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量核查技术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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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量核查技术要求
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
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技术要求
国土资源部
2008年5月
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
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技术要求
国土资源部
2008年5月
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技术要求
编写小组
技术负责:
王安建王瑞江李厚民王高尚
主笔:
李厚民王高尚陈洁
参加人员:
(按姓氏笔画)
于清波王少波王尚志王勇毅权贵喜
李中念张军营张应红张柏进张贵禄
邹本利尚玉忠高兰常捷飞黄世渭
曾德军蔡春庭
目录
前言
第一部分总则……………………………………………………………………1
一、目标任务…………………………………………………………………1
二、工作流程…………………………………………………………………1
三、成果构成…………………………………………………………………3
四、基本规定…………………………………………………………………4
五、编制依据…………………………………………………………………6
六、执行标准和文件…………………………………………………………6
七、有关术语…………………………………………………………………8
八、适用范围…………………………………………………………………9
九、保密………………………………………………………………………9
第二部分技术要求…………………………………………………………………10
一、核查准备…………………………………………………………………11
二、矿区现状调查……………………………………………………………13
三、现场核查…………………………………………………………………20
四、成果编制…………………………………………………………………23
五、成果审查…………………………………………………………………30
六、成果入库…………………………………………………………………30
第三部分附录……………………………………………………………………32
附录一:
矿区储量核查报告编写提纲………………………………………32
附录二:
图件示例……………………………………………………………39
附录三:
附表示例……………………………………………………………40
附录四:
图件属性表示例……………………………………………………44
附录五:
我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表…………………………………45
附录六: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07年第1号)…………………47
第四部分实例……………………………………………………………………52
湖北省保康县马桥磷矿区2006年度矿山资源储量报告
前言
摸清矿产资源家底,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是关键。
“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技术要求”是根据《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总体实施方案》制定的技术要求之一,是为全面系统获取矿区最新资源储量数据、大幅度提高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数据质量、有效保证资源储量数据可靠程度而制定的基本工作准则。
“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技术要求”由总则、技术要求、附录和实例四部分组成,其中技术要求是核心,包括核查准备、矿区现状调查、现场核查、成果编制、成果审查和成果入库六部分。
“技术要求”将核查工作流程与技术要求有机结合,充分借鉴试点省份的成功经验,从实践出发有效地提高了“技术要求”的可操作性。
与以往资源储量检测和资源储量核实不同,本次矿区资源储量核查一是要求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数据库要包含一维属性数据和系统的二维半空间图形数据,这将为大幅度提高资源储量管理水平奠定坚实基础;二是强调了全程计算机数据模型技术的应用,有效地克服以往核查内容填报的随意性,有利于全面提高数据质量和综合汇总水平;三是对核查矿区进行了评估分类处理,有针对性地降低了核查矿区野外现场核查的工作量,有效地促进核查工作进程;四是设定了以计算机为基础的矿山资源经济评价软件开发,力求通过品位-吨位构成和成本-吨位构成模型宏观把握国内外市场及宏观调控策略;五是充实了核查矿区划分示例和核查矿区实例,使操作者有模版可循,有利于工作顺利开展。
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是一项复杂的工作。
全面、科学和完整的技术要求对于提高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数据的质量、保证资源储量数据的可靠程度具有重要的作用。
然而,应用一个技术要求指导所有矿种的资源储量核查工作难免会以偏概全,我们衷心地希望本技术要求能够在应用中不断被充实、完善。
“技术要求”是中国地质科学院矿产资源研究所与湖北、河北等8个省30余位专家半年多共同努力的结果。
初稿完成后,项目技术委员会的专家们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形成讨论稿;在征询国内20多位相关领域管理者和专家意见之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在听取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意见后形成送审稿,并通过专家评审。
为了检验“技术要求”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在河北省和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的大力支持下,项目组成员在河北省沙河市西郝庄铁矿进行了矿区资源储量核查实际演练,获得了宝贵的经验,对于技术要求的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
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项目组为本技术要求的制定和数据模型建设提供了大量的支持。
在此,谨向为参与“技术要求”构思、讨论、编制、修改和定稿等默默地做出无私奉献的同仁们表示诚挚的谢意!
