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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稿金融研训院

第一場次「金融終身學習發展計畫系列演講會」演講稿

講題:

新人新氣象,談金融管理

主講人:

財政部李部長庸三

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侯董事長(金英)、各位工商界、金融界的學員,大家好:

今天庸三有機會應邀來到台灣金融研訓院向各位報告我國金融發展現況及政府的金融監理措施,感到非常榮幸。

金融研訓院除了辦理各類金融專業課程及研討活動外,更利用假日舉辦一系列演講,相信對於金融、工商從業人員、及社會大眾金融知能的養成與提升,及我國金融業務的推展,有莫大助益。

在此對於台灣金融研訓院配合政府推展終身學習計畫,並落實金融教育普及化的努力,表示肯定。

接下來謹以「新人新氣象,談金融管理」為題向各位提出報告。

壹、前言

過去一年多來在全球經濟景氣成長趨緩的情況下,國內金融市場亦面臨嚴苛的考驗,因此推動金融改革工作格外艱苦,但財政部仍面對問題及謀求對策,陸續推動一連串的金融改革措施,並已獲致初步成效。

展望今年,全球經濟景氣似已逐漸擺脫低迷的困境,各項預測指標亦迭傳來令人振奮的訊息,據國際貨幣基金(IMF)在今(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公布的經濟展望報告中指出,在美國經濟復甦前景看好的情況下,全球經濟目前正處於觸底反彈的階段,且有逐季看好上揚的趨勢,預測今年全球經濟可望成長二.八%,明年更預測可達四%的成長率。

對我國經濟而言,因受到這種正面因素的激勵,景氣復甦的跡象亦日趨明顯。

據行政院主計處預測,九十一年的經濟成長率為二.二九%;另據中華經濟研究院於本(四)月十九日所做的「二00二年第二季臺灣經濟預測」指出,今年我國經濟可望享有二.六七%的正向成長。

為掌握此一全球及國內景氣復甦的契機並配合行政院所揭示為期六年的國家總體發展計畫,財政部將持續研訂各項金融革新措施並積極推動落實,以期對我國經濟發展有所助益。

貳、金融管理的基本理念

由於金融制度的良窳影響經濟社會層面至為廣泛,所以,國內外皆以穩健、謹慎的嚴正態度看待各項金融管理政策。

雖然多數經濟學家強調金融自由化理念的重要性,但亦未忽略金融管理的必要性,期使金融機構朝正規及健全方向經營,以建構優良的金融秩序。

現在根據以往個人在學術機構的研究心得及銀行界服務的經驗,提出幾點對於金融管理的基本理念和方向如下:

一、有效運用金融政策工具,支援整體經濟發展

貨幣政策及財政政策為影響經濟發展的雙箝,配合運用得宜,將成為支持經濟成長的有效工具。

而貨幣政策的有效落實,有賴金融體系的健全運作,亦即貨幣政策所涉及的利率、匯率及資金運用,必須透過金融機構的管道,直接反映在經濟活動與工商企業之中。

因此,基於金融管理的觀點,金融管理機關必須督促金融機構體認在經濟發展中所扮演的角色,配合不同經濟發展階段的需要,採行適當的措施,以發揮資金調節、支援工商企業,甚至領先帶動經濟發展的功能。

二、鼓勵金融自由創新及自主經營,並兼顧經營體質健全

基本上政府的金融管理政策應尊重金融自由化、國際化的趨勢,除了利率、匯率自由化以外,更應鼓勵業務的自主經營、新種業務的創新與開拓,以朝向多樣化的經營途徑。

並應儘量在業務限制方面予以鬆綁與放寬,俾使金融機構更具活力。

惟在鼓勵自由化的過程中仍需體認金融業經營上確有其風險存在,必須控管得宜,否則將影響存款大眾權益,增加社會成本,並造成政府財務負擔。

所以,在金融管理方面,應規範金融機構資本適足率,並協助提升金融機構經營者風險管理的能力,以確保金融機構體質的健全,此就是本人經常強調的「業務管理從寬,財務管理從嚴」的理念。

