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精选合同范本油料运输仓储合同纠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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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选合同范本油料运输仓储合同纠纷

 

油料运输、仓储合同纠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范本

 

上诉人钦州市大港仓储有限公司(下称大港仓储公司)因油料运输、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海海事法院(2002)海商初字第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03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朱喜及其委托代理人韦建新、王良,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北海石油分公司(下称中石股份北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春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1999年10月18日,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石油分公司(下称北海石油分公司)与被告签订《运具、仓储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提供永盛2号油船及茅岭油库,代北海石油分公司运输、储存、保管、发运90#汽油及0#柴油;以装货库装船发运数为计量标准,汽油在4、柴油3(含运输、仓储等损耗)以内为合理损耗;每载油料实际数量的运费、仓储费作为租金结算;油料运输保管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由被告负责;被告油库在北海石油分公司租用期间不得存放其它油料;租赁期限为1999年10月1日至2000年10月1日。

合同签订之后。

被告依约为北海石油分公司运输、保管、发运了汽油及柴油,北海石油分公司向被告支付了运费及仓储费。

1999年12月23日至2000年7月16日间;原告在被告之茅岭码头油库提取了6949.20吨90#汽油,2000年1月7日至7月15日,提取了10350.10吨0#柴油。

2000年4月14日至12月31日,北海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数次小结。

2000年12月31日最后一次《小结》内容为:

2000年8月31至2000年12月31日止,茅岭大港仓储油库尚欠北海石油分公司油料为0#柴油323.232吨、90#汽油180.236吨。

《小结》加盖北海石油分公司储运专用章和被告码头仓储部章。

2001年2月26日,被告向北海石油分公司出具便函,确认尚欠0#柴油323.232吨。

同日,被告作出《油料发运计划》,再次确认至2001年1月16日止尚储存北海石油分公司0#柴油323.232吨,拟分批发运,并承诺90#汽油待钦州质监局作出处理意见后月内一次结清。

2003年3月6日,一审法院询问被告法定代表人朱喜时,其明确表示合同约定的油料损耗在验收入库时已结清,不存在油料损耗问题。

2000年7月19日,钦州质监局作出登记保存通知书,以疑有质量问题为由查封被告油罐内之24.4吨90#汽油,之后作出(钦市)质技监罚字[2000]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不合格90#汽油24.4吨。

被告对此不服,申请复议。

2001年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下称广西质监局)撤销以上决定书。

2月7日,钦州质监局将案件移送广西质监局处理。

2月22日,广西质监局作出(桂)技监字[2001]3017号登记封存通知书,封存被告之汽油储灌;4月9日,该局作出(桂)质技监封字[2001]第3041号登记保存决定书,对原告汽油储灌内的90#汽油采取保存一个月强制措施。

被告不服,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一审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二审法院于2002年12月31作出(2002)桂行终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判令撤销(桂)质技监封字[2001]第3041号登记保存决定书。

2001年6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石油分公司更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石油公司(下称北海石油公司)。

12月25日,北海石油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权利转让协议,约定由原告承接原北海石油分公司与被告签订的《运具、仓储租赁合同》的全部权利。

2003年6月16日,北海石油公司将合同权利转让通知邮寄给被告,被告于6月19日收到通知。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油料运输、仓储合同纠纷。

原北海石油分公司与被告签订《运具、仓储租赁合同》,约定被告为北海石油分公司运输、储存油料等事宜,该合同包含运输合同和仓储合同两个法律关系,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之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故合法有效,对签约双方具有约束力。

北海石油分公司依约将油料交由被告运输、储存、发放,并支付运费、仓储费。

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被告作为承运人负有妥善运输之义务,作为保管人负有入库验收、给付仓单、保管并返还油料之义务。

但被告却未恪尽其约定和法定义务,北海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最后一次小结及被告向北海石油分公司出具的欠油便函、《发还油料计划》等证据均证实被告至今尚欠北海石油分公司90#汽油180.236吨、0#柴油323.232吨未予返还。

被告为反驳欠油事实所提交的《内部油料调运通知单》等凭证,仅证明北海石油分公司在

2000年7月16日之前提取了汽、柴油,却不能证明北海石油分公司提取了2000年12月31日最后一次小结中被告确认尚欠的油料即原告诉请返还的油料。

故被告关于已不拖欠油料的抗辩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钦州质监局及广西质监局对被告油库内9

0#汽油采取的保存措施已被撤销,封存状态已经解除,故对已解除封存的汽油被告亦应承担返还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条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规定,被告应对尚欠北海石油分公司90#汽油180.236吨、0#柴油323.232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北海石油公司将其对被告的合同权利转让给原告,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已适当通知被告,该转让依法对被告发生效力,故原告得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主张并承受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判决:

被告钦州市大港仓储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北海石油分公司90#汽油180.236吨、0#柴油323.232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

案件受理费17792元、财产保全费8720元,共计26512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人大港仓储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1999年10月1日签订《运具、仓储租赁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内,从1999年12月23日至2000年7月16日止,上诉人为被上诉人仓储的90#汽油共6949.2吨;从2000年1月7日至2000年7月15日止,上诉人为被上诉人仓储的0#柴油共10350.10吨,以上油料己全部由被上诉人提取完毕,上诉人己按合同约定全部履行了义务:

1、根据合同法第385条、387条规定,仓储物、提取物以仓单为凭。

油料经验收入库后,上诉人出具仓单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提取完储存的全部油料后,由上诉人收回发出的仓单。

被上诉人一直不能提供尚未提取油料的仓单作为证据,说明其已提完储存的油料。

2、一审判决据以认定事实的《小结》、欠油便函、《发运油料计划》等证据并非法定代表人出具,来源不明,且其中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3、交纳税金的凭证证明储存的油料数量;运费、仓储费结算并支付完毕也证明被上诉人已经提取了全部的油料。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欠其油料无事实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

为此,请求: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xxxx年xx月

发包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_________________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中标函(文件)

3.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投标书

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费用

7.1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_____________万元。

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7.2如果上述费用为估算设计费,则双方在初步设计审批后,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核算设计费。

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

第八条支付方式

8.1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___________万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8.2设计人提交____________设计文件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____________万元;之后,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完成的施工图工作量比例,分期分批向设计人支付总设计费的50%,计_____________万元,施工图完成后,发包工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

8.3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九条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全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

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

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6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7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8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产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9.1.9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

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

9.2.3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__________%。

9.2.5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

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第十条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

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仲裁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

12.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

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

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2.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7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_________份,发包人___________份,设计人__________份。

12.8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9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0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设计人名称:

________________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签字)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签字)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

(签字)__________

项目经理:

(签字)______________项目经理:

(签字)___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

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帐号:

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________鉴证意见:

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盖章)

备案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办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案日期: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鉴证日期: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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