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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有经济的定义与本质管窥

民有经济的定义与本质管窥

  [摘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应大力发展民有经济;民有经济是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民运用所拥有的经济资源从事经济活动,从而取得经济收益的一切经济形式;民有经济的本质是马克思主张建立的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社会主义重建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其实质就是承认所有的人都拥有一定的人力资源,使所有的人实现就业。

  [关键词]民有经济;私有制;个人所有制

  一、引言

  “民有经济”一词虽然没有在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着作中出现,但其精神实质马克思已有明确阐述。

马克思在《资本论》里指出:

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马克思的这一思想长期以来被曲解,既产生过各种各样的“左”倾思想,同时也导致了民有经济的理论研究长期处于空白状态。

可喜的是,近几年来国内有学者提出了“民有经济”概念,开始了民有经济理论的研究。

笔者对民有经济理论也有兴致,偶有刍议见诸报端。

本文试图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揭示民有经济的定义及其本质。

  二、民有经济的定义

  民有经济,是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民运用依法拥有的经济资源从事经济活动,从而获得经济收益的一切经济形式。

  这样定义的民有经济,其基本特征可概括为:

(I)民有经济的主体是公民。

公民非人民,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这意味着公民能成为经济主体。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公民都可运用自己所有或依法拥有的经济资源从事经济活动,这时的任何公民都可成为民有经济的主体。

(2)民有经济以公民“拥有”经济资源作为从事经济活动的基础条件。

这就是说,民有经济并不以经济资源完全属于公民所有为前提,而是以公民依法拥有经济资源为前提。

“拥有”不同于“所有”,但包含“所有”,即拥有包括自物权和他物权。

(3)民有经济的经营成果属于公民享有。

任何经济形式都存在产出归属问题,民有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式,其本质在于确认:

公民运用所拥有的经济资源从事经济活动所获得的经济收益归公民所有。

(4)民有经济的经营风险由公民承担。

同样,任何经济形式都存在经营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

社会主义民有经济不同于传统的公有制经济,它是以承认每一劳动者对其人力资源享有所有权为前提的。

“资本主义制度下的雇佣工人之所以叫无产者,是因为这部分劳动者丧失了对劳动力的所有权。

……无产者革命胜利后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应当确立劳动者对人力资本的产权。

使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充分的实现,使无产者变为有产者。

……把劳动力财产归还给劳动者,使劳动者拥有生存发展的最起码的‘资本’,应当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

”“然而,传统社会主义没有把目标放在确立劳动者对劳动力的所有权上面,而是把目标放在了集中统治上面,这是目标的极大错位。

  三、民有经济的本质

  民有经济的本质就是马克思在《资本论》里提出的,推翻资本主义私有制后要重建的“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

“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

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

这是否定的否定。

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1875年,马克思在亲自修订的法文版《资本论》中又补充说:

历史上存在过的劳动者的私有制,被资本主义私有制否定了;社会主义所要重建的,不是“劳动者的私有制”,而是“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

  1,“劳动者的私有制”与“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的区别。

从马克思的上述论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两种所有制的区别:

第一,二者的区别首先是历史的区别。

“劳动者的私有制”是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之前的,是被资本主义私有制所否定的;而“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是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之后的,是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后的一种所有制。

在《共产党宣言》里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资产阶级所有制以前的劳动者私有制“用不着我们去消灭,工业的发展即资本主义已经把它消灭了”,而“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

”“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

”第二,二者是性质不同的所有制。

“劳动者的私有制”是私有制的一种,而“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则是与一定的资源(生产资料)公有制相联系的。

马克思说,“劳动者的私有制”是以个人的劳动也即以劳动者“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而“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的一种新型所有制。

  这种新型所有制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所有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学理论界对此问题展开过热烈的讨论,形成了两种不同理解:

一种理解认为,马克思所设想的“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劳动者所有的对象物是以生活资料为限。

另一种理解则认为,马克思所设想的“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并不是以空洞的“公共所有”为基础的,而是以生产资料个人所有为实际内容的,因此,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就是“每个人都在事实上占有一份生产资料,”重建个人所有制就是重建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