三、注入現代企業管理精神並運用資訊科技,以提升金融機構競爭力

站在金融管理的觀點來看,金融業亦屬於企業經營之範疇,必須引用企業管理的理念與方法,降低成本及提高服務品質,才能因應來自國內外的競爭。

尤其在當今工商企業、社會大眾在時效、成本、及品質的需求日益提高,對金融機構提供高水準的服務需求亦日益殷切。

為此,金融管理的另一項重點就是督促金融機構以敏銳的觸覺,掌握社會需求的脈動,致力企業管理新知與技能的引進與運用,並靈活運用資訊科技,強化經營效能,提升金融機構競爭力。

四、引導金融機構邁向全球化,並與國際規範接軌

隨著資訊科技的高度發展,跨國經濟活動的日益蓬勃,以及大眾傳播的無遠弗屆,使得全球金融活動緊密結合,網網相連。

在此一發展趨勢下,金融機構的經營必須跳脫局部的業務範圍、跨越狹隘的地域觀念,才能在全球化的趨勢下立於不敗之地,不致處於落後甚至被淘汰的命運。

因此,財政部作為金融管理機關,有義務督導金融機構遵守各項國際規範,如巴賽爾資本適足率規定、參與國際證券管理組織推動簽訂跨國監理協定等;或參採歐美國家進步可行的做法,使我國金融機構能融入金融全球化的大趨勢之中,邁向更寬廣的經營領域。

財政部基於上述的基本理念,來推動各項金融管理的工作,並規劃未來發展的方向,茲分別說明如次:

參、政府當前重要金融管理措施

為因應全球金融的發展與演變,並有效解決國內金融體系所面臨的問題,財政部已實施一系列的金融改革措施。

在積極方面,因應國內經濟發展之需要,建構符合國際規範的金融環境,提升我國金融業的競爭力及經營績效,並推動金融機構合併及輔導金融控股公司之健全發展;另在消極方面,強化金融機構經營體質,督促銀行加速處理不良債權,改善逾放比率,以提高銀行之營運能力。

財政部現階段推動的重要金融管理措施如下:

—在建立有效率的組織型態方面:

一、輔導金融機構合併,提升其經營效能

為因應未來我國加入WTO後之金融競爭環境,並使我國金融機構符合國際間朝向大型化經營之潮流,以增強我國金融競爭能力,已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奉 總統令公布施行「金融機構合併法」,為金融機構間之合併提供良好之法律機制與環境。

該法對各類金融機構之合併,提供各項租稅優惠,包括免繳納登記規費、印花稅及契稅,應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消滅機構依銀行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承受之土地,因合併而隨同移轉予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時,免徵土地增值稅;合併之商譽得於五年內儘速攤銷;因合併產生之費用及出售不良債權所受之損失,得分別於十年內及十五年內攤銷;辦理合併之金融機構亦得將前五年內各期虧損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等;另並簡化合併程序,以降低金融機構因合併產生之成本。

截至九十一年三月,已有三組合併案完成(大眾銀行與大眾票券金融公司;台新銀行與大安銀行;萬泰銀行與苗栗信用合作社);另有三組合併案正進行中(第一銀行與泛亞銀行;合作金庫與慶豐銀行;臺灣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及中央信託局)。

另對於經營不善的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除利用金融重建基金機制加以處理外,財政部亦從積極面鼓勵基層金融機構合併,以擴大經營規模,降低成本,提高競爭力。

目前已有一百二十餘家農漁會負責人完成連署,有意以信用部作價投資設立全國性農業銀行外,另十二家信用合作社亦正研擬合併成立區域性商業銀行,並均已進入籌備階段。

財政部樂觀其成,並將順勢輔導予以協助,使基層金融機構根據本身的條件及需要,找尋最有利發展途徑,進而謀求永續經營。

「金融機構合併法」除以自願性合併為主要規範對象外,並納入資產管理公司設置機制,增加金融機構處理不良債權的管道。

目前已有九十年五月由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銀行成立的「台灣金聯資產管理公司」,十二月由中華開發工業銀行投資成立的「開發工銀資產管理公司」。

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與高盛公司(GoldmanSachs)、華僑銀行與奇異(GECapital)、華南銀行與雷曼兄弟公司(LehmanBrothers)等,亦正洽商合作成立資產管理公司。

此外,為期加速不動產拍賣程序之進行,提高金融機構處理不良債權之效率,已由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推動各會員機構共同成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擔任公正第三人角色,並於去年十月正式營運。