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项目组
第一部分总则
根据国土资源部《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总体实施方案》(国土资发【2008】27号)的要求,为规范矿区资源储量核查工作,特制定本技术要求。
一、目标任务
1.通过矿区累计查明资源储量、资源储量增减量、资源储量消耗量核查,查明各矿区保有资源储量的数量、结构、品质和空间分布,摸清各矿区保有资源储量家底。
2.通过矿区保有资源储量占用情况和压覆情况的核查,理清保有资源储量与矿业权人的时空关系,查明未占用保有资源储量的数量、结构、品质和空间分布,了解各矿区产能建设的资源储量潜力。
3.通过已探明未上表资源储量、未上表低(超低)品位资源储量、未上表分散小矿资源储量,查明我国事实上已经增加的各类资源储量的数量、结构、品质和空间分布情况。
4.通过各矿山采选能力、矿产品产量、“三率”、采选技术、入选品位变化、成本构成和产品流向等要素调查,查明资源储量利用状况,为资源储量变化与矿产品产量变化自恰机制的建立夯实基础。
5.通过各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属性数据库和图形数据库的建设,努力实现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由一维属性数据管理,向二维半空间数据管理过渡,为资源储量二维半动态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工作流程
矿区储量核查工作流程分为6个步骤:
(1)核查准备;
(2)矿区现状调查;(3)现场核查;(4)成果编制;(5)成果审查;(6)成果入库。
6个步骤的基本内容如下:
图1矿区资源储量核查工作流程与责任主体
(注:
现状评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完成)
1.核查准备(核查矿区划分)
以矿区为统计单元,以采矿权为核查单元是本次核查工作的基本规定,也是部署省级核查工作、进行矿区资源储量核查的前提。
由省级项目承担单位或综合汇总小组以资源储量库为基础,结合相关面上资料收集并进行综合整理,划分(确定)核查矿区,为部署核查工作以及核查队伍收集矿区资料、实施现状调查和现场核查做准备。
2.矿区现状调查
由矿区核查队伍根据省级项目组下达的核查矿区资料目录表,到有关部门和矿山实地充分收集有关资料和数据,通过对资料的整理分析,理清核查矿区开采前累计查明资源储量;通过对矿区资料水平和资源储量利用现状的评估,对核查矿区进行分类,制定相应的矿区资源储量核查工作方案。
3.现场核查
对需要进行核实的矿山,根据“国土资发【2007】26号”文件要求开展实地资料和数据核查,并补充必要的地质测量和取样化验工作,以满足资源储量估算和编制成果图件的要求,编制核实报告;对其核实报告及储量年报等储量报告可用的矿山,需要对其资源储量增减原因开展必要的实地核查调查;对曾经开采的未利用矿区,需要对老采场、采空区等进行实地测量和调查。
4.成果编制(储量估算)
按照本次核查技术要求,对开采前块段进行储量分割;将分割块段开采前后的资源储量进行对比,理清资源储量增减量及增减原因;对核查矿区保有资源储量开展概略经济评价;按照本技术要求编制核查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报告及相关图件和表格,补充完善矿区和矿区范围内各采矿权人资源储量登记书。
5.成果审查
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报告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进行审查验收。
对于矿区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评审备案。
6.成果入库
根据相关成果入库要求,对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报告、附图、附表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信息进行入库。
(数据库技术要求另行编制)。
三、成果构成
1.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报告。
2.图件
(1)核查矿区平面套合图;
(2)核查矿区采掘工程图(井上井下对照图);
(3)核查矿区开采前资源储量估算图;
(4)核查矿区资源储量估算图;
(5)核查矿区代表性勘探线剖面图或中段平面图;
(6)核查矿区品位-吨位曲线图和成本-吨位曲线图;
(7)其他图件。
3.报告附表
(1)核查矿区地质资料目录一览表;
(2)核查矿区块段资源储量分割对比表;
(3)核查矿区矿体资源储量利用情况统计表;
(4)核查矿区资源储量统计汇总表;
(5)其他表格。
4.图件属性表
(1)核查矿区属性表;
(2)核查矿区原上表矿区属性表;
(3)核查矿区采矿权属性表;
(4)核查矿区矿体资源储量利用情况属性表。
5.数据库
(1)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成果库;
(2)修正后的矿区(含矿区范围内各矿山)资源储量登记书和软盘。
四、基本规定
1.以矿区为统计单位、以采矿权为核查单位进行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按照采矿权、压覆、采空区等进行核查矿区资源储量分割。
2.核查矿区原则上为原上表矿区。
对于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库中的矿区存在问题的,一般可按以下原则合理确定核查矿区:
(1)当上表矿区周边有一个或多个采矿权设置时,开采对象为同一矿种和矿床类型、且矿体(层)分布连续的,又在一定勘查网度范围内的,应归入一个核查矿区。
(2)对未划分过矿区、亦未进行勘查工作,但设置有多个采矿权的,应利用矿业权设置数据库和矿产资源储量空间分布数据库等资料,将采矿权设置的拐点坐标按矿种分别投在1:
50万或1:
25万的地质矿产图上,由市、县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地勘单位到实地将采矿权设置相对较密集开采区段,根据矿床赋存规律,结合地质和构造特点,将属同一矿床(区)的,又在一定勘查网度范围内的,归入一个核查矿区。
(3)原上表矿区规模为大型的,一般沿用其原上表矿区的编号、名称和范围,不再对其进行归并划分。
当矿区范围很大时,应结合自然地理、地形、地质构造条件和合理开采的要求,以及矿区资源储量管理和总体规划的需要划分核查矿区。
3.入库的核查矿区平面套合图、采掘工程图(井上井下对照图)、资源储量估算图要求为矢量图。
4.矿区内矿山核实报告在国土资发【2007】26号文之前完成评审备案的,需要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具有评审资质的专家小组,评估其是否符合国土资发【2007】26号文的要求,符合并签字认可的,可以作为本次核查工作的基础,并将评估意见附在核查报告的附件中;不符合的需要重新核实并通过评审验收后,作为本次核查的基础。
在国土资发【2007】26号文之后完成评审备案的核实报告,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可并签字的可以作为本次核查的基础,并将认可意见附在核查报告的附件中;不认可的需要重新进行核实并通过评审验收后,作为本次核查的基础。
没有进行过矿山储量核实的正在开采上表矿区,需要进行核实并通过评审验收,作为本次核查的基础。
5.正在开采的未上表矿区,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对其储量年报等矿山储量报告进行评估,签字认可的作为本次核查的基础;不认可的重新核实,评审验收后作为本次核查的基础。
6.矿区探明的资源储量的相对误差≤20%、控制的资源储量的相对误差≤30%、推断的资源储量的相对误差≤40%的核查矿区,按照本技术要求开展矿区资源储量核查工作,编制核查报告及图表;否则,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矿区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相关图表,履行评审备案程序。
7.本次核查工作原则上不变更原工业指标。
需变更的或矿山实际开采已变更工业指标的按有关规定和规范要求,编制储量核实报告,履行评审备案手续,并按本技术要求提交成果;本次核查的资源储量变动超过规定范围的,需编制储量核实报告,履行评审备案手续,并按本技术要求提交成果。
8.本次核查工作原则上不投入工程,当实际工程不能满足相关规范要求时应补做一定的测量、取样化验工作。
当矿区资料严重缺失或勘查水平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责成采矿权人在一定的时间内补做勘查工作,并按要求履行评审备案手续。
9.压覆。
按资源储量压覆的相关规定执行。
10.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按《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执行。
正在开采矿山设计开采范围内查明资源储量为基础储量;设计开采范围外的查明资源量为内蕴经济资源量。
未进行正规设计的正在开采矿山,采矿许可范围内探明的和控制的资源量视为基础储量,推断的333的资源量可采取边采边递进升为经济的基础储量。
高于边界品位、低于最低工业品位的低品位矿为内蕴经济资源量。
11.本次矿区资源储量核查的基准日为2007年12月31日。
12.核查报告附图中的制图坐标系均为北京坐标系,黄海高程。
大比例尺图件为公里网坐标时,应标注经纬度坐标,以便建立二者的对应关系。
五、编制依据
1.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92号);
2.《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总体实施方案》(国土资发【2008】27号)。
六、执行标准和文件
1.《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
2.《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
3.《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范》(GB/T18341—2001)。
4.《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勘探规范》(GB/T12719—1991)。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各矿种地质勘查规范:
(1)《铁、锰、铬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00—2002);
(2)《铜、铅、锌、银、镍、钼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14—2002);
(3)《钨、锡、汞、锑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0201—2002);
