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卷四考试试题四十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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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卷四考试试题四十九

司法(卷四)考试试题(四十九)

、一(共案例分析问答题小题,25共分)50.0

第1题

  案情:

村民李甲在耕田时拣到一头牛,并牵回家饲养,同时等待牛的主人来认领。

事隔一年,仍未有人来认牛,李甲要搬到县城里居住,经人介绍,李甲将牛在县交易所以市场价格卖给•了邻村的王乙,但卖牛时李甲并未说明牛是他人的。

几天后,牛的主人赵丙来找王乙认领牛。

  问题:

李甲饲养牛的过程中,李甲与赵丙之间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与解析]

二者之间构成无因管理关系。

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本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其管理他人事务完全是为了他人的利益,无因管理的成立有几个要件需要明确:

管理他人的事务;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无法律上的原因,即管理人对于事务的管理不负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本题中,李甲拣到牛并牵回饲养,并等待牛的主人认领,满足了无因管理成立的构成要件。

第2题

如果在李甲饲养过程中,牛脱逃,但李甲已采取了足够的防护措施,李甲是否应对牛的脱逃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为什么?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与解析]

无因管理中,管理人负有的义务有:

对他人事务的适当管理,在主观上,管理人应当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应依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管理意思进行管理;在客观上应按有利于本人的方式管理事务,未尽此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另外管理人还有通知、报告、结算等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人的赔偿义务通常只负重大过失赔偿责任,属于一般过失应免除或减轻管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题中,管理人已经尽到足够的注意,对与牛的脱逃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3题

如果李甲拣到牛后故意隐瞒信息,意在占有,与赵丙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与解析]

二者构成不当得利关系。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利益。

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有: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致他人受损失;取得之利益与所受之损失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本题中,李甲拣到牛故意隐瞒信息,意在占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使他人受损并取得利益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第4题

在第3题的情况下,如赵丙来要牛,李甲不给,则李甲与赵丙之间产生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与解析]

二者之间由不当得利转化为侵权关系。

不当得利成立以后,就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关系,利益取得人负有返还利益之债务,但在返还利益的范围上因利益取得人的善意恶意而不同。

善意利益取得人仅负现存利益的返还义务,而恶意受益人则负返还所有利益的义务。

如果受益人拒不返还应当返还的利益,就侵害了受害人的权利,就成立了侵权行为。

第5题

本案中,王乙能否取得牛的所有权?

为什么?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与解析]

原物(只限于动产)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道占有人为无权转让原物的占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原物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情况,本着既要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第一,如果第三人是无偿地从无权转让该项财产的占有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第三人如果是有偿并善意地从占有人处取得财产,要区分占有人的占有是否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

如果占有人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例如,是所有人或其他有权占有人遗失的、被盗的,占有人非法转让,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返还,这里有一个例外:

第三人如果是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即使是盗赃、遗失物,所有人也无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

而如果占有人的占有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占有人擅自非法转让,这时善意第三人取得原物的所有权,原所有人无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

本题中,应当是转让人的占有不是基于原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但是转让行为发生在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善意第三人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此物,那么善意第三人应当取得原物的所有权,原所有人无权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

即,王乙在主观善意的情况下,经支付相应对价,能取得对该牛的所有权。

第6题

如果李甲卖牛时向王乙说明牛是拣到的,但王乙仍支付相当价款,赵丙能否向王乙要求取回牛?

为什么?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与解析]

如果李甲在出卖时表明该物品不是其所有,其无权出卖,王乙就不是善意第三人了,不能成立善意取得,王乙也就不能依此取得所有权,那么所有权人赵丙就有权向王乙请求返还原物。

第7题

  案情:

江苏省宇通电器公司决定临时购进一批冷轧卷板,该公司于是同时向邻市的天源轧钢厂和华东轧钢厂分别发函,函件中称:

“我厂现急需50吨冷轧卷板,如贵厂有现货,且价格在每吨2000元左右,请在接到函件后一星期内发货,货到付款。

运费由货方自行承担。

  天源轧钢厂在接到函件的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2400元发货50吨,并在第三天发货50吨至该公司,该公司随即验收并接收了货物。

在接收货物后,该公司于是再次发函至华东轧钢厂,函中称:

“因我公司已于别处购得冷轧卷板,原要约撤销,请予谅解。

”其时,华东轧钢厂已积极准备好货源,并将50吨冷轧卷板装车准备第二天运往该公司。

华东轧钢厂遂和该公司进行交涉,然该公司以要约已撤销为由拒绝再接受这批货物,华东轧钢厂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依法处理。

  问题:

华东轧钢厂和江苏省宇通电器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与解析]

华东轧钢厂与宇通公司之间不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本案中江苏省宇通电器公司在发给华东轧钢厂的函电中明确规定了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等事项,应认为符合内容确定的条件,而且从函件中可以看出,一经华东轧钢厂承诺,该公司即受其意思表示约束。

所以该函件已构成有效的要约,在要约有效期内,该公司应受其要约的约束,由于函件要求受要约人在一星期内发货,所以可以认为华东轧钢厂在接到函件后一星期内发货即为承诺。

但是在本案中,江苏省宇通公司撤销要约,发生纠纷时华东轧钢厂尚未发货,因而二者之间不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第8题

宇通公司对要约的撤销是否有效?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与解析]

宇通公司对华东轧钢厂的要约的撤销是无效的。

  宇通电器公司的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即一星期内,根据《合同法》第19条规定,这种要约是不得撤销的,因此该公司第二封函件虽然是在华东轧钢厂承诺之前到达的,但属于不得撤销的要约,因此其撤销是无效的。

第9题

华东轧钢厂能否请求宇通公司支付违约金?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与解析]

华东轧钢厂不可以请求宇通公司支付违约金,但可以请求其赔偿因其无效撤销要约的行为给华东轧钢厂所造成的损失。

  由于二者之间不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因而亦没有违约金责任的问题,但是如果宇通公司无效的撤销行为给华东轧钢厂造成了损失,则华东轧钢厂可请求赔偿。

第10题

天源轧钢厂的发货行为如何定性?

他与宇通公司的合同何时成立?

合同内容如何确定?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与解析]

天源轧钢厂的发货行为是反要约行为,天源轧钢厂与宇通公司之间的合同在后者接收货物时成立,合同以天源轧钢厂的反要约内容为准,即价款按每吨2400元,其余内容与宇通公司所发第广封函件内容相同。

第11题

假设天源轧钢厂在回信中表示愿以2050元每吨的价格发货并于其后发货50吨至江苏省宇通公司,且该公司接受了这批货物,则问该发货行为如何定性?

二者之间的合同何时成立?

合同内容如何确定?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与解析]

天源轧钢厂发货行为即为承诺行为,二者之间的合同在发货时成立,合同内容除价款按每吨2050元之外,其余内容与宇通公司所发第一封函件内容相同。

第12题

  案情:

日本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在履行一份涉外经济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经协商未能解决。

甲公司按照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申请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同时向乙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乙公司则反请求甲公司产品质量不合格,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后双方约定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此案,但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就合适人选达成一致意见,仲裁委员会主任便从仲裁员名单中指定了一名仲裁员处理此案,最终以不公开的方式将此案审结。

乙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执行裁决;对此乙公司以没有得到指定的仲裁员、要求公开审理而未得到满足为由,请求法院不执行仲裁裁决。

  问题:

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在程序上是否正确?

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与解析]

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不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的有关规定,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一般是先向涉外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然后由涉外仲裁委员会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因此,甲公司应当先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申请财产保全,然后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提交乙公司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第13题

乙公司的反诉请求应当在何时提出?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与解析]

乙公司的反请求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即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日内提出反请求。

见新修订《贸仲规则》第13条。

第14题

乙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能起诉,应向什么法院起诉?

如不能起诉,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与解析]

乙公司若不服仲裁裁决的话,它也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并且新修订的《贸仲规则》第43条第(八)项也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因此,乙公司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15题

甲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向哪个法院提出?

为什么?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与解析]

甲公司应该向乙公司的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9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因此,甲公司应向乙公司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16题

乙公司提请法院不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是否成立?

