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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典版一部标准凡例

名称及编排

  一、本部正文分三部分排列:

药材及饮片;植物油脂和提取物;成方制剂

和单味制剂。

二、正文品种中文名称按笔画数顺序排列,同笔画数的字按起笔笔形─

丨ノ丶フ顺序排列;单列的饮片排在相应药材的后面,制剂中同一品种凡因规

格不同而臻主标准内容不可须单列者,在其名称后加括号注明规格;附录包括

制剂通则、通用检测方法和指导原则,按分类编码;索引分别按中文索引、汉

语拼音索引、拉丁名索引和拉丁学名索引顺序排列。

  三、每一品种项下根据品种和剂型不同,按顺序可分别列有:

⑴中文名称(必要时用括号加注副名),汉语拼音名与拉丁名;⑵来源;

⑶处方;⑷制法;⑸性状;⑹鉴别;⑺检查;⑻浸出物;⑼含量测定;⑽性

味与归经;⑾功能与主治;⑿用法与用量;⒀注意;⒁规格;⒂贮藏;⒃制

剂等。

项目与要求

  四、药材的质量标准,一般按干品规定,特殊需用鲜品者,同时规定鲜

品的标准,并规定鲜品用法与用量。

 五、药材原植(动)物的科名、植(动)物名、学名、药用部位(矿物

药注明类、族、矿石名或岩石名、主要成分)及采收季节和产地加工等,均

属各该药材的来源范畴。

  药用部位一般系指已除去非药用部分的商品药材。

采收(采挖等)和产

地加工即对药用部位而言。

  六、药材产地加工及炮制规定的干燥方法如下:

(1)烘干、晒干、阴干均

可的,用“干燥”;

(2)不宜用较高温度烘干的,则用“晒干”或“低温干燥”(一般

不超过60℃);(3)烘干、晒干均不适宜的,用“阴干”或“晾干”;(4)少数药材需

要短时间干燥,则用“曝晒”或“及时干燥”。

  制剂中的干燥系指烘干,不宜高温烘干的用“低温干燥”。

  七、同一名称有多种来源的药材,其性状有明显区别的均分别描述。

重点描述一种,其他仅分述其区别点。

分写品种的标题,一般采用习用的药材名。

没有习用名称者,采用植(动)

物名。

  八、性状项下记载药品的外观、质地、横断面、臭、味、溶解度以及物

理常数等。

  

(1)外观性状是对药品的色泽和外表的感官描述。

(2)溶解度是药品的一种物理性质。

各品种项下选用的部分溶剂及其在该

溶剂中的溶解性能,可供精制或制备溶液时参考;对在特定溶剂中的溶解性能

需作质量控制时,应在该品种检查项下另作具体规定。

药品的近似溶解度以下列名词表示:

  极易溶解    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不到1ml中溶解;

  易溶      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不到10ml中溶解;

  溶解      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0~不到30ml中溶解;

  略溶      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30~不到100ml中溶解;

  微溶      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00~不到1000ml中溶解;

  极微溶解    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000~不到10000ml中溶解;

  几乎不溶或不溶 系指溶质1g(ml)在溶剂10000ml中不能完全溶解。

试验法:

除另有规定外,称取研成细粉的供试品或量取液体供试品,置

于25℃±2℃一定容量的溶剂中,每隔5分钟强力振摇30秒钟;观察30分钟内的溶

解情况,如看不见溶质颗粒或液滴时,即视为完全溶解。

  (3)物理常数包括相对密度、馏程、熔点、凝点、比旋度、折光率、黏度、

吸收系数、碘值、皂化值和酸值等;测定结果不仅对药品具有鉴别意义,也反

映药品的纯度,是检定药品质量的主要指标之一。

  九、鉴别项下包括经验鉴别、显微鉴别和理化鉴别。

显微鉴别中的横切

面、表面观及粉末鉴别,均指经过一定方法制备后在显微镜下观察的特征。

  十、检查项下规定的各项系指药品在加工、生产和贮藏过程中可能含有

并需要控制的物质,包括安全性、有效性、均一性与纯度要求四个方面。

  各类制剂,除品种项下另有规定外,均应符合各制剂通则项下有关的各

项规定。

  十一、药材未注明炮制要求的,均指生药材,应按附录药材炮制通则的净

制项进行处理。

某些毒性较大或必须注明生用者,在药材炮制及制剂处方中

的药材名前,加注“生”字,以免误用。

十二、药材性味与归经项下的规定,一般是按中医理论对该药材性能的

概括。

十三、药材及制剂的功能与主治系以中医或民族医辩证施治的理论和复

方配伍用药的经验为主所作的概括描述,并在临床实践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了

新用途。

此项规定仅作为临床用药的指导。

  十四、药材的用法,除另有规定外,均指水煎内服;用量系指成人一日

常用剂量,必要时可根据需要酌情增减。

  十五、注意项下所述的禁忌症和副作用,系指主要的禁忌和副作用。

中医一般常规禁忌者从略。

  十六、贮藏项下的规定系对药品贮藏与保管的基本要求,除矿物药应置

干燥洁净处不作具体规定外,一般以下列名词表示:

  避光 系指用不透光的容器包装,例如棕色容器、黑色包装材料包裹的

无色透明或半透明容器;

  密闭 系指将容器密闭,以防止尘土及异物进入;

  密封 系指将容器密封,以防止风化、吸潮、挥发或异物进入;

  熔封或严封 系指将容器熔封或用适宜的材料严封,以防止空气与水分

的侵入并防止污染;

  阴凉处 系指不超过20℃;

  凉暗处 系指避光并不超过20℃;

  冷处  系指2~10℃;

常温系指10~30℃。

凡贮藏项未规定贮存温度的系提常温。

  十七、制剂中使用的药材、辅料及附加剂等均应符合本版药典的规定;

本版药典未收载者,应符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

规定。

辅料品种与用量,应不影响用药安全有效,不干扰药典规定的检验方

法。

化工原料作为药用必须制定药用标准,并需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批准。

  十八、制剂处方中的药材,均指净药材,注有炮制要求的药材,除另有

规定外,应照本版药典该药材项下的方法炮制;制剂处方中规定的药量,系

指净药材或炮制品粉碎后的药量。

十九、制剂中某些品种只写出部分药味,或未注明药量,有的制法从略。

检验方法和限度

  二十、本版药典收载的药材及制剂,均应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如采

用其他方法,应将该方法与规定的方法做比较试验,根据试验结果掌握使用,

但在仲裁时仍以本版药典规定的方法为准。

二十一、药品的含量(%),除另有注明者外均按重量计。

如规定上限为

100%以上时,系指用本版药典规定的分析方法测定时可能达到的数值,它为

药典规定的限度允许偏差,并非真实含量;如未规定上限时,系指不超过

101.0%。

制剂中规定的含量限度范围,是根据该药味含量的多少、测定方法、生

产过程和贮存期间可能产生的偏差或变化而制定的,生产中应按标示量100%

投料。

二十二、标准中规定的各种纯度和限度数值以及制剂的重(装)量差异,

系包括上限和下限两个数值本身及中间数值,规定的这些数值不论是百分数

还是绝对数字,其最后一位数字都是有效位。

试验结果在运算过程中,可比规定的有效数字多保留一位数,而后根据

有效数字的修约规定进舍至规定有效位。

对照品、对照药材、标准品

  二十三、对照品、对照药材、标准品系指用于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的

标准物质。

对照品(不包括色谱用的内标物质)、对照药材与标准品均由国

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制备、标定和供应。

对照品除另有规定外,

均按干燥品(或无水物)进行计算后使用,标准品按效价单位(或μg)计。

对照品、标准品的建立或变更其原有活性成分的含量,应与原对照品、

标准品或国际标准品进行对比,并经过协作标定和一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技术

审定。

对照品、对照药材、标准品均应附有使用说明书、质量要求、使用期限

和装量等。

计量

  

  二十四、试验用的计量仪器均应符合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

  二十五、本版药典采用的计量单位

  

(1)法定计量单位名称和符号含义如下:

 长度    米(m)分米(dm)

        厘米(cm)毫米(mm)

        微米(μm)纳米(nm)

 体积   升(L)毫升(ml)微升(μl)

 质(重)量千克(kg)克(g)

        毫克(mg) 微克(μg)

  压力  兆帕(MPa)千帕(kPa)帕(Pa)

  动力黏度  帕秒(Pa·s)

  运动黏度  平方毫米每秒(mm<2>/s)

  波数    厘米的倒数(cm<-1>)

  密度    千克每立方米(kg/m<3>)克每立方厘米(g/cm<3>)

  放射性活度 吉贝可(GBq)兆贝可(MBq)千贝可(kBq)贝可(Bq)

  

(2)本版药典使用的滴定液和试液的浓度,以mol/L(摩尔/升)表示者,

其浓度要求精密标定的滴定液用“×××滴定液(××mol/L)”表示;作其他用途不

需精密标定其浓度时用“××mol/L×××溶液”表示,以示区别。

  (3)温度以摄氏度(℃)表示

     水浴温度  除另有规定外,均指98~100℃;

     热水    系指70~80℃;

     微温或温水 系指40~50℃;

     室温    系指10~30℃;

     冷水    系指2~10℃;

     冰浴    系指2℃以下;

放冷系指放冷至室温。

  (4)百分比用“%”符号表示,系指重量的比例;但溶液的百分比,除另有

规定外,系指溶液100ml中含有溶质若干克;乙醇的百分比,系指在20℃时容

量的比例。

此外,根据需要可采用下列符号:

   %(g/g)  表示溶液100g中含有溶质若干克;

   %(ml/ml)表示溶液100ml中含有溶质若干毫升;

