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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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
临湘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临湘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
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湘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地名普查领导小组:
现将《临湘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湘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
2014年12月15日
临湘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为做好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湖南省第二次地名普查的通知》(湘政发[2014]28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地名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查清地名基本情况,对无名称但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各级地名区划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完善地名档案,发挥地名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加强国防建设和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基础作用。
(一)调查地名基本情况。
包括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等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其他相关属性信息。
(二)规范地理实体名称。
对无名称但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的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一地多名、多地、重名、名不符实及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三)设置地名标志。
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四)开发、应用普查成果。
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建立、完善各级地名区划数据库,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提高地名区划管理水平和公众服务水平。
(五)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完善地名档案,实现地名档案数字化管理。
二、普查范围
临湘市所辖行政区划范围。
三、组织实施
全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由临湘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临湘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临湘市地名普查办)设在市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培训和督促、监理、检查、验收等。
此次地名普查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进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相应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标准名称为XX乡镇(街道)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简称XX乡镇(街道)地名普查领导小组,XX乡镇(街道)地名普查办。
办公室设在XX乡镇(街道)民政办,按照湖南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普查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临湘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职责
1、制定地名普查的有关规定和保障措施。
2、组织部署全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3、审定全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4、审议跨乡镇重要地名的表述、命名、更名等事项。
5、承办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岳阳市地名普查办和临湘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临湘市地名普查办职责
1、制定全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2、负责临湘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
3、负责地名普查的会议组织、业务培训、质量监理、检查指导,督促指导乡镇街道进行地名数据收集和整理。
4、负责组织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和建档工作。
5、负责组织全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
6、负责指导建立、完善各级地名普查数据库。
7、负责组织地名普查信息综合应用服务。
8、负责地名普查办下设机构的设置和组成人员聘请、管理。
9、负责编制全市受保护地名文化遗产名录。
10、负责组织编纂、出版全市标准地名图、录、典、志,以及全市少数民族语地名录、志。
11、承担上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上级地名普查办和临湘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临湘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与任务
临湘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做好全市地名普查的协助和配合工作,指导和督促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相关部门做好地名普查所需专题资料的整理及提供工作,并确保信息和数据的有效性和现势性。
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民政局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督促、检查、验收,负责地名普查日常工作,负责地名普查成果应用及转化工作。
具体明确民间组织、基层自治组织、行政区域等地名的普查要求和标志设置的要求。
市发改局负责协调地名普查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以及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协助明确工业区、区片、地片等特殊区划的地名普查要求。
市教育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学校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参与地名审音定字工作,协助编辑出版方言地名录、志。
协助明确学校、教育机构等地名的普查要求。
市经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通信设施、通信线路、通信基站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协助地名普查成果数据化处理与应用。
协助明确通讯设施类地名的普查要求。
地名普查所需能源(包括电力)设施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协助明确电力、能源类线、站等地名的普查要求。
市民宗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民族事务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参与少数民族语地名审音定字及保护工作,协助编辑出版少数民族语地名录、志。
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协助明确宗教纪念地相关地名的普查要求。
市公安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人口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协调省级下拔的地名普查经费的保障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落实市本级普查经费。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成果、数字城市地名数据、国有资产调查数据、城镇地籍库、集体土地确权数据,1:
1万和1:
5万DLG数据、0.5米分辨率遥感影像数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公园分布、临湘市地貌分幅、天地图基础地名数据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协助明确陆地地形类地名的普查要求。
按照《地名文化遗产鉴定标准》(民政部公告第251号),协助界定全市“著名山川”类受保护地名文化遗产范围。
市建设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协调保障工作;协助明确建筑物类地名的普查要求;按照<地名文化遗产鉴定标准》,协助界定全市“千年古镇…‘千年古村落”两类受保护地名文化遗产范围。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公路普查、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成果以及铁路线路名称代码、公路路线标识规则和国道编号、车载导航系统等公路、水路、铁路交通运输设施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协调主要交通标识相关资料保障工作。
协助明确交通运输类地名的普查要求。
市水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全市河流名称代码、水利经营管理单位(如水库、水电站等)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明确水系类地名和水利设施类地名的普查要求。
市文广新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文化场馆以及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协助明确文物、考古类文化场馆类地名的普查要求。
按照《地名文化遗产鉴定标准》,协助界定全市“近现代重要地名”类受保护地名文化遗产范围。
市卫生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医院以及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急救机构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协助明确医疗机构相关地名的普查要求。
市工商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协助明确企业类地名的普查要求。
市统计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社会、经济、人口等相关统计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湿地保护区名录、自然保护区名录、林业经营管理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协助明确森林、林场等地名的普查要求。
市旅游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资产、旅游区(点)等旅游资源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协助明确旅游设施、景区、景点纪念地等地名的普查要求。
市武装部负责军事管理区和军事禁区内地名普查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人口计生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计生方面的设施与数据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的含规划路网、市政桥梁等1:
10000、1:
500等比例尺地图资料提供及数据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房产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房产方面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协助明确电力、能源类线、站等地名的普查要求。
市史志办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地方志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五、时间安排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此次地名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
从2014年8月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4年8月至12月,所有乡镇、街道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搜集资料、制定方案、培训人员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完成所有乡镇、街道普查和各级检查验收工作。
既可同时开展,也可分期分批进行。
具体计划由临湘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报省、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三阶段,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完成成果整理、汇总、上报工作,建立健全档案,开发、应用普查成果,总结普查工作,表彰做出突出贡献的普查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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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
各乡镇、街道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要根据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地名普查实苑方案,报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二)培训人员。
市地名普查办负责培训乡镇(街道)地名普查办人员。
各乡镇(街道)普查办负责各自普查人员的培训。
(三)收集资料。
全面搜集地名属性信息资料,包括第一次全国地名普查档案,各种与地名有关的图、录、典、志等。
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
(四)实地踏勘。
实地勘察地名现状,查清地名的名称、位置等相关信息。
(五)标准化处理地名。
根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政策,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无名称但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必须命名;一地多名的须确定一个标准名称;多地重名的须分别命名;名不符实,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的,须清理整顿。
(六)设置地名标志。
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根据《湖南省邮政条例》第二十条“民政部门应当……对单位和居民住宅设置统一编制的门牌号码’’之规定,理顺门牌号码管辖关系。
(七)建立数据库。
按《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和省实施细则、技术标准,将地名信息逐条录入地名数据库。
根据普查成果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
(八)制作成果。
1.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
2.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
3.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4.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5.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九)验收。
市地名普查办负责全市地名普查验收工作的具体实施。
验收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和普查成果两个方面。
市地名普查办验收后,报上级地名普查办抽查复验及全面审核。
为确保地名普查质量,市地名普查办设立由有关地名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的监理组,对普查工作进行监理。
(十)成果审定。
全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由市地名普查办组织审核后报上级领导小组审定。
(十一)上报归档。
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
完成普查文件、资料、成果等的立卷归档工作。
(十二)编纂出版地名出版物。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编纂出版全市性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
(十三)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
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各级地名网站,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省实施细则、技术标准和有关政策规定等开展工作。
(二)要做好有关资料、数据和信息的分类管理工作。
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须严格保密。
在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地区开展地名普查时,要事先与驻军单位沟通。
(三)跨行政区域界线地理实体名称,相关政区表述不一致时,要充分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报上一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确定。
(四)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涉及民族地区以及有争议地区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五)各地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宣传栏,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