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工程施工说明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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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工程施工说明书汇编
92.12.300
道路工程施工說明書彙編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編印
九十二年十二月修定
道路工程施工規範說明書彙編
目 錄
1
7
9
11
13
14
15
29
31
34
39
一、土木工程補充說明書1
二、土方及基礎工程8
三、天然砂石料基層施工說明書10
四、級配碎石面層或底層工程施工說明書12
五、瀝青透層施工說明書15
六、瀝青粘層施工說明書17
七、瀝青混凝土面層施工說明書18
八、高壓混凝土地磚製造及檢驗規範34
九、一般工程施工說明書41
十、道路工程試驗項目補充說明書48
九十二年五月修定
土木工程補充說明書(採用有關項目)
一、碎石料採取:
本工程所採用各種砂石粒料規格均須合於施工說明書規定標準。
二、機器設備:
本工程施工時應具備之重要機具設備規定如左:
(一)十公噸三輪壓路機壹台。
(二)五─八公噸二輪壓路機壹台。
(三)堆土機壹台。
(四)平路機壹台。
(五)牽引機及羊腳滾筒壹套(配合工地需要)。
(六)灑水車壹輛。
(七)抽水機若干套(配合工地需要)。
(八)瀝青混凝土舖路機壹套。
(九)混凝土震動機若干套(配合工地需要)。
(十)膠輪壓路機壹台。
(十一)萬能挖土機壹台。
(十二)鏟土機壹台。
(十三)自卸卡車若干輛(配合工地需要)。
三、本工程所使用之膠圈接頭鋼筋混凝土管應採用經濟部核定合格廠商製品,其品質須符合CNS規定,埋設時應拍攝照片,以便查稽。
四、本工程施工範圍內之地下埋設管線、地上建築物、電線桿等公共設施須妥為保護,如有損壞時,皆由承包商負責修復或賠償。
五、本工程新築路面與各現有道路相交處,應按工地監工員之指示銜接平整。
六、本工程施工範圍內之都市計畫中心樁應先行檢測本工程樁位與鄰近相關樁位,其精度應符合都市計畫樁位測定及管理辦法內之規定,施工中妥為保護,並預設輔助樁,以防原有中心樁被損壞或移動時可據以測定,埋設道路中心樁時應會同工務局都市計畫發展處及本處人員辦理檢核樁位及道路境界線位置正確性。
七、本工程之混凝土及鋼筋混凝土,係採用預拌混凝土,除另有規定外應向已加入臺灣區預拌混凝土工業同業工會之廠商採購,其強度應符合設計圖上之要求,施工中承包商應於工地範圍內自行開關施工便道,俾便預拌混凝土車輛能夠到達任何施工處所,並應與預拌混凝土廠商密切連繫,以免供應失調,施工中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改為機拌混凝土。
八、本工程所需之預拌混凝土,應由同一預拌混凝土供應商供料為原則,得標廠商於工程施工中如欲更換預拌混凝土供應廠商者,應將必須替換之理由陳報本處核可後,方得變更,預拌混凝土廠應提出供料品質保證書(詳如保證書範例)。
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
切結本公司(工廠)所提供之預拌混凝土品質符合契約所訂規格及國家規範,不含有害物質,並在左列範圍內,如有不實立書人願負法律上完全之責任,為恐口說無憑,謹切結保證。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址:
三、施工(澆置)範圍:
四、數 量:
五、規 格:
六、施工(澆置)時間:
立書人之公司(工廠)名稱:
(簽章)
公司(工廠)地址:
經濟部工廠登記證字號:
負 責 人:
(簽章)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九、混凝土澆築前,應作坍度試驗並依監工員指示製作試體,保養七天及廿八天後送試驗,其試驗費用由承包商負擔。
十、本工程所用預拌混凝土,應於進料灌注前做坍度試驗,其不合規定者應拋棄運離工地。
十一、本工程試體除依施工細則規定製作外,應製作七天混凝土抗壓強度圓柱體一個,其抗壓強度須達廿八天設計強度之百分之七○以上,以做為工程繼續施工及估驗之依據,倘七天抗壓強度試驗結果低於廿八天設計強度百分之七○時,應予停工,俟同組試體廿八天抗壓強度試驗結果,做為工程施工之準據。
十二、本工程所需擋土排水(包含一切擋土必要措施、地面及地下水之排除)費用以壹式估列,承包商應於投標前自行前往施工地點勘估,得標後不得藉詞要求變更擋土及排水工程或加價。
但若工程計畫變更時,得視實際情形增減。
十三、施工期間承包商應在工區內及週近,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設置施工警告標誌並採取安全措施,如發生事故,概由承包商負責。
十四、本工程完工後承包商應提供十二吋彩色施工照片,最少四幀交與本處作為市政建設展覽資料。
十五、本工程瀝青混凝土應於拌合前經取樣試驗制定拌合公式後,再按拌合公式所規定之重量拌合。
十六、污水管線施工中,得由本處會同有關單位隨時抽樣作漏水試驗,試驗方法詳另說明。
十七、本工程交通島部分回填土應不含磚石、樹皮、及其他離物之良土。
十八、挖土後之餘土處理,若距離本工程四公里以內本府有適當地點須要土方時,承包商應負責載運至指定地點,不得異議。
十九、承包商於每次申請估驗付款時應同時檢附已完成部份工程之試驗報告,經審核符合規定後准予付款,其所需檢附之試驗報告如下:
(一)混凝土七天及廿八天試體抗壓強度試驗及配合設計比例計算、預拌混凝土品質保證書及氯離子工地檢測合格紀錄(詳如報告單)。
(二)基(底)層級配料篩分析及標準夯實試驗。
(三)工地密度試驗(1.路床密度,2.基(底)層密度)。
(四)瀝青混凝土配合設計。
(五)瀝青混凝土成份及強度試驗。
(六)高壓混凝土連鎖地磚抗壓及吸水率試驗。
(七)鋼筋試驗及出具無輻射污染證明書。
(詳如證明書範例)
新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單
工程名稱:
座落地點:
檢測時間:
年 月 日 時
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混凝土澆置位置:
混凝土供應者:
運輸車號:
檢測儀器名稱型號:
序號:
檢測取樣方式:
□混凝土澆置作業開始前
□本批混凝土共 m3,檢測 試樣個數
試驗結果:
每立方(m3)混凝土所含氯離子重量(Kg)(Kg/m3)
檢測次數
試樣編號
第1次
第2次
第3次
平均(Kg/m3)
1
2
3
4
5
1.本檢測方法依據CNS13465辦理。
2.依CNS3090規定,鋼筋混凝土所處環境須作耐久性考慮者,混凝土中氯離子含量必須小於0.3Kg/m3,而一般鋼筋混凝土之混凝土內氯離子含量必須小於0.6Kg/m3,預力混凝土氯離子含量必須小於0.15Kg/m3。
*本人保證上述檢測之混凝土係使用於上述工地,且檢測結果無造假情形,如有不法,願負法律上完全之責任。
檢測者:
專業訓練證書字號:
工程相關
工程 資料
執行相關人員
名稱
執業登記證字號
(技師專業證書字號)
(工廠登記證字號)
統一編號
地址
電話
監造人
承造人
專任工程人員
混凝土供應者
一、檢測報告混凝土若使用預拌凝土,應由檢測者會同混凝土供應者檢測,並由監造人、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二者擇一)校核。
