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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与法规作业

教育政策与法规作业

案例:

高校助学贷款逾期不还拷问毕业生诚信法学专家称欠贷者应承担民事责任

 

 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

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借款学生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弥补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不足,毕业后分期偿还。

但是近年来,榕城一些毕业生在享受了国家助学贷款后却迟迟不肯偿还贷款和利息。

“大学生老赖”近年来呈增多趋势

 据福州市仓山区法院法官介绍,他们近期就对韩某拖欠银行助学贷款一案作出了宣判,判令韩某向银行归还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947.73元。

 据了解,韩某原籍河北,目前在泉州市工作。

他在福建某大学就读期间,因家庭困难向某银行申请助学贷款。

双方于2005年4月签订了《助学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韩某借款6000元用于支付学费、生活费,借款年利率为5.85%。

借款期限自2005年4月起至2010年4月止。

担保方式为信用担保。

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向他发放了贷款。

可贷款到期后,韩某一直未还款。

前段时间,银行终于将他告上法庭,要求其还本付息。

  据介绍,由于仓山、闽侯是高校集中地,近3年来,该区法院已经受理了100多件银行告高校毕业生要求其归还助学贷款的民事案件。

今年上半年已经受理了30多件,闽侯县法院也受理了几十件这类案件。

信用意识淡薄 存在侥幸心里

  为何这些贷款毕业生均迟迟不肯偿还助学贷款和利息呢?

近日,记者对此现象进行了走访调查。

记者发现大部分不还贷的毕业生属于信用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

他们认为自己毕业后流动性较大,在校借款时留的地址变更,银行无法与之联系,不还钱也没什么。

当然,确实也有一些贷款学生的家庭条件特别贫困,到期仍然无力还贷。

  龚先生原来就读于龙岩学院,现在已经毕业一年多了。

他告诉记者,当时上大学的时候,他

学贷款的学生家里又没有什么关系,所以找到好工作就更难了,而目前所找的工作均只够自己的生活开销,成为了“月光族”。

当问及助学贷款怎么办时,多数同学表示,“目前的工资就够自己生活,那有能力去还贷款,还是等以后有钱再说。

  记者还发现,一些贷款大学生不还贷款是因为家里经济条件不好,自己又一直没找到稳定的工作,只能四处打工,根本无力还贷;还有一部分不还贷的毕业生对助学贷款的性质认识不清,不知道助学贷款属于商业性贷款,毕业后要连本带息偿还,属于信用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

有的大学毕业生把它当成国家对学生的补助或救济,不认为是一种商业性借贷行为,没有依法履约的意识。

他们认为自己毕业后流动性较大,在校借款时留的地址变更了,银行无法与之联系,不还钱也没什么。

学校:

建立完善的诚信和联系机制

记者采访了仰恩大学学工处资助中心的吴老师,他说,他们学校学生很少出现助学贷款不还的情况,根据各高校助学贷款无法追回的情况,仰恩大学建立了完善的联系机制,做到不因联系不到学生而导致学生无法还款情况。

另外,仰恩还指定了某位工作人员定期电话提醒学生还款日期,使学生不因为工作忙碌等原因忘记还款,还要求学生若变更电话须及时告知学校,避免出现联系不上的现象。

 另一位学工处资助中心的老师表示,国家的助学贷款实际上就是一笔“诚信债务”,如果学生逾期不还,只能说明学生诚信缺失。

虽然部分学生毕业后由于各种原因还不起贷款,但也不能故意逃避,应及时通知学校和银行,协商延期还款。

所以,他还建议,国内各大高校应加强诚信教育,可以组织学生毕业前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再办理毕业手续,以此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以提高学生对助学贷款重要性的认识。

银行:

催讨欠款难 必要时将起诉

  记者从银行方面了解到,申请了贷款的毕业生如未按照还款协议还款,经办银行应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不仅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房贷、车贷等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而且在全国任何地区,任何商业银行,都可以查询到违约者的不良记录,这将对违约者今后的工作、生活以及事业的发展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

助学贷款的还款期是从毕业后的第二个月算起,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还款没到账即视为违约。

有些学生由于计算失误,没能及时清理账户也造成违约。

  记者在采访中还发现,拖欠助学贷款的大学生多数为外地生源,毕业后联系方式改变,银行通过电话催收和现场催收无果后,超过一定时间,才会起诉到法院。

不过,一些被告大学生由于是省外生源毕业生,毕业后去向不明,难以直接联系,这给催讨造成了很大的难度。

 

专家:

助学贷款逾期不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助学贷款逾期不还的大学生若被起诉,将会受到怎么样的处罚呢?

