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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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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报告篇

题目:

关于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

学院:

学号:

__

姓名:

__

一、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

希望通过对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促进司法界对于该类犯罪的关注,进而明确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判决中形成统一的规定。

意义:

将促进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形式的进一步的关注,减少该类犯罪司法过程中过多的死刑判决。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雇凶杀人是一种复杂的犯罪现象,其中涉及人员众多,关系复杂,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面临很大的困难,而且目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对于雇凶杀人犯罪概念的界定、雇凶杀人中各个行为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作用大小、雇主及被雇佣人的刑事责任程度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论,相应地,司法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案件的处罚要么过重,死刑适用过多,要么过轻,不足以震慑该类犯罪,因此,如何认定雇凶杀人案件中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大小及其分配,成为目前实务界与理论界共同面对的课题。

目前理论界的讨论大多集中在雇佣犯罪这一整体现象,鲜有学者专门针对雇凶杀人案件进行整体梳理。

相信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犯罪形式将展开更进一步的关注的。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主要是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现象着手,主要通过对雇主、转雇人、杀手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分析,指出各个行为人在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和非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中的刑事责任承担依据,对雇凶杀人案件中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进行展开论述,并着重针对雇凶杀人犯罪中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进行研究。

再次,针对如何限制雇凶杀人犯罪中的死刑适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粗浅的构想,主要有以下四点:

改善法官的死刑价值观;严格死刑适用的标准;严格区分主犯和从犯;通过扩大适用其他刑罚减少死刑的适用。

研究方法上,主要是通过分析大量国内的雇凶杀人案件,研究各个案件中犯罪实行者承担的刑事责任及最终判处的刑罚,通过分析各个案件的性质及特点来

四、参考文献:

1、王磊:

《宪法的司法化》,法律出版社201X年6月,第1版;

2、蔡定剑:

《监督与司法公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X年2月,第1版;

3、宋冰主编:

《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贺卫方:

《司法理念与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王利明:

《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6、龙宗智:

《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法律出版社201X年9月,第1版;

7、谢鹏程:

《人大的个案监督权如何定位》,《法学》1999年,第3期;

开题报告篇

题目: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

年级:

专业方向:

经济法

指导教师:

论文类型:

专题研究

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选题: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法律问题研究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贷款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委托贷款由于涉及委托人、贷款人与借款人等多方当事人和委托、借贷、担保等多种法律关系,基于其关系的复杂性,理解并研究其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对正确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法保护社会资金和金融机构的资金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拟从委托贷款分类、法律特征、法律关系的性质等基础理论入手,结合我国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从法律制度、商业银行、监管部门这三方面提出了一点建议,以完善委托贷款法律制度。

二、本选题所涉及的法律规定综述

根据查阅到的相关法律规定可看出,对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现行的主要依据是《贷款通则》的有关委托贷款的规定,但《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性,并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特别是对于新发展起来的业务比如集合委托贷款很难实施有效的管理;我国关于委托贷款纠纷的处理依据散见于一些部门规章或司法解释,法律层次较低,增加了金融机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

三、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你个人拟形成的新见解

根据笔者所搜集和整理的资料,涉及委托贷款的文章大多只是从某一方面对委托贷款进行理论上的阐述,朱克鹏《关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一文中,对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了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仇京荣先生主要是从委托贷款合同的角度来阐述委托贷款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刘凌燕《浅析商业银行企业委托贷款风险》一文中从资金来源、资金用途、法律关系、商业银行等各个角度探讨了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问题与风险,并从监管部门、商业银行、法律层面提出来相应的对策;张学文在《委托贷款及其法律责任探究》一文中主要探讨了委托贷款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他认为应该依委托合同的一般原理并以违约损害的过错归责原则为基础来确定委托贷款各方的责任。

很少有文章对委托贷款进行细致全面的研究。

拟形成的新见解为建议从法律层面明确委托贷款业务的法律性质是一种间接代理关系,所谓间接代理,是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利益而为法律行为,使该法律行为的后果先对自己发生,再转移于他人的行为。

委托贷款行为完全符合间接代理的法律特征,明确委托贷款行为的性质,对于正确处理委托贷款纠纷意义是重大的。

四、论文的结构、基本框架、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等

开题报告篇

题目:

国内外动态研究

1.国外刑法理论界对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得出了肯定与否定两种结论,同时,亦有学者主张限定的肯定说。