为什么?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与解析]

乙公司提请法院不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根据《仲裁法》第31、32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并且新修订的《贸仲规则》第22条第一项规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各自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5天内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当事人未在上述期限内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因此,本案中,在规定时间内甲公司和乙公司未能就合适人选达成一致意见,仲裁委员会主任有权从仲裁员名单中指定一名仲裁员处理此案,乙公司以此为由不执行仲裁裁决显然是不成立的。

另外,仲裁审理案件是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的。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并没有达成公开仲裁的协议,因此仲裁庭未公开审理此案并不存在程序上的错误,乙公司以此为由不执行仲裁裁决错误。

第17题

  案情:

某县公安局警察丁英、李民经过预谋于2004年3月初,找到经常在所辖地区卖淫的妇女吴华,3人合谋,由吴华勾引嫖客,丁英、李民抓嫖客“罚款”,得款均分。

尔后,丁英、李民于4月中旬为吴华租赁了两间门面房。

此后吴华即往自己住处勾引嫖客,由丁英的侄子丁恩(在逃)向丁英、李民2人报信,丁英、李民2人身着警服在吴华的住处抓嫖客。

至2005年1月26日,丁英、李民以警察身份抓获朱某、李某等24名嫖客,共“罚款”54300元,丁恩分得4000元,余款3人平分。

案发后,从丁英处追缴7200元,从李民处追缴6487元。

  请问:

丁英、李民以色情为诱饵索取、敲诈他人钱财,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与解析]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在威胁的内容方面,前者的威胁内容广泛,可以是以暴力相威胁,也可以是以揭发隐私、毁坏财物、阻止正当权利的行使,不让对方实现某种正当要求等等相威胁,后者威胁的内容只限于暴力。

从威胁的方式看,前者可以是面对被害人也可以是不面对被害人实施,即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威胁,而后者只能是由犯罪分子当场当面向被害人直接口头实施,少数情况下以行动实施。

从非法取得财物的时间上看,前者可以是当场取得,也可以是限定在若干时日以内取得,后者只能是当场当时取得。

从要求取得的内容方面看,前者主要是财物,也可包括一些财产性利益(如提供劳务等),后者只能是财物,且只能是动产。

  据此,丁英、李民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不构成抢劫罪。

嫖客交出财物确由于受到胁迫,但这种胁迫的内容是非暴力的,是揭发隐私,进行行政拘留等内容,而不是伤害、杀害等暴力威胁,故不构成抢劫罪。

第18题

丁英、李民安排吴华卖淫,是构成容留卖淫罪还是组织卖淫罪?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与解析]

根据《刑法》第358条规定: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59条还规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以上规定,丁英、李民安排吴华卖淫,构成容留卖淫罪。

而组织卖淫罪是指组织多人集体卖淫,并有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19题

对丁英、李民应如何处罚?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与解析]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

构成牵连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牵连犯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这是构成牵连犯的前提条件。

行为人只有实施了数个行为才有可能构成牵连犯。

如果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无法形成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

(二)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所谓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

也就是说,行为人的数个行为分别表现为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并互相依存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三)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这是牵连犯的法律特征,也是确定牵连犯的标志。

牵连犯具有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是事实上的关系;牵连犯触犯两个以上的罪名,是法律上的关系。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只触犯一个罪名,那就不是牵连犯。

  在刑法理论上,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

也就是说,对牵连犯应当采用吸收的原则,按照数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论处,即在该罪所规定的法定刑范围内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如果刑法和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实行并罚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题中两人容留卖淫与敲诈勒索构成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牵连,其容留卖淫行为是为了敲诈勒索。

而容留卖淫处罚较重,故应对二人处以容留卖淫罪。

第20题

吴华构成何罪?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与解析]

《刑法》第25条规定:

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吴华本人并不构成容留卖淫罪。

应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第21题

本案是否应采取公开审判的方式?

【正确答案】:

[参考答案与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52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根据以上规定,应采取公开审判方式,因其不具有不公开的法定情节。

第22题

  赵某因做买卖无本钱,于1992年8月向王某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借期两年,利息按还款时银行利率计算,到期本利一次付清。

赵某以其有土地使用权的一块商业用地作抵押,但双方并未作抵押登记。

1994年8月,借款期满,王某多次向赵某催要借款,赵某找出种种理由推脱,直到1995年底仍未还款。

1996年3月,王某诉诸法院,要求赵某还款。

法院经开庭审理,1996年5月判决赵某于1996年12月31日前分两次还清欠下王某的借款。

双方均未上诉。

1997年1月,赵某仍未还款。

王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赵某对该块土地的使用权。

  请问:

本案应如何执行?

