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396033 上传时间:2022-10-09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doc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doc(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doc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2010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规范我行租赁保理业务发展,依照《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租赁保理业务是指出租人将对承租人的应收租金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出租人提供的保理服务,包括融资、账款管理、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 租赁保理业务属我行国内保理业务范畴,根据对出租人是否有追索权,划分为有追索权租赁保理和无追索权租赁保理两类。

第四条 叙做租赁保理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

(二)遵守我行有关授信管理方针、政策,符合我行直接向承租人/出租人发放授信的有关准入和风险控制的规定,对承租人/出租人和担保人的授信遵循统一授信原则,并应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三)符合收益和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有利于提高我行综合收益。

(四)符合资产组合管理要求,有利于我行拓展业务范围,扩大客户基础,增强资产流动性,调整和优化资产结构。

第五条 各分行叙做租赁保理业务,应逐笔报批总行。

第二章 对租赁业务及各当事方的要求

第六条 租赁业务与租赁合同

(一)租赁业务可分为融资租赁、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1]。

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业务。

(二)租赁业务应结构清晰,租赁合同、应收租金债权合法有效。

(三)租赁合同应规定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租赁方式、维修保养责任的承担等基本事项。

(四)租赁合同无应收租金限制或禁止转让条款,如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条款,叙做租赁保理业务前,租赁合同各方应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五)应根据租赁物的特性确定租赁期限是否合理。

租赁保理业务期限应与租赁期限相匹配,通常不超过五年(含),且不超过相关租赁合同所规定的最后一笔租金的清偿日。

(六)出租人和承租人非关联企业。

第七条 租赁物

(一)租赁保理业务涉及的租赁物应是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可以用于租赁的标的物。

融资租赁项下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还应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并已获得相应的审批或核准。

(二)租赁物权属清晰无瑕疵。

(三)在叙做租赁保理业务时,未在租赁物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抵质押或其他优先受偿权,不存在第三人主张权利或其他法律纠纷的情形。

(四)租赁物应为承租人日常经营所需的设备、资产等,包括机械设备、交通工具等,具体要求如下:

1.国际、国内知名品牌或市场认可度较高。

2.市场价值相对稳定,残值较高。

3.二手市场较为活跃,易于变现。

(五)租赁物价值是确定租赁保理融资金额的基础,应根据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时取得的税务发票金额(扣减计提折旧(如有));或叙做租赁保理业务时经我行认可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价值,核定融资金额上限(如两者同时存在,采用就低原则)。

对于价值较高的租赁物,原则上应通过经我行认可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具体确定价值时,应按经我行认可的第三方专业评估价值及购买租赁物时取得的税务发票金额(扣减计提折旧(如有)),采用就低原则确定。

第三方专业机构的管理遵照我行《中国银行外聘评估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版)》及总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六)出租人应将租赁物抵押我行(经营租赁除外)。

(七)针对租赁物的投保,保险项下权益应转让我行。

无追索权租赁保理项下,对于价值较高、租赁期限较长的租赁物,应对租赁物投保,并将保险项下权益转让我行。

第八条 出租人

(一)根据审批机构不同,租赁公司由银监会或商务部分别批准设立。

其中,金融租赁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的设立和运营符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等。

商务系租赁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

内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和运营符合《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第560号)等监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最低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人民币、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倍等。

外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和运营符合《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应达到1000万美元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等。

(二)出租人对租赁物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所有权,可提供相对应的销售合同、发票或权属证明等足以确定权属关系的单据或文件。

(三)对应收租金的转让,出租人对承租人及其担保人负有通知义务。

第九条 承租人

(一)承租人应符合我行关于相关行业借款人的准入规定,在我行的存量授信五级分类为正常。

(二)承租人在所处行业或地区具有主导优势或较强竞争优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和我行相关行业授信政策的要求。

(三)承租人应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四)承租人应具有与租赁期限相匹配的现金流,有能力、有意愿按期支付租金。

第十条承租人的担保人(如有,下同)

(一)担保人应符合我行关于相关行业借款人的准入规定及保证担保管理规定,在我行的存量授信五级分类为正常,叙做租赁保理业务时,租赁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应转至我行。

(二)担保人应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

(三)担保人有意愿、有能力履行担保责任,并提供我行认可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章 授信管理

第十一条 经营租赁业务适合叙做有追索权租赁保理业务,我行应占用出租人的授信额度,并应重点关注出租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同时也需关注承租人的经营和信用情况等。

经营租赁业务原则上不适合叙做无追索权租赁保理业务。

第十二条 融资租赁业务适合叙做无追索权租赁保理业务,我行应占用承租人的授信额度,承担承租人的信用风险,并应重点关注承租人的经营和信用状况,同时也需关注出租人的经营情况及履约能力等。

融资租赁业务叙做有追索权租赁保理业务时,应重点考察出租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同时需关注承租人的经营和信用状况等,谨慎叙做。

