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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专项制度.docx

一通三防专项制度

威宁县庆刚煤矿

 

“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

汇编

 

编制日期:

二0一七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4

第三章  通风系统…………………………………11

第四章  局部通风…………………………………12

第五章  瓦斯检查与管理…………………………14

第六章  排放瓦斯…………………………………17

第七章  防止煤与瓦斯突出………………………20

第八章  抽放瓦斯…………………………………25

第九章  安全监测…………………………………29

第一十章 通风设施…………………………………32

第一十一章综合防尘…………………………………33

第一十二章防灭火……………………………………35

第一十三章瓦检员交接班……………………………38

第一十四章瓦斯报表审批……………………………39

第一十五章附则………………………………………39

第一章总则

一、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落实全矿各级各类人员的“一通三防”工作职责,对全矿“一通三防”工作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防止通风、瓦斯、煤尘、火灾等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安全规定,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综合管理制度。

二、全矿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贯彻和执行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有关制度、规定和措施,全矿各部门必须按时完成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程,全矿职工必须遵守本综合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安检部门和通风队负责监督本综合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对违反本综合管理制度的行为,对威胁矿井安全的“一通三防”隐患而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行为,矿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全矿各级部门在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的过程中,必须把“一通三防”知识作为一个重要内容。

第四条  “一通三防”工程资金、技术方案和通风科使用的设备、材料等,必须由技术负责人审批,技术负责人不在时,由安全矿长代理审批。

矿必须备足“一通三防”材料及其装备,“一通三防”材料及装备未经技术负责人同意,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所有入井职工都有责任看管并爱护好“一通三防”设施及其设备,对破坏“一通三防”设施及其设备的行为,矿必须认真组织追查分析,对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进行从严处理。

第六条每月安检部门负责组织定期对“一通三防”工作进行不少于3次的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落实整改时限及整改责任人,并进行跟踪督办。

矿技术负责人负责每月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专业会,专题研究“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方案。

第二章 “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

第七条  矿长职责:

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1、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及与“一通三防”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指令等,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2、健全“一通三防”管理机构,配齐“一通三防”工作人员。

3、定期听取技术负责人对“一通三防”的情况汇报,保证“一通三防”所必须的资金、设备及材料。

4、负责组织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实施。

第八条  技术负责人职责:

技术负责人在矿长的领导下,对“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

1、组织编制矿井长远规划、年度生产计划,开拓延深采区、采煤工作面设计时,同时组织编制安全技措工程计划、“一通三防”治理方案措施。

2、审定“一通三防”工作设计、治理方案以及安全技术措施。

3、建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杜绝循环风、微风以及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风。

4、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或领导反映。

5、有权调动“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

涉及“一通三防”的工作及其技术方案,矿其他行政领导未经技术负责人同意,不得作任何改动。

第九条  生产矿长职责:

1、根据矿行政的安排和技术负责人的要求,及时组织人力、物力完成“一通三防”工程。

2、在安排生产或下达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考虑到“一通三防”工作。

3、督促有关单位“一通三防”责任及措施的落实。

第十条  安全矿长职责:

1、贯彻“一通三防”的安全法规、文件、指令,监督“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2、对有“一通三防”隐患存在的作业地点,责令停止作业,进行整改。

3、对“一通三防”、“三违”人员及破坏“一通三防”设施、设备的人员进行查处。

4、按照规程、法规、上级文件和指令要求,把好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关。

第十一条  机电矿长职责:

1、建立合理可靠的供电系统,减少或消灭无计划停风。

2、监督管理好机电设备,确保机电设备安全工作。

3、组织人力物力按时完成机电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程。

第十二条  经营矿长职责:

优先配合“一通三防”所需的资金。

第十三条  技术员职责:

在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编审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协助技术负责人抓好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

抓好分管范围“一通三防”措施现场落实。

第十四条  技术室主任职责

1、在编制矿井开拓延深、采区设计、采工作面设计时,要同时考虑到“一通三防”的技措工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2、在安排开采顺序、采掘接续时,要同时考虑到“一通三防”工作,做到有利于“一通三防”管理。

3、参加“一通三防”技术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审定。

4、协助技术负责人抓好“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和技术工作。

第十五条  生产管理科科长职责:

1、在布置、检查、落实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同时布置、检查、落实“一通三防”工作。

