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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高新区地名规划

 

南昌高新区地名规划

(2013—2020年)

 

南昌高新区管委会

江西师范大学

二0一四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地名通名与专名的使用规则5

第一节通名使用原则与类别5

第二节道路通名6

第三节道路专名8

第四节桥梁专名8

第三章地名调整优化9

第一节调整优化对象9

第二节调整优化原则9

第三节地名优选类别10

第四节地名调整方案10

第四章南昌高新区地名总体布局12

第一节地名分区和规划要点12

第二节分区地名规划导引14

第五章道路名称规划17

第一节道路名称规划原则和要求17

第二节快速路名称规划18

第三节主干道名称规划19

第四节次干道名称规划24

第五节支路名称规划30

第六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36

第七章附则37

附总表:

南昌高新区支路名称规划方案总表45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地名管理,保护和弘扬地名文化,提高地名命名、更名和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标准化水平,适应南昌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使地名更好地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服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南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及《南昌市高新区道路建设规划》,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2条本规划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即为南昌高新区地名命名、更名和地名管理的法定性指导文件。

凡在南昌高新区范围内的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等各类道路名称的确定,在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地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服从本规划。

第3条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为南昌高新区现状及规划城市建设区域,涉及到昌东镇、麻丘镇及艾溪湖管理处的行政管辖范围。

第4条规划期限

为保持与南昌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本次南昌高新区地名规划期限为2013—2020年。

第5条规划目标

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完善地名协同管理工作机制,规范地名命名。

在把握区域经济特色的基础上,深入挖掘区域历史文化内涵,确立地名板块主题,培育地名板块的主题特色。

规范通名标准,优化专名采词,建立科学规范的地名网络系统,力求从地名文化的视角,展示高新区的性质与定位,即“世界一流的国际化、现代化、生态化科技新城”,“乐业宜居的现代都市新区”。

第6条规划的指导思想

南昌高新区地名规划指导思想总体以“挖掘文化内涵,尊重历史积淀,展现地理景观”为着眼点,体现“创业新城,和美家园”规划主题。

即从地名的视角揭示本区域“生态科技新城”的地域经济功能和良好的创业环境,从地名的视角透视本区域“一江相临,三湖相间”的亲水文化特性和怡人的宜居品质。

第7条规划的主要任务

1、确定南昌高新区地名命名的原则。

2、规范南昌高新区各类地名的通名层次及相应的通名用词。

3、划分地名系列化命名的框架区块及确定命名采词的导向。

4、规定地名系列化、规范化的原则。

5、规定对地名现状进行审慎调整、优化的原则和方法。

6、制定南昌高新区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名称的保留与调整方案。

7、对规划的实施保障提出原则性建议。

第8条规划原则

1、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衔接的原则。

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城市性质与功能定位,使地名规划与城市空间布局有机衔接、城市地名与城市空间拓展同步推进。

2、整体性、系统性和层次性原则。

在整体性、系统性和层次性的原则下,构建区域地名群,即地名板块,使各地名板块既有鲜明的主题特色,又相互协调衔接,整体统一。

3、继承性与稳定性原则。

在原有地名体系的基础上,发掘地名的历史文化内涵,在原有地名体系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求使新构建的地名体系与之协调衔接。

4、时代性原则。

地名体系在保持原有地名稳定的基础上,充分体现南昌高新区经济以及社会各项事业的建设成果,注重南昌高新区经济、文化所表现出的时代性特征。

5、地名命名、更名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层次化原则。

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的地名网络体系。

第9条规划依据

1、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1986年1月。

2、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发[1996]17号),1996年6月。

3、民政部、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划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65号),2005年5月。

4、《江西省地名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2011年12月。

5、《江西省地名命名更名及使用标准化建设规范》,2013年。

6、《南昌市地名管理办法》,(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2013年2月。

7、《南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2004年10月。

8、《南昌高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1年1月。

9、《南昌市干线路网规划》,2014年。

10、其它相关政策文件。

第二章地名通名与专名的使用规则

第一节通名使用原则与类别

第10条通名使用原则

1、规范化、标准化原则

通名语词必须简约、通俗易懂,并与地物实体的类别、地理位置、景观等相适应。

通名的使用应以无疏漏、不重叠为原则,不单独使用通名作地名。

通名应置于专名之后,不能倒置或夹于专名语词之中。

通名须有明确的类别含义,并与相应的规模吻合,不使用变异的或名不副实的通名。

对未经地名管理机关批准、擅自使用的不规范通名需有计划地逐步予以纠正、规范。

2、层次化、系列化原则

通名应与其所反映的地理实体的性质、规模、层次相符合;性质界定应准确、规模确定应量化、层次梳理应清晰。

第11条通名类别

地名通名类别由自然地理实体和人文地理实体两大类组成:

1、自然地理实体通名体系

南昌高新区的自然地理实体通名,主要由水体名称的通名所构成。

2、人文地理实体通名体系

南昌高新区人文地理实体通名,主要由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桥梁等人文实体名称构成。

第二节道路通名

第12条道路通名使用的基本原则

1、老城区以稳定为主,维持现行通名的使用习惯,不作大的调整。

2、新建区应区分不同区域的不同地域特征,主要按等级、走向使用通名。

3、有控制地使用“大道”、“大街”作通名。

第13条道路通名的种类

1、本规划所指道路,包括地下(含隧道)、地面和高架等交通道路。

2、道路通名系统,规定为:

“大道”、“大街”、“街”、“路”、“巷”、“高架路”、“隧道”等。

第14条道路通名等级

道路通名分为三个等级:

1、大道、大街。

2、路、街。

3、巷。

第15条各级通名的使用条件规定

根据《江西省地名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地名命名更名及使用标准化建设规范》,确定道路的量化标准如下:

1、大道、大街:

一般宽度(包括人行道,下同)为50米以上的道路。

2、路:

宽度10—50米的道路。

3、街:

商贸集中、繁华的中心地段。

4、巷:

宽度在10米以下,或长度在200米以下且有一端封闭的道路。

第16条道路通名使用要求

1、大道、大街:

对于过长道路可以分段,各段通名在大道、大街名称后,以方位词分段位,如××东大道,××中大道,××西大道。

2、路、街:

对于较长新建道路,可在路、街前用方位词分成东(南)、西(北)两段,或分为东(南)、中、西(北)三段,方位词应出现在专名和通名之间,如××东(南)路、××中路、××西(北)路。

3、道路的分段,切忌随意性,原则上应统一以某条主干道或干道进行分段,方便人们的道路指位。

4、通名规范化。

视道路长短、宽狭,准确无误地采用道路通名等级。

第三节道路专名

第17条道路专名采词要求

1、道路专名采词应与道路等级相对应,快速路名称体现城市组团功能定位及区际联系,主干道路名称反映城市整体性质与定位,次干道路名称反映地名区块特色。

2、道路专名能够从地名文化的视角表达地域自然和人文特色,采词应注重地域自然和人文特性,避免与其他城市雷同,突出城市个性。

3、突出地名的指位功能,方便使用。

4、主、次干道路,不以纯数序地名的方式命名。

5、主题特色突出的区块,可围绕某一主题特色,采用系列化采词的地名命名方式,表现区块的主题特色。

6、新命名道路名称一般不以人名作专名。

7、高架路的专名与相应的地面道路的专名保持一致。

8、南昌市区及周边范围内道路不得重名、重音。

第四节桥梁专名

第18条桥梁专名采词要求

1、桥梁专名采词优先使用所在地的地理名称。

2、一般公路桥的名称,可采用所跨河流,或所经城乡名称命名;大型公路桥名,可借用道路或所跨较大河流名称命名。

3、同一道路或同一河流有多座桥梁,专名采词尽量用系列化形式。

第三章地名调整优化

第一节调整优化对象

第19条调整优化对象

1、违反国家法规和规章的地名。

2、不符合语言文字规范和地名构词一般规则,地理实体通名混合使用,或通名叠加使用的地名。

3、采词不准确,与被命名地理实体的规模、等级、地位、方位、景观不符的地名。

4、规划范围内同名同音、一路多名的地名。

5、内涵、含义庸俗的地名。

6、区域地名群的构建体系不合理,进而导致地名的指位功能弱化,容易产生混淆,社会交往使用不便的区域地名群。

7、局部以环状道路的形式命名,如“XX环路”,局部又以“XX大道”形式命名的地名。

8、表述不规范的地名。

9、与南昌市区及周边范围内现有重名、重音的地名。

第二节调整优化原则

第20条调整优化原则

1、维持地名总体稳定,局部或个别调整。

2、强化地名文化的保护意识,不轻易调整与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妥善处理。

3、强化公众参与意识,尊重民众意愿。

4、应选择恰当的时机调整不适用的地名,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

第三节地名优选类别

第21条地名优选类别

1、名称使用时间久远的。

2、名称知名度较高的。

3、沿路单位、居民住宅密集的。

4、名称体现当地历史或区域特点、有深厚文化积淀的。

5、原名称所指道路跨度较大的。

6、有利于消除重名、谐音的。

7、有利于与周边地名协调的。

8、条件相近时,主城区地名优先保留。

第四节地名调整方案

第22条道路名称调整方案及其要义

根据地名调整优化对象和原则,南昌高新区需要进行名称调整、更名的道路共12条,调整、更名方案及其要义见表3-1、表3-2。

 

表3—1:

道路暂用名称调整方案表

序号

暂用名称

基本概况

调整原因

1

灰场路

内涵、含义不雅致

2

学院1-7路

光伏产业园

已有学院路,学院一至三路为法定瑶湖西一至三路,且学院四至七路并非高校区

3

中电路

原名中电一路

采用企业名称

4

航空路

含航空北路

航空西路

南昌市已有航空路

5

沿河路

沿焦头河

指位不明确

6

公园路

航空城内

有新公园路

7

赣江一路、二路

航空城内

“赣江”用在次干道不合适

8

东湖路

2.5工业园

南昌市已有

9

省道101

麻丘街

过境道路城市段另外命名

表3—2:

道路更名方案表

序号

原标准名称

规划标准名称

更名原因

1

东元路

艾溪湖北路

艾溪湖北路西延,增强主干道的贯通性

2

尤氨路

创新大道

增强主城综合功能区主轴创新大道的标识性

 

第四章南昌高新区地名总体布局

第一节地名分区和规划要点

第23条地名框架体系

在高新区三个发展阶段的扩展区域内各命名一条南北向的道路,以“高新起步”——“创新发展”——“新城腾飞”为主线反映高新区发展历程,体现高新区不断开拓进取、开启发展新篇章的奋斗精神和追逐梦想的足迹。

突出高新区“一江相临、三湖相间”的亲水环境特性,将艾溪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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