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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

(2014年版)

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内容

以施工过程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文明为重点,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及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安全文明行为进行全面评价。

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包括质量安全行为、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等4类评价内容共24项评价项目(详见附表1)。

被评价的样本应采取随机抽查确定。

二、实施部门与评价周期

1.对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的日常动态评价,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中发现存在应予以评价情形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开展评价。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以下简称“省质量安全网”)“质量安全日常动态监管系统”中建立“质量安全动态评价和考核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并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联互通;项目监管部门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质量安全考核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

3.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实行项目算术平均记分值,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评价记分周期。

每一工程项目记分周期期满,其记分值自动归零。

4.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评价标准,把评价工作融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与评价工作,原则上同一项目每季度应予以监督检查即评价一次。

下列几种情况均应按照附表1内容对可评价情形进行评价:

(1)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标准相应内容开展评价工作。

(2)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的;

(3)实行差异化监管监督检查的;

(4)经监管部门批准应进行其它监督检查。

5.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需停止评价的,由施工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向评价实施单位提出中止评价的书面申请,经质量评价实施单位核实后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批准后,方可中止评价。

项目复工后,施工企业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质量评价实施单位书面报告,评价实施单位恢复该项目评价工作。

但项目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出现质量安全隐患被责令停工整顿,或者发生群访集访事件导致停工的,评价实施单位应立即按评价标准予以扣分,并在停工整顿期间延续扣分。

6.工程项目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全部建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并召开验收准备会的或已交付使用的,由施工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向质量评价实施单位提出终止评价的书面申请,经质量评价实施单位核实后终止评价。

7.评价实施单位同意终止或停止项目实施行为评价前,如有可评价项目的,应组织实施一次项目实施行为评价。

三、信息采集

1.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评价记分,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监管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向被评价企业出示执法证件。

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咨询,不得干扰阻扰。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工作可邀请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代表进行见证。

2.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信息采集过程中,监管人员应当场锁定不诚信行为事实,如实填写《责任主体(建筑施工企业)违规事实确认单》(详见附表2,以下简称《确认单》),其被评价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代表本单位在《确认单》中“违规事实确认”栏上当场签字确认,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其他在场人”栏上签字确认,并由监管人员核实签字后方可作为给建筑施工企业记分的依据。

同一时间、同一部位的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

3.建筑施工企业不认可评价结果的,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

4.项目经理不在现场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建筑施工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该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

项目经理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拒绝在《确认单》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由在场监管人员将此情况注明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该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

5.违规事实等信息采集应实时在“质量安全考核系统”进行,网上系统形成《确认单》后下载打印,并由有关人员确认;受网络限制的,《确认单》可不在网上形成,但要确保记录完整准确。

评价信息采集过程中,在影响评价的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评价人员应留存影像资料。

四、信息审核和异议处理

1.项目实施行为信息网上采集后(信息采集不在网上形成的,信息采集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监管人员应将项目的《确认单》录入质量安全考核系统),系统自动形成《责任主体(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详见附表3,以下简称《告知单》),由评价实施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完成审查并提交本单位负责人审核。

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应将《告知单》纳入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公示送达,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应重新派人核查确认后纳入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公示送达,未在质量安全考核系统公示送达的《告知单》,不得作为评价记分的依据。

如需立案调查的,应按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另行处理,记分不代替行政处罚,《确认单》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

2.对《告知单》中记分有异议的,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异议处理、核实和复核。

省对设区市、县(市、区)和设区市对县(市、区)督(巡)查,责任主体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不得再提出申诉。

五、计分规则

(一)记分值计算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得分采取动态平均分制。

动态平均分制是指被评价建筑施工企业在评价周期内所有被查在建工程的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得分采用百分扣分制,基本分为100分,得分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

计算公式为:

X=100-(

其中

X: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周期评价得分值;

企业记分周期内(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的除外)的所有在建项目质量安全文明与施工行为记分值总和;

企业单个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记分值;

企业在记分周期内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方面被考核评价过的在建工程项目总数;

企业单个项目所有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总和;

j:

附件1中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编号,如1.1.1条、1.1.2条等;

企业单个项目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即企业单个项目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考核评价记分采集值的平均值;

企业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考核评价记分值总和;

某个项目第r次考核评价中,企业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记分采集值;

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考核评价次数。

某个项目第r次考核评价中,企业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各单位工程记分值之和;

某个项目第r次考核评价中,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单位工程数;当记分类别为“质量安全行为”和“文明施工”时,n值为1;

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被记分值的累计值。

(1)所属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20分及以上的,按每人次记5分;

(2)企业无故不接受约谈的,每次记5分;

(3)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停工整改的工程,未经监管部门复查同意,擅自恢复使用或复工的,每次记5分;

(4)逾期或拒绝按项目监管部门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单进行改正而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或虽未进入下一道工序但安全隐患在限定期限内未予以排除的,每次记5分。

(二)其他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按所在权重参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每日动态计算。

六、网上公示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得分值应在省住房城乡建设网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和福建省工程质量安全网上实时动态公布。

