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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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方案
河南省2012年
人口和计划生育调查评估方案
(农业样本点)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一二年三月
一、调查内容
(一)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主要包括人口出生率、统计准确率、符合政策生育率、出生人口性别比、避孕措施落实率、独生子女领证率、流动人口管理率。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工作情况
主要包括乡村阵地建设、队伍建设、依法行政、信息化建设等情况。
二、调查对象
包括以下四类人群:
户口在本地,常住本地或外出未住本地的人;户口不在本地,但流入本地1个月以上的人;户口不在本地,准备在本地长期居住的人(含娶过来的媳妇或男到女家落户者,以及未报户口的出生婴儿);样本点内不能提供相关资料证明不属于本样本点的出生对象(包括农业和非农业人口)。
三、调查时点与时限
调查时点为调查开始日的上月最后一天24时。
调查时限从调查时点起,前推一整年。
四、调查办法
(一)调查分工
调查组长负责调查的组织协调、调查质量把关、调查员分工、调查表格保管、调查样本点领取、调查资料上交。
每个调查组分成几个调查小组,每个调查小组由不同县区的2名调查员组成。
调查小组对其分工的调查表质量负责。
(二)资料提供
进入样本点后,由调查组长告知被查方在1小时内按农表六《样本村应提供资料一览表》所列内容提供所需资料。
凡超过1小时提供的资料,调查组不予认可。
(三)调查方式
在调查过程中,调查员应按方案规定的内容开展调查工作,不得擅自增减调查内容,不得诱导、威逼调查对象。
调查采取入户调查和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不得设集中调查登记点;严禁不经询问只凭个人经验填写调查表或照抄档案、资料的做法。
(四)入户见面
现场调查入户率要达到100%。
入户调查时,被查单位可派一名村组干部作向导,但不能干扰调查。
(五)信息来源
调查时,已婚育龄妇女情况应由本人回答;本人外出的,可找知情人询问;找不到知情人或知情人拒答的,调查员可结合调查走访情况和台帐资料将有关信息填写到调查登记表上,并在备注栏注明。
对于调查时限内有生育行为或收养行为的对象,要进行重点调查。
对群众现场举报或反映的生育对象,要尽可能见到孩子及其父母,未见到的,经走访调查核实后,将情况如实上表。
(六)审核表格
调查小组要认真审核调查表格,做到无空项、缺项、漏项、错项。
调查小组的两名调查员要在确认后的调查表上签名交调查组长。
当天调查结束后,调查组长将调查表密封保管。
(七)信息保密
调查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同其他人员讨论或交流调查情况,不得将调查表交给他人保管,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反馈调查情况。
(八)资料交付
所有样本点调查全部结束后,调查组长将调查资料密封袋交省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与信息处。
六、调查表格概述
农业样本点调查设计五张调查登记表和一张附表,包括:
《乡级基础工作情况调查登记表》、村级基础工作情况调查登记表》、《已婚育龄妇女服务管理情况调查登记表》、《流出育龄妇女服务管理情况调查登记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奖励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调查登记表》、《样本村应提供资料一览表》。
七、填表说明
所有调查表的填写,不得缺项、漏项。
调查表中涉及到代码的,一律按代码填写或在相应的代码上打“√”。
无代码的,要填写相应的文字或数字。
凡因被查方不提供资料而导致无法填写的项目,请用文字注明。
(一)乡级基础工作情况调查登记表
1、调查时点人口基本情况
总人口和已婚育龄妇女数原则上以《乡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情况一览表》数据为准,同时要注意核对报表等相关资料。
2、利益导向政策落实情况
填写本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落实情况。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落实情况:
调查日之前已拨付当年奖励费或者调查日在2012年7月31日之后的,填写2012年度情况;调查日在2012年7月31日之前的,填写2011年度情况。
3、便民服务
根据省人口计生委《河南省阳光计生工作规范》对乡级便民服务大厅设置要求,通过实地调查了解后在相应项打“√”。
其中,计生便民服务大厅和乡镇便民服务大厅合署办公的,视为有。
服务环境包括9项:
大厅位置设置合理,有明显标识,大厅内服务项目公开,服务提示内容醒目,配备有群众等候座椅,设有咨询台,备有面向群众的服务手册、宣传手册和政务公开板面。
9项齐全为“好”,5~8项为“中”,5项以下为“差”。
服务项目包括10项:
办理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四术免费证明、新生婴儿落户证明、计生优惠证明、奖励扶助手续、特别扶助手续以及政策咨询、投诉受理等事项。
4、政务公开
按照省人口计生委《河南省阳光计生工作规范》对政务公开的设置要求,在相应项打“√”。
乡级公开6类33项内容,分别是:
政策类、服务类、程序类、结果类、维权类、动态类。
其中,前5类为全省统一的固定内容,动态类要设置监督服务台和动态公示栏,公示内容变更及时。
5、信息化建设
通过现场查看和询问在相应项打“√”。
机房建设:
规范指符合《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规范》基本要求。
计算机配备:
计算机基本配置能够满足统计台帐、科技服务、流动人口管理、奖励扶助等业务工作需求。
办公区与机房设备区独立设置指:
办公人员不在机房设备区办公;与便民服务大厅区域分开设置;机房设备区有独立区域,保持清洁整齐,不放置杂物,不乱接电源线路,不允许随意进入。
相关业务软件应用:
乡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按照计生业务应用系统明确并培训相关的计算机操作人员,按照业务职责落实明确分工。
根据现场查看每台计算机分别运行业务软件情况和相关人员操作应用情况,认定“业务分工明确”结果。
6、资料管理
通过现场查看资料室硬件设施和查阅比对相关资料在相应项打“√”。
资料室建设:
“规范”指设置有专门的档案资料室,并配备相应的档案资料柜,各类业务资料摆放合理,内容齐全,一目了然。
“基本规范”指不完全满足上述条件。
“不规范”指完全不满足上述条件。
数据资料更新:
指按月更新基础资料,包括乡级统计报表、各类归档证明、流动人口资料、独生子女资料等。
数据逻辑关系指:
乡村报告单完全一致;四术证明对象与报告单相应项目一致;2011年以来应落实措施对象时限内落实长效避孕措施并按时上报等。
7、行政征收
查阅时限内政策外出生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卷宗,查验其主要程序是否规范。
程序规范:
指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决定、送达、执行等主要程序不缺失,且时间顺序无逻辑错误。
(二)村级基础工作情况调查登记表
1、调查时点人口基本情况
总人口和已婚育龄妇女数原则上以《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情况一览表》数据为准,同时要注意核对报表等相关资料。
2、利益导向政策落实情况
填写本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落实情况。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落实情况:
调查日之前已拨付当年奖励费或者调查日在2012年7月31日之后的,填写2012年度情况;调查日在2012年7月31日之前的,填写2011年度情况。
3、未纳入管理已婚育龄妇女
凡在样本点发现的已婚育龄妇女(无论是否领取结婚证),不能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不属于本村,本人信息在计生台帐相关资料中未显示的,视为未纳入管理。
4、村室建设
通过现场查看村室硬件设施在相应项打“√”。
村室设有人口学校、档案资料室;有满足工作需求配套的办公设施用品(办公桌椅、药具箱、教学用品、图书角、档案柜);有基本工作制度、基本计划生育档案资料、设置宣传版面并及时更新。
完全满足上述条件为“好”,部分满足为“中”,其余为“差”。
5、政务公开
设置符合《河南省阳光计生工作规范》要求且内容齐全。
“规范”指村级公开5类28项内容,分别是:
政策类、服务类、程序类、维权类、动态类(设置监督服务台和动态公示栏)。
具体内容及调查方法同乡级填表说明。
村级动态类信息要求一月一变更。
6、资料管理
同乡级要求,其中,数据资料更新指按月更新基础资料,包括村级报告单、各类归档证明、流动人口资料、独生子女资料等。
7、村计划生育管理员作用发挥
样本村配备由县级人口计生委或乡级党委(政府)根据《河南省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员管理办法》,按照“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女性为主、35周岁以下(续聘人员可放宽至45周岁以下)”的标准,选聘出的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员。
无村级管理员的“服务管理作用发挥”内容空填。
是否按规定及时落实管理员报酬:
填写目前任职的计划生育管理员当年能否按当地规定(月领取、季度领取、年领取等)及时领到报酬。
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被查方应提供2011年以来计生管理员报酬发放登记表,调查方要查验登记表上的签字是否和本人现场签字一致;以存折形式发放的,要核对金融机构相关资料。