二、混凝土供應者應負混凝土品質及法律上完全之責任,若為現場拌和混凝土時,則由承造人負混凝土品質及法律上完全責任。
三、檢測結果:
施單 監單 承 混承
包 凝
工位 造位 商 土商
無輻射污染證明書
編號:
茲證明下述產品符合「鋼鐵業偵檢輻射污染作業要點」之規定,無輻射污染現象。
產品名稱規格:
批號與數量:
工程名稱:
製造商品名稱:
原子能委員會
合格證明文號:
偵檢人員:
品質管制主管:
偵檢日期:
年 月 日
製造商負責人:
(單位及負責人印信)
地 址:
經銷商:
(印信)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以上得視其完成進度提出一部份或全部試驗報告
二十、工程廢棄物之運棄地點除本處另有指定者外,應一律運棄小港大林蒲處理場、如不依規定清除處理,本處接到環保局通知時,得逕行代為僱工清除,其費用於工程款中扣除。
二一、供給之水泥空袋不需繳還,每只折收新台幣貳元,至工程完工時數照計算,繳納有關機關福利單位。
二二、有關本工程使用材料需送請檢驗者,應於開工後二個月內送請有關機關檢驗,經合格後始可施工,所需費用概由承包商負責。
二三、本工程材料試驗由工務局工程材料試驗科派員辦理,但各項試驗之配合作業所需費用(含交通費)概由承包商負責。
二四、本工程各項材料試驗均已包含於本工程總價內,應由承包商(供應商)負擔,各項試驗項目凡屬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工程材料試驗科可檢驗者,承包商(供應商)均應依規定繳納試驗費,如屬須委由該科以外單位辦理試驗者,應由承包商向該委辦單位繳納所需費用。
m3
二五、各項工程於澆築混凝土時,每天或每批(次)澆築數量未超過八m3時免予試驗,但工地工程司得視需要抽作試體一組試驗,倘其試驗強度未達設計強度,按合約有關規定辦理。
二六、凡混凝土澆築工程除合約明文規定者外,於取樣製作試體時,其數量在八m3以上,一二○m3以下,當日不論分幾批(次)澆築其不同強度部份均應分別製作一組試體為試驗標準。
二七、「承商每次挖掘長度以一街廓單側(約四○─一二○公尺)為原則,並自開挖至回填級配限於十四工作天(或日曆天)內完成,倘非因無法克服之原因經甲方認定者外,則每延期一天,罰款該部份工程新台幣三、○○○元,至改善為止,並於工程款內扣除。
」
二八、每完成五○○公尺,應將側溝邊路面以AC封層,如有特殊狀況需隨即封層時,依照現場監工指示辦理。
二九、本工程之承攬廠商應對其砂石車、廢土、建材下包要求不得發生超載等行車違規行為,並禁止違法及超載車輛進出工地,違者其工地負責人應負連帶責任,予以議處。
三十、本處路床面層一○○○平方公尺以內之檢驗或試驗項目得委託外面有通過CNLA認可實驗室或檢驗室辦理,面積不足五○○平方公尺僅做路床夯實度及瀝青混凝土厚度試驗,不同規格之涵管總數未超過50支,鑄鐵蓋及人孔蓋總數未超過40個者免予檢驗。
三一、單項材料於五十萬元以下不必送檢(不包括路燈之燈具),惟本處若認為必要,得隨時抽樣送驗。
土 方 及 基 礎 工 程
一、放 樣:
基地整平,並經工程司認可後,承包商應於基地上將建築物位置照圖示位置放樣,並用小木樁木板將基礎及牆等中線定出板樁,用作標高之準繩,此項標高,必須經工程司覆核認可後,方能開始挖掘基礎。
二、挖 土:
(一)基礎及基槽之大小及深度,均照圖示尺寸辦理,基槽內如無積水或坍土之情形,其基礎混凝土可不用模板,惟因此而增加基礎原定之材料時,超出部份不另給價。
如基礎發現岩石,鬆軟土質或其他特殊情形土質時,承包商應立即報告工程司察看,決定處理辦法,如因此而有更改基礎之深度或加打基樁時,另按「變更設計」處理之,惟挖方單價不再加以調整。
如係土木工程,得依照本細則第七條辦理。
(二)建築物四週之地面,須作成坡度,使地面水不致流入基槽內。
如基槽內有積水,應立即用抽水機抽出,在混凝土搗入前,至混凝土凝結期間,不得有水積存。
