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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员工手册11p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经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四达)派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的中国雇员和派往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工作的派遣员工适用本手册(以下“中国雇员”和“派遣员工”统称“雇员”)。

第三条本手册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在中国四达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向雇员发放。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

第四条中国四达依据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采用以下方式招聘雇员:

(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完成派遣手续后,派往用工单位工作;

(二)用工单位向中国四达推荐招聘对象,经中国四达确认符合用工条件、完成派遣手续后,派往用工单位工作。

第五条应聘者符合以下条件的,中国四达可以录用:

(一)身体健康,无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影响工作的疾病,能够保证正常工作;

(二)表现良好,没有吸毒、斗殴、酗酒等不良嗜好,富有爱岗敬业精神;

(三)能够按照中国四达和用工单位的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内容、工作指标、工作任务;

(四)能够按照中国四达的要求,提供个人材料(如离职证明、教育学历、个人简历、婚姻及生育状况、体检证明等),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

(五)与其它用人单位无劳动关系或兼职工作关系;

(六)年龄符合法定劳动年龄范围要求。

第六条应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录用: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的;

(二)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或被通缉的;

(三)贪污、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的;

(四)现役军人及法律法规禁止聘用的;

(五)其它经中国四达认为不适合的。

第七条雇员入职应向中国四达出示以下材料原件,提供复印件:

(一)居民身份证;

(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资格证书等;

(三)其他能够证明本人能力和水平的材料;

(四)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五)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六)中国四达认为所需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雇员入职应办理以下事宜:

(一)填写《雇员登记表》;

(二)签收《入职须知》和本手册;

(三)与中国四达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其中试用期为2个月;

(四)自入职之日起1个月之内,中国四达为其开具商调函,雇员将本人档案转移至中国四达;

(五)自入职之日起15日之内,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中国四达,并将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的相关材料提交给中国四达;逾期未能转入或提交,致使中国四达无法为雇员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的,责任由雇员本人承担。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签订

第九条中国四达同意录用雇员后,双方按照以下步骤签订劳动合同:

(一)中国四达将《劳务派遣协议》与雇员相关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雇员;

(二)中国四达向雇员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双方协商确认合同条款;

(三)中国四达与雇员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四)中国四达或用工单位对雇员出资培训,按照有关规定雇员需与中国四达或用工单位签订了专项协议书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低于专项协议所约定的服务期限;

(五)中国四达与雇员确认劳动合同条款,并分别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盖章和签字后,劳动合同生效。

第十条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中国四达与雇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责任属于中国四达的,中国四达应依法向雇员支付赔偿金;责任属于雇员的,中国四达可以立即与雇员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中国四达与雇员各执一份。

雇员领取该合同文本时,须在中国四达的合同文本上注明已领取该文本。

第四章派遣

第十二条中国四达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将雇员派往用工单位工作。

第十三条雇员应当履行劳动合同规定义务,遵守中国四达和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努力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保守中国四达和用工单位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雇员被用工单位退回中国四达,应当依法、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与用工单位进行工作和财、物的交接。

第十五条雇员被用工单位退回中国四达,符合待岗条件的,中国四达将按有关规定安排其待岗;符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条件的,中国四达将与其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中国四达依法办理待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雇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章试用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依法确定雇员的试用期,试用期限应写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该协议书可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条试用期内,雇员决定离职的,应提前3天向中国四达和用工单位书面提出辞职,并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八条试用期内,用工单位经考评认定雇员不符合录用条件,可终止对其试用,退回中国四达;中国四达可以依法与该雇员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试用期届满,用工单位对雇员进行考评,符合录用条件的,继续留任。

第六章工资和福利

第二十条雇员的工资可由中国四达发放,也可由用工单位直接发放,发放单位为雇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工资的具体发放形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一条中国四达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约定为雇员提供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其他福利费等。

第七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雇员应按本手册规定的时限及时将社会保险关系和住房公积金关系转入中国四达。

未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中国四达按照约定为其办理。

雇员应按照要求,及时提供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转移或办理所需资料。

第二十三条中国四达将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约定,依法为雇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由雇员承担,工资由中国四达发放的,中国四达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四条雇员离职时,中国四达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雇员社会保险关系和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雇员应配合办理。