2、经常检查并掌握巷道的完好状况,对失修巷道及时安排修复,保证矿井风流畅通、稳定。

3、调查了解矿区井田周边的小煤窑颁布情况和开采情况,若发现越界开采或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及时向技术负责人汇报,并请地方政府及时对其进行处理。

4、组织开展瓦斯地质工作,努力掌握瓦斯、突出、自燃发火与开采方法、地质构造等因素的规律及其相互关系。

5、对即将贯通的巷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贯通通知书。

6、及时调度“一通三防”工程施工情况,协调有关单位及时处理“一通三防”存在问题。

7、负责防突控制点的设置和钻孔方位的标定。

8、在组织编制审定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时,必须充分制定“一通三防”的具体内容。

第十六条  安检科科长职责:

1、参与“一通三防”措施的审查,熟悉采掘安全措施中“一通三防”工作内容。

2、负责监督“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抗御 现场落实,兑现。

因现场作业情况发生变化而需要改变施工工序或方法时,必须监督有关部门先修改或者重新编制“一通三防”措施之后再进行施工。

3、按作业规程所规定的“一通三防”有关内容进行作业跟踪检查,凡“一通三防”工作不落实的,坚决停止作业,落实“一通三防”工作之后可恢复作业。

4、对“一通三防”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各队范围内的“一通三防”质量达标工伤进行验收评定。

5、监督检查下井人员严禁携带烟火物品入井,监督副斜井、风井及副井抽放站5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

6、负责查处“一通三防”方面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破坏通风设施的行为。

第十七条  后勤科长职责:

1、构建安全经济、合理可靠的供电系统,减少或消灭无计划停电停风。

2、督促机电部门按时完成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程,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按标准要求进行验收,并做好工程移交工作。

3、经常检查电器设备的完好状况,消灭井下电气设备失爆。

4、实现采掘供电分开,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及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和专用供电线路。

5、在考虑供电线路的敷设和机电设备的安装时,必须符合“一通三防”安全标准要求。

6、监督入井设备的完好性,杜绝不完好的设备入井。

第十八条  器材科长职责:

1、及时按各单位的计划和技术负责人的要求向器材供应站提供“一通三防”所需的 设备、材料计划,并对器材供应站采购情况进行跟踪落实。

2、对“一通三防”设备、材料进行管理,未经技术负责人批准不能擅自批准发放,更不能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通风科长职责:

1、组织编制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规划和年、月计划,对年度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等级进行鉴定。

2、通风、瓦斯防尘、防灭火、瓦斯监测、防突等工作进行日常管理。

3、技术负责人的批准之下,组织进行局部通风系统的调整。

4、按时组织完成本职范围内的安全技措工程。

5、按质量标准构筑安全可靠的通风设施,确保通风系统稳定。

6、对全矿各队“一通三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其情况定期向技术负责人汇报。

7、对抽放队的钻孔进尺、封孔质量、管路安装及回收、瓦斯抽放率进行检查验收,对其工程质量负责。

8、结合本矿实际,积极开展治理瓦斯的技术攻关。

9、加强通风调度工作,随时掌握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情况,并每天负责向集团公司通风管理部调度值班室汇报,特殊情况随时汇报。

第二十条  抽放队队长职责:

1、负责除线孔排放钻孔、防突预测预报或效果检验孔以外的抽放钻孔、地质钻孔、注浆钻孔等各类钻孔的施工。

2、负责测定瓦斯抽放参数,合理分配各抽放点的抽放负压。

3、负责全矿抽放瓦斯管路的安装、回收、维护和放水工作。

4、负责安装、维护注氮管路和注凝胶管路。

5、负责分析,考察瓦斯抽放效果,提高矿井瓦斯抽 放率。

6、负责风井和副井瓦斯泵房的管理。

7、负责按时完成矿临时安排的“一通三防”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机电科长职责:

1、保证通风、排水、抽放系统安全供电,确保矿井不停风,不淹井、不停瓦斯抽放泵。

2、敷设的供电线路和安装的机电设备必须符合“一通三防”安全标准要求,保证供电系统安全可靠,减少或消灭无计划停风。

3、负责维护好职责范围内的机电设备,防止电器设备失爆。

4、熟悉供电系统,按要求准确指挥停送电工作。

5、机电硐室的防灭火器材必须齐全、可靠。

6、负责管好用好职责范围内的“一通三防”设施。

第二十二条  机修队队长职责:

1、及时按标准要求焊接、加工“一通三防”管路。

2、及时检修“一通三防”设备,并保证检修质量。

3、对职责范围内的机电安装工程质量、维护质量、电器防爆性能负责。

4、及时按规定完成矿临时安排的“一通三防”工程,并对其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  运输队队长职责:

1、对职责范围内的机电安装工程质量、维护质量、防爆性能负责。

2、监督检查副井口20米范围内严禁吸烟,严禁用明火取暖。

3、负责按质按量及时完成矿临时安排的“一通三防”工程。

4、严禁用车撞风门,电机车在大巷行走时,要注意保护好瓦斯抽放管路。

5、按规定安装除掘进以外的所有防尘管路。

第二十四条  采掘队队长职责:

1、对职责范围内的机电设备质量及防爆性能负责。

2、负责管理好施队域内“一通三防”设施。

3、严格按照规程和措施要求进行施工,在无作业规程或无安全技术措施、无风电闭锁、无水、无喷雾设施等情况下,不能安排掘进或回采作业,杜绝瓦斯超限作业,严禁在突出指标超标时强行掘进或回采。

4、负责施工本职范围内的防突排放孔(线孔排放),并保证钻孔质量。

5、负责清扫本职范围内的煤尘、防止煤尘堆积和飞扬。

6、对自身的火工品管理负责。

7、协助通风队治理本职区域内的瓦斯。

第二十五条  辅助救护队队长职责:

1、加强体能训练和业务学习,提高救护队的抢险作战素质。

2、维护好救护装备,确保装备质量随时都处于完好状态。

3、按批准的措施规定组织排放瓦斯和启封密闭。

4、参与抢救“一通三防”事故,负责火区封闭工作。

第二十六条  教培站站长职责:

负责对井下 职工特别是特殊工种的“一通三防”安全知识培训。

第二十七条  财务科长职责:

负责供给“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

第二十八条  后勤科职责

1、对地面炸药库进行管理,认真做好火工品的发放和登记工作。

2、负责木厂的防火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其他管理人员职责

1、采、掘、机、运、通副队长协助队长抓好本队范围的“一通三防”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2、采、掘、机、运、通主管技术员对本队范围的“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

技术员协助主管技术员抓好本队的“一通三防”工作。

3、业务部门副职及其技术人员对分管范围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三十条  工人的职责:

熟悉施工环境的“一通三防”措施,爱护使用好“一通三防”设施、设备。

第三章

通风系统

第三十一条  加强主扇的日常检修和维护,备用主扇必须保证随时处于完好状态,确保能在10分钟内开支并运转正常;主扇实行双回路供电,其供电线路上不得分接其他任何负荷。

第三十二条  巷道布置时,必须充分考虑通风系统的可行性。

设计井巷断面时,必须根据该巷道的需要风量进行风速验算,确保风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采区巷道设计时,必须按防突矿井来考虑通风系统。

第三十三条  矿井风量分配必须按需分风,通风队每月必须按“矿井风量计算细则”的规定进行风量测算,保证各通风巷道风量必须大于实际需要风量。

第三十四条  加强矿井通风系统管理,消灭无风、微风、扩散风及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

测风员每旬测定一次全矿井风量,或根据需要随时测定局部风量,并对每次测定结果进行分析,同时作好测风记录。

第三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都应采用独立通风,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需采用串联通风时,要按《煤矿安全规程》对串联通风有关规定,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为保证巷道风流畅通,有足够的通风断面,必须设专人对矿井各风流巷道定期检查,若在检查中发现巷道变形超过设计断面的三分之一,必须采取措施对其进行修复;若有堵塞物影响风流断面时,必须责令有关单位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通风设施的构筑和安设必须由通风队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通风质量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报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再执行,主要回风巷禁止设调节风门,倾斜巷道一般不应设置风门。

第三十八条  通风设施必须设专人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通风设施设施应进行编号管理,现场设置设施说明牌,地面应建立管理卡片和管理台帐。

所有风门必须安设闭锁装置,重要风门设专人看护;所有的密闭墙必须设措施孔、观察孔、反水池或反水孔。

第四十条  改变矿井局部风流系统,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一条局部通风机地点的全风压供风量必须大于所装风机台数的额定吸入风量的总和,并且风机吸风口至掘进工作面回风品之间的巷道风速不得低于0.15m/s,同一地点局部通风机安装数量不得超过两台。

