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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弃婴的程序精编版

收养弃婴的程序

     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8〕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实施以来,国内公民依法收养意识不断增强,通过办理收养登记,有效地保障了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目前依然存在国内公民未经登记私自收养子女的情况,因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导致已经被抚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国内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工作,现就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区分不同情况,妥善解决现存私自收养子女问题

(一)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依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和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依据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已办理公证的,抚养人可持公证书、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

(二)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对捡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收养人持上述证明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2.收养人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先有子女,后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先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后又生育子女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并由发现地的社会福利机构办理入院登记手续,登记集体户口。

对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按照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予以办理收养手续。

由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并出具收养前当事人《子女情况证明》。

在公告期内或收养后有检举收养人政策外生育的,由人口计生部门予以调查处理。

确属政策外生育的,由人口计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捡拾地没有社会福利机构的,可到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办理。

3.收养人不满30周岁,但符合收养人的其他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且愿意继续抚养的,可向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提出助养申请,登记集体户口后签订义务助养协议,监护责任由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承担。

待收养人年满30周岁后,仍符合收养人条件的,可以办理收养登记。

4.单身男性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女性弃婴和儿童,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的,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其将弃婴和儿童送交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收养女性弃婴和儿童,后因离婚或者丧偶,女婴由男方抚养,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抚养事实满一年的,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事实公证书,以及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离婚证或者其妻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5.私自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由监护人送养的孤儿,或者私自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私自收养的子女交由生父母或者监护人抚养。

(三)私自收养发生后,收养人因经济状况,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具备抚养能力,或者收养人一方死亡、离异,另一方不愿意继续抚养,或者养父母双亡的,可由收养人或其亲属将被收养人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被收养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

其亲属符合收养人条件且愿意收养的,应当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四)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国内公民私自收养,依据《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其将弃婴或儿童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二、综合治理,建立依法安置弃婴的长效机制

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收养法》、《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贯彻力度,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深入地向群众宣传弃婴收养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依法安置,依法登记和依法收养。

民政部门应协调、协助本辖区内弃婴的报案、临时安置、移送社会福利机构等工作。

同时,要进一步加强、规范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提高养育水平,妥善接收、安置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对不按规定,拒绝接收的,要责令改正。

公安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为弃婴捡拾人出具捡拾报案证明,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办理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将已被收养的儿童户口迁至收养人家庭户口,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应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严厉打击查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

司法行政部门应指导公证机构依法办理收养公证和当事人之间抚养事实公证。

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配合民政、公安部门做好弃婴和儿童的收养登记工作。

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和弃儿,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案并移送福利机构,不得转送他人或私自收养。

人口计生部门应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收养登记工作,掌握辖区内居民的家庭成员情况和育龄人员的生育情况,做好相关工作。

各地应广泛深入宣传通知精神,集中处理本行政区域内2009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国内公民私自收养。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

公民申请收养子女的,应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对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处理且执行完结的私自收养子女的问题,不再重新处理;正在处理过程中,但按照通知规定不予处理的,终止有关程序;已经发生,尚未处理的,按本通知执行。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本着“以人为本、儿童至上、区别对待、依法办理”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解决已经形成的私自收养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应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相关实施意见。

对已确立的收养关系的户口迁移,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现行规定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

青岛出台弃婴收养新政策捡到弃婴要立即报警

 

  半岛都市报5月5日讯(记者孟琳达)市民今后捡到弃婴,应立即报案不能再私自收养了。

5月5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本市新出台了弃婴收养管理办法,要求市民捡到弃婴后立即报警,市儿童福利院负责弃婴的接受、监护、抚养和依法送养,无配偶的男性想要收养女性的,和弃婴年龄差须在四十周岁以上。

  捡弃婴须立即报案

  记者5日从市民政局获悉,市民政局会同市计生办、公安局、财政局等多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弃婴收养管理办法,对弃婴的收养管理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

新办法指出,市儿童福利院负责弃婴的接受、监护、抚养和依法送养工作,市南区民政局依法负责市儿童福利院送养弃婴的收养登记工作。

任何组织或公民个人发现和捡拾弃婴后,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不得将弃婴转送他人和私自收养弃婴。

  收养弃婴应符合条件

  对想要收养弃婴的市民,规定也给出了具体要求:

应符合年满三十周岁、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和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条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必须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同等条件下,夫妻共同收养、无子女、高学历、高收入者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优先。

