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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之探析

家庭暴力之探析

目录

 

一、家庭暴力的内涵--------------------------------------------------------------4二、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其危害------------------------------------------------------4三、家庭暴力的特征--------------------------------------------------------------5

(一)主体身份的特殊性-------------------------------------------------------5

(二)侵犯客体的特定性-------------------------------------------------------5

(三)施暴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性-----------------------------------------------5

(四)时间的持续性-----------------------------------------------------------5

(五)行为的隐蔽性-----------------------------------------------------------5

(六)手段的多样性-----------------------------------------------------------6

四、我国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因素--------------------------------------------------6

(一)传统文化的影响---------------------------------------------------------6

(二)经济转型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6

(三)丑恶现象的腐蚀---------------------------------------------------------6

(四)基层社会防范控制乏力---------------------------------------------------7

(五)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尚不完善-----------------------------------------------7

(六)其它因素的影响---------------------------------------------------------7

五、预防和治理家庭暴力的对策----------------------------------------------------7

(一)完善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从立法上控制家庭暴力---------------------------7

(二)建立社会联动机制,调动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力量---------------------------8

(三)注重调解劝阻与惩罚制裁相结合的措施-------------------------------------8

(四)提高妇女自身维权意识---------------------------------------------------9

(五)加大社会宣传,加强公民伦理道德教育和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9

结论---------------------------------------------------------------------------9致谢语-------------------------------------------------------------------------9参考文献----------------------------------------------------------------------10

 

家庭暴力之探析

[摘要]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有其自身的特征,其产生包括传统文化影响、防范不力、立法不完善等诸多原因。

家庭暴力不仅侵犯了受害人的权益,而且为社会发展带来诸多不利因素,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建立平等人权,构建和睦的家庭及社会关系,我们必须积极努力,运用法律、道德、受害人的维权意识、以及全社会的力量来反对和逐步消除家庭暴力。

[关键词]家庭暴力内涵现状及危害特征及成因对策

 

TheAnalysisoftheDomesticViolence

 

[Abstract]Thedomesticviolencewhichhasitsowncharacteristicistheviolencebehaviorthattakesplaceinthemembersoffamily.Therearemanyreasonsforthisbehavior,suchastraditionalculturalinfluence,thecarelessactionandthelaw(notperfect).Thedomesticviolencenotonlyinfringesupontovictimizetheperson'srights,butalsobringsmanydisadvantageousfactorsforthesocietydevelopment.Nowithasalreadycausedtheextensiveconcernofthewholesociety.However,ifwewanttobuildupequalhumanrightsandsetupthepeacefulandharmoniousrelationshipinthefamilyandsociety,weshouldworkhard,makeuseofthelaw,moraljudgment,theperson'sconsciousnessofmaintenanceitsoweright,andthewholesocietiestoopposeandremovedomesticviolencegradually.

[Keywords]DomesticviolenceconnotationActualityandbaneCharacteristicandreasonThecountermeasure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元素,建设稳定和谐的社会,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保证千万个家庭稳定和谐。

但现实的情况却是非常严峻的,占相当比例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亲人间的相互伤害,伤害了亲情、爱情,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社会的一颗“毒瘤”,给社会稳定、家庭和谐、人民幸福带来极大危害。

20世纪70年代以来,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关注。

三十多年来的各种调查和研究表明:

家庭暴力不仅仅只是某个国家的问题,而是一个跨越国界、意识形态、阶级、种族和少数人群体的全球问题,而作为弱势群体的妇女、老人、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

为消除家庭暴力,联合国发布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并于1999年11月5日通过决议,确定每年11月25日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掀开了反对家庭暴力新的历史一页。

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胜利召开,自此以后我国对消除家庭暴力给予了更多关心。

本文主要对家庭中妇女遭受暴力的问题进行讨论,期望对防治家庭暴力有所帮助。

一、家庭暴力的内涵

何为家庭暴力?

