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模板.docx

上传人:b****0 文档编号:392478 上传时间:2022-10-09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8.0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山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模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中山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模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中山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模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中山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模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中山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模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中山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模板.docx

《中山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模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山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模板.docx(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山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模板.docx

中山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模板

 

中大校友〔2019〕1号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接受

社会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为汇集社会资源,鼓励及引导社会捐赠,进一步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健全和完善学校捐赠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学校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进一步确保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公益性、无偿性和严谨性,学校对2017年制定的《中山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学校2019年第13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并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山大学

2019年9月1日

中山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广泛汇集社会资源,促进和规范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中山大学章程》《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捐赠是补充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

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和个人积极向社会各界募集办学资金、筹措办学资源,欢迎海内外热心于教育事业的企业、个人或团体为中山大学教育发展事业贡献力量。

第三条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在广东省民政厅正式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代表中山大学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支持。

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下设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日常行政事务,挂靠教育发展与校友事务办公室。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面向基金会的以货币、实物、债券、股票、知识产权等各种形式的赠与。

第五条接受社会捐赠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

(二)尊重捐赠方意愿并有利于学校的发展;

(三)尊重社会公序良俗之要求;

(四)适应学校发展规划,符合校园文化特色;

(五)严格遵守公益性、无偿性原则,严禁接收赞助款、培训办班和科研合作收入等非公益资金。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包括各机关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以及各有关科研机构等。

第七条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代表学校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

校内其他单位(部门)、个人XX,不得以学校或附属单位的名义签订捐赠协议。

第二章捐赠类别

第八条捐赠方式可分为指定用途捐赠或非指定用途捐赠;冠名捐赠或非冠名捐赠等。

具体捐赠方式根据捐赠方的意愿,由基金会与捐赠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根据捐赠财物的用途,捐赠项目分为以下类型:

(一)校园建设项目。

包括校内建筑物及其内部设施、校园景观建设、维修及命名资金项目。

(二)科学研究相关项目。

包括科研基金、学科建设、学术出版、标志性科研设施等。

(三)人才项目。

包括创新人才席位、特聘教授席位、讲座教授席位、杰出学者、优秀教师等。

(四)学生培养。

包括奖(助)学金、创新创业基金类、学生活动基金等。

(五)学术活动。

包括举办学术会议、论坛、讲座、沙龙等学术活动。

(六)经学校批准的由各学院或部门设立的专门用途捐赠项目。

(七)按照捐赠方意愿进行的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基金会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编制捐赠项目规划和目录,引导和鼓励校友和社会各界人士捐赠,支持学校重点和优先发展的项目。

第三章捐赠程序

第十一条校内各资金募集单位与捐赠方洽谈捐赠项目,并对捐赠方的身份及资质进行初步审查。

在接受捐赠前,各资金募集单位应对捐赠人背景和捐赠项目真实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前期审核。

基金会对资金募集单位提供的捐赠背景材料进行复核。

在达成一致共识后,资金募集单位根据协议范本起草捐赠协议,经基金会审核后,双方签订协议。

具体程序如下:

(一)基金会对捐赠协议草案进行初审;

(二)协议草案涉及多方单位共同参与执行的,需报相关单位会签;

(三)协议草案涉及校名使用的,按照学校校名使用的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四)协议草案涉及冠名或鸣谢方式的,按本办法第五章执行;

(五)校内审核程序完成后,基金会将捐赠协议修改版本返回捐赠方;

(六)经捐赠方确认捐赠协议正本后,双方签署协议。

如双方不约定面签捐赠协议,则请捐赠方先行签署捐赠协议再提交基金会签署及盖章。

第十二条签订捐赠协议一般使用基金会提供的捐赠协议范本,并只能以基金会的名义签署。

如捐赠方有特殊要求,可由资金募集单位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审核同意后再按照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捐赠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捐赠协议签订后,由项目执行单位根据《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工作指南》完成立项工作。

(一)支持学校各项事业建设和发展的全校性捐赠项目,如人才培养、师资建设、教学科研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由党委学生工作部、人力资源管理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科学研究院、基建处等业务主管部门作为项目执行单位,各相关院系与其共同负责具体实施。

(二)院系专项捐赠项目,相应的学院(系)为项目执行单位。

(三)项目执行单位须明确项目负责人。

第十四条捐赠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全程负责制。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展、执行成效和资金使用情况承担责任。

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必须报基金会备案。

第十五条所有捐赠项目的款项都必须进入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账户。

捐赠项目资金按项目独立设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及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捐赠资金使用按照《广东省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项目执行单位须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项目执行情况及财务报表以年度报告的形式提交基金会,包括文字材料、图片、视频等资料。

第十八条基金会对所有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确保捐赠款物的使用效益。

遇下列情况,基金会有权采取停止支付、撤销捐助、追还已拨付的捐助经费等措施:

(一)项目进展缓慢,或未按照实施方案开展项目;

(二)未按协议约定使用捐赠资金,或资金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三)其他未履行协议的情况。

第十九条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募集、使用捐赠资金,如未按规定执行,相关责任人存在过失或过错的,单位可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五)扣减年度奖励性绩效;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捐赠鸣谢

第十九条基金会对捐赠方均给予表彰和感谢,并在适当场合,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宣传报道。

具体通过捐赠项目冠名、捐赠荣誉授予、健康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方式予以鸣谢。

第二十条基金会对校园建设捐赠项目冠名负有统筹责任。

每两年由基金会提出捐赠冠名项目指引,经学校校园规划委员会审议,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基金会根据审定方案执行具体冠名项目。

第二十一条对学校捐赠且资金达到一定额度者,符合学校捐赠冠名条件,经学校与捐赠方协商,可以用捐赠方或捐赠方指定的名称冠名鸣谢。

人才、科研、学生培养等捐赠项目的冠名,由基金会牵头,与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共同协商后提出意见或建议,由基金会汇总意见确定冠名方案。

第二十二条捐赠方为港澳台胞、华侨、外籍华人和外国人的,学校可推荐其为捐赠项目所在城市的荣誉市民人选。

第二十三条捐赠鸣谢具体按照本办法附件《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鸣谢办法》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与捐赠方协商。

第二十五条各附属医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山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经2019年13次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中山大学社会捐赠管理办法》(中大校友〔2017〕3号)同时废止。

中山大学校长办公室2019年9月2日印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