第四十二条  矿技术负责人每月组织技术室、生产管理科、通风、安检等部门对全矿通风系统全面检查一遍,对查出的问题要定人、定措施、定时间、定资金完成。

第四章  局部通风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编制掘进作业规程时,必须有专门的局部通风设计,并进行风量计算,通风队按照作业规程对风量的要求选定局扇容量,指定局扇安装地点。

第四十四条  局扇由使用单位按《煤矿规程》、《作业规程》和《矿井通风质量标准》要求进行安装,安装结束后,由生产科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移交通风队进行使用,局扇的开停由瓦检员负责(排放瓦斯除外),局扇的维护由施工单位电工负责。

第四十五条  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两闭锁”(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装置。

第四十六条  所有局扇都要实现“三专”(专用供电线路、专用开关、专用变压器)供电,必须减少或消灭无计划停电停风。

若有无计划停电停风(系统停电除外),安检部门必须按事故进行组织追查分析。

第四十七条  设计掘进巷道断面时,必须考虑风筒吊挂要求,确保矿车进行过程中不撞坏风筒。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看护风筒及其相关的局部通风设施。

若有人为损坏风筒,施工单位必须找出责任人,按风原价赔偿;若查不出责任人,由施工单位主要负责赔偿,若因损坏风筒造成瓦斯超限,将从重处罚责任人。

第四十九条  局扇在运行过程中,不得随意停开,若用检修或其他原则因需要停风时,必须办理报批手续,并提前通知有关单位。

第五十条  风筒吊挂要平直、逢环必挂、环环持紧、不拐死弯,改变风筒直径时,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得花接。

吊挂风筒用的材料严禁铁铁相连,风筒接头双反边,严密不漏风。

第五十一条  通风更换风筒时,必须先与该头瓦检员取得联系,经瓦检员将停风区内的人员撤出,动力电源停掉(风机电源除外),方能更换风筒。

第五十二条  风筒出口的位置,必须由瓦检员和通风工负责,其他人员未经瓦检员同意,不得移动风筒出口位置,更不能私自拆卸风筒或采取手段减少供风量。

若风放炮或其他原因意外损坏风筒时,现场施工人员有责任配合瓦检员现场及时处理。

第五十三条  风筒出口距掘进迎头的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但上山掘进、煤巷掘进工作面按集团公司的要求,最远不得超过5米。

风筒出口风量必须大于掘进迎头的风量。

第五十四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工作面,无论工作或交接班时都不准停风。

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域内的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得超过0.5%时,方可人工直接开动局部扇风机。

第五十五条  局部通风机及启动装置必须安设在进风巷中,且离掘进巷道回风出口的距离,按集团公司的规定,不得低于15米,并要求瓦检员经常检查局部扇风机及其启动装置附近1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发现瓦斯浓度大于0.5%时,必须及时汇报通风区值班室和矿调度室,由通风队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第五十六条  无人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也要派专职瓦检员检查瓦斯,瓦检员检查瓦斯时边查边进入迎头,然后返回巷道口拉好警戒线,站岗。

第五十七条  每天检漏试验前,瓦检员提前5分钟到局扇处等候,检漏结束,立即开启局扇。

若10分钟内因故未能启动局扇,掘进工作面的班长立即组织撤出所有人员,瓦检员返回迎头协助班长撤人,班长安排电工停掉掘进工作面动力电并迅速处理故障。

派人和瓦检员在巷道口站岗警戒,局扇故障处理好后,班长、瓦检员、安检员一同逐渐检查巷道瓦斯,根据瓦斯情况:

按《排放瓦斯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停风后严禁瓦检员单独进入掘进头检查瓦斯。

第五十八条  局扇无计划停风,班长、瓦检员、安检员迅速组织撤人,电工负责停动力电,其他按第五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瓦斯检查与管理

第五十九条  全矿采掘工作面以及利用局扇通风的巷道修复或巷道回收工作面,都必须安设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瓦斯。

瓦检员安排必须做到一人一头、一人一面,如发现缺岗漏检或代岗情况,必须追究通风队队长和通风当班值班干部的责任。

第六十条  瓦检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必须按“三违”进行追查处理。

第六十一条  瓦斯检查次数规定:

采掘工作面,利用局扇通风的巷道修复或巷道回收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三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变化较大的采掘工作面、石门揭煤工作面,必须增加检查次数,经常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井下峒室、有人工作的全风压风流巷道、密闭墙前栅栏处,每班都要安排巡回瓦检员进行瓦斯检查,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第六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检查范围是:

工作面、溜头溜尾、上隅角、机轨巷及其局部漏顶处。

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检查范围是:

工作面迎头、掘进巷道全长风流中及其局部漏顶处、局扇及其启动装置前后10米范围内。

第六十三条  瓦斯检查员每次查完瓦斯浓度之后,必须将检查时间和检查结果及时填写在记录手册和记录牌上,并按规定向通风值班室汇报。

若发现有人作业,必须将检查结果告知现场作业人员。

第六十四条  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的测定必须在测风站内进行。

对高冒顶、采煤面未垮落的老塘、密闭墙前和无支架区域内的瓦斯检查,人员应站在安全地点,用小木棍将长胶管送至应测地点进行测定。

第六十五条  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管理规定:

1、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0.8%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附近20米以内同 中的瓦斯浓度达到0.8%时,严禁放炮。

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及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2%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包括局扇电源),撤出人员,汇报通风值班室和矿调度室,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若 工作面为局扇供风的独立巷道,撤出人员之后,还 必须在巷道出口处设上栅栏。

4、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的瓦斯浓度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按小于1.2%进行管理。

5、局部瓦斯积聚浓度超过2%时,必须采取措施将其排出,或立即予以充填封闭。

第六十六条  全矿采掘工作面都必须安设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并有专人检查、维护、调校,保证准确,制定灵敏。

第六十七条  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治理规定:

1、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涌出量较大时,应采用挂风幛、打挡墙或埋放瓦斯抽放管抽放的方法进行处理,不得采用负压引排和机械压风吹散的方法进行处理。

2、回采工作面上隅角采用挂风幛处理瓦斯时,瓦检员必须根据现场情况调整风幛长度和角度,以保证上隅角瓦斯浓度降到最低值为宜。

风幛挂好后,其他任何人员不得随意调整。

若有早顶矸石或其他物体意外压死风幛时,采煤队现场施工人员有责任配合瓦检员进行处理,严禁人为损坏风幛。

3、采用打挡墙方法处理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时,施工挡墙由采煤队自行负责。

挡墙质量由安检员和瓦检员现场监督。

4、采用埋管抽放方法处理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时,其抽放泵不得随意停泵。

特殊情况需停泵时,必须提前办理报批手续,并通知通风队、矿调度室等相关单位。

第六十八条  加强掘进巷道的设计管理和施工管理,避免出现报废巷道而产生盲巷,避免冒顶,若有盲巷,通风部门必须在24小时内予以封闭,若有冒顶,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冒顶孔洞充填接实。

第六十九条  因局扇停电停风等原因造成独立工作面的瓦斯浓度超过0.8%时,必须按排放瓦斯管理规定进行瓦斯排放工作。

第七十条  瓦检员入井前,要对自己的瓦检器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的瓦检器不得入井,另行换一台合格的瓦检器。

若在井下发现瓦检器不合格,必须追究瓦检员的责任。

第六章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第七十一条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在恢复局扇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

1、停风区域的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0.8%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2%时,方可人工开启局扇,恢复正常通风。

2、停风区域内的最高瓦斯浓度大于0.8%而小于2%时,最高二氧化碳浓度大于1.5%而小于%2时,由现场瓦检员组织,施工单位协助,采取措施,控制风流进行排放。

3、停风区域的最高瓦斯浓度和最高二氧化碳等于或大于3%时,由通风队制定专门的排放瓦斯措施,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批准后,由通风科严格按照措施规定进行排放。

4、上述三种情况,在开启局扇之前,必须先检查局扇及其启动装置附近1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只有二者的浓度均不得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扇,否则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在开启风机之后,必须有人检查局扇及其启动装置附近1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风流变化情况,发现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5%时,或发现循环风以及其他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停止局扇运转,并向通风值班室和矿调度室汇报,由有关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  局扇停风区域中的最高瓦斯浓度大于0.8%而小于2%或最高二氧化碳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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