联合国在《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中指出,家庭暴力是“在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虐待、因嫁妆引起的暴力行为、配偶强奸、阴蒂割除和其它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

[1]2001年开始实施的新《婚姻法》在其总则中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这是我国首次在全国性基本法律中提出家庭暴力这个问题,在反家庭暴力立法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出了一个明确的定义:

“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其危害

据全国妇联2004年的一项调查,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8100万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

而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

而在个别省市地区,家庭暴力的比例远远不只30%,如广东省55.7%的家庭存在着家庭暴力,暴力程度很严重的有23.6%,较严重的有50%[2]。

在我国农村,家庭暴力可谓见惯不怪。

由此可见我国的家庭暴力是非常的严重。

国外家庭暴力状况也较严重。

英国近期的一些研究成果显示,在伦敦北部,有30%的妇女遭受过家庭暴力;12%的妇女在过去的一年报告过家庭暴力。

据美国司法部估计,美国每年要发生420万宗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其中95%的受害者都是妇女。

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影响美国妇女身心健康乃至生活安全的重要因素。

而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曾受到过丈夫或男友的虐待,而在一些国家,这个比例高达75%[3]。

家庭暴力是实现男女平等的绊脚石,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

有多少触目惊心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家庭暴力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实施的极端报复行为。

而在这种环境下成长起来的子女,大多数患有恐惧、自卑、焦虑等心理障碍,他们长大成人之后,如果心理不能得到及时诊治,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

三、家庭暴力的特征

家庭暴力由于行为人的不法行为直接针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并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

与其它暴力行为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一)主体身份的特殊性

实施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相互间生活在一起,一般具有血缘或姻亲关系,包括法律拟制血缘关系和收养关系形成的家庭关系中的成员。

行为主体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是家庭暴力和其它暴力犯罪的根本区别。

(二)侵犯客体的特定性

家庭暴力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权等。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各种器官和其它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身体正常的生理机能和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理状态为内容的人格权;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人身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4]。

(三)施暴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性

即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家庭成员,给其造成人身权利等方面的伤害,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主观上的故意性可表现在男方嗜酒成性,常常喝完酒就打自己老婆;或男方遇上不顺心的事,为了发泄心中的苦闷而殴打妻子;或丈夫有了婚外情,为了离婚达到再婚目的故意有事没事地刁难妻子等等。

(四)时间的持续性

由于家庭成员长期共同生活,家庭暴力一般都不是一日突起,往往是日积月累,而一旦发生家庭暴力往往不只发生一两次,施暴者会因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时间里,多次或长期对同一受害者采取不同的行为和方式,不定期地施暴,给受害者造成长期的伤害。

(五)行为的隐蔽性

大多数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的家庭隐私,“家丑不可外扬”的封建意识根深蒂固,为了不使家庭矛盾激化而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故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不向外张扬,更谈不上要通过法律程序来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由此导致施暴者更加猖狂。

同时,家庭成员彼此生活在一起,施暴者可以充分选择隐蔽的作案时间和手段,容易逃避侦查和销毁证据,外人一般不会专门打听某家庭内部的事情,即使知道了,也由于是别人家的事,不会过多地干涉,因此隐蔽性很强。

而这种隐蔽性也为家庭暴力提供了“温床”。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客观上造成了家庭暴力的隐蔽性。

(六)手段的多样性

家庭暴力按其形式可分为三大类:

1.身体暴力。

包括所有对对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体罚、打耳光、脚踢、限制人身自由等。

2.精神暴力。

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或是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疏远、爱理不理,采取一种冷暴力的方式在精神上伤害对方。

3.性暴力。

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或故意敷衍性生活等。

四、我国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因素

作为一种社会问题,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较为复杂,是社会多种矛盾的综合反映。

一般而言,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传统文化的影响

中国两千多年以儒家思想为代表的封建文化,其所宣扬的“三纲理论”、“三从四德”、“男尊女卑”成为人们头脑里根深蒂固的观念。

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在确立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

但这些成就主要集中在政治生活领域,在其它领域并没有得到很大的改观。

在人们头脑意识中,父权和夫权的思想还有很大的市场。

很多男性认为妻子是“娶来的老婆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把对妻子的歧视和打骂视为天经地义[5]。

鲁迅先生早在1919年就写过《我们现在怎样做父亲》的文章,批判父权、夫权思想,他建议举办“父范学堂”,使男人们通过教育,学会怎样为人父、为人夫[6]。

(二)经济转型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

暴力发生往往遵循“压抑---诱发”这种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就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