   %(ml/g) 表示溶液100g中含有溶质若干毫升;

%(g/ml)表示溶液100ml中含有溶质若干克。

  (5)液体的滴,系在20℃时,以1.0ml水为20滴进行换算。

  (6)溶液后记录的“(1→10)”等符号,系指固体溶质1.0g或液体溶质1.0ml加溶剂

使成10ml的溶液;未指明用何种溶剂时,均系指水溶液;两种或两种以上液体

的混合物,品名间用半字线“-”隔开,其后括号内所示的“:

”符号,系指各液

体混合时的容量比例。

  (7)本版药典所用药筛,选用国家标准的R40/3系列,分等如下:

      筛 号    筛孔内径(平均值) 目号 

      一号筛   2000μm±70μm10目

      二号筛    850μm±29μm24目

      三号筛   355μm±13μm50目

      四号筛    250μm±9.9μm65目

      五号筛    180μm±7.6μm80目

      六号筛    150μm±6.6μm100目

      七号筛    125μm±5.8μm120目

      八号筛    90μm±4.6μm150目

      九号筛    75μm±4.1μm200目

  粉末分等如下:

  最粗粉 指能全部通过一号筛,但混有能通过三号筛不超过20%的粉末;

  粗 粉 指能全部通过二号筛,但混有能通过四号筛不超过40%的粉末;

  中 粉 指能全部通过四号筛,但混有能通过五号筛不超过60%的粉末;

  细 粉 指能全部通过五号筛,并含能通过六号筛不少于95%的粉末;

  最细粉 指能全部通过六号筛,并含能通过七号筛不少于95%的粉末;

  极细粉 指能全部通过八号筛,并含能通过九号筛不少于95%的粉末。

  二十五、计算分子量以及换算因子等使用的原子量均按最新国际原子量

表推荐的原子量。

精确度

二十七、本版药典规定取样量的准确度和试验的精密度

(1)试验中供试品与试药等“称重”或“量取”的量,均以阿拉伯数码表示,

其精确度可根据数值的有效数位来确定,如称取“0.1g”系指称取量可为0.06~0.14g;

称取“2g”,系指称取量可为1.5~2.5g;称取“2.0g”系指称取量可为1.95~2.05g;称

取“2.00g”,系指称取量可为1.995~2.005g。

“精密称定”系指称取重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千分之一;“称定”系指称取

重量应准确至所取重量的百分之一;“精密量取”系指量取体积的准确度应符

合国家标准中对该体积移液管的精度要求;“量取”系指可用量筒或按照量取

体积的有效数位选用量具。

取用量为“约”若干时,系指取用量不得超过规定

量的±10%。

(2)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的重量差异

在0.3mg以下的重量。

干燥至恒重的第二次及以后各次称重均应在规定条件下

继续干燥1小时后进行;炽灼至恒重的第二次称重应在继续炽灼30分钟后进行。

(3)试验中规定“按干燥品(或无水物,或无溶剂)计算”时,除另有规定

外,应取未经干燥(或未去水,或未去溶剂)的供试品进行试验,并将计算

中的取用量按检查项下测得的干燥失重(或水分,或溶剂)扣除。

(4)试验中的“空白试验”,系指在不加供试品或以等量溶剂替代供试液的

情况下,按同法操作所得的结果;含量测定中的“并将滴定的结果用空白试验

校正”,系指按供试品所耗滴定液的量(ml)与空白试验中所耗滴定液量(ml)

之差进行计算。

  (5)试验时的湿度,未注明者,系指在室温下进行;温度高低对试验结果

有显著影响者,除另有规定外,应以25℃±2℃为准。

试药、试液、指示剂

二十八、试验用的试药,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根据附录试药项下的规定,

选用不同等级并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试剂标准。

试液、缓冲液、指示剂与指示液及滴定液等均应符合附录的规定或按照附录

的规定制备。

二十九、试验用水,除另有规定外,均系指纯化水。

酸碱度检查所用的

水,均系指新沸并放冷至室温的水。

  三十、酸碱性试验时,如未指明用何种指示剂,均系指石蕊试纸。

动物试验

三十一、动物试验所使用的动物及其管理应按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颁布的规定执行。

动物品系、年龄、性别等应符合检定要求。

随着产品纯度的提高,凡是有准确的化学和物理方法或细胞学方法能取代

动物试验进行药品质量检测的,应尽量采用,以减少动物试验。

说明书、包装、标签

三十二、药品说明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务院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对说明书的规定。

三十三、盛装药品的各种容器(包括塞子等),均应无毒、洁净,与内

容药品不发生化学反应,并不得影响内容药品的质量和检验。

三十四、药品标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标签的规定,

其内容应包括法定药品名称、产品主要药味或成分、剂型、规格、装量、生

产企业、批准文号、生产批号、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有效期及贮藏条

件。

三十五、毒性药品、麻醉药品及对人体有特殊反应的药品,还应规定注

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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