第十三条 租赁保理业务应占用专项授信额度,风险系数为1。

第十四条租赁保理业务项下客户不纳入“特定客户”范围,租赁保理业务项下的授信审批执行“三位一体”的流程,其中一年期以上(不含)的适用单笔中长期授信审批权限。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 业务申请

出租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人的相关资质证明、经过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近三年财务报表等。

(二)承租人及其担保人经过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近三年财务报表等。

(三)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租金支付表。

(四)租赁保理业务额度申请书(附件一)和租赁保理业务融资申请书(附件二)。

(五)租赁物所有权证明。

(六)出租人购买租赁物取得的税务发票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租赁物价值评估报告。

(七)担保合同(如有)。

(八)保险项下权益转让至我行的相关单据或文件(如有)。

(九)无追索权租赁保理项下,承租人应出具对租赁物的质量、交付无异议声明;或担保人出具声明,放弃以租赁合同争议抗辩保理合同的权利。

(十)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业务审核

(一)经办行应注意考察出租人转让应收租金的主要目的,关注和防范较大规模应收租金转让可能带来的风险。

(二)经办行应根据客户需求确定业务方案,参照《租赁保理业务协议(参考文本)》(附件三),确定具体协议内容。

第十七条 报批总行

(一)业务基础材料,包括租赁业务各方的背景情况、所在行业发展分析、与我行往来情况、主要业务需求等;

(二)具体业务方案,包括具体业务流程、方案、业务风险分析、风险防范措施、预期收益分析等;

(三)授信额度审批文件;

(四)租赁合同;

(五)经办行法律合规部门审核(如需)的租赁保理业务协议文本;

(六)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业务办理

(一)经办行与出租人签署租赁保理业务协议,出租人将应收租金转让经办行。

(二)出租人应在经办行开立“8416保理保证金”账户或经办行以自身名义开立债权人账户(下称“回款账户”)用于租金收取。

租赁合同、商业发票(附件四)、《应收租金转让通知/确认书》(附件五)、《应收租金及担保权利转让通知书/确认书》(附件六)中应约定承租人将租金付至回款账户的义务。

(三)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及承租人的担保人出具载有转让条款的商业发票、《应收租金转让通知/确认书》或《应收租金及担保权利转让通知书/确认书》,并告知应收租金转让事宜。

(四)出租人可将上述单据自行或委托经办行寄送承租人或承租人的担保人;在无追索权租赁保理业务项下,出租人应将上述单据委托经办行寄送承租人或承租人的担保人。

(五)承租人及承租人的担保人签署《应收租金转让确认书》、《应收租金及担保权利转让确认书》,确认应收租金及担保权利转让事宜。

(六)经办行根据租赁物价值、租赁期限等发放融资,融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经办行受让的应收租金的80%。

  (七)经办行应加强回款监控,敦促承租人按约定及时将租金付至回款账户。

(八)出租人应及时向经办行提交有关租金的税务发票。

经办行应对税务发票进行审核,标注“与原件相符”字样,由经办人员签章,复印留存;同时,经办行在税务发票背面批注“本发票项下应收账款已转让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九)出租人、承租人对租赁合同的调整应事先征得经办行书面同意。

(十)无追索权租赁保理业务项下担保付款的处理

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办行应履行担保付款责任,担保付款的范围应包括为承租人核定的信用额度内的全部应收未收租金。

1.在应收租金到期日后60天内未收到承租人的付款且未收到争议通知,经办行应于到期日后第60天做担保付款。

2.如已发生争议,但争议已在出租人收到有关争议通知后30天内通过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协商,获得了完全有利于出租人的解决结果,但承租人仍不付款,经办行应于到期日后第90天做担保付款。

3.如已发生争议,但争议已在出租人收到有关争议通知后一年内通过仲裁或法律诉讼方式,获得了完全有利于出租人的解决结果,经办行应予催收,如承租人仍不付款,经办行应于仲裁或诉讼确定的承租人应付款日起15天做担保付款。

第十九条 后续管理

经办行应严格遵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理业务授信管理办法(2009年版)》(中银险[2009]60号)全面落实各项授后管理措施,并严格遵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2009年版)》(中银发[2009]191号)对租赁保理业务进行资产分类,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办行应加强与出租人的沟通,了解租赁物的状态及使用情况。

(二)经办行应注意跟踪承租人所在行业发展趋势,定期监控承租人租金回款及现金流情况。

(三)经办行应加强对抵质押物或担保人的监控管理,确保我行权益。

(四)经办行应加强对回款账户的监控,如承租人无法按约支付租金,在有追索权租赁保理业务项下,经办行应立即向出租人行使追索权。

在无追索权租赁保理业务项下,经办行应立即向承租人催收。

经办行国际结算部门还应立即将有关情况知会本行客户关系部门,并配合客户关系部门进行处理。

(五)如出租人、承租人或承租人的担保人出现影响清偿能力的重大事项或授信履约出现不良信号,经办行应按照我行自营贷款的相关规定程序与路线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采取相应保全措施,调整授信,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五章 会计核算与统计

第二十条 租赁保理业务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行主要业务账务处理办法(2006年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认证 > 财会金融考试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