  两种理解都有自己的理由。

认为重建个人所有制就是重建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的理由有:

第一,所有制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是马克思的一贯思想,至于生活资料,那只是分配的对象,对生活资料的占有不同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对生活资料只需进行分配而没有必要建立所有制。

第二,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的关系,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一般”是抽象的空洞的,“个别”则是具体的实在的。

第三,社会主义经济的实践表明,没有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实际占有,公有制就是没有具体实际内容的法学概念;要使劳动者真正成为劳动的主体,使他们的劳动积极性充分发挥出来,把他们身上的创造性发掘出来,就必须建立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

笔者认为两种理解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实践告诉我们:

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所谓重建“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既不是重建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也不会局限在生活资料的范围内,而是一种资源民有制,即一些资源属于公民所有的制度。

理由

  其一,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是以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前提的,而从资本家那里“拿来”(即“剥夺剥夺者”)的财产和生产资料是绝对不能直接分配给劳动者的,不论这些劳动者在推翻资本主义制度的历史过程中有多么大的功劳,如果那样做,那就不是社会主义革命,更不是建立社会主义制度,而是用资本主义代替资本主义,甚至是用比资本主义更落后的社会制度代替资本主义制度,其结果必然是社会历史车轮的倒退。

如果那样做,无产阶级的革命就如同封建社会里的农民革命。

封建社会的农民革命者,就是在胜利后将自己直接变成地主、官僚或皇帝。

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之后,首先建立的是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这是马克思主义的本意。

至于建立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之后,社会的经济制度还应该怎样发展,发展后又具有什么样的特点,马克思也没有空想,而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提出了具体的设想,这就是:

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重建“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实行按劳分配,而在更高级的阶段实行无所有制条件下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其二,重建的“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并不是要求每个人都在事实上占有一份生产资料,也不是以生活资料为限。

这是因为:

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只是理论分析的工具性概念,在实际生活中是很难将二者分开的,生产资料的东西有时候是可以转化为生活资料。

反之亦然。

马克思虽然在很多时候讲的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但马克思也清楚“财产”概念的外延大于生产资料。

财产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而且,马克思既然将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设想为社会主义,而社会主义社会又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制度,那么。

由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制度所产生的财产必定是一种财产制度之下的财产,而这种财产制度下的财产就不可能完全排除生产资料。

  其三,重建的“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按劳分配的结果和延续。

马克思说得很清楚,所谓“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的,同时也是“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的。

而这个过程则是与按劳分配相联系的。

没有一些重要资源或生产资料(如土地、矿藏等)属于公有的公有制作为基础,按劳分配就不能产生,也不能存在。

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其全部经济制度的基础,而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是不存在按劳分配的。

而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之后,要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就必须实行按劳分配。

如果不经过按劳分配来建立个人所有制,那就只能是两个办法:

一是将从资本家手中夺过来的财产直接地进行分配。

二是将已经建立起来的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予以破坏,即化公有制为私有制。

  其四,重建起来的“个人所有制”与已经存在的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关系,并不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也不是有你无我或有我无你的不相容关系,而是可以共存共生的相容关系。

这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社会,不仅存在生产资料归公共所有的情况,而且也有生产资料归社会成员个人所有的情况,这也就是我们今天实行的多种所有制同时并存,共同发展。

所谓多种所有制同时并存,首先是公有制和个人所有制并存,其次才是各种个人所有制并存。

所有制,是一种财产制度,而财产制度的实质是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规定。

所有权的含义是,这财产要么是你的,要么是我的或他的,而不能同时是你我他的;或者说,这财产要么是个人所有的,要么是公共所有的,而不可以是个人所有的同时又是公共所有的。

一些财产属于公共所有,另一些财产属于个人所有;或者,一些资源属于公共所有,另一些资源属于个人所有,并行不悖,这样的资源所有制度安排可以相容。

  其五,马克思确实讲过,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里,除了个人消费资料以外再没有什么东西可以作为个人的财产了,但那毕竟是对未来社会的一种预测和估计,而不是对现实社会主义社会的真实放映(因为现实共产主义社会还没有产生)。