若基槽旁側之土有流滑或坍落之情事時,則應用木質或鐵質支撐,或加打板樁支護之,不另給價。
(三)承包商未得工程司之指示,而將基槽挖至較圖示尺寸為深時,承包商應將挖深部份用普通混凝土填高至指定高度,所有一切工料費用,均由承包商自行負擔。
三、排卵石:
地坪之卵石層,須以大卵石直立密排,大卵石空隙處以小卵石填塞,並夯打結實,卵石基礎厚度,須按圖示尺寸辦理。
四、填 土:
(一)填土部份,應經工程司之認可後,以質地良好之土或卵石碎石砂礫等材料填實之,凡含有有機物之土壤,不得用作填充材料,此項填土,必須分層舖填,每層厚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分以下,洒水夯實,如基礎及地坪直接建築於填土上時,應如規定先舖以五公分厚之清潔細砂,加濕夯實,灌澆混凝土前應設置排水小孔,以排除砂內之積水。
五、回 填:
基礎完成及混凝土全部凝固,基槽部份用挖出之土分層回填,每層不得超過十五公分,並加適量之水夯實之,磚牆兩側之回填土,須兩面同時夯打,如填土祇在牆身之一邊,則夯打時須加注意,不得損及牆身,必要時須加斜撐支護之。
六、餘土處理:
殘餘泥土,須運至指定地點堆置。
七、土石方成份及計算:
土石方數量,按照圖樣或實地測估之,施工時承包商應留土墩或預定高度木樁經監工人員收方核算後,始可拆去。
其地質規定如次:
(一)土 質─包括泥沙碎石在內。
(二)土混石─包括鬆軟之石質,能以尖鋤撬棍移去而無須轟炸者均屬之,土混石中容有堅石時,其體積不逾三百立方公寸者,亦作土混石計,雖因促進工作關係,而用炸藥轟炸,承包商亦不得作堅石論價。
(三)堅 石─包括堅硬之石質,其體積超過三百立方公寸,移去時必須使用炸藥轟炸者屬之。
八、試 驗:
施工時本局工地負責人如認為有試驗土質或樁木載重力之必要時,所需試驗費得由本局負擔。
天然砂石料基層施工說明書
一、說 明:
本說明書係指天然之摻砂石料,按照圖樣所示之路線坡地度及橫斷面,築於已整理滾壓之路基上。
二、材 料:
所用材料應符合下表內任何一種之級配規定,惟如使用震動壓實機具時,則在工地監工員同意下,得將粒料之最大尺寸放寬至五吋。
(一)粗粒料(停留於四號篩上)為堅韌之石屑或卵石,用洛杉磯試驗法試驗下,磨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
篩 號
通過方孔篩之重量百分率
級配A
級配B
級配C
3吋
100
-
-
1½吋
-
100
-
1吋
-
-
100
4號
30-70
30-70
40-80
200號
0-15
0-15
5-20
(二)細粒料(通過四號篩)為砂及通過二○○號篩之細粒土壤,惟通過四○號篩之材料,其液限LiquidLimit不得大於二十五,塑性指數Plas-ticityIndck不得大於六。
(三)粒料中不含植物質塊狀或其他不適宜之雜質。
(四)粒料須先送樣品,經檢驗合格後方可入工地,運入工地之粒料經查驗仍有未合規定者,應即予以改善,否則廢棄不用,並即予運出工地。
三、施工方法:
(一)路基整理:
摻砂石料基層舖築前,應先將浮鬆物體清除,並檢查路基之全部表面是否滾壓適當,高低是否符合設計。
(二)舖撒材料:
於已整理滾壓之路基上將粒料按工地監工員之指示,分層均勻舖撒,最大壓實厚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分,最小壓實厚度應以所用粒料之最大尺寸不超出壓實厚度之四分之三為準。
(三)整形及洒水:
摻砂石料舖撒時,應照規定之路拱形狀將其攤平,需要時得加洒適量之水,洒水必須用水車或噴水壼,以期達最大壓實密度之恰當水量。
(四)滾 壓:
整形以後立即用十噸以上壓路機或其他適當機具滾壓,滾壓應由路邊開始,然後逐漸移向路中,滾壓方向與路中心線平行,滾壓工作須連續進行,直至全部滾壓堅實,達到規定標準時為止,壓路機不能到達之處,應用夯夯實,如用人工夯則夯之重量不得小於二二點五公斤,夯頭面積不得大於六三○平方公分,滾壓後如仍有不平之處,應耙鬆後,另行加舖或除去粒料再滾壓以使平整,滾壓時得視實際需要的酌量加水,壓實後之各層次在加築其後一層時,表面須具適當之濕潤程度,否則應予酌量加水,使表面濕潤,在整形過程中並應檢除不合規定之粒料及一切不適宜之雜物。
如粒料含水量超過需要時,則須等待其乾至含恰當水量,始可滾壓。
四、密度試驗:
試驗所得之壓實密度不得小於AASHTO改良壓實試驗(錘重一○磅、錘落高度十八吋,層數五層)下最大密度之九五%。
級配碎石面層或底層工程施工說明書
一、說 明:
本說明書係指人工方法拌和之土壤粉料,按照圖樣所示之路線、坡度及橫面,舖築於已整理滾壓之底層基層或路基上。
二、材 料:
所用材料,應符合下表任何一種之級配規定(ABCD級適用於底層,CDEF適用於面層)。
AASHTO-M147-55
A
B
C
D
E
F
2"
100
100
-
-
-
-
1"
-
75-95
100
100
100
100
3/8"
30-65
40-75
50-85
60-100
-
-
#4
25-55
30-60
35-65
50-85
55-100
70-100
#10
15-40
20-45
20-50
40-70
40-100
55-100
#40
8-20
15-30
15-30
25-45
20-50
30-70
#200
2-8
5-20
2-15
5-20
6-20
8-25
(一)粗粒料:
(停留於四號篩上)為堅韌之石屑或碎石,用洛杉磯試驗法試驗下,其磨損率不得大於五○,細粒料(通過四號篩)為砂及通過二○○號篩之細粒土壤。
(二)通過二○○號篩之材料數量,須在通過四○號篩之三分之二以下,通過四○號篩之材料,其液限(LiquildLimit)不得大於二五,塑性指數(PlasticityIndcx)不得大於六。
(三)粒料中不得含植物質塊狀,或其他不適宜之雜質。
(四)粒料須先送樣品,經檢驗合格後,方得運入工地,運入工地粒料,經查驗仍有未合規定者,應即予改善,否則廢棄不用。
三、施工方法:
(一)舖撒材料:
舖料應視實際情形,用下列之任何一法:
1.粒料之級配已符合規定者,或粒料已在取料處按需要之級配混合,無須再在工地混合者於已整理滾壓之底層(基層或路基)上,將粒料按工地工程司之指示,分層均勻撒佈,以達需要之厚度。
每層之最大壓實厚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分,最小壓實厚度,應以所用粒料之最大尺寸,不超出壓實厚度之四分之三為準。
2.粒料之級配未符合規定,須將數種材料在工地混合者,將各種材料,按配合成份,先後撒佈於已整理之底層(基層或路基)上,細小材料,應舖於較大材料之上,撒佈厚度如1.項辦理。
(二)拌 和:
須在工地工程司指示下,加洒適量之水,(惟人工拌和時,在粒料乾拌均勻以前,不得洒水)洒水必須用水車或噴水壼,以期達到最大壓實密度之恰當水量,拌和方法,由工地工程司指定下列任何一法為之。
1.路拌機拌合法:
粒料按照一、項
(一)款之規定撒舖後,始可用路拌機予以拌合,如路拌機之拌合深度不及十公分時,則其每層撒舖厚度應予減少至路拌機能拌合之深度。
2.平路機拌合法:
用平路機將材料由路中翻至路側,再由路側翻至路中,如是往返拌和,直至均勻。
所用平路機之軸距(WheelBage)不得小於四‧五公尺,重量不得小於三公噸,刮刀長度不得短於三公尺。
3.人工拌和法:
用鏟或其他工具以人工方法拌和之,即使材料之天然級配已符規定,亦仍須加以拌合。
(三)整 形:
粒料拌勻後,依工程司指示之厚度,照規定之路拱形狀,將其攤平前得將底層(基層或路層)灑水,以得一適宜之濕度。
(四)滾 壓:
整形以後,立即用十噸以上三輪壓路機,或其他適當機具滾壓,滾壓應由路邊開始,然後逐漸移向路中達之處,應用夯夯實,如用人工夯,則夯之重量,不得少於二二點五公斤,夯頭面積不得大於六三○平方公分。