七、监督管理

1.项目监管部门应对监管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评价记分行为。

2.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下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评价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3.评价实施单位、监管人员的责任按照《评价办法》第八章有关规定执行。

4.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管人员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附表:

1.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表

2.责任主体(施工企业)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

3.责任主体(施工企业)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

附表1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表

工程项目名称:

建筑施工企业名称:

序号

评价分类

评价

项目

违规事实记分条款

记分

分值

对应的法律法规、

规范标准条文

1

一、质量安全行为

1.1管理人员到位

1.1.1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和机械员长期(注1)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每人记8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三条

1.1.2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经理未到场参加的,记5分。

GB50300-2013第6.0.6条(强条)

1.1.3重要分部(子分部)(注2)工程验收时,按规定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到场参加而未到场的,每人记3分。

GB50300-2013第6.0.3条

DBJ/T13-56-2011第4.9.7条

DBJ/T13-135-2011第4.11.7条

2

1.2日常管理检查

1.2.1建设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人员未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的,记8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1.2.2作业人员在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未按省厅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3人记8分,单次检查最高记24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1.2.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的,每发现一起记8。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1.2.4建筑施工企业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建筑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审核同意并签字就开始施工的,每发现一起记8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1.2.5建筑施工企业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通过论证就开始施工的,每发现一起记8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2

一、质量安全行为

1.2日常管理检查

1.2.6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就擅自隐蔽的,每发现一起记8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1.2.7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一人记8分,单次检查最高记24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1.2.8建筑施工企业在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取样送检中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起记8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1.2.9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桩桩位偏差检查中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起记8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1.2.10建筑施工企业在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检查中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起记8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1.2.11建筑施工企业未按企业管理制度或主管部门要求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质量安全检查并做好可追溯记录的,每次记8分。

(注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3

二、实体工程质量

2.1地基、桩基工程

2.1.1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

因施工原因造成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点记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GB50202-2002第4.1.5条(强条)

2.1.2复合地基承载力。

因施工原因造成复合地基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处(根)记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一处(根)记5分。

GB50202-2002第4.1.6条(强条)

2.1.3桩位偏差。

桩位偏差超出设计或规范要求且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每发现1根记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因桩位偏差造成设计对桩基或基础进行处理(如进行补桩、改变承台或基础梁尺寸等处理)的,每影响到一个承台(一根基础梁)记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GB50202-2002第5.1.3条、第5.1.4条(强条)

2.1.4工程桩承载力。

因施工原因造成工程桩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根记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GB50202-2002第5.1.5条(强条)

3

二、实体工程质量

2.1地基、桩基工程

2.1.5桩身长度。

桩身长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且未进入设计要求的持力层或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嵌岩深度的,每发现一根记8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1.6灌注桩桩身混凝土强度。

经检验(评定),桩身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检验批记5分。

GB50204-2002第7.4.1条(强条)

4

2.2试件(块)取样及送检

2.2.1钢筋接头取样送检。

送检的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接头不是在工程结构中截取,每发现一批次记5分。

JGJ107-2010第7.0.7条(强条)和JGJ18-2012第5.1.7条(强条)

2.2.2钢材进场检验。

钢材经检验不合格但已用于主体结构工程的,每发现一批次记5分;

GB50204-2002第5.2.1条(强条)

2.2.3水泥进场检验。

水泥经检验不合格但已用于主体结构工程的,每发现一批次记5分;

GB50204-2002第7.2.1条(强条)

2.2.4主要材料使用。

钢材、水泥经检验不合格但已用于主体结构工程且使用该批次钢材、水泥的主体结构工程已隐蔽的,每发现一批次记8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5

2.3结构工程

2.3.1钢结构原材料。

进场的钢材、钢铸件、焊接材料、连接用紧固标准件的品种、规格、性能不满足国家产品标准或设计要求的,每发现1个批次(规格)记5分。

GB50205-2001第4.2.1条(强条)、第4.3.1条(强条)、第4.4.1条(强条)

2.3.2钢结构焊缝。

结构主要受力构件焊缝质量等级经检验不合格且已隐蔽的,每发现1条记5分。

GB50205-2001第5.2.4条(强条)

2.3.3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的试验和复验。

未按要求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的试验和复验,或现场处理的构件未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的,每1批次记5分。

GB50205-2001第6.3.1条(强条)

2.3.4钢筋安装。

主要受力构件纵向受力钢筋品种、级别或规格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根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15分。

GB50204-2002第5.5.1条(强条)

2.3.5钢筋安装。

主要受力构件纵向受力钢筋数量每少一根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15分。

GB50204-2002第5.5.1条(强条)

2.3.6钢筋安装。

节点加密箍筋个数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1个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15分。

GB50204-2002第5.5.1条(强条)

5

二、实体工程质量

2.3结构工程

2.3.7钢筋安装。

纵向受力钢筋锚固长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3根记8分,单次检查最高记24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3.8钢材原材料监督抽测。

钢材等涉及结构安全的主要建筑材料经监督抽测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批次记5分。

GB50204-2002第5.2.1条(强条)、第6.2.1条(强条)

2.3.9水泥原材料监督抽测。

水泥等涉及结构安全的主要建筑材料经监督抽测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批次记5分。

GB50204-2002第7.2.1条(强条)

