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中小企业授后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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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中小企业授后管理实施细则
(2008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中小企业授后管理工作内容和程序,防范和控制授信风险,保证全辖授后管理的有效实施,提高授后管理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业务业务指引(2008年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业务授后管理办法(2008年版)》等制度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仅适用于经总行批准,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业务指引(2008年版)》实施中小企业业务模式的授信业务,主要包括批发贷款、各类垫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和表外授信等产品。
第二条中小企业授后管理指从银行向借款人实际发放授信起至授信结清或将授信移交授信执行部止各环节进行管理的行为,包括日常维护、预警、资金监控、软回收、信用恢复、资产分类认定、资产组合管理、档案及押品管理。
移交至授信执行部门的清收工作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授后管理范畴,仍按我行原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销售人员、预警人员、软回收人员、信用恢复人员、分类认定审核人员、资产组合人员、档案及押品管理人员以及上述岗位的主管人员应共同参与授后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实施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差别管理原则:
对于不同类型的客户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二)动态管理原则:
根据授信资产分布情况、宏观政策等因素的调整动态调整管理。
(三)专岗管理原则:
应设立专门的预警、信用恢复、软回收等岗位,由专人负责实施监控。
第二章预警
第五条预警工作是授后管理流程的第一步。
通过预警信号的采集、处理和分析,有助于提高银行在客户违约前识别问题客户的能力,并根据问题客户风险严重程度区别对待。
对缺乏履约意愿客户采取果断收回策略。
对虽然存在问题,但在经营上可维持生存并诚信合作的客户,采取快速而主动的信用恢复程序。
中小企业部以预警为起点的一整套授后管理工作,是银行主动管理风险理念的体现。
第六条客户营销团队人员、柜面人员、软回收人员、内控管理人员、预警人员、押品管理人员在客户日常维护、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预警信号均应由预警人员统一处理。
第七条预警检验程序
(一)预警检验程序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步骤。
出现预警信号的客户应进行预警检验,若客户出现违约,预警检验程序应在客户违约45天内完成,对特别情况应按特别处理报经部门风险官批准,并纳入资产组合关于特别处理的比例控制。
(二)初审
1、通过初审工作将产生预警信号的客户从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两个角度初步分类为:
一般预警客户、严重预警客户和待定预警客户。
严重预警客户和待定预警客户应进行复审。
2、预警人员负责完成初审工作。
3、主要过程描述:
(1)系统自动产生预警信号汇总清单。
(2)预警人员负责根据预警信号的严重程度和数量对清单内客户进行识别并判定是否进行核查。
(3)对判定需要进行核查的客户,预警人员应按第九条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核查报告,从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两个角度将客户分为一般预警客户(确定有意愿有能力)、严重预警客户(确定没有意愿,或者确定客户有业务立即恶化风险且会影响还贷能力)和待定预警客户(暂时无法确定)
(4)一般预警客户按第八条第一款执行,严重预警客户和待定预警客户应进行复审。
(三)复审
1、通过复审工作,将严重预警客户和待定预警客户从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两个角度进行分类,并分别对应以下四种策略:
回到正常类、列为关注客户、移交信用恢复、移交授信执行部。
2、由预警人员牵头,授信管理团队主管、客户营销团队主管、信用恢复人员、部门风险官共同完成复审工作。
3、主要过程描述:
(1)对于通过初审确定的严重预警客户和待定预警客户应进行复审。
(2)严重预警客户按第八条第二款执行
(3)待定预警客户按第八条第三款执行
4、经过复审,从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角度将客户分类,并分别对应以下四种策略
(1)保存记录,回到正常,分类认定保持正常类。
(2)逐户制定具体策略,列为关注客户,分类认定归入关注类。
(3)移交信用恢复,分类认定归入次级类。
(4)移交授信执行部,分类认定归入可疑类。
5、对关注客户按第八条第四款执行。
第八条预警客户分类处理策略
(一)一般预警客户的处理
1、若客户没有逾期或其他违约行为的,预警人员经核查后判断客户有意愿也有能力偿还贷款。
预警人员应保留记录后将客户从预警汇总清单中剔除。
2、若该客户是从软回收流程进入汇总预警清单,预警人员经核查后判断客户有意愿也有能力还款,客户的违约只是由于暂时的周转困难所致,该客户应被列为关注客户,按本条第四款管理。
(二)严重预警客户的处理
1、严重预警客户是指通过前期工作可以确定没有履约意愿的客户,或者确定客户有业务立即恶化的风险,而且会影响其偿还贷款的能力,需要立即采取行动的客户。
2、对于严重预警名单内客户,由预警人员牵头,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召集授信管理团队主管、客户营销团队主管、信用恢复人员共同研究对该客户的对策,或列为关注客户、或移交信用恢复或移交授信执行部。
如果决定移交授信执行部,须报部门风险官审批,并经部门总经理核准。
(三)待定预警客户的处理
1、待定预警客户是指通过前期工作暂时无法对客户是否有业务恶化的风险,是否会影响其偿还贷款的能力做出判断,需要进一步调查了解的客户。
2、对于待定预警名单内客户,预警人员应在授信管理团队主管指导下按第九条进行现场核查,授信管理团队主管可参与现场核查。
3、授信管理团队主管与预警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待定预警客户核查报告。
4、在核查报告形成后3个工作日内由预警人员、客户营销团队主管、授信管理团队主管、信用恢复人员共同讨论决定是否继续留在待定预警、或按一般预警客户处理、或列为关注客户、或移交信用恢复、或移交授信执行部。