【正确答案】:

本案的执行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执行的申请和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第220条的规定,债务人赵某不履行生效判决,债权人王某可以在1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2)执行的方式和协助执行。

本案中,执行的是被执行人对土地的使用权,人民法院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同意,可以由物价管理部门对该土地使用权作价,办理土地证变更手续之后直接交由债权人以抵偿债务。

  (3)从强制执行的范围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93条、第294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赵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自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1倍。

  (4)从执行的法律效果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23题

设在执行过程中,土地管理部门经审查发现赵某已将该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张某并作了登记,此时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已设定抵押权的财产,但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所以,本案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赵某的土地使用权后,首先应清偿赵某所欠的张某的债务,王某仅能以剩余的财产来实现债权。

对于王某未得到满足的债权,赵某应当继续履行义务。

债权人王某发现被执行人赵某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24题

设在执行过程中,张某声称已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并出示了抵押合同,但该抵押合同并未在土地管理部门作抵押登记。

此时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本案中,张某虽与被执行人赵某订有书面抵押合同,但并没有进行登记,所以张某的声明既不影响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也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25题

设本案执行完毕后,王某依法开始在该土地上施工建筑。

此时张某声称已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百般阻挠王某施工。

经查,发现张某虽持有该土地的土地证,但赵某的土地证并未注销。

对此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本案中,张某与王某就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首先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土地的使用权加以确认。

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张某对土地有使用权,则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定,对已被执行的财产,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债权人王某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原审人民法院赔偿因其错误执行而给其造成的损害。

  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张某的土地证无效,则王某对土地拥有合法的使用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303条的规定,对张某妨害王某依法施工建筑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妨害,并可以对张某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王某也可以张某为被告另行起诉,要求张某赔偿因其妨害行为而给王某造成的损失。

二、案例分析题(本大题5小题.每题10.0分,共50.0分。

第1题

  案情:

自2000年以来,被告人李甲与其父李乙关系不和,经常吵架。

李甲多次向李乙提出要钱购买摩托车,均被李乙拒绝。

李甲便怀恨在心,产生了杀害李乙的念头。

2001年12月某日,李甲将一支坏了的长管火药枪(长1.5米)和三枚铅弹从李乙房间拿到自己房间。

2002年1月24日,李甲从羊栏镇买回一颗螺丝钉将火药枪修好,然后又买回一包火药,并将一些火药装入枪管。

1月26日晚,李甲叫李乙去看守芒果园,李乙不想去,父子二人因此又发生争吵,李甲遂下决心杀死李乙。

1月27日中午,李甲将一枚铅弹装入火药枪管。

当日晚上1l时许,李甲从家中持火药枪到其父李乙看守芒果园的木屋,持枪朝睡在木屋内床上的李乙开了一枪,李甲将火药枪丢在木屋内,便回家睡觉。

1月28日上午9时许,李甲来到现场,将火药枪摔断丢在木屋内,然后将其堂兄李丙叫到现场,企图制造李乙自杀的假象。

后经过公安机关侦查于2002年1月29日李甲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

现押于××市第一看守所。

××市中级人民检察院以×检×诉(20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犯故意杀人罪,××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现请你对本案写一份刑事判决书。

答题要求:

  1.格式正确,应具备的事项齐全;

  2.请求合法有据,定性准确;

  3.文字通顺简练,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4.题中未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及司法机关的名称、文号等可自行编撰,但不得署应考人员姓名。

【正确答案】:

××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3)×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

××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李甲,男,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省××市人,住×市羊栏镇××村,农民。

因本案于2002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

现押于××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

刘甲,××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中级人民检察院以×检×诉(20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犯故意杀人罪,于200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审理××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甲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甲出庭李持公诉,被告人及其指定辩护人刘甲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自2000年以来,被告人李甲与其父李乙关系不和,经常吵架。

李甲多次向李乙提出要钱购买摩托车,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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