2.3.10连接接头监督抽测。

钢筋焊接或机械连接接头经监督抽测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批次记5分。

JGJ107-2010第7.0.7条(强条)和JGJ18-2012第5.1.7条(强条)

2.3.11现浇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

主要受力构件拆模后同一检验批每出现3处严重外观质量缺陷的,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15分。

GB50204-2002第8.2.1(强条)

2.3.12现浇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

主要受力构件外观质量缺陷未经检查记录或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主体结构分部)验收前擅自修补的,每出现一处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15分。

GB50204-2002第8.2.1(强条)

2.3.13现浇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

主要受力构件严重外观质量缺陷处理不满足技术方案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15分。

GB50204-2002第8.2.1(强条)

2.3.14现浇混凝土结构尺寸偏差。

现浇混凝土基础、框架柱、剪力墙轴线位置、垂直度超过允许偏差尺寸2倍及以上的,每出现3处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分。

GB50204-2002第8.3.1条(强条)

2.3.15混凝土强度抽测。

经监督抽测,主要受力构件或节点(包括梁柱、或梁墙等节点)回弹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5MPa以上或经取芯芯样混凝土强度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的,每发现一个构件或节点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GB50204-2002第7.4.1条(强条)

2.3.16混凝土强度评定。

主要受力构件(节点)混凝土强度经检验(评定)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个检验批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GB50204-2002第7.4.1条(强条)

6

二、实体工程质量

2.4主要使用功能

2.4.1室内环境检测。

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未按规定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记5分,最高记15分。

GB50325-2010第6.0.4条(强条)

7

2.5建筑电气工程

2.5.1主要材料。

电线、电缆、灯具、配电箱材质、规格及性能参数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8分,单次检查最高记24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5.2接地电阻值。

无接地电阻测试记录或记录签证不齐全的,或因建筑施工企业原因造成接地电阻测试值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记5分,最高记15分。

GB50303-2002第24.1.2条(强条)

8

2.6给排水与采暖工程

2.6.1主要材料。

给水排水管道、保温绝热材料材质、规格及性能参数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8分,单次检查最高记24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6.2压力管道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无压力管道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或记录签证不齐全的,或记录完成后发现管道出现渗漏现象的,每发现一处(次)记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分。

GB50242-2002第3.3.16条(强条)

9

2.7通风与空调工程

2.7.1主要材料。

风管、管道、保温绝热材料材质、规格及性能参数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台)记8分,单次检查最高记24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0

2.8城镇道路工程(除序号1-7评价项目外,城镇道路工程还应对下列项目进行评价)

2.8.1沥青施工条件。

沥青混合料面层在雨、雪天气或环境最高温度低于5℃时施工的,每发现1次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CJJ1-2008第8.1.2条(强条)

2.8.2沥青路面通车条件。

热拌沥青混合料路面未待摊铺层自然降温至表面温度低于50℃后开放交通的,每发现1次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CJJ1-2008第8.2.20条(强条)

2.8.3水泥路面通车条件。

未按规定在面层混凝土弯拉强度达到设计强度且填缝完成前开放交通的,每发现1次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CJJ1-2008第10.7.6条(强条)

2.8.4井框与路面高差。

城镇道路面层井框与路面高差超过允许偏差1.5倍的,每出现1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

CJJ1-2008第8.5.1、8.5.2、9.4.1、10.8.1、11.3.1、12.2.1、12.2.2、12.2.3、13.4.1、13.4.2、13.4.3条

11

二、实体工程质量

2.9城市桥梁工程(除序号1-8评价项目外,城市桥梁工程还应对下列项目进行评价)

2.9.1预制构件。

预制构件的吊环不是采用未经冷拉的HPB235热轧光圆钢筋制作的,每发现3处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CJJ2-2008第6.1.5条(强条)

2.9.2高强螺栓。

钢桥梁用高强度螺栓终拧完毕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查的,每发现1个班次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CJJ2-2008第14.2.4条(强条)

2.9.3预应力张拉。

桥梁承重构件预应力钢张拉控制应力不符合设计规定的,每发现1个批次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CJJ2-2008第8.4.3条(强条)

2.9.4地基承载力。

桥梁扩大基础基坑内地基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擅自隐蔽的,或未按规定组织相关单位实地验槽的,每发现1个墩(台)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CJJ2-2008第8.4.3条(强条)

2.9.5混凝土梁(板)。

桥墩两侧梁段悬臂施工时平衡偏差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或悬臂拼装施工时桥墩两侧平衡偏差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每发现1处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CJJ2-2008第13.2.6条(强条)、13.4.4(强条)

2.9.6斜拉桥施工。

过程中,未按规定对对主梁各个施工阶段的拉索索力、主梁标高、塔梁内力以及索塔位移置等进行监测的,每发现1次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CJJ2-2008第17.4.1条(强条)

2.9.7悬索桥施工。

过程中,未按规定及时对成桥结构线形及内力进行监控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1次记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分。

CJJ2-2008第18.1.2条(强条)

2.9.8桥梁支座。

桥梁支座型号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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