收养人收养弃婴,应到市儿童福利院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收养成功的,计生部门将及时为收养当事人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如果不按规定及时移送、妥善安置弃婴,导致弃婴生病、死亡或发生其他损害弃婴权益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岛城年收80余个弃婴

  记者随后从本市唯一指定接收机构获悉,市儿童福利院一年大约接收80余名弃婴。

  据介绍,造成新生儿被遗弃的原因主要有三点,首先,强制婚检取消后,新生儿先天畸形人数增加,导致弃婴现象频发;另一原因是传统“重男轻女”思想作怪;此外,由于性教育的缺乏和薄弱,非婚生育导致弃婴的概率也在不断上升。

近年来,随着本市经济发展和收养程序的规范,越来越多的弃婴被热心市民收养。

去年,市民政局曾联合市公安局等部门,集中为弃婴办理身份,且规定从当年4月1日起,私自收养弃婴的市民,将不予办理身份户口。

 

上海捡拾弃婴应报案寻生父母收养孩子须经审核

来源:

解放网-新闻晨报

2009年10月20日

  事实收养孩子须审核确立抚养关系

  今年4月1日后,捡拾社会弃婴一律应报案寻找其亲生父母

  晨报记者陈里予

  如果你无意中捡到一个弃婴,私自带回家中收养,爱心就会在法律面前“触礁”。

在未来的日子里,你将遇到孩子的身份以及升学、医疗保障等一系列问题。

沪上五个部门近日联手出台相关意见,从即日起,部分事实收养孩子家庭在得到审核后才可办理事实抚养登记。

  不过,2009年4月1日之后,凡公民捡拾社会弃婴的,应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上海市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提供虚假资料取消申请资质

  近日,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

与此同时,上海市民政局等五局委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通知》的实施意见。

  从即日起,全市18个收养登记中心全部启动。

市民政局透露,婚姻收养登记部门在全市举办了收养登记管理干部和收养登记员培训。

崇明、浦东、嘉定等区县的收养登记员已经加班加点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第一线对提出收养申请家庭进行评估。

  记者了解到,根据民政部相关要求规定,特别对抚养当事人弄虚作假、涂改学籍卡、接种卡的现象,要求各区县民政部门在审核调查中,要开展调查评估,要深入到地区、家庭,掌握了解弃婴(儿)来源的第一手资料,同时,对一些儿童户口在外省市、假冒抚养弃婴(儿)申请的现象,一经查实,取消办理登记。

  据悉,虹口区民政局收养登记员在调研评估一位老人收养弃儿的事实抚养时,在深入调查与所在地公安部门的配合下,终于帮助查找到了其遗弃家庭的亲生母亲。

  私自收养弃婴有“后遗症”

  民政部门发现,目前依旧有个别家庭私自收养孩子。

如果发现弃婴,应该怎么办?

根据我国《收养法》规定,任何人无权处置弃婴,发现弃婴应主动向公安部门报案,送往社会福利院,并登报60天公告。

如找不到其父母,则由民政部门送交福利院抚养。

收养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征得本人同意。

  上海市民政局婚管处处长周吉祥透露,收养法律不允许任何人随便收养弃婴,没有按《收养法》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私自收养的行为,统称为事实收养。

按照规定,事实抚养孩子的家庭应该将孩子送到福利院去,但是大人不忍心,孩子也不愿去。

如继续抚养下去,孩子没名份,无法接受正常教育……这些将困扰孩子的一生。

  据悉,相关部门曾在2002年7月与2007年3月两次针对事实收养的孩子出台相关意见。

周吉祥坦言,据统计,2002年至2008年之间,全市共办理事实收养登记1985件,办理事实抚养关系1516件,大部分历史遗留的事实收养实际问题得到解决。

但是,依旧有个别家庭私自收养孩子的现象存在。

  收养孩子应具备的条件:

  去年汶川大地震以后,上海近万名白领登记希望收养地震孤儿。

而很多家庭已经有了孩子,并不符合收养条件,有的则没有长期的心理准备。

据介绍,收养孩子应具备以下条件:

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同时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被收养者应当是:

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孩子。

但是,如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

者,不受不满14周岁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限制。

 

锦州市弃婴弃儿收养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Admin本文来自:

市民政局发布时间:

2008-11-2610:

39:

20点击:

295

锦州市民政局

锦州市公安局

锦州市卫生局文件

锦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锦州市财政局

 

锦民发[2008]107号

关于印发《锦州市弃婴弃儿

收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分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财政局:

为做好弃婴弃儿的收养管理工作,禁止私自收养,保障被遗弃婴儿、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辽宁省民政厅、公安厅、卫生厅、财政厅等六部门制定的《辽宁省孤儿入住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的若干规定》(辽民发[2008]22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制定《锦州市弃婴弃儿收养管理暂行办法》,望认真贯彻执行。

锦州市民政局锦州市公安局锦州市卫生局

锦州市人口计生委锦州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锦州市弃婴弃儿收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弃婴弃儿的收养管理工作,禁止私自收养,保障被遗弃婴儿、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辽宁省民政厅、公安厅、卫生厅、财政厅等六部门制定的《辽宁省孤儿入住儿童(社会)福利机构的若干规定》(辽民发[2008]22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弃婴弃儿是指公民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或捡拾的被遗弃的婴儿、儿童(6周岁以内)。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捡拾的弃婴弃儿转送他人或私自收养。

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捡拾弃婴弃儿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出具报案证明后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

公民申请收养子女的,应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对本《办法》下发之前的私自收养子女的问题,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规定处理。

  第四条 市民政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弃婴弃儿的收养登记和管理工作;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弃婴弃儿的临时安置、照顾,协调、协助本辖区内弃婴弃儿的报案、移送市儿童福利院等工作;市儿童福利机构负责监护抚养工作。

  公安、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等部门,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责做好弃婴弃儿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五条 锦州市儿童福利院(以下简称市福利院)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弃婴弃儿的唯一合法监护人和送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公民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捡拾的弃婴弃儿,负责其生活、医疗、护理、康复、教育等保障工作,并建立弃婴弃儿入院档案。

  

(二)安排弃婴(儿)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三)协助直接入院弃婴(儿)的捡拾人到发现地公安部门办理捡拾报案证明。

  (四)向市民政局报送查找弃婴(儿)生父母公告、弃婴弃儿情况(入院、送养、寄养、死亡)统计,为公告期满60日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向公安机关申报市福利院集体户口。

  (五)做好弃婴(儿)的送养工作,及时向市民政局通报申请收养弃婴(儿)的申请人名单,配合登记机关做好收养登记工作。

  (六)按照《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家庭寄养工作。

  (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对接受的社会捐赠进行专项管理。

  (八)为收养关系当事人做好保密工作。

  市福利院接收安置弃婴(儿)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市财政核拨。

  第六条 公安部门应及时为弃婴(儿)捡拾人出具捡拾报案证明;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办理市福利院集体户口,将已被收养的弃婴(儿)的市福利院集体户口迁至收养人家庭户口。

  公安部门在接到弃婴(儿)报案后,应积极组织力量侦破,查找其生父母。

严厉打击借收养名义拐卖弃婴弃儿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掌握辖区内居民的家庭成员情况和生育对象的生育情况;根据有关规定为申请收养的当事人出具生育情况证明或无子女证明;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送养和收养行为,协助民政、公安部门做好辖区内居民发现和捡拾弃婴弃儿的报案、临时安置及移送市福利院的工作。

  第八条 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配合民政、公安部门做好弃婴弃儿的收养管理工作。

  

(一)负责为市福利院接收的弃婴弃儿入院体检、为残疾的弃婴弃儿出具残疾证明。

  

(二)为制止遗弃婴儿的违法行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必须认真填写《出生医学证明》,保证出生婴儿身份的真实准确。

(三)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弃儿,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移送市福利院,不得将弃婴弃儿转送他人或私自收养。

第九条市辖区内计划生育、卫生医疗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在发现或捡拾弃婴、弃儿后,应立即通知辖区公安派出所,确定弃婴身份、出具报案证明后,及时将弃婴弃儿送至市福利院。

锦州火车站、锦州火车南站移送列车上拾捡的弃婴弃儿或站区内发现的弃婴弃儿,凭客运记录和车站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经市民政部门审批后送市福利院。

其他站区、区间的,凭客运记录和车站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通知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接收,做好临时安置后移送市福利院。

市辖区外的其他县(市)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发现、捡拾弃婴弃儿后,都应主动就近送发现地的社区(村)、街道(乡镇),由街道(乡镇)民政助理与公安派出所联系,确定身份、出具捡拾报案证明后,报送县(市)民政局妥善安置,再由县(市)民政局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后送市福利院。

