中机中心企业生产准入审查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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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机中心企业生产准入审查程序
适用范围:
1新建企业:
无车辆生产资质,拟获得《公告》资质(跨大类的企业也作为新建企业包括新建子公司/分公司);
2企业基本信息变化:
名称、法定代表人、股权;
3企业生产条件变化:
新增能力条件、生产线、生产地、生产工艺、产能;
4增加/扩展:
增加品种、类别[跨类];升级(改装类其他乘用车、皮卡生产企业升级为整车资质及低速货车生产企业转产专用汽车及挂车或升级为轻型载货汽车资质);
5增加新能源汽车、专用校车
职责分工:
综合管理部:
负责企业申请资料的接收、登记,发放现场审查通知、收费通知,上报审查结果以及资料存档等工作;
审核部:
负责企业申请资料的审查,组织审查组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查,组织对不符合项的整改验收,编写现场审查报告和整改验收报告,起草签报工信部审查结果文件等工作;
技术委员会:
负责审定现场审查结果和整改验收结果。
准入管理与考核
企业按照核准/备案要求进行项目建设,完毕后申请准入考核
企业提出申请,报送地方主管部门
地方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报送工信部
工信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考核
中介机构资料审查、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考核
工信部审批企业准入考核结果,发布公告
企业类型划分
制造类企业
企业完成车辆的全部制造过程,生产整车
包括生产非完整车辆的企业(底盘生产企业)
指汽车整车企业、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改装类企业:
在非完整车辆上后续生产形成整车
包括在完整车辆上后续生产形成整车
指改装类客车、改装类乘用车和改装类皮卡企业
专用车及挂车整车生产企业也属于改装类企业
项目核准/备案[根据产业政策、发改委和工信部文件]
核准项目:
新建汽车、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
汽车企业异地建设新的独立法人生产企业
汽车企业跨类生产其它类别汽车整车产品
备案项目:
现有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异地新建同类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
投资生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
投资生产汽车、摩托车的零部件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指导思想---鼓励和支持
具体体现:
降低门槛:
未限定资金投入、生产设备、检验设备
允许改装类商用车(含专用车)生产企业自制、自用底盘
在标准不完备的条件下允许发布产品《公告》
针对新能源汽车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的多样性,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又分为有过渡期限制条件的成熟期、无过渡期限制条件的成熟期两个阶段)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分别实施不同的管理制度,并在条件成熟时,重新调整技术阶段的划分。
风险控制、保护用户和第三方利益,从而保护新能源汽车事业健康发展,体现在:
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的生产批量
示范运行或销售区域
售后服务承诺(电池回收等)
建立档案、实时监控、产品质量/安全跟踪
起步期产品需提交年度示范运行报告等
《规则》适用范围
新能源汽车系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
企业资质要求
《规则》第八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为《公告》内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
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应按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手续。
允许生产的产品类别
《规则》第九条:
企业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资格后,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可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指与《公告》中已有的常规汽车相同类别的产品);
改装类商用车企业可改装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其中具备底盘生产条件的,可以自制底盘,但自制底盘仅限于本企业自用。
准入管理一般流程
企业准入阶段提交文件要求
一、纸质材料,向工信部提交: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及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企业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二、电子版资料,网上向中机中心提交:
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所要求的各项材料(详见后页)。
审查方式
1、现场审查:
初次申请企业准入时、产品类别发生变化时、出现安全事故时;
2、文件审查:
现场审查前、在已准入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或底盘基础上生产改装车,且未影响原车新能源部分时;
3、在中机中心技术交流:
现场审查前对研发能力的初步确认、技术方案或技术来源发生变化时、增加生产地址时(必要时均可能进行现场审查)。
4、企业增加已通过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生产地址时,一般需与中机中心召开技术说明会,主要是说明新地址在生产、检验、整车和零部件贮存、充电、人员操作安全培训、技术文件准备、生产一致性保证、安全防护方面的准备工作,必要时现场审查。
5、新申报产品技术方案或技术来源与已准入产品相比,发生变化时,技术说明会主要内容是针对本次申报产品的研发能力、核心技术掌握情况,以及生产准备情况。
改装类商用车企业自制新能源汽车底盘的要求