记者采访了本报专家顾问团成员、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叶知年,他表示,助学贷款逾期不还的大学生若被起诉,应承担民事责任,即按照《助学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

  而作为助学贷款的“中介机构”———学校也有义务帮助银行催讨欠款,叶知年解释道,因《助学借款合同》是大学生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所以从法律上讲,学校没有义务帮助银行催讨欠款。

但某个学校助学贷款逾期不还的大学生的数量多了,必然影响到该校的信用和声誉,从而影响到后面需要助学贷款逾期的大学生的贷款了,因此很多学校在积极帮助银行催讨欠款。

 叶知年还提醒所有助学贷款的学生,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信用非常重要。

因此,助学贷款学生应当诚实信用,认真履行还贷义务。

若因客观原因而一时无法还贷的,应及时主动与贷款金融机构联系,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而不能简单地采取躲的办法。

余波诉南昌大学不授予学位一案

  因代考作弊受过处分,被拒绝授予学士学位,南昌大学99级学生余波以“超过了法律法规给学校的授权;且退学处分决定未正式通知余波”为由,一纸诉状将母校告上了法庭。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余波的诉讼请求。

及后又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1999年9月,余波考入南昌大学电气与自动化工程学院。

2000年9月1日,因替同学代考,余波被南昌大学依据《南昌大学考场纪律》勒令退学,保留复学资格半年。

2001年2月,余波在向学校提出申请后获准复学。

2003年7月,余波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获得了毕业证书,但南昌大学根据《南昌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拒不授予其学士学位。

  余波认为,南昌大学勒令退学的处分过于严厉,超过了法律法规给学校的授权,并且他获得了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英语四级证书,学习成绩优良,已具备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南昌大学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南昌大学重新评定其学士学位。

在此案中,可以分出:

行政相对人:

余波

行政主体:

南昌大学

行政行为:

南昌大学不授予余波学士学位 

余波所持依据是南昌大学以他在考试中曾代考作弊受过勒令退学处分为由,于他毕业时拒不授予他学士学位过于严厉,超过了法律法规给学校的授权;且退学处分决定未正式通知他,仍属无效。

 但从相关的法规法条可以看出,南昌大学不授予余波学士学位的行政行为是照章办事,合理合法。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力;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

这两条法规赋予了南昌大学法定权力,可以依照国家的授权,依法制定校规校纪,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和制定本单位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

而南昌大学制定的《南昌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况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3)违反校规校纪或其他原因受记过以上处分者;(4)考试舞弊者”。

 余波明知校规校纪及其应履行义务,却故意违反,代替他人考试。

据此,南昌大学依照国家授权制定的校规处分余波并不授予其学士学位,无越权之嫌,且合理合法。

 

另外,余波认为退学处分决定未正式通知他,这也是站不住脚的。

南昌大学对余波的作弊行为作出勒令退学、保留复学资格半年的处分决定,三个多月后,余波提交了《南昌大学学生学籍异动处理表》并申请复学,余波在该表学籍异动原因一栏中写到:

因考试舞弊受退学处分云云,由此可见,余波是知道并遵守了学校处分决定的。

他所述“学校没有对我进行勒令退学处分”是与客观事实不相符的。

因此,南昌大学不授予余波学士学位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妥。

及后,余波提出上诉,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授予学士学位只要是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了下述学术水平者: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术;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负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可见,国家法律对学位证的授予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只考察学生的学术能力。

但南昌大学把非学术因素纳入了该校的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超出了国家授权范围,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上述规定表明,在校期间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国家已授权高等学校通过审核学生德、智等方面的表现,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位。

南昌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授权规定,制定《南昌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将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评审程序具体细化,将包括考试舞弊、违反校规、校纪等品德方面的内容列入审核范围,规定不授予考试舞弊者学士学位,并未与上述规定相抵触。

同样地,余波又一次站不住脚。

综上所述,南昌大学不授予余波学士学位的行政行为是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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