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第14章船舶避碰与碰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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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第14章船舶避碰与碰撞

第十四章船舶避碰与碰撞

§14—1航行常识

一、沿岸航行

1.沿岸航行的特点

(1)用于定位导航的物标较多

(2)航海资料一般比较齐全

(3)航线附近的危险物、障碍物较多

(4)水深有时较浅,水流复杂

(5)交通有时拥挤,遇有紧迫局面时,回旋余地比较小

(6)可能出现船吸、岸推和岸吸

a.船吸

两船间流体被压缩,流速增加,船两侧动压不等,产生船吸

船首、船尾附近水中有一增压区,船中部附近有一减压区。

在两

船间产生吸力和推力。

 

b.岸推和岸吸

不产生船吸的安全距离:

>(L+f)tgα

L被追越船长;f一般取0.5L;α约为20°

有的情况下可达300米以上。

2.沿岸航线的选定

(1)尽可能采用推荐航线

(2)离岸距离

能见度良好:

>2海里

能见度不良(夜间航行):

>10海里

(3)警戒线

大船:

以20m等深线为警戒线

小船:

以10m等深线为警戒线

避开船舶的交会点,尽可能避开渔船作业区

(4)定距绕航

 

二、狭水道航行

狭水道:

港口、海峡、江河;岛礁区以及运河等

航行特点:

(1)有的航段狭窄、弯曲没有足够的回旋余地

(2)水深有限

(3)江河入海口处,往往有浅滩,水深经常改变

(4)有些地方受潮流、潮差影响均较显著

船舶必须根据本船吃水,结合潮时潮高掌握通航时间。

(5)船只密集。

有超大型船通过的狭水道,要注意大船预告。

"海洋石油981”出航,吃水8.2米,平台宽40.24米,加上两侧拖带拖轮,总宽度达到78.68米,在“海洋石油981”钻井平台出口时,长江口北槽航道临时交通管制实施单程通航。

 

三、过浅滩的航行

江河入海口航道上,往往有拦江沙滩

1.浅水的作用

(1)使阻力增大、船速降低、舵效减低

阻力来自海底的摩擦力

(2)使吃水增加,造成航行和操纵上的困难。

船底至海底的水层厚度变小→水流加快→水压降低→吃水增大

2.大船通过注意事项

(1)有的需要候潮

(2)要求首尾吃水正平,并防止横倾

3.最小安全水深计算

(1)出发港吃水

(2)咸淡水差

海水→咸淡水→淡水,吃水增大

(3)快速船尾下坐量

指船舶航行相对其停泊时吃水的变化,与船舶长度、船体线型和船速有关。

(4)横倾增加吃水

 

(5)油水消耗减少吃水

油水消耗减少吃水(cm)=每天消耗量×航行天数÷每厘米吃水吨

(6)半波高

过浅滩遇有波浪时,有必要考虑半波高,以免蹲底。

(7)保留水深:

0.1~0.5m

最小安全水深=吃水(出发港)+咸淡水差十快速尾下坐+横倾增加吃水十半波高十保留水深—油水消耗减少吃水

四、雾中航行

能见度不良:

能见距离<4km;天气:

雾、下雪、降雨、露等

1.进入雾区的准备工作

(1)准确测定船位

(2)采取安全航速和施放雾号

(3)变自动操舵为人工操舵

(4)开启雷达,并派出必要的了望人员

(5)通知机舱备车

(6)及时报告船长;

2.开始雾航后的航行

(1)调整离岸距离

(2)施放雾号

①机动船在航一长声(4~6秒),间隔2min

②失控船舶、操纵能力受限船舶:

一长声继以二短声(1秒),间隔2min

③被拖船的最后一艘:

一长声继以三短声,在拖轮鸣放声号之后立即鸣放。

间隔,2分钟

④锚泊中的船舶:

急敲号钟约5秒钟,间隔不超过1分钟

⑤长度为100米或100米以上的船舶

应在船的前部敲打号钟,在紧接钟声之后,在船的后部急敲锣约5秒钟。

6长度小于12米的船舶

可以以每次不超过2分钟的间隔鸣放他种有效的声号。

⑦引航船引航

鸣放由四短声组成的识别声号

(3)航行方法

①逐点航法

根据航速和两物标间的距离,预算到达下一个物标的时间。

优点:

可以不断地控制和缩小推算误差;

缺点:

必须故意接近物标,能见度极差时危险性较大。

②进出港航法

出港:

尽可能取得最后的准确船位,作为推算的起始点。

如果出港后是驶向宽阔的海面,则不必为求得准确船位,而冒故意接近物标的危险。

进港:

进港前一定要有准确的船位。

③不宜频繁改向变速。

④尽量掌握实际能见距离

§14-2海上避碰(交通)规则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1977.7.15生效。

我国于1980.1.7正式加入,对非机动船做了保留

一、了望规则

1.了望手段

视觉、听觉、雷达及无线电话等

了望人员应当报告他所见到的任何号灯、船舶或大型漂浮物体,以及在能见度不良时,报告他所听到的任何雾号。

2.了望要求

(1)了望和操舵不能同时兼任

(2)全方位了望

正横前方是了望的重点,但是也要考虑到正横和正横后方的来船。

了望时态度要认真,全神贯注地注视船舶周围情况,打开门窗倾听他船的雾号。

(3)不间断了望

值班驾驶员只有在确信周围环境许可的情况下,才能短暂地履行测画船位等其它航行值班职责。

(4)使用船舶雷达了望应考虑的问题

a.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

不能过分地信赖雷达

b.雷达距离标尺引起的限制

远距离标尺:

发现物标早,物标清晰度差,小物标显示不明显,对他船动态判断误差大;

近距离标尺:

可增强物标的清晰度和分辨能力,但不能及早发现远处物标,不能对环境全面了解。

应根据情况交替使用远近距离扫描,对备有两部雷达的船舶亦可同时选用不同距离扫描。

不可盲目地依赖雷达,反而忽视目视了望。

雾航时可安排专人负责雷达观测和绘算。

c.海况、天气和其他干扰源对雷达探测的影响

海浪回波能淹没近距离物标的回波。

雨雪天气可以使雷达波散射,从而降低作用距离,严重时雷达荧光屏上的白茫茫一片,将物标回波完全淹没,

d.小船、浮冰和其他漂浮物有探测不到的可能性

小船,特别是木制和纤维制的小船,对雷达波反射能力很弱,有时在近距离也很难发现。

在公海上不满100总吨的船舶应装备雷达反射器。

e.探测到的回波多时难以分辨

雷达荧光屏上显示的船舶回波越多,判断碰撞危险和估计避让操纵行动的效果就越困难。

(5)背景亮光对了望的影响

环境背景较亮会减低灯光的照距,影响了望。

以照距6海里的灯桩或桅灯为例,居民所用的较弱灯光影响,可使照射距离下降到2.5海里

(6)了望情况判断

①波浪突然减弱:

可能已接近上风的海岸或浅水区;

②风浪突然增大:

上风沿岸可能有大的湾口;

③风突然变小:

船可能已很接近高陡岸边;

④海水变得混浊:

可能己接近泥底海岸或河口

⑤发现漂浮物:

可能接近海岸;

⑥海面发现渔具、垃圾和油迹:

表明附近有船只;

7发现大量海鸟海兽,表明已接近陆地或冰山。

二、安全航速规则

“安全”一词是相对而言的,要求每一艘船在各个特定环境中能以一个可以被合理地认为是安全的速度行驶。

(l)能见度情况

在听到雾号显示在本船的正横之前,或者与正横以前的他船不能避免紧迫局面时,应将航速减到能维持其航向的最小速度。

(2)通航密度

通航密度较大的水域,应考虑将航速降低

在通航分道上,航速不易太低,各船的航向都大致相同,若航速减得很低,反而会造成本船经常被他船在很近横距内追越的局面。

(3)船舶操纵性能

操纵性能差:

船速应低

船舶冲程:

一般来说,一艘船舶从全速前进改用全速倒车至船舶停住的淌航距离是船长的8~12倍;

万吨轮的全速满舵旋回进距约是船长的4倍,船舶吨位增大这些数据也随着增大。

(4)空载遇横风、重载遇横流航行,航速不易太慢

如航速太慢反而难以控制本船的航向和船位。

(5)在顺流、湍流时,船的舵效下降.