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2,“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必然性和实质。

笔者认为,马克思所主张重建的“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是这样一种制度:

在所有权的对象上,既可以生产资料为对象,也可以生活资料为对象,即以资源为对象;在所有权的主体上,既可以是每一个社会成员,也可以是一部分社会成员;在所有权的实现方式上,是通过社会的经济运行实现的,也就是通过按劳分配和发展民有经济的途径实现的。

  个人所有的对象物之所以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是因为某些资源在现实中既可以作为生产资料又可以作为生活资料。

而按劳分配总是依不同的历史条件而有不同的形式,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通过按劳分配所获取的财产只是生活资料。

而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人们通过按劳分配制度从社会取得的财产形式首先是货币,这使属于个人所有的对象可以是任何的资源,即既可以是生活资料也可以是生产资料。

当然,这要以国家法律、政策允许公民办工厂、办商店、置房产,即发展民有经济实体为前提。

  财产所有的主体之所以既可以是每一个社会成员也可以是一部分社会成员,则是因为:

社会主义社会实行的是按劳分配,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制度。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虽然每个人都有其人力资源,但这种资源拥有实际上是一种潜在性的拥有,这也就是说,一个不具有劳动能力的人事实上是没有人力资源的,因而也就不是必然地能够从社会取得财产。

一个3岁小孩可以根据社会的财产继承制度从社会取得财产,而一个成年人在没有继承权或继承权没有实际内容的情况下,如果又不具有实际的劳动能力,就不能从社会取得他所需要的财产或资源。

这是社会主义不同于共产主义的一个特点。

按照马克思的设想,共产主义社会是实行按需分配的社会,而社会一旦在自己的旗帜上真正地写上了“按需分配”,则“财产”这个词也就不再具有原来的含义,与财产相联系的“所有”以及所有制也将不复存在。

社会没有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按需分配”之前,财产制度必然存在。

而财产制度存在也就意味着财产所有者的主体是多个的,如果所有者只有一个,则财产所有制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

共产主义不能在一国或数国首先实现,只能在全人类一齐实现的道理也在此。

共产主义一定能实现,但距离现在毕竟还相当遥远(“遥远”并不等于“渺茫”)。

因此,社会主义社会必须有资源、财产属于公民个人或家庭所有的社会基本经济制度。

而部分社会资源、财产属于公民个人或家庭所有的制度,也就是民有经济的制度基础。

  邓小平指出:

“贫穷不是社会主义。

”但是,社会主义并不是无条件地保证每个人不贫穷,社会主义也不消灭因懒惰因不劳动而导致的个体的贫穷。

社会主义作为一个历史过程,是使所有公民养成或真正认识到“劳动是生活的第一需要”的历史过程。

而在这个历史过程中,财产制度即所有制将要起到重要的历史杠杆作用:

人们通过诚实劳动从社会获取归自己所有的财产,最终认识到“劳动是生活的第一需要”。

而且,在这个历史过程中,劳动概念的内涵也会发生着深刻的变化:

劳动将不再局限为体力劳动,而是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并且逐渐以脑力劳动为主。

换言之,在社会主义社会。

资源所有制以及它所包括的财产制度的安排都要以实现“劳动成为生活第一需要”为出发点和归宿点。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的资源所有制度的最重要特点不在于对所有能够为经济主体所占有的资源确定所有权,而是在于承认人本身是一种资源,在于承认每个人拥有自身的人力资源,在于鼓励每个人运用自身所拥有的人力资源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资源,通过参加社会的劳动从社会获取财产,进而拥有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

  在社会主义社会,社会成员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并不是将资本家手中夺取过来的生产资料进行直接的占有,而是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来实现对社会所生产的物质资料的占有。

这种“占有”已经不是历史形成的占有,也不是由旧的社会条件下运用权力所产生的占有,而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已经建立的前提下,即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已经确立的前提下的一种劳动获取。

因此,与其说是占有,倒不如说是拥有。

而且,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并不必定需要以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为前提。

因此,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在核心上是这样一种制度:

以承认每一社会成员都拥有一定人力资源为前提,为着发挥其人力资源的作用而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从社会获取一定物质财富。