目前各金融機構均積極透過資產管理公司處理不良債權,如中華開發工業銀行及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分別出售四十四億元及七億元不良債權予開發工銀資產管理公司;富邦銀行擬出售八十五億元不良債權予雷曼兄弟公司;此外,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第一銀行透過公開拍賣方式出售一百三十二億元之不良債權,並由賽普斯(Cerberus)資產管理公司得標,運作情形良好。

二、輔導金融控股公司經營,並予有效監理

「金融控股公司法」業於九十年十一月一日施行,為充分配合該法之施行,有關金融控股公司法授權訂定之十二項子法,均已依預定進度完成並與母法同日施行。

目前財政部業核准十四家金融機構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案件,已有十一家(富邦、國泰、華南、開發、交銀、玉山、台新、日盛、新光、復華、國票)正式成立,應可符合實際需要。

由於金融控股公司之管理,首重股權結構、經營團隊之適格性以及對子公司之投資管理,故財政部在金融監理上除著重財務業務之健全性、經營管理能力、資本適足性、對金融市場競爭程度及增進公共利益之影響外,並包括守法性,即對存款人、被保險人、投資人或其他債權人權益之保護。

尤其對於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後,是否可藉由規模經濟及範疇經濟,促進金融安定、提升金融服務品質、加強競爭力等方面予以考量,俾使金融控股公司在發揮金融綜合經營效益下,維持資本健全及良好管理能力,並確保市場公平競爭,增進公共利益。

另財政部今後的政策將從「鼓勵合併設立」轉為「加強輔導管理」,並在金融控股公司法及其相關子法的規範下,協助開展新的業務,以提升金融控股公司的綜合經營效能。

此外,為增進金融控股公司跨業經營的效果,並使金融業者有明確的規範可茲遵循,已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就銀行業、保險業、證券及期貨業的人員兼任、營業據點、可從事的業務範圍、資訊交互運用等擬定具體規範,以協助金融控股公司儘速進入營運,展開新的業務以提升銀行、證券、保險三業跨業行銷的綜合經營效能。

—在改善金融機構經營體質方面:

一、改善銀行逾放比率,健全金融機構財務基礎

近年來由於受到國內外整體經濟持續不景氣之影響,我國金融體系逾放比率明顯升高。

依據統計,截至去(九十)年十二月底全體本國銀行逾期放款總額達新台幣一0、八七0億元,平均逾放比率七.四八%。

如加計應予觀察之放款五、五二八億元,合計為一六、三九八億元,占放款總額的一一.二九%。

由於金融機構的健全與否,不僅關係著機構本身的信譽與經營能力,並對社會大眾與工商企業資金供需有深切的影響;且銀行逾期放款問題將影響我國加入WTO後的競爭能力及整體經營績效;另即將簽署的「新巴賽爾資本協定」也特別強調最低資本適足率的建構,因此積極改善銀行授信品質、落實風險控管機制,健全金融機構財務基礎,以面對未來市場開放後的競爭,為當前金融改革重點之一。

為有效降低金融機構之逾放比率,改善金融機構經營體質,財政部近年來持續不斷地推動各項降低逾期放款的措施,包括:

以降低營業稅及降低存款準備率之資金,督促金融機構快速轉銷呆帳,使銀行不良債權實質上無法收回部分得以轉銷,無需等法院訴追程序完成後再轉銷;建立資產管理公司及公正第三人機制之運作,以加速不良債權從銀行售出後之處理;推動金融重建基金機制,俾維護金融秩序。

自八十八年以來至九十年底,本國銀行積極轉銷呆帳金額總計達五、三六七億元,約為該期間因降低營業稅率及存款準備率累計所增盈餘(九三二億元)之五.八倍。

九十年本國銀行打銷呆帳金額總計二、三三0億元,較前年一、六三五億元,大幅增加,其中以自身盈餘打銷呆帳之金額達一、九八八億元,顯示銀行以自身盈餘打銷呆帳降低逾期放款非常積極。

另為改善逾放比率至合理水準,財政部已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將「銀行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修正為「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明訂銀行應建立對資產品質的評估、提列備抵呆帳及損失準備,並建立內部規範以及落實董事會經營責任及監察人監督責任,財政部將依據此辦法積極督促金融機構執行,並要求具體的成效。