如果决定移交授信执行部,须报部门风险官审批,并经部门总经理核准。
(四)关注客户的处理
1、客户营销团队主管和部门风险官应针对关注客户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来有效掌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冻结或缩减中高风险产品额度,增加监控频率,增加担保品等。
所采取的措施须以书面形式列明,并详细列出返回正常或划为信用恢复客户的监控指标和条件。
2、关注客户的信用级别分类应被调整为III类III类客户定义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小企业授信审批实施细则》。
。
如果客户已批授信总量超过III类可批授信总量上限,可给予三个月的缓冲期。
对于在缓冲期内无法将授信总量调整到位的客户,客户经理应在缓冲期内发起新的授信提案,并按一般审批流程重新报批,对特别情况应按特别处理报部门风险官批准,并纳入资产组合关于特别处理的比例控制。
3、关注客户应归入五级分类“关注类”,对特别情况应按特别处理报经部门风险官批准,并纳入资产组合关于特别处理比例控制的管理。
4、客户经理每月应对关注客户就是否符合返回正常或划为信用恢复客户的指标做出书面判断,并由客户营销团队主管和部门风险官共同决定是否按原计划执行。
第九条核查步骤
(一)检查客户在我行的帐户往来记录(活跃性)。
(二)检查授信额度使用记录,掌握客户授信风险敞口。
(三)检查客户最新信用状况(贷款卡信息)。
(四)获得最近一次担保品评估价值。
预警人员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按第十条、十一条规定实行差别现场核查。
预警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形成核查报告。
第十条预警人员可以委托客户开发(维护)人员对高风险产品额度占用金额较小的客户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现场核查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企业与我行继续合作的意愿。
(二)核实预警信号,并向企业了解出现该信号的原因,以及企业将采取的措施。
(三)了解企业发展情况并获得最新财务预测信息。
(四)检查担保品和所有保证人的情况,评估是否有可能取得其他保证人或担保品。
(五)常规现场检查内容。
第十二条预警人员应将待定预警、关注预警、严重预警类客户产生的预警信息和处理结果及时抄送授信审批团队,同时每月撰写书面预警报告,报备总行公司业务部、分行风险管理部。
预警月报应至少包含以下方面内容:
(一)辖内中小企业授信业务预警的情况以及变化趋势。
(二)辖内中小企业授信业务预警信息的风险控制建议措施。
(三)辖内中小企业授信业务预警工作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四)分析预警指标设立的有效性和敏感性,并提出调整建议。
第三章信贷资金监管
第十三条中小企业业务部授后管理应加强对授信资金流向的监控,防止授信资金流入股市、股权投资及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禁止或限制的行业、项目和产品,有效保障授信资金用途的合规性和授信资产的安全性。
第十四条信贷资金监管要求
(一)客户经理应了解企业授信的真实用途和主要支付对象,同时向客户明确在使用贷款需向我行提供“划款凭证,购货合同和发票”。
客户应出具书面承诺,在用款后一周内提供划款凭证,购货合同和发票应在贷款到期前一定时间内提交。
(二)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相应的资料直接交至于信贷工厂的放款审核人员,放款审核人员获得资料后应认真审查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对于与授信申请不符的用款客户,应及时通知客户经理和预警人员,并要求客户经理提示客户进行改正。
对于客户资金使用异常情况,应暂停继续发放授信,及时采取各类补救措施,必要时提前收回授信。
(三)放款人员在每次放款后都应跟踪客户资料的完备性。
若有关资料在约定期限内未能补齐,放款人员应书面通知客户经理,催办其在规定期限内补齐,资料超过规定期限未补齐,应书面通知客户经理和客户营销团队主管。
(四)客户经理应主动配合做好资料的催缴工作,客户营销团队主管也应督促客户经理做好资料的搜集工作。
第十五条国际结算部、支行柜面及资金部等产品操作部门应认真审核交易的真实交易背景,确保产品的实际用途和申请用途保持一致,具体提供资料按各现行各产品规定操作。
第四章软回收
第十六条软回收是当授信客户出现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发生银行垫款等违约情况时,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采取电话催收和书面催收方式,敦促客户迅速履约。
通过软回收,可以增加了解客户实际情况的途径,有利于银行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帮助客户解决问题,从而保护银行的利益。
第十七条电话催收工作由专职软回收人员负责,上门催收、实地调查等其他工作由其他岗位人员负责。
第十八条客户出现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发生银行垫款等违约情况,软回收人员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一次电话催收程序,并发出书面催收函。
发送催收函相关操作要求按我行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软回收人员应对客户是否有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进行判断,并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处理。
第二十条软回收工作流程
(一)当客户出现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发生银行垫款等违约情况时,软回收工作启动。
(二)软回收人员电话通知客户逾期状况并要求客户限期履约。
同时软回收人员负责投递第一次书面催收函。
(三)软回收人员根据客户对逾期原因的解释判断客户是否具有意愿,并要求客户提供可以核实的明确履约来源和明确的履约日期。
(四)软回收人员电话核实履约来源。
(五)如果客户具备履约意愿且履约能力已被核实。
在第一次电话催收情况下,软回收人员可以接受客户在5个工作日内履约的承诺;在第二次电话催收情况下,软回收人员可以接受客户在2个工作日内履约的承诺。
若客户无法承诺在本款要求时限内履约但承诺时间在违约发生起30天内,软回收人员应向授信管理团队主管申请特别处理。
由授信管理团队主管判断是否可以接受或认定为软回收失败,对于认定为软回收失败的情况,按第二十一条处理。
(六)如果软回收人员对客户的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无法判断,则由授信管理团队主管根据软回收人员的初判结合自身经验,复判后转至预警、信用恢复或授信执行部,对于转至授信执行部的项目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