滾壓後如仍有不平之處,應把鬆後另行加舖,或除去粒料再滾壓,以使路面平整。
最後一次滾壓完竣後,須用平路機刮平(或用人工修平),再加滾壓,刮平及滾壓須相繼進行,直至全部壓實,並符合規定斷面為止、其公差不得超過一公分,刮平及滾壓時,得視實際需要的酌量灑水。
壓實後之各層次,如築其後一層時,其表面須具適當之潤濕程度,否則應酌量灑水,使表面潤濕;在整形工作過程中,並應檢附不合規定之粒料,及一切不適宜之雜物。
(五)面層或底層完成後須經常施行刮修、清掃、灑水、滾壓及其他合宜之養護工作,以保持平整堅實,直至驗收或加舖瀝青面層時為止。
四、密度試驗:
試驗所得之壓實密度,不得小於AASHTO改良壓實試驗(錘重一○磅,錘落高度十八吋,層數五層)下最大密度之九五%。
瀝青透層施工說明書
一、說 明:
瀝青透層係用油溶瀝青材料,按照本說明書及設計圖之規定,均勻澆舖於已整理滾壓合格之機軋級配基層上,以備其上舖築IV-C類密級配瀝青混凝土。
二、材 料:
瀝青透層所用瀝青材料係快乾塗料柏油MC-70。
三、施工要求:
(一)瀝青透層之澆舖,須在天晴風和之日(室外蔭蔽處氣溫在攝氏十五度以上)及欲噴透層之基層乾燥或略有潮濕時行之。
惟若基層過份乾燥而呈現灰沙時,則應酌予灑水,以使其略呈潮濕。
(二)澆舖透層時,原有基層如有洞穴或沈陷不平之處,應先行修補平整,並滾壓堅實;表面上所有浮鬆塵土及其他雜物應以清潔機或竹帚清潔潔淨。
基層面之壓實度應達到依照AASHTOT-180及T-224試驗所求得最大乾密度之一○○%以上。
(三)基層整理滾壓完妥後,即用壓力播油車或手壓噴油機均勻澆噴瀝青材料,其用量約為每平方公尺○‧九─一‧四公升,依工地工程司指示辦理之。
瀝青材料之澆噴得視基層之實際緊密情形,一次或分多次行之,以防油料溢流路側。
如某處澆油數量不足時,應用適當方法補足之。
(四)油溶瀝青材料加熱時,無論在機內或機外,均須特別注意。
另行設灶加熱者,其地點應選擇空曠處所且附近無建築物之處。
至於該項瀝青材料之儲放,應與加熱地點有相當間隔,隨用隨搬,以免引起火災。
(五)噴舖透層材料前,鄰近結構物,如橋樑、涵洞、緣石、欄杆、護欄等,須預予適當掩蓋,以防被瀝青材料濺污。
(六)透層澆舖後,至少在二十四小時內應絕對禁止任何車輛及人畜往來,使透層材料得充份滲入基層。
在開放交通前,如仍有多餘油漬浮於表面,又因情況特殊而急於通車時,則必須自費加舖通過四號篩而潔淨經工程司認可之砂料一薄層,以能吸收多餘油料而免沾車輛致被掀起為度。
並在舖築瀝青混凝土層前應經常養護,以防損壞。
瀝青粘層施工說明書
一、說 明:
瀝青粘層,按照本說明書,設計圖之規定及工程司之指示,均勻澆噴於密級配瀝青混凝土之各層面上,以備加舖瀝青混土面層。
二、材 料:
粘層所用瀝青材料係為特快乾塗料柏油RC-70。
三、施工要求:
(一)瀝青粘層之澆噴,須在天晴風和之日,室外蔭蔽處氣溫在攝氏十五度以上,原有路面充份乾燥時於日間行之。
(二)粘層噴澆前,原有路面如有洞穴、裂縫,應先行修補平整,所有表面一切浮鬆塵土及其他不適宜雜物,應以清掃機或竹帚清掃潔淨。
(三)原有路面清掃潔淨後,即用壓力播油車或手壓噴油機均勻澆噴瀝青材料,其用量除設計圖上另有規定外,每平方公尺○‧一五─○‧四五公升,於現場試噴後決定之。
(四)粘層施工時間必須恰當,瀝青面層之加舖,必須於粘層乾固後行之,否則粘層將發生潤滑作用,但粘層之澆噴時間亦不宜過早,以免瀝青面層施工時,粘層已被塵土所掩蓋而失去粘性。
(五)粘層澆噴施工中應禁止車輛及人畜通行,並應有適當時間養治,俟粘層瀝青材料不被車輛粘起時,方可續舖瀝青混凝土。
瀝青混凝土面層施工說明書
一、說 明:
(一)瀝青混凝土面層係以加熱之粗粒料、細粒料、瀝青膠泥及乾燥之填縫料,按規定比例均勻拌和後,依照本說明書及工程圖樣所示之路線、坡度及斷面尺寸,分一層或多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