相应地,社会主义的劳动者的个人所有也就不是一种以生产资料占有为基础的所有,而是一种以自身人力资源的所有为前提的对社会物质财富的获取。

因此,社会主义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在形式上和内容上,虽然仍是一种财产制度,但在实质上则是一种以自身人力资源所有为前提的所有。

这也就是说,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核心问题或关键问题,并不是如何保证每个社会成员都拥有一定的财产,更不是要使每个社会成员都拥有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而是要保证每一社会成员都能将自身拥有的人力资源发挥出作用。

因为只有人的人力资源能够与物质资源实现有机结合,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人有恒产”。

正因此,社会主义经济的关键问题是解决就业问题。

一旦所有社会成员都解决了就业问题,则人力资源与其他资源相结合的问题也就相应解决,社会每一成员也就实现了对社会资源的拥有。

  对于“人有恒产”存在不同理解。

在有的人看来,所谓人有恒产就是每个人都事实上拥有一份生产资料,从而能够永远地从社会获取消费资料,相应地,社会就必须解决每个人都拥有一份生产资料的问题。

“耕者有其田”,实际上是这种理论的具体化。

我们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所谓“人有恒产”实际上是每一社会成员都解决了就业问题,而不论他是否拥有一份生产资料。

如果他有一份生产资料,并且其人力资源能够与这份生产资料结合起来,解决自己的就业问题,那当然是“人有恒产”;如果他没有占有一份生产资料,但凭其所拥有的人力资源也能在社会上解决就业问题,那也是“人有恒产”;如果他有一份生产资料,而使这份生产资料与别人的人力资源相结合,自己则又与别人所有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以解决自己的就业问题,这仍然是“人有恒产”。

这也就是说,如果我们的社会能使每个人通过其在社会上的活动,拥有属于自己所有的人力资源进而实现拥有一定数量的财产,则“人有恒产”的目标也就实现了。

社会主义之前的社会制度的特点在于:

一部分人占有生产资料,大部分人没有生产资料;没有生产资料的人群中,一部分人解决了就业问题,另一部分人则成为失业者。

不能解决就业问题的人群没有饭吃,是发生社会革命的根本原因。

社会主义之所以是社会主义,就在于它能够使所有的人实现就业。

因此,社会主义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其实质也就是:

承认所有人都拥有一定的人力资源,从而使所有人实现就业。

  资源民有的本质意义是:

以承认每个人自身具有人力资源为前提,进而承认每个人都有其生存权、发展权。

而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在一定意义上又可以归结为劳动权和受教育权以及创造权。

人为了生存和发展,应该享有劳动权。

劳动是人的本质规定性。

但劳动本身是发展的,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人不接受教育就不会具有劳动能力。

  四、结语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大力发展民有经济。

民有经济的本质就是马克思主张的建立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

马克思对“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的精辟分析是我们理解、发展民有经济的法宝。

马克思说:

“只有一个人事先就以所有者的身份来对待自然界这个一切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第一源泉,把自然界当作隶属于他的东西来处理,他的劳动才成为使用价值的源泉,因而也成为财富的源泉。

”马克思的这段论述表明,人力资源只有与自然资源相结合,才能创造出物质财富。

离开自然资源,单纯的劳动或者说人力资源是不能创造财富的。

只有当劳动具备了相应的对象和资料(劳动工具)时,劳动才是财富的源泉。

马克思主义从历史和现实提供的条件出发,寻求出解决使人具备相应的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的办法,即使人具备劳动的条件,这就是:

第一步,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掌握国家政权,消灭资产阶级的私有制,建立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第二步,建立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第三步,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社会。

马克思所设想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本质上是能够为所有人提供劳动条件的所有制,即使所有人能够平等地享有运用公有资源权利的所有制。

在这种所有制条件下,公民致力于发展自己的民有经济,而且必然以发展民有经济来体现自己存在的价值,从一定意义上而言,民有经济也就具有民生经济的本质。

归根结底,马克思主义的公有制只存在于民有经济之中。

所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大力发展民有经济才是我们改革应取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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