肯定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表现,而共同犯罪的共同正是共同恶性的体现,而共同犯罪的行为不过是实现共同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东西。

否定说主张,共同犯罪是两个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参与实施一个犯罪。

限定的肯定说则认为,一般不成立共同过失犯罪,但当各共同行为人负有法律规定的共同注意义务并共同违反了该义务时,就应当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

诚然,德、日、前苏联刑法学者主张共同过失犯罪论的日趋增多,但在德、日、俄等国占通说地位的还是共同过失犯罪的否定说。

国内理论层面,我国学者从刑法的规定出发大都对共同过失犯罪持否定态度,认为,法律之所以规定共同犯罪,是因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内互相利用各人的行为而共同实行犯罪。

亦有学者从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共同过失犯罪持肯定态度。

我国刑法已经承认了共同过失犯罪这一概念,刑法第25条第2款关于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规定就是一个证明。

只不过,我国刑法对共同过失犯罪人不以传统的共同犯罪论处罢了。

选题的依据

1.在我国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我国倡导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体系并不完善,所以要把共同过失犯罪引入我国法律。

我国有些学者从刑法的规定出发大都对共同过失犯罪持否定态度;亦有学者从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出发,对共同过失犯罪持肯定态度。

是否应该认定共同过失犯罪在学术上有很大争议。

3.有相当部分案件只有在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下才能得到妥善的判决;同时,肯定共同过失犯罪,追究其共同过失犯罪的责任,这对于遏制过失犯罪是相当有利的。

选题的意义

1.当前我国提倡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刑事犯罪的种类呈现多样化的趋势,有的刑法理论已经不能满足定罪量刑的需要。

因此,研究共同过失犯罪有深远的政治意义。

从立法方面讲,我国的立法否认了共同过失犯罪,使得实际生活中许多的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这不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建立。

研究共同过失犯罪有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

3.从司法层面讲,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同罪犯的量刑常常大相径庭,这与我国的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相违背的。

对共同过失犯罪的研究可以

为司法实践提供相应的指导。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研究的基本内容:

共同过失犯罪的概述

1.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

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依据

3.共同过失犯罪的意义

共同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二人以上,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主观要件:

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

共同注意义务的来源

共同注意义务的内容

共同注意能力的判断

3.客体要件: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4.客观要件:

数个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共同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1.共同过失犯罪的处罚原则

共同过失犯罪刑罚的具体裁量

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中外刑法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的共同过失犯罪问题,对于共同过失行为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则是该问题的核心所在,因为其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也就确定了我国应怎样对共同过失犯罪定罪量刑的问题,使这一理论更好的为我国刑法服务。

三、研究步骤、方法及措施

步骤

1.确定选题方向。

共同过失犯罪对于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刑法体系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大量查找搜集资料。

充分利用周围的资源,对图书馆相关书籍和网上

 

附送:

法学辅导清末的法律制度

法学辅导清末的法律制度

5)大清现行刑律——过渡性

6)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7)大清商律草案——未正式颁行8)大清民律草案——为正式颁行9)刑部改法部,大理寺改大理院,实行审检合署10)实行四级三审制度1

1)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的考试任用制度1

2)领事裁判权(被告主义)1

3)会审公廨:

凡涉及外国人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间的诉讼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甚至租界内的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由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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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坛宪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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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贿选宪法:

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4)1947年民国宪法:

人民权利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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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朝刑讯对两类人禁止:

1,特权阶层

2,老幼废疾

2)唐六典第一次规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

3)翻异别勘制度:

1,否认口供

2,指定重审

4)明朝会审制度:

1,圆审(九卿会审):

六部尚书、通政史司、左都御史、大理寺卿

2,朝审:

英宗命每年霜降以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会审重案囚犯

3,大审:

太监会审(五年)

5)清朝会审制度:

1,秋审:

针对全国上报的斩、绞监侯案件

2,朝审:

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的斩、绞监侯案件

3,热审:

京师的笞杖刑案件

关键词:

分析,建构,——

关键词:

制度建设,逻辑,价值

简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法律信仰培育刍议

"论文摘要:

法律信仰是法律修养的集中体现。

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育是高校法制教育的重要法律信仰培育的具体目标主要包括对法律价值绝对认同,确立“法律至上意识”,具有积极守法精神和强烈的法律

关键词:

法学教育,理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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