改装类商用车企业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需考核是否具备底盘生产条件(包括底盘的研发能力、生产和检验条件等,需结合132号公告中与底盘相关的研发、生产和质量控制能力。
2.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审查依据
企业建设项目的申请、政府批复文件
企业投资规模
公司组织形式及框架
建设周期及主要工艺、流程
产品品种及构成,产品产能、纲领
研发中心、配套件管理体系、销售与服务等职能
准入审查的依据是工产业[2009]第45号公告
附件二共6大项22条,其中有8条为否决项,有14条一般项。
审查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或监督检查、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裁剪。
企业变化均需要准入审查
新建企业
审查要求:
按照45号公告进行全项审查
企业组织经营状况有变化时
指企业发生重组、更名、变更股权或股东、变更法人、变更注册地址等的变化,含道路规划造成变化
审查要求:
按照45号公告进行全项审查
说明:
根据企业变更的情况,可适当简化部分条款的要求
企业生产能力条件有变化时
指企业在生产规模、生产地址、生产过程及加工方式、生产组织和生产线等方面发生变化的情况。
审查要求:
按照45号公告进行全项审查
企业增加品种
企业增加列入附件一的其他产品品种
审查要求:
按照45号公告进行全项审查
主要特点
对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在注册资金、生产和检验设备、研发(开发、试制、试验)设备提出投资要求;
明确各类企业生产能力、设备要求;
明确各类企业检验试验能力、设备要求;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汽车和挂车;
专业生产特种作业车(含超限车)的企业(且生产纲领不大于20台),审查条件中第8条、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21条可适当简化。
工产业[2012]344号公告将全挂车纳入到《公告》管理。
6.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48号公告)
(一)48号公告简介
是对《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5号)的修订。
在产品品种中增加“罐式车辆”。
(描述方式见前述45号公告产品品种划分介绍)自2014年7月15日起施行。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将暂停其相关产品《公告》,暂停受理其相关新产品申报。
(二)产品品种划分
综合考虑45号公告、48号公告,对于专用货车、通用货车挂车、罐式车辆,目前企业申请资料、审查报告中按下述描述:
如果资质为:
专用货车(含自卸车)、通用货车挂车、普通罐式车辆、承压罐式车辆、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则允许企业可以生产专用货车(含3种罐式、自卸车)、通用货车挂车(含3种罐式)。
其余依此类推(比如资质中未注明含自卸车,则不能申报相关产品)。
(三)管理要求及解释
48号公告中明确了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45号公告、48号公告的要求。
对于普通罐式车辆的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按45号公告,无新增要求。
但在产品检测方面,有新增参数要求,应当提交罐体的结构及尺寸简图和安全装置的有关参数进行备案,在定型报告中体现罐体尺寸和壁厚、材料、有效容积及计算过程。
对于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48号公告中新增了罐体设计、制造要求和产品追溯性要求。
(一)罐体设计、制造要求:
(1)承压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罐体应当自制。
罐体技术(图纸等)应当来源于具有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的企业或机构。
(2)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罐体的设计能力和制造能力,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罐体应当自制。
(3)上述有关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
解释:
(包括45号公告、48号公告的要求,下面主要是关于制造能力和检验能力的内容)
1、承压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有C2类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罐体技术(图纸等)应当来源于具有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的企业或机构(自行设计或委托设计均可,但要有设计许可证)。
2、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罐体的设计能力和制造能力,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企业应具备罐体制造能力、机加设备、起重转运设备。
对于罐式半挂车,还要有车架、副车架制造能力、纵梁焊接设备、结构件校正设备。
(具体见45号公告要求)
4、封头制造能力:
对于承压罐式车辆,允许从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采购(要有生产许可证,直径大于等于1800mm的需要A3类许可证;直径小于1800mm的需要D2类许可证,需要热模压设备、大型旋边设备、热处理设备、超声测厚、超声探伤、射线探线等设备);对于常压危险品和普通罐式车辆,应具备制造能力。
解释:
(生产许可证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简介(2011-01-19实施)
(也是强制性要求,审查时可关注,但不必逐项审查,与45号公告和48号公告相同的部分未列出):
1、对于车载玻璃钢罐体:
要有罐体机械缠绕成型设备、与生产相适应的模具,玻璃钢罐体须有钢制封头模具。
2、对于钢、铝罐体,生产许可证要求的检测设备:
(也应强制要求,同时考核45号公告要求)
卷尺(精度0.5mm)、直尺(精度0.5mm)、游标卡尺(精度0.02mm)、塞尺(精度0.01mm)、容积测量装置(精度1L)、耐压试验装置(仪表精度1.5级)(液压试验机、空压机或气源)、测厚仪(精度0.1mm)、焊缝尺(精度0.01mm)、无损检测设备(至少包括射线及渗透、磁粉、超声的其中一种)、工业观片灯、万用表或接地电阻测试仪、静电接地测试仪((精度0.1Ω)、装卸软管试验装置(仪表精度1.5级)、呼吸阀试验台(仪表精度1.5级)
3、对于玻璃钢罐体,生产许可证要求的检测设备:
(也应强制要求):
卷尺(精度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