第二十五条雇员享受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待遇的,中国四达将依法为其办理相关手续,雇员应配合办理。

第八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六条 中国四达与雇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因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

中国四达或用工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资产转移,以及住所地、经营状况、组织机构、人员结构发生变化等;雇员的工作表现、知识技能、管理水平、身体状况等与工作要求不相适应等原因,下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中国四达与雇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变更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中国四达和雇员各执一份。

第九章劳动合同的续订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内,中国四达与雇员协商一致,可续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续订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续订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中国四达和雇员各执一份。

第十章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雇员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虽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雇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中国四达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中国四达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经中国四达、用工单位和雇员任何一方提出,中国四达与雇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四达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雇员本人或者额外支付雇员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雇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用工单位退回中国四达的;

(二)雇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被用工单位退回中国四达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中国四达或用工单位与雇员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四达可以立即解除其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连续旷工4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8天的;

(三)严重失职、渎职、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给中国四达和用工单位利益或声誉造成1000元以上的损失或其它重大损害的;

(四)经查证雇员向中国四达或用工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五)有贪污、盗窃、欺诈、暴力、恐吓、侮辱、诽谤、打架斗殴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行为的;

(六)泄漏中国四达或用工单位商业、技术、业务机密,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七)未经中国四达或用工单位同意,在其他任何机构从事任何工作,给中国四达或用工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提出批评,拒不改正的;

(八)参与其他机构与中国四达或用工单位进行业务竞争的;

(九)教唆或诱导中国四达或用工单位客户或正在商谈的客户脱离中国四达或用工单位的;

(十)擅自搬走中国四达或用工单位财产,给中国四达或用工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

(十一)有恶意行为,严重影响同事之间团结或中国四达、用工单位与相关单位关系;

(十二)严重违反中国四达或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

(十三)因违反法律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十四)离职时未依法、依约与中国四达或用工单位进行工作、财、物交接的;

(十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或强制戒毒的。

第十一章待岗

第三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雇员可以待岗:

(一)劳动合同期限未满,雇员被中国四达从用工单位撤回,雇员和中国四达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期限未满,非雇员本人原因被用工单位退回中国四达,雇员和中国四达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六条雇员符合待岗条件,并进入待岗期的,应办理相应的手续,并执行中国四达的有关规定:

(一)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雇员于被中国四达撤回或被用工单位退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另行通知除外),到甲方报到并据实填写《待岗雇员登记表》、签订《待岗协议》;

(二)雇员进入待岗期后,待岗期限自被中国四达撤回或被用工单位退回之日的次日起,至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届满终止;待岗期间,劳动合同依法解除的,待岗期限至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日结束。

(三)待岗雇员未按期到中国四达报到的或拒绝签订《待岗协议》的,即为雇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国四达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不支付经济补偿;

(四)待岗雇员工资待遇享受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等费用按照政府有关规定予以缴纳;

(五)待岗期间,实行签到考勤制度,雇员不得代替他人签到,也不得请他人代签到,一旦被发现有此类弄虚作假行为达3次以上(含3次)的,即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中国四达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六)待岗雇员实行周一、周四报到制度,报到时间为报到日9:

00;雇员应按时到中国四达指定客服部签到,未按时签到为迟到,未签到或请他人代签到的为旷工1天;待岗雇员连续2次迟到或每月累计3次迟到的,以及每月旷工1天的,中国四达将给予书面警告;每月连续迟到3次以上(含3次),累计迟到4次以上(含4次)或累计旷工2天以上(含2天)的,属于严重违反中国四达规章制度,中国四达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

(七)待岗雇员应严格遵守本手册规定,严重违反本手册规定的,中国四达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待岗雇员给中国四达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八)待岗雇员在新的用人单位就业,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办理辞职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未经中国四达同意,在其它单位兼职的,即为辞职行为,中国四达将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九)雇员请假分为病假和事假,病假期间工资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事假期间不予支付工资;