服务管理作用发挥:
由调查组在入户调查过程中任意抽取5户询问,了解群众对村级管理员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满意程度,如“对生育对象和引流产对象是否进行随访”、“能否及时为需要办理生育证的群众提供服务”。
然后由调查组长根据村管理员对职责了解程度、计生台帐填写、“四清”和“五及时”回答情况判断填写。
(三)已婚育龄妇女服务管理情况调查登记表
1、调查登记对象
调查对象:
样本村所有家庭户。
登记对象:
样本村所有已婚育龄妇女。
见面对象:
样本村所有已婚育龄妇女,调查入户时要核对被查对象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服务手册等证件,询问已婚育龄妇女本人,确属不能见面的对象,由亲属或知情人代为回答其相关情况。
其中,2011年以来新婚、生育、四术对象,要尽可能见到本人。
2、男孩(女孩)
填写已婚育龄妇女现存活的分性别子女数,包括本人亲生的、收养(含过继)、与前夫(前妻)所生育的孩子。
3、措施类型
根据已婚育龄妇女本人回答情况,以对象自述避孕方法为主,在对象自述避孕方法的基础上,核对被查方提供的档案资料,予以确定。
调查对象自述上环(绝育、皮埋)的,要能够说明手术时间、地点、手术环境等相关信息,调查对象自述用药具的,要能够说明药具名称、使用方法等相关信息。
以下情况填写“无措施”:
⑴上环对象2011年以来连续两次未参加健康检查的;⑵绝育对象查无手术痕迹的;⑶服用药具对象说不清服药用具方法的;⑷本人自述未采取避孕措施的,或自述避孕方法与档案资料证明不一致的;⑸不同台帐资料显示的同一对象落实避孕措施情况有逻辑错误的;⑹经调查小组调查确认属于判定出生对象的(经核实已落实避孕措施的除外);⑺纳入管理且未见面对象。
4、应落实措施对象
已婚育龄妇女中凡不属于零孩、持二孩生育证、自然分娩后三个月之内、剖腹产八个月之内、引流产三个月之内、离婚丧偶、不孕症等对象的,均属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对象。
5、期内出生情况
调查对象在调查时限内有生育(含抱养收养)行为的,填写相关项目。
政策属性:
(1)一孩生育均视为符合政策生育;
(2)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二孩生育条件,且本人持有全省统一印制的本年度二孩生育证(含持2012年度生育证生在2011年12月,或持2011年度生育证生在2012年1月)。
准确上报: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视为样本点出生信息准确上报。
(1)报告单填写的婴儿出生年月、孩次、性别、政策内外,与调查情况完全一致;
(2)乡、村两级报告单填写完全一致(属于县级直管的村,查县、村两联单);(3)不同台帐资料(含数据库)显示该对象出生相关信息无逻辑矛盾。
属于性别错报(男报女的)要在“是否存在生男报女”中填写。
是否准确上报最终以省人口计生委核对数据库信息(以调查时点信息为准)后,结合以上三个条件综合认定。
婴儿出生时间:
期内出生对象填写期内出生婴儿信息。
出生时间具体到月。
判定出生:
调查组在调查期间没有见到婴儿,但根据各种生活迹象、证明材料或群众举报等因素,经调查组核实符合以下出生判定条件之一的,可以判定为调查时限内有出生:
(1)调查员在入户时发现有生育迹象或不同户两人证明有出生并且年龄在49周岁及以下未采取绝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或者迁出没有迁入地计划生育接管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不能提供调查时限内各次健康检查证明,经调查组长书面通知被查方(由调查组长或调查员署名的纸质通知),调查组离开样本点前2小时以内无正当原因未能见面者;
(2)调查发现有生育迹象,或被查对象自述(亲属代述)其有大月份妊娠行为,无婴儿死亡证明或流引产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3)被查方报为流动人口,入户调查时有两户以上证明没有流出,经核对流出前没有康检记录、没有落实避孕措施,流动人口资料显示没有办理婚育证明、没有签订计生管理合同、没有确定联系人、没有流动人口现居住地通报单或通过流动人口信息系统通报信息情况的已婚育龄妇女,经调查组书面通知被查方,调查组离开样本点前2小时内无正当原因未能见面的;(4)在样本点内暂住、寄养或以走亲戚等名义居住的调查时限内出生的婴儿,不能提供婴儿父母住址或相关身份证明证件的。
6、现孕情况
指通过入户走访调查已婚育龄妇女本人和直系亲属确认现已怀孕对象,查验其是否符合生育政策,是否持有生育证。
康检记录:
指怀孕对象自持的服务手册上显示其2011年以来有参加康检(零孩为访视,下同)的记录,属于怀孕3个月以上者,应显示其孕情检查结果。
有3次以上康检记录或新迁入对象不足3个月的,视为有康检记录。
村管员知情:
指村管理员能说清楚该对象姓名、组别、是否怀孕、是否持证等基本情况。
属于怀孕3个月以内且不到康检时间的对象,视为知情。
凡填写不知情者,农表二中,村管理员作用发挥一项,节育对象底数栏、生殖健康对象底数栏选择“2、不清楚”,生殖保健栏选择“2、不及时”。