中国一方面经历十年文化大革命物质匮乏的年代,又经历了二十余年改革开放,社会处于一种急剧转型中,特别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社会体制的变革,思想观念的冲击,造成了社会秩序的震动,也带来家庭生活观念的转变。

另外工作节奏越来越紧张,贫富差距越拉越大,心态上的失衡、生活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三)丑恶现象的腐蚀

广西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张英忠教授指出,引发家庭暴力事件的原因大多已由以前的夫权思想作怪,转化为家庭婚姻“腐败”现象所致。

一些人由于受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而失去道德伦理,贪图享乐,追求金钱和美色,在外包“二奶”、养情人,移情别恋,对婚姻和家庭毫无责任感。

这种现象称之为家庭婚姻“腐败”现象,最终导致夫妻关系恶化。

这已成为家庭暴力发生的重要原因。

还有一些人为了达到贪新弃旧的目的,采取暴力迫使妻子主动提出离婚,使一些受害妇女陷入丈夫背叛又被其殴打的双重痛苦之中。

(四)基层社会防范控制乏力

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许多人认为是家庭内部的私事,他人不好干预也难以解决,司法、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基层调解力量薄弱,即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

(五)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尚不完善

尽管我国已从立法上禁止家庭暴力,但没有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立法,各种反家庭暴力的规定散见民法、刑法、婚姻法和其它一些权益保护法中,并不完善。

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灵活性不足,可操作性差的缺陷。

法制的宣传教育不够广泛深入,许多人意识不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或犯罪行为,法律应有的威慑作用不能充分体现。

(六)其它因素的影响

家庭暴力是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不仅仅只是由于以上因素引起的。

其他因素还包括夫妻的经济水平差异,女性在经济方面往往处于劣势,从而在生活中成为弱势的群体;教育水平的影响,教育水平的高低影响人的素质的高低,文化程度低的人群其家庭暴力发生率会较高些。

另外主体的之间性格、认识、处事方法上不可能完全统一,遇到分岐不能很好地沟通的情况下,男性在“权力”上的统治性就会通过武力表现出来,导致家庭暴力的发生。

五、预防和治理家庭暴力的对策

可以说我国对家庭暴力越来越予以关注,但目前在减少家庭暴力方面,仍有许多的不足,为了更好地消除家庭暴力,我们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完善:

(一)完善防治家庭暴力的立法,从立法上控制家庭暴力

在一个法制的社会里,制止家庭暴力主要是依靠法律。

没有法律作后盾,要消除家庭暴力是难以想象的,完善的立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坚实的基础和后盾。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后,标志着我国真正从立法开始禁止家庭暴力。

而以《婚姻法》为核心的反家庭暴力各类法律,尽管对家庭暴力问题在态度和做法上有重大变化与改革,起到了转变公众意识,推动反家庭暴力工作,保护受害人的作用。

但是,以《婚姻法》为核心的反家庭暴力法律,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之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会实践。

将防治家庭暴力纳入《婚姻法》调整,实属权宜之计。

一方面,《婚姻法》属于民事法律,它主要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对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行为,予以调整,用属于民法范畴的《婚姻法》来规范家庭暴力是远远不够的;另一方面,对家庭暴力的防治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区干预、行政干预与司法干预等诸多方面,不仅仅是民事法律问题,还涉及到行政法、刑法等实体和程序法的诸多方面。

因此,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来消除家庭暴力显得尤为迫切。

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通过立法为受害者提供行之有效的救济途径,确保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预防暴力行为的发生,这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与严重性,全世界已有英国、美国、挪威等44个国家、地区制定了专门防治家庭暴力法[7],国外许多有益的立法经验、成果,值得我们好好研究。

我国在今后的立法规划中,应及早将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纳入其中,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行动有专项法律可依,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

目前我国在反家庭暴力立法方面呈现出地方立法先于国家立法的趋势,1996年湖南省长沙市通过《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

2000年3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这是我国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2005年7月22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河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这是国内第一部以条例的形势制定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规。