(4)《岩金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05—2002);
(5)《砂矿(金属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0208—2002);
(6)《铝土矿、冶镁菱镁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02—2002);
(7)《稀有金属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0203—2002);
(8)《稀土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0204—2002);
(9)《磷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09—2002);
(10)《硫铁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10—2002);
(11)《重晶石、毒重石、萤石、硼矿地质勘查规范》(DZ/T0211—2002);
(12)《盐湖和盐类矿产地质勘查规范》(DZ/T0212—2002)。
6.《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
7.《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4年第23号)。
8.《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
9.《关于做好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1号)。
10.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6号)。
11.关于印发《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10号)。
12.《关于加强全国矿产资源潜力评价与储量利用调查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93号)。
13.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68号)。
14.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
15.其他相关标准和文件如不与本技术要求冲突,也可以参照执行。
16.关于印发《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准则--指导意见CMV13051-2007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的公告(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2007年第1号)。
七、有关术语
1.上表矿区。
指核查基准日前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库中已有的矿区。
2.未上表矿区。
指核查基准日前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库中没有的矿区。
未上表矿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从未做过地质勘查工作但已设置采矿权进行开采的矿区;另一种是做过地质勘查工作,但其地质勘查报告没有经过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矿区。
3.核查矿区。
是本次资源储量核查的基本统计单元。
其范围需要在本次资源储量核查工作准备阶段确定。
原则上,核查矿区的名称、范围和编号与原上表矿区一致;对已经完成矿产勘查工作、编有报告并估算有资源储量的未上表矿区,原则上以该矿区的名称和范围作为核查矿区的名称和范围;对只有采矿权但没有提交资源储量报告的未上表矿区,以矿床自然分布范围,合理确定核查矿区范围和名称,该核查矿区内可以包括多个采矿权范围,核查矿区范围应包含核查区内所有采矿权范围。
4.矿区资源储量核查(简称“储量核查”)。
是本次“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工作的术语,是指以核查矿区为单位,通过整理、核实资料和矿山实地地质测量等方式,对核查矿区内采矿权人占用和未占用资源储量的数量、质量、结构和分布进行核查的工作。
5.储量核实。
指根据“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6号)”开展的储量核实工作。
6.已占用资源储量。
指采矿权人已占用的资源储量,包括累计查明、开采消耗和保有的资源储量。
7.未占用资源储量。
指未被采矿权人占用的资源储量和未开采矿区的资源储量。
8.矿山挂帐资源储量。
指由于种种原因,矿山实际已损耗但没有及时核销的资源储量。
9.储量分割。
为便于对比开采前后资源储量的增减变化,按照采矿权、采空区、压覆等的界限对核查矿区块段资源储量进行划分的工作。
八、适用范围
1.本技术要求是按照“国土资发【2008】27号”文件要求,针对《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项目中矿区资源储量核查的需要制定的。
本技术要求不替代矿产资源勘查、矿山资源储量核实、矿山生产地质和矿山动态监督管理等工作的相关要求,也不替代已实施的各种规范。
2.本技术要求主要针对非能源固体矿产而制订,其他矿产可参照执行。
