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0715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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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0715修订版

企业档案编号:

劳动合同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姓名:

签约须知

1、甲乙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2、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仔细阅读本合同条款,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应,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3、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本人签名(盖章),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方位有效。

4、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在“甲乙双方约定增补的其他条款”中列明,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5、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可以当面交付或以本合同所列明的通讯地址履行送达义务。

一方如果迁址或变更电话,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因未及时书面通知导致文书无法送达的责任自行承担。

6、签订合同时请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必须清楚,并不得单方涂改。

不需填写的空栏请打上“/”。

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必备款)

法定代表人(或重要负责人):

(必备款)

通讯地址:

(必备款)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必备款)

居民身份证号码:

(必备款)

家庭地址:

(必备款)

通讯地址:

(必备款)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必备款)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从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第二条试用期为个月,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若乙方实际用工起始时间与本合同约定起始时间不一致,以实际用工之日为本合同起始时间。

第四条甲方录用条件为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必备款)

第五条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乙方应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生产(工作)内容。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根据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必备款)

第七条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

即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即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年()、季()、月()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

即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乙方所在岗位实行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八条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

对执行第一种工时制的,甲方确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延长工作时间,每日最多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对执行第二、三种工时制的,甲方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听取乙方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甲方保障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必备款)

第十条乙方试用期工资为元/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

第十一条试用期满后,乙方的工资为元/月,工资形式为()

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

第十二条乙方工资支付方式为()

1、银行代发2、现金支付

第十三条甲方以法定货币按月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日,如遇休息日或休假日,应当提前支付。

第十四条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加班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补休。

五、社会保险(必备款)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按时为乙方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乙方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乙方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应享受的假期及相应待遇,按生育保险、女职工保护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及疾病救济费,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必备款)

第十九条甲方必须按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岗位),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的工作场地以及生产工具、材料、安全保护设施、防护用品、卫生条件。

第二十条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具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工种),甲方应当如实告知乙方有关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预防措施,并采取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的预防措施和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甲方应当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三条在合同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四条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随时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的无效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甲方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被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合同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盒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结工作交接手续。

八、经济补偿和赔偿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乙方月工资高于甲方所在设区市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1、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规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的;

2、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据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据第三十条第四、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终止本合同或由于对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补充条款和特别约定

第三十五条甲方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对乙方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用为元。

乙方同意为甲方服务年。

乙方若违反服务期约定,应按服务期尚未履行所应分摊的费用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乙方(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在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

竞业限制的范围为,地域为,期限为年月日至年

月日(不得超过两年)。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甲方按元/月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乙方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第三十七条甲乙双方约定增补的其他条款: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三十八条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的劳动争议,自争议发生之日起法律、法规规定的时效内或者从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之日起法律、法规规定的时效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凡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的条款如与国家和当地政府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悖的,按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四十条本合同附件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甲方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持二年备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委托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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