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县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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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涞水县2019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实施方案
为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切实做好我县2019年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
为全面提升安全条件,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大力增强经营户安全责任意识,有效预防和遏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事故,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严格条件、严格标准、严把烟花爆竹经营准入关,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有条不紊地组织做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工作,为建立规范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打下基础,确保本县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
二、适用范围
(一)凡在县域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含长期、临时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统称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规定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二)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
三、证照布点
依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及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的通知》(管三函〔2015〕51号)、涞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涞水县主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通知(涞政字[2018]3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本县在去年审批发证的基础原则上不再新增零售经营网。
2019年,县城建成区,范围:
北至拱辰街沿线(包括东租村、西租村、北西租村、安家洼村)、南至冲之大街及沿线村庄、西至太行路、东至拒马河,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申办条件
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城区内所有街道无专门店铺的一律不予审批;严禁“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的经营者申请零售烟花爆竹;
(二)2015—2018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烟花爆竹受到查处的;
(三)申请人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正常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
(四)主要负责人及销售人员需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并经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局考核合格;
(五)依法在县行政审批局进行营业执照登记注册;
(六)春节期间临时零售点、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七)必须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文件附后)相关要求。
(八)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九)零售经营者必须从涞水县烟花爆竹专营公司采购烟花爆竹;
(十)建立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措施;
(十一)零售经营者应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办程序
烟花爆竹销售许可的实施程序分为:
宣传报名、场所初审、培训考核、提出申请、现场复审、受理发证、有效期限七个程序。
一个营业执照只能申请一个经营许可证,一个经营许可证只能设立一个零售场所。
(一)宣传报名阶段(即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的布置,涉及面广,政府各相关部门、县烟花爆竹专营公司,要将申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及程序进行宣传,使申办人员及时掌握和了解有关政策,统一向县烟花爆竹专营公司报名,由专营公司汇总后报县行政审批局。
(二)经营场所初审阶段(2019年12月1日至10日)
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临时网点的具体位置,周边环境初步审查,是否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等的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符合规定或者具备整改条件的申请者准许进入下一步培训考核阶段;对不符合规定或者无法整改的申请者不予受理。
(三)培训考核阶段(2019年12月18日至20日)
长期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负责人需参加由市安监局组织的烟花爆竹专项培训(培训合格的方可申请办理长期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其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需要参加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的培训考核;临时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须参加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的烟花爆竹专项培训考核,培训考核合格者方可具备申请烟花爆竹零售许可的条件。
(四)提出申请阶段(2019年12月25日至12月31日):
申请人按照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具备基本条件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内容进行自查,在认为符合上述8项条件规定的,可向县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经审批局及应急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身份证;
3、经营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农村自住房应有所在地村委会证明;
4、烟花爆竹长期经营(零售)场所,需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
5、营业执照;
6、零售点和储存烟花爆竹库房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及周边100米范围内主要建筑物的平面示意图;
7、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措施有关资料;
8、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有关证明材料;
9、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经营承诺书。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需提供相关原件及复印件。
(五)现场复审阶段(2020年1月4日至7日)
对通过培训考核合格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长期网点、临时网点进行场地复审,对于初审不符合要求进行整改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于整改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六)受理发证阶段(2020年1月8日至2020年1月22日):
县行政审批局接到申请材料后,业务审批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主管负责人审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决定。
对决定颁发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本实施方案中规定的零售经营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有效期限: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长期证有效期为1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临时证有效期限为1个月,自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2月8日。
六、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所有合法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安全监管工作,对未经依法审批擅自非法经营、储存的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予以严厉打击。
同时,要把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任务落实到村委会,由村委会发动群众,走街串户,明查暗访,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处理。
(二)行政审批局负责组织对本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活动;负责审核发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负责核发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营业执照。
(三)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抓好市场管理,尤其是农贸集市管理,严禁烟花爆竹无照经营,坚决打击非法经营。
(三)公安局要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运输、生产行为的查处力度。
一方面要堵住非法运输、生产的货源流入的源头,保障烟花爆竹市场正常秩序。
尤其是烟花爆竹投入市场后,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非法运输、加工及经销违禁烟花爆竹的打击力度并追根求源;另一方面公安部门要对妨碍公务执法行为的违法者依法予以严惩。
(四)供销社要加大对进货渠道规范化管理,严把烟花爆竹进货关,严禁购进或向零售网点销售违规烟花爆竹产品;酌情控制涞水县烟花爆竹专营公司配货额度,减少烟花爆竹销售市场销售风险;组织涞水县烟花爆竹专营公司实施烟花爆竹配送,并收回零售网点证照过期后未销售完的整箱包装的烟花爆竹产品,免费保存。
(五)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取得零售销售许可证的单位组织进行跟踪检查,当发现该单位不具备安全储存、销售条件的,应立即督促其整改,对于不整改的单位,依法严肃查处,并吊销其许可证;对违反《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确定的事项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证照并向相关部门及时进行通报。
(六)宣传部门负责宣传报道打击非法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工作,宣传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及安全常识和事故案例,教育全县群众不断增强“关注安全、关注生命”重要性的认识,营造全社会“懂安全、懂法规、懂燃放、懂防范”的社会氛围。
(七)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采购县烟花爆竹专营公司统一配送的烟花爆竹产品,必须按照销售许可证规定的销售地点、销售时间销售烟花爆竹;要在销售专店门前悬挂县烟花爆竹销售统一标识,严禁在专店门前摆放或销售烟花爆竹;在行政许可期限内未销售完毕的烟花爆竹产品不得销售,并将未销售完毕的烟花爆竹整箱产品上缴县烟花爆竹专营公司统一保存;同时,在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要立即向所在地乡镇派出所备案。
七、有关要求
(一)认真履行职责。
各乡镇及审批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供销社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审批职权及监管职责,审核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同时,各部门之间要及时通报审批和监管信息。
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必须保证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
(二)打击非法违规行为。
对未按行政许可审批确定的事项销售烟花爆竹、未悬挂和张贴统一标识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所在地乡镇及有关部门予以严厉打击,情节严重的,审批局配合撤销行政审批手续;对销售不符合质量要求或经营超标产品的,由县应急管理局予以收缴并交由公安局统一销毁;对非法运输、加工、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严肃查处。
(三)严肃追究责任。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予以撤销,该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查、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核意见表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
2019年11月22日
附件1
申请编号:
受理编号:
申请日期:
受理日期: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书
单位名称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申请销售方式
零售□临时销售□
涞水县行政审批局制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电话
从业人员
人
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姓名)
销售场所
地址
产权
自有□租赁□承包□
主要消防设
施及器材
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状况
备注
申请销售方式
零售□临时销售□
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承办科室审查
意见
审查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审批
意见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附件二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核意见表
序
号
审查内容
审查意见
备注
1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
培训考核合格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身份证
3
经营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农村自住房应有所在地村委会证明
4
消防部门审核意见(临时销售网点不需要)
5
营业执照
6
零售点和储存烟花爆竹库房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及周边100米范围内主要建筑物的平面示意图
7
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和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关资料
8
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有关证明材料
9
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经营承诺书
10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核查人
核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