截止当前,全国已有20余个省、市、地区出台了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或者法规性文件,这些立法对于我国制定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可贵的素材。

(二)建立社会联动机制,调动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力量

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反家庭暴力机构,充分发挥他们独特优势,尽可能有效反对家庭暴力,减少家庭暴力。

另一方面要认识到反家庭暴力并不是某个部门的事,它牵涉许许多多的部门,为了有效防治家庭暴力,要改变过去部门间各自为政,“单打一”的局面。

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部署,把各种部门组合起来,支持建立一套由妇联、工会、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小区服务机构等社会团体或组织参与的反对家庭暴力的社会联动网络,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通过设立热线电话、妇女庇护所、家庭暴力救助中心,如北京丰台区铁营医院成立了国内第一家反对家庭暴力行动的医疗机构,专门建立了受害妇女援助中心,能够接待需要单独会诊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形式[8]。

另外要充分运用党纪、政纪、道德、乡规民约等手段,及时发现家庭暴力,保护、支持和救助受害者。

(三)注重调解劝阻与惩罚制裁相结合的措施

注重调解的多渠道,充分发挥调解功能。

基层居(村)委会在调解方面有其独特优势,由于他们跟当事人接触得比较多,比较了解当事人间的情况,更容易解决当事人间的矛盾。

对诉及法院的家庭暴力,法官在处理时应广开管道,邀请资历威信较高的亲属或当事人所在单位人员或基层组织、妇联到庭参与调解,或让当事人在庭前或法庭上进行单独交流等方法促成双方和好。

其它部门在处理家庭暴力时,也应先以调解为主,若能以调解方式解决家庭暴力,那真是善莫大焉!

为了保护遭受家庭暴力伤害者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对于经过调解仍然不能解决家庭暴力的,就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司法机关要加强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

要重视和加强对施暴者的制裁力度,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使施暴者有所顾忌,使受害者切实得到保护。

司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应转变家庭暴力行为系夫妻私事的观念,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尊严。

必要时,审判机关可设立专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家庭暴力法庭”。

这方面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法院于2005年1月成立了全国首家“反家庭暴力合议庭”,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9]

(四)提高妇女自身维权意识

教育广大妇女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特别是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切不可逆来顺受,委曲求全,以为“家丑不可外扬”,要及时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逐步提高解决夫妻双方冲突的能力和技巧,使之能够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同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并积极参与政治、经济活动,提高自身在社会上及家庭中的地位,杜绝家庭暴力的发展和升级,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五)加大社会宣传,加强公民伦理道德教育和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

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平,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遣责,感受到来自社会的巨大压力,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的重要,充分认识到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

大张旗鼓的向全社会进行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宣传教育,倡导以德治家、男女平等思想,破除“男尊女卑”等陈旧观念,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道德风尚。

1991年加拿大民间掀起的自发性运动---“白丝带”运动,就以反对家庭暴力为宗旨,开创了全球性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先河[10]。

同时要做好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制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特别是对易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更要进行法制宣传,使广大公民知法、懂法、守法,明白家庭暴力并不是个人和家庭私事,而是一种侵犯人权,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人人都要成为参与消除和预防家庭暴力的执行者,形成支持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良好氛围,使受害者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法治暴。

另外可以精心选择典型案例公开审判,通过电视媒体广泛宣传,正面宣传家庭和睦文明,减少和预防家庭暴力犯罪。

通过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双管齐下的方式减少家庭暴力。

结论:

要禁止家庭暴力,并不是某一时期、某一阶段的事情,也不是靠哪一个人能制止的,而要靠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经过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的努力。

我们要行动起来,努力消除产生家庭暴力的各种因素,完善立法制度,健全司法机构,加强社会防控,通过社会广为宣传,让反家庭暴力观念深入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提高女性同胞们的维权意识,让家庭暴力无处藏身。

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家庭暴力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认识到消除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和艰巨性。

而要为受害人擎起一片没有暴力的蓝天,构建和谐家庭,需要我们帮助和支持受害者,需要我们艰苦卓绝地工作。

致谢语:

感谢吴文琦老师对本人论文的精心指导;鲁剑先生对英文摘要的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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