(6)与他船会让,可短暂增速以增加舵效。

(7)刮大风会让时,船速不易太快

风声可能淹没他船的声号,如果船速太快,两船会让时因听不清他船操纵声号而产生紧迫局面。

(8)狭、浅水道中航行,应减低船速

 

三、在航道航行规则

1.尽量靠右行驶

2.避免在狭水道内锚泊

3.船舶应在端部驶入或驶出通航分道

 

4.尽可能以小的角度驶入或驶出

5.可直角穿越通航分道//////

直角穿越:

船首向与分道总流向的交角

特殊情况:

允许以明显大于或小于90°的角度穿越

帆船穿越:

允许因风向关系达不到直角穿越的穿越。

 

四、追越规则

1.追越局面构成条件

1一船来自他船的正横后大于22.5°的某一方向上

②两船航向相交

③正在赶上他船

④两船相距2~3海里,在夜间只看到他船尾灯,看不到其舷灯。

图中:

B与A:

追越

C与A:

交叉相遇

D与A:

D出阴影后

不变向,无危险;

右转,交叉相遇

2.追越局面的特点

(l)两船避让关系明确:

被追越船保向保速,追越船让路

(2)追越船采取让路行动方便

Ø追越船对是否进行追越或何时进行追越掌握着主动权;

Ø两者相对运动速度较小,追越船采取避让行动方便且容易;

Ø被追越船在船头方向,可很容易地监视对方船;

Ø被追越船所处的地位是很不利的,对整个行动缺乏主动权.

(3)两船船体间易产生相互作用。

两船间的横距应大于两船船长之和,避免船吸

 

3.追越规定

1

追越时让路行动要早、大、宽、清

②保持两船以较大的横距驶过

③用声号表明追越意图,使被追越船放心

④受限水域追越,选择合适时机进行

要充分考虑本船和对方船的周围环境,如可用水域范围、危险物、碍航物的存在、周围船舶情况及水域的地理环境,选择合适的时机进行。

4.在狭水道内的追越规则

需被追越船配合,追越船应鸣放相应的追越声号。

△被追越船如同意,则鸣放同意声号,并减速、让路

△如不同意:

则鸣放至少5短声笛号

△被追越船不回答:

为默许追越,发生碰撞,承担一定责任。

追越意图可用电话联系,但追越声号是最具有法律效力的。

 

五、对遇规则

1.对遇局面

1对方船出现在本船船首方向

②对方船的船首方向与本船的船首方向接近相反

即:

两船的航向相反或接近相反

在夜间看见他船的前后桅灯成直线或接近直线,看见两盏舷灯

③相遇有构成碰撞的危险性

2.避让关系

(1)各向右转向,从他船左舷驶过

无直航船与让路船之分,都是采取避让行动的船,主要因为:

①无法确定谁是让路船,谁是直航船。

②两船接近速度快,同时行动对避让有利

③同时右让产生不协调的可能性很小

(2)不能只让一半

行动幅度要大得足以使他船不采取避让行动也能相互安全驶过

六、交叉相遇规则

1.有他船在本船右舷的船舶应给他船让路

2.让路船的行动

(1)避免横越他船的前方

对正横前来的船,让路船必须向右转向避让。

对正横后来的船,大多数情况下也是向右转向。

(2)尽可能及早采取大幅度的行动

(3)让路方法:

车让、舵让、车舵结合避让

舵让应用最为普遍方式,尤其在紧迫局面尚未形成的情况下,船舶间的避让基本上都是单纯舵让。

车让车让主要是指减速、停车及倒车。

在实际避碰中,车让的情况是较少的,但当两船出现紧迫危险时,需要用车来让。

在发生的碰撞事故中,没有用车让的船在法庭上往往容易受到指责。

当两船横交时,采取减速或停车避让的措施效果好

在航向接近相反情况下采取减速停车避让的措施可赢得时间进行判断和采取有利的避碰行动。

3.直航船的避碰行动

(l)必须保向保速

(2)不保向保速的条件

a.该操纵是正当的;

b.该操纵能被对方船知道

(3)采取避让的时机

a.行动不能过早一旦发生碰撞,则有行动过早的过失

b.紧迫局面即将形成时行动

紧迫局面:

是指单凭一船的避让行动不能导致两船在安全距离上驶过的情况.

c.应避免向左转向

直航船的行动

(4)避让是非强制性的

其目的是给直航船及早行动的权力,从而改变了直航船死守保向保速而遭让路船碰撞的被动局面。

 

4.追越后交叉相遇

a.两船间距离较小

上图:

追越船让路

 

b.两船间距离较大

下图:

被追越船让路

 

七、避碰规则

1.采取避碰行动的距离(及早)

开阔水域,能见度不良,正横前的来船:

4~8海里

正横后来船:

3海里左右

能见度好、交叉和对遇局面:

3~6海里;

追越局面:

2~3海里

2.转向和(或)变速幅度要大,≮30°(大幅度)

相对运动中,观测值小于他船航向实际变化值,若航速比近似等于l,则观测值约为变化值的1/2

3.避免对航向和(或)航速作一连串的小变动

如果被观测船的相对运动线变化量小于10°,则在短时间内不太可能观测到他船的航向变化。

4.在最近会遇距离上驶过

最近会遇距离:

海上:

能见度不良,用雷达避碰,2海里;

能见度较好,1海里

两船船速都很慢:

小于一个船长也可

5.减速和停船

可争取时间,碰撞不可避免时,可减轻两船损伤的程度。

八、避碰背离规则

如果一船能清楚地意识到继续遵守《规则》就将导致碰撞,而背离《规则》就可以避免碰撞,则他就可以背离《规则》,也必须背离《规则》。

1.采用背离《规则》的条件

(l)危险是确定存在的

如果一船仅仅是由于担心对方船不遵守《规则》而自己背离《规则》,这种背离是不符合规定的。

(2)危险必须是紧迫的

当船舶面临着非常危险的境地,就需要刻不容缓地采取行动,即使是与《规则》相反的行动也应采取,以避免碰撞。

(3)背离是合理的

不背离反而不利于避免碰撞或者损失更为严重。

2.采用背离《规则》的常见情况

(1)极端情况若两艘船相互驶近到除非两船都采取避碰行为,否则碰撞不可避免;若一船遵守《规则》将会导致碰撞。

(2)自然条件阻碍遵守《规则》

一船右舷有浅滩、暗礁等障碍物,无法向右转向时。

(3)多船会遇并构成碰撞危险

例如,一船若遵守《规则》给另一船让路,同时须遵守《规则》对第三船保向保速。

这时她则应大幅度向右转向或减速、停车。

 

(4)《规则》未专门涉及的情况

例如,一倒车船与一正车行驶船发生危险;再例如,一船与左舷驶来的舰队、或护航中的船队发生交叉相遇并存在碰撞危险时等。

(5)两船协议背离《规则》

例如,对遇中的两船以右对右驶过。

再例如,交叉相遇须由直航船给让路船让路等。

两船商定背离规则的注意点:

a.一船提出背离建议对另一船没有约束力

b.未被接受前:

两船都必须遵守《规则》

c.被接受后:

按《规则》规定的两船的权力与义务立即终止,两船都同等地受特殊情况下谨慎驾驶原则的约束。

 

§14-3船舶碰撞

船舶碰撞是指海船与海船或海船与非海船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碰撞,致使有关船舶或船上人身、财产遭受损失。