7、备注
入户时见到已婚育龄妇女本人,或由亲属代答且能说明该已婚育龄妇女情况的,填写“见面”;其它填写“未见面”;确属流动人口的填写“流出”。
(四)流出育龄妇女服务管理情况调查登记表
填写对象是户口在样本村,离开本县域外居住30日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经济活动(上学、探亲、访友、就医、出差等除外)的18-49周岁育龄妇女。
调查对象为未婚的,仅填写第
(1)~(7)列,以及第(13)列、第(14)列。
1、现居住地地址
省内流入地填写到县(市、区)、跨省流入填写到省级。
2、流出育龄妇女中应定期通报康检信息对象
指流出已婚育龄妇女中的零孩、一孩和二孩及以上未采取绝育措施或绝育不满一年的对象。
3、康检通报次数
康检通报次数以现居住地或流动人口系统提供的电子通报单(报告单,下同)为准。
流出不满3个月的对象和免检对象,应康检次数填0。
其中流出到泛长三角区域、环渤海区域(即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河北省、山西省、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安徽省、湖北省、江西省、浙江省、上海市)和福建省不满6个月的对象应康检次数填“0”。
4、是否采取避孕措施
指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现在采取的避孕节育措施情况。
5、流出已婚育龄妇女避孕措施填写
流出到泛长三角区域、环渤海区域和福建省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年不少于2次,且间隔时间不超过7个月。
流出到其他省份已婚育龄妇女,自流出之日起,其现居住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下同)提供通报单(规范的纸质或电子通报单,下同),或者通过流动人口系统通报康检的次数为每3个月1次。
流出3个月以上的,根据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最近一次提供的通报情况,或者流动人口系统通报记录上显示的避孕措施填写。
流出不到3个月的,根据流出前最后一次康检记录和申请表显示的避孕措施,两者一致的,如实填写,两者不一致的,视为无措施。
同省份的信息通报单内容、格式如不一致,视为不合格。
6、对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婚育证明和合同的认定
属于应康检对象,有不同户两人以上村民证明确实流出,样本点能够同时提供真实、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下称申请表)、流出前康检访视记录、现居住地乡级人民政府提供的通报单或流动人口系统记录,经调查组长审核,可以认定为流出已婚育龄妇女。
真实合格的《申请表》、流出前康检访视记录指:
格式统一;不缺项、漏项、错项;有印章。
7、资料与调查情况完全符合
指被查方提供的流动人口相关资料(含流动人口信息系统)与调查走访的情况一致与否。
(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奖励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调查登记表
此表由调查员根据样本村提供的相关资料,入户走访,如实填写,但不能照抄资料。
调查对象为样本村所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以及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子女在18周岁以下且在5月20日前申请领取光荣证而未发证人数。
调查时应尽可能见到持证家庭成员,核对其是否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否按照夫妻双方每人每月不少于20元的标准足额落实奖励费。
1、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领取
所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年龄在14周岁(2011年度)或18周岁(2012年度)以下的对象,填写该项目。
子女年龄已超出领取范围的,此项空填。
2、享受优先优惠政策
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条例》规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之一:
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多分1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它社会保障时,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在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