二、充實金融重建基金,加速處理問題金融機構

金融重建基金自九十年七月十六日成立,並於八月至十月間積極啟動運作,在完全無預警之情況下,經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進駐輔導三十六家經營不善的基層金融機構,繼而由十家大型銀行繼續營運,圓滿完成整頓工作。

這些措施除已對穩健金融市場發揮相當功能,並有效彰顯政府金融改革之決心,廣獲國內外各界肯定。

為能快速、即時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避免產生存款人信心危機及連鎖性風險,將增加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之財源,以有效處理經營不善之金融機構,維護存款人權益,穩定金融秩序,並有助於我國金融之健全發展。

三、建構保險監理新制度,確保保險業清償能力

近十餘年來在自由化及國際化之浪潮下,我國保險市場面對劇烈的衝擊與轉變,因此,現有之保險法規架構,已逐漸不敷市場長遠發展的需要。

為增進保險業經營效率並強化保險監理之目的,財政部擬具之「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並已於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七月九日奉 總統令公布施行。

在本次新修訂之保險法中,對我國未來保險市場紀律影響最深遠者,以建立「三足鼎立之保險監理制度」最為重要。

過去對於保險業認許資產制度,並未依保險公司所承擔之資產、利率、承保及其他風險訂定其資本額,無法有效預防保險業失卻清償能力。

基於「業務管理從寬、財務管理從嚴」之準則,增列風險資本額制度之規定,即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二百。

惟明訂於修正公布後二年施行,期以漸進方式使市場適應新制度。

其次並規範保險業本身應藉由強化簽證精算師制度及內部控制稽核制度,明定保險費率之釐訂、責任準備金之核算、簽證及辦理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應由保險業指派之簽證精算人員為之。

另外增訂保險業資訊公開制度,以消弭消費大眾與保險業間,其資訊取得不對稱之情形。

在問題保險業監理機制方面,本次增訂派員監管接管及勒令停業清理等處分之程序,使主管機關得就保險業問題之輕重及是否有失卻清償能力之虞,而分別採取必要處置。

亦增訂接管人權限,賦予接管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得行使委託經營業務、增資或減資後再增資、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及合併等職權。

為使問題保險業讓與其營業、資產或負債,或與其他保險業合併之程序得以迅速完成,以穩定保險市場秩序,則明定有保險業受讓或合併問題保險業之特別程序,俾排除公司法、民法及公平交易法之相關規定。

因此在上述相關監理法令逐漸落實完成之後,對我國保險監理新制度之建構,以及保險業清償能力之確保,將有極大之助益。

—在金融業務創新方面:

一、建立興櫃股票交易制度,因應未上市(櫃)公司籌資需要

為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納入制度化管理,並因應未上市(櫃)公司籌資之需要及提供合法交易管道以保護投資人,已建置興櫃股票市場,自九十一年一月二日起正式交易。

首日登錄於興櫃股票市場之發行公司即達一一一家;由於已有部分發行公司申請上市或上櫃,故截至九十一年三月底,興櫃股票家數為六十五家,成效良好。

二、推動新種期貨商品上市交易,並建立選擇權市場

臺灣期貨交易所自推出首宗期貨商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上市交易以來,正式開啟我國期貨市場之運作,其後並陸續推出「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等商品;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再推出我國首宗選擇權商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並建立選擇權市場,提供市場投資人更多元化的避險管道。

三、完成研訂住宅地震保險,保障民眾生命財產

財政部參酌國外相關住宅地震保險制度,並考量我國現況,完成規劃住宅地震保險制度,於九十一年四月一日正式實施,可使地震受災戶迅速獲得基本保障,減輕財物損失。

住宅地震保險係採產險業共保、國外再保及政府介入的危險承擔機制,並以一年為期,依住宅火災保險自動涵蓋地震危險之方式辦理,凡投保住宅火災保險即可獲得基本之地震保障。

另為簡化投保手續,採全國單一費率,每戶按保額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計算,每年保費新臺幣一、四五九元;民眾如有需要,仍可另加費投保提高保障金額。

—在推展兩岸及國際業務方面:

一、推展兩岸金融往來,發展台灣成為台商資金調度中心

為引導廠商將資金調度移轉回國內金融機構,財政部已於九十年六月及十一月,分二階段開放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兩岸金融業務往來,期吸引在海外及大陸投資之國內廠商,將留滯於海外之資金移轉回國內操作。

在許可辦理家數方面,截至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止,已有二十七家本國銀行及十五家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獲財政部許可與大陸地區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外商銀行在大陸地區分支機構為金融業務往來;至獲准與大陸地區銀行為金融業務往來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本國銀行已有十九家,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則有十二家。

在往來業務量方面,九十年九月至九十一年元月累計兩岸金融業務往來承做金額約三十二億八千一百萬美元。

顯見已逐步發揮吸引海外及大陸臺商利用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調度資金之功能。

未來在開放國內外匯指定銀行與大陸地區銀行為金融業務直接往來之後,將可進一步發揮吸引廠商將資金調度據點由海外移轉回國內操作之效果,亦有助於強化政府相關部門對兩岸資金流動現況之掌握能力;而國內銀行業者,則毋須再利用外國銀行扮演第三地區銀行之角色,而強化其在兩岸金融業務之競爭力,並擴大業務發展空間。

二、因應加入世貿組織,持續放寬僑外資投資限制

財政部為因應加入世貿組織,持續放寬僑外資投資限制,其辦法如下:

資金匯出入期限由一年放寬為二年;同時取消循環額度規範,改以總額度之控管。

放寬外國專業投資機構資格條件,取消成立年限之規定並簡化再次投資申請應檢附之書件,落實「一次審查,永久登記有效」之原則。

外國專業投資機構申請投資額度逾五千萬美元者,改採雙軌制,由財政部證期會及中央銀行外匯局各依權責同時審核其資格條件及投資額度,以簡化申請審核時程。

調高每一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投資國內證券之投資額度為三十億美元。

核准外資得從事臺指選擇權契約交易,及投資興櫃股票。

截至九十一年三月底止,累計外資投入我國證券市場的淨匯入金額已達四三五.二三億美元,成效良好。

肆、金融管理的未來努力方向

—在金融業務方面

由於近年來資訊科技的快速發展、金融資訊傳播與環境的快速演變,及各種金融商品區隔日益模糊,金融機構藉由合併跨業經營與金融機構集團化已成為金融發展的主流。

再加上兩岸經貿往來的急速成長及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衝擊,如何增強國內金融機構的體質與國際競爭力,以因應這快速變化的金融全球化發展,已成為當前重要課題。

財政部仍秉持成長與穩健並重的原則,完善金融法規制度,促進金融體系健全發展,並將朝下列方向努力:

一、建立符合國際規範之金融監理制度,提升金融監理績效

為使我國金融監理與國際趨勢接軌,並督促金融業評估其經營所面臨之財務業務風險,以保障客戶權益,將強化金融業之資本適足性及風險管理,並加強資訊揭露機制,發揮市場制約機能。

另積極改善銀行授信資產品質,增加銀行備抵呆帳提列金額,強化銀行風險承受能力,以提升銀行之競爭能力及整體經營績效。

此外,推動統合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等金融業之發展政策及監理事權,以提升金融監理績效。

二、推動金融資產證券化,活絡金融市場

為推動金融資產證券化,財政部已研擬「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草案,並經行政院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函送立法院審議。

該草案重點如下:

(一)採用特殊目的信託制度,確立金融資產證券化之管道及法律架構。

(二)釐清解決其他相關法律及課稅問題,使金融資產得以順利信託移轉,並促進特殊目的信託受益證券之流通。

(三)確定主管機關之監督機制,以保障投資人之權益。

該草案順利完成立法後,將成為有效推動金融資產證券化之法制基礎,金融機構可於其資產中,挑選出具有未來現金流量、信用品質易於預測,並具有標準特性(例如類似的期限、利率、債務人屬性、貸款占擔保品價值之比率、提前清償或逾期機率等)者,透過信託架構、信用評等及信用增強等程序,包裝成為單位化、小額化之證券形式,銷售予投資大眾。