一、船舶碰撞的法律文献

1.1910年《船舶碰撞公约》

公约全称:

《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2.1952年《民事管辖权公约》

公约全称:

《统一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

3.1952年《刑事管辖权公约》

公约全称:

《统一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章船舶碰撞

二、船舶碰撞种类

1.直接碰撞是指船舶因航行事故或其他意外原因引起船舶的实际碰撞

2.间接碰撞是指船舶之间并没有实际接触碰撞而造成其他船舶、货物和人身的损害。

三、船舶碰撞的责任划分

(1)双方无过失责任碰撞

①不可抗力造成的碰撞

②意外事故造成的碰撞意外事故造成船舶碰撞的原因是不可预见的,如船舶舵机失灵,发电系统故障,船舶机械的潜在缺陷等等。

发生这类事故当事人的举证与不可抗力引起的碰撞举证之责基本相似。

船舶碰撞被确认是意外事故造成的,当事人不负赔偿责任。

③原因不明的碰撞

原因不明是指船舶碰撞原因无法查清。

(2)有过失责任碰撞

①单方过失责任碰撞

这类碰撞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由过失船舶承担。

②双方互有过失责任造成的碰撞

船舶碰撞后,双方所遭受的损失应按过失责任大小的比例划分赔偿责任。

四、船舶碰撞的管辖

1.船舶碰撞纠纷的法律适用

(1)侵权行为地法

由于船舶碰撞引起一国领海或内水的损害,即构成了侵权行为。

为了维护受损国的利益,受损国会以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处理碰撞事故。

(2)法院地法

这种情况常用于调整发生在公海上的碰撞,以受理案件的所在地法院的法律管辖(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船旗国法

适用于管辖悬挂同一国国旗船舶间的碰撞事故

2.我国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

△事故发生在我国港口、内水、领海以及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事故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以外,但受害船舶或加害船舶最初到达港为我国港口;

△因船舶碰撞事故而造成我国公民伤亡或财产损害的。

3.船舶碰撞民事管辖

(1)对碰撞案件有民事管辖权的法院:

△被告经常居住地或营业所在地法院;

△扣船或提供担保地法院;

△碰撞发生地法院.

(2)原告享有对法院的选择权;

(3)公约承认协议管辖和协议仲裁的效力。

4.船舶碰撞刑事管辖

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或涉及船长和船上其他人员的刑事或纪律案件,只能向发生碰撞时其船旗国司法机关提出。

五、船舶碰撞的事故处理

1.处理碰撞的准备工作

(l)通知对方和港口有关情况

碰撞船的船长应立即将各自的船名、国籍、船籍港、起运港、目的港通知对方和港口有关机构。

(2)做好船舶碰撞的现场记录

船舶碰撞后,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碰撞双方应互派船上有关人员登轮进行现场察看船舶、货物或人员受损情况,并作详细记录。

现场记录由双方船长签字。

(3)向对方递交“碰撞事故通知书”

碰撞船的船长应尽快向对方递交“碰撞事故通知书”,通知书的主要内容是包括船舶碰撞的时间、地点、当时的环境及碰撞造成的损坏等等。

(4)船长应立即通知船舶所有人

报告船舶碰撞时间、地点、船舶碰撞部位、损坏情况等等。

同时,船长也应立即通知船舶保险人或船舶代理人等有关方面。

(5)递交海事声明书

船舶碰撞后抵达第一个港口或避难港时,船长应立即向驻外使领馆、船舶代理办事处和当地港口机构递交海事声明书,并附航海日志、车钟记录和轮机日志等有关文件,并取得签证。

(6)准备有关材料

主要材料是:

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电台日志摘要、海事声明、事故报告书、标有原航线和船舶碰撞前的运动图、碰撞部位的照片、海图、船货检验报告、船员名单等等。

2.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单方过失:

过失方按实际损失赔偿对方船舶、货物的损失。

互有过失:

按双方过失程度的比例分担责任大小

损害赔偿款项:

船舶损害,货物损害,船上旅客、船员的伤亡及其它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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