3.本技术要求主要针对大、中型矿区资源储量核查制订。
小型矿区、未上表矿区的资源储量调查可参照执行。
九、保密
1.矿区核查前后各类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及相关图件保密制度按国土资源部和省厅资源储量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2.核查矿区矿产资源开发的相关经济信息和商业信息等矿山保密信息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泄漏。
十、解释
本技术要求的解释权归全国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项目办公室。
第二部分技术要求
本次矿区资源储量核查工作的技术流程如图2所示,可大致归纳为核查准备、现状调查、现场核查、成果编制、审查验收等几大步。
图2矿区资源储量核查技术流程
一、核查准备
收集、整理面上资料,确定或合理划分核查矿区,为部署工作和矿区核查做准备。
本项工作可在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支持下,由省级项目办公室组织完成。
(一)面上资料收集
收集中小比例(一般为1:
5万~1:
50万)的(地形)地质图、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数据库和空间数据库、采矿权探矿权登记库、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及采矿许可证、探矿许可证复印件等资料。
(二)初步资料整理
1.将收集到的中小比例尺的(地形)地质图矢量化,为确定核查矿区作图件准备。
2.将收集到的储量库、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采矿权探矿权登记库等资料进行整理、综合,将相关要素(如矿区范围、矿权范围等)标示在矢量化后的中小比例的(地形)地质图上,形成省级矿区矿权分布图,为确定核查矿区作资料准备。
3.整理本项目所涉及矿种的储量库,以备矿区储量核查单位使用。
(三)确定或合理划分核查矿区
在省级矿区矿权分布图上,确定或合理划分核查矿区,列出核查矿区名单,并初步编制核查矿区属性表,整理核查矿区地质资料目录。
1.编制省级核查矿区分布图,确定核查矿区
在省级矿区矿权分布图上划定核查矿区范围,确定核查矿区名称、坐标、面积,形成省级核查矿区分布图。
具体有如下几种情况:
(1)对于空间上无交叉的、独立的上表矿区,核查矿区即为该上表矿区。
(2)当几个采矿许可证范围均在无交叉的唯一上表矿区内,则核查矿区沿用该上表矿区的名称、编号及空间范围(图3)。
(3)当不同勘查阶段的上表矿区范围有重叠,且地质、构造和矿体(层)分布规律相同,则核查矿区沿用其中范围最大的勘查区的编号、名称及范围(图4)。
(4)当采矿许可证范围超过上表矿区范围、开采对象为同一矿种和矿床类型、矿体(层)分布连续、在一定勘查网度范围内且不宜重新划分矿区时,核查矿区沿用原上表矿区的编号、名称,仅将空间范围适度扩大到包含采矿权范围(图5)。
图3
图4
图5
(5)对未开展过地质勘查工作,但设置有一个或多个采矿权的,开采对象为同一矿种和矿床类型、且矿体(层)分布属连续的,又在一定勘查网度范围内的,新划归为一个核查矿区,给予新的编号、名称和范围。
但核查矿区范围不宜过大(图6)。
图6
(6)其他情况根据实际进行合理的核查矿区确定。
2.列出核查矿区清单,整理核查矿区储量库信息
在核查矿区确定的基础上,列出拟核查矿区清单。
利用已有矿产资源储量库,打印或拷贝核查矿区及其范围内各采矿权已有信息,提供给该矿区核查承担单位,作为下一步矿区核查工作的基础资料。
3.编制核查矿区地质资料目录
结合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将核查矿区内历年地质工作成果进行系统归纳、分类整理,初步形成核查矿区资料目录,供资源储量核查单位收集资料时参考。
(四)部署矿区核查工作
在以上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熟悉矿区、掌握资料、就近方便”的原则,并考虑核查队伍有利于长期服务于矿山企业,组织、协调有关核查队伍,承担具体矿区储量核查任务。
二、矿区现状调查
该项工作由矿区核查队伍承担,收集该核查矿区的有关资料并进行整理、分析和判断,为制定矿区储量核查方案提供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
现状评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完成。
(一)矿区资料收集
矿区资源储量核查队伍根据省级项目办公室提供的核查矿区地质资料目录,按照规定的手续到有关单位收集核查矿区相关资料。
一般收集以下几方面的资料:
1.地质勘查类资料
(1)矿产勘查报告及相关附图、附表及附件;
(2)补充勘查报告及相关附图、附表及附件;
(3)矿山生产勘查报告及相关附图、附表及附件;
(4)压覆矿产报告及相关附图、附表及附件;
(5)闭坑矿山所提供的闭坑报告及附件。
2.测量类资料
由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具介绍信及资料清单,到省级测绘院等相关单位,根据核查矿区的具体位置,收集核查矿区内或周边的测量控制点的成果,以备矿山储量核查工作过程中使用。
3.矿山类资料
主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矿山等单位收集如下资料:
(1)最新的核查矿区范围内大比例尺地形图;
(2)矿区范围内现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