对患有为重病的弃婴(儿),要先送定点医院进行抢救治疗。

治愈后,由医院出具出院手续,交由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办理入院手续。

定点医院由同级财政部门商民政、卫生等部门确定,救治所需经费,由定点医院与财政部门结算。

  第十条 鼓励国内外公民收养市福利院监护的弃婴弃儿,收养人必须具备《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要对收养人及其家庭情况进行详细调查,严格审查其抚养教育能力。

具备同等收养条件的,夫妻共同收养、无子女、高学历和高收入的收养人优先收养。

  第十二条 加快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鼓励社会各界对市福利院进行捐助;鼓励收养人向市福利院捐赠。

  第十三条 对侵犯弃婴弃儿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捡拾弃婴(儿)情况证明;

2、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

3、捡拾弃婴(儿)登记表;

4、儿童福利机构入院登记(审批)表;

5、社会(儿童)福利院抚养弃婴申请落户审批表;

衡阳福利院贩婴调查

(2006-03-1403:

57:

51)

转载

2005年11月,湖南省祁东县警方在侦破一起团伙贩婴案中,发现其幕后指使竟然是福利院。

几年间,这些人贩子与福利院勾结,将数百婴儿送入涉外收养渠道,从中牟取暴利。

但此案审理却一波三折。

作为被告人的福利院院长辩称,这些婴儿均为弃婴,而非被拐卖儿童。

福利院即使收买了“被拐卖儿童”,也不构成犯罪。

而将婴儿送入涉外收养渠道,均是国家相关政策办理。

此案究竟是善举还是恶行,引起广泛争议。

湖南衡阳审理福利院买卖婴儿案

是善举还是恶行引起广泛争议

文/记者邓飞

     2006年2月22日,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曾轰动一时的衡阳多家福利院贩婴案。

2005年11月,衡阳市多家福利院贩婴案被媒体曝光。

但此案的查处却一波三折。

以“涉嫌拐卖儿童”被刑拘的多名福利院干部先后被取保放出。

在中共衡阳市委领导的干预下,这些涉案人员又被宣布逮捕。

此番开庭审理也远非风平浪静。

庭审中,公诉方祁东县检察院指控,9名被告人涉嫌拐卖人口罪,一福利院院长涉嫌收买被拐卖儿童罪。

公诉方认为,上述被告人大肆收买婴儿,进入涉外收养渠道牟取暴利,因此,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然而,作为被告人的福利院院长辩称,他们收买婴儿之举,客观上拯救了这些弃婴的生命。

是善举还是犯罪,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交锋,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2月24日,法庭判决10名被告构罪,分别领刑1年到15年。

人贩子背后的福利院

2005年11月18日下午15时许,湖南省衡阳市火车站。

两名妇女刚把3个婴儿抱进一台黑色小轿车,警察便围了上来。

祁东县警方在盘查中意外发现,人贩子幕后指使竟然是福利院。

车内的接头者,一个是衡阳县社会福利院书记王伟红,一个是该县光荣院院长贺云。

祁东县警方迅速成立专案组,先后抓获衡阳市多家福利院涉案人员,共计27人。

一条人贩子勾结福利院贩卖婴儿的暗道由此被发现。

祁东县检察院控称,衡阳常宁市人段美林、段月能、段子林、吴代超、吴代群和陈冶金,见福利院花钱从他人手里购买婴儿收养,便产生拐卖婴儿给福利院从中牟利的想法。

自2002年12月以来,陈冶金伙同段家三兄妹、吴家两姐妹等人在广东吴川、湛江等地收购婴儿,然后带回衡阳,以3200元至4300元的价钱,卖给衡阳市的祁东县福利院、衡阳县福利院、衡山县福利院、衡南县福利院、衡东县福利院、常宁市福利院。

这些婴儿均由3个吴川人提供,他们是梁桂红、吴观德和刘志东。

祁东县检察院起诉书称:

“福利院相关人员明知段、吴等是人贩子,仍从其手里收买婴儿,并伪造证明为婴儿取名、入户,尔后又分别以涉外收养、国内收养等形式,高价转让他人,争取不当利益。

警方侦查发现,2002年底,为首者段美林从广东吴川梁桂红手里买来回2名女婴,后以每人2300元的价钱卖给常宁市福利院。

之后,常宁市福利院又从其手中得到5名女婴。

起诉书称:

在2005年中,衡南县福利院买得22个女婴,衡东县福利院买得18个女婴,衡阳县福利院和光荣院买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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