如此,金融機構無需等待債權資產清償期之屆期,即可提前收回資金並分散其資產風險。

此種創新作法不僅合乎國際金融發展趨勢,並可滿足金融市場需求,分散金融機構經營風險,進而提高金融市場之深度及廣度,促進金融體系及金融環境之穩定發展。

另方面協助不動產所有者募集社會大眾資金,解決不動產開發所需資金問題,提升不動產有效利用及其價值,達成「資金大眾化、產權證券化、經營專業化」之目標。

三、鼓勵金融業務多元化,提高金融機構競爭力

秉持「業務管理從寬,財務管理從嚴」的監理原則,並兼顧公平交易及保護消費者權益之精神,鼓勵金融業者開發新種商品,以配合市場發展之需求,提高競爭力及擴大業務範圍,並促進金融市場之自由化及多樣化。

四、加速農、漁會信用部之改革,提升其經營績效及競爭能力

推動農、漁會信用部一元化管理,以提升主管機關監督管理之效率。

另為有效防範農、漁會信用部因徵信不實、超額貸款或藉人頭戶貸放予利害關係人以達利益輸送等造成經營不善之問題,並有效控制不良債權之增加,將推動農、漁會信用部放款規模逐漸縮減而達成郵儲化之目的。

此外,進一步推動農、漁會信用部轉型,以提升其經營績效及競爭能力,為農、漁民提供全方位之金融服務。

—在證券暨期貨業務方面

資本市場是凝聚國民儲蓄與企業投資之重要橋樑;其榮枯向來更被視為景氣動向之領先指標,故必須有效監督管理,以建立公平合理化競爭環境,俾利企業經由此籌資管道,募集所需營運資金,並保障投資大眾之權益。

政府原則上尊重市場機能之運作不宜干預,惟為持續健全發展資本市場,便利企業籌措資金,財政部將就完善證券市場措施與營造有利企業籌資環境兩方面來努力:

一、完善證券市場措施

(一)提高證券市場法人參與比重,改善市場結構,發揮法人穩定市場之力量,並推動專業化投資經理事業,導引自然人投資者從事理性投資,以及推動「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之立法,以強化各項投資人保護措施。

(二)推動公司治理制度,分階段引進獨立董事、監察人制度,研訂公司管控最佳準則,並推動監察人與海外轉投資事業之內部控制作業程序,以健全公司稽核體系。

(三)強化上市(櫃)公司財務資訊公開體系,健全會計師管理制度,改善資訊公開品質及時效性。

(四)督導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持續推動新版債券等殖成交系統,進行電子網路交易外,並自九十年十月十一日起,將債券自營商間的登錄公債營業處所議價買賣,透過電腦比對確認,納入等殖成交系統辦理淨額給付結算,以改進債券市場交易及交割效率,提升債券交易效能。

(五)建立興櫃股票交易市場,使符合一定資格與條件的未上市(櫃)公司,可透過證券商推薦,在證券商營業處所交易該等公司股票,提供合法交易管道以保障投資人權益。

(六)配合國際化、自由化的潮流,積極檢討研議證券市場發行、交易及結算交割機制等各項措施,以期市場與國際市場制度接軌,並提升我國證券市場之競爭力。

二、營造有利企業籌資環境

(一)持續推動有價證券私募制度,俾利企業籌措資金。

(二)擴大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投資國內證券及加強國際合作。

(三)放寬公開發行公司得以低於票面金額發行新股、增訂發行人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之規範、放寬股票未上市且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得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並引進公司分割制度等,協助企業運用資本市場有效籌資。

(四)放寬上市、上櫃公司資金運用計畫於大陸地區投資之限制

放寬相關法令對企業在國外資本市場籌資活動之限制,便利我國企業赴海外募集資金。

(五)持續研議開放及發展股票選擇權、短期利率期貨、交叉匯率期貨及政府債券期貨等新商品,提供期貨交易人多元避險管道。

(六)配合「企業併購法」之實施,將研議營造企業併購有利法制環境,促進企業轉型改造,提升其競爭力。

—在國際金融交流及培育人才方面

我國自今年起加入WTO之後,財政部各項業務均與WTO規範有關,因此一方面必須善盡會員義務,認真執行國際規範,使財政的各項措施經得起嚴格檢驗。

尤其在金融方面,財政部將依照國際清算銀行巴塞爾監督管理委員規定配合研議相關措施,如「資本適足率管理辦法」之修訂,使我國金融業風險管理得與國際標準並行。

在證券方面,財政部將在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之亞太區域管理委員會(APRC)等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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