(十)雇员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并经中国四达指定的部门批准,请病假应于病假就诊第2天向中国四达指定部门补交医院的诊断书或病历,以及病休建议书等相关资料原件;雇员急诊就医的,应于急诊就医第2天补办请假手续,并提供医院证明原件;雇员于医疗期内,提供的医院证明原件到期的,应于所载到期日之次日到中国四达报到;雇员提供医院证明要求雇员继续休病假的,雇员应于前一证明期满次日向中国四达继续提供医院证明原件;雇员未履行以上程序视为旷工,按照旷工处理;中国四达可根据实际需要,要求待岗雇员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该雇员应服从中国四达的安排。

待岗雇员以虚假的医院证明请病假的,属于严重违反本手册的行为,中国四达可立即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十一)雇员待岗期间应利用非报到日休年假,中国四达不再另行为待岗雇员安排年假。

(十二)待岗雇员应服从中国四达的再次派遣,中国四达为待岗雇员提供的岗位及其工资标准应与原岗位相近。

不服从中国四达派遣的,视为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未能达成一致,中国四达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十三)待岗雇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向中国四达提出辞职,也可以与中国四达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十四)本章有关雇员待岗期间的各项要求,与本手册其他章节相应内容冲突的,以本章有关雇员待岗期间的各项要求为准。

第十二章雇员工作守则

第三十七条中国四达倡导、雇员奉行企业精神:

(一)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二)遵守中国四达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二)倡导积极进取、团结协作、精益求精,高度社会责任感;

(三)具备守法、廉洁、诚实、敬业的职业道德;

(四)恪尽职守,服从调配。

第三十八条中国四达对雇员提出以下职业要求: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中国四达和用工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和相关协议规定的义务;

(三)以诚实的心态投入工作,如实向中国四达和用工单位提供必要的个人情况,工作中以中国四达和用工单位利益为重,不应有欺诈或采用不正当的手段牟利的行为;

(四)自觉维护中国四达和用工单位的商业信誉和社会形象,不做损害中国四达和用工单位的事情;

(五)履行保密义务,未经中国四达、用工单位书面许可,不向他人泄露有关中国四达和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

(六)认真学习工作技能,努力提高个人素质和工作效率,工作中精益求精;

(七)不得经营与中国四达和用工单位相似或相近的业务。

(八)团结同事,尊重他人的人格与隐私权,努力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三十九条中国四达对雇员提出以下礼仪要求:

(一)着装整齐、干净,工作中保持职业服饰,注意自身形象;

(二)上班时间不穿拖鞋、短裤等影响形象的服饰;

(三)接听电话,使用礼貌用语,避免影响他人工作;

(四)与人沟通,以礼相待,使用文明用语,保持良好的礼仪。

第四十条中国四达对雇员制定以下劳动纪律:

(一)严格遵守用工单位的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工作时间内不得私自离开工作岗位;

(二)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工作中全身心地投入工作,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串岗或与他人闲谈,不得使用用工单位设施做与工作无关事情;

(三)确保工作安全,工作中时刻注意自身安全和用工单位财产、设备安全,严格按照用工单位规定的操作规程工作;

(四)爱护用工单位财物,保障工作效率;

(五)保护环境卫生,自觉维护工作区域的环境卫生。

第四十一条凡有违反本守则规定范围内所列之项,中国四达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

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章沟通渠道与方式

第四十二条中国四达提倡建立良好、融洽、简单的人际关系,倡导建立雇员与中国四达和用工单位、雇员与雇员之间良好的沟通渠道。

第四十三条中国四达倡导坦诚的沟通与合作,并相信雇员之间在共同工作中能够建立真挚的友谊。

第四十四条中国四达客户部作为雇员与中国四达或用工单位,以及雇员与雇员之间沟通的责任机构,将为雇员在工作满意度提升、劳动保障、职业心理辅导与申诉处理等方面提供帮助。

中国四达和用工单位共同履行相应的义务,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五条中国四达将通过定期和不定期、书面或面谈形式,向雇员征询对中国四达和用工单位的意见,雇员可实事求是地向中国四达反馈其真实意见和建议。

雇员还可通过《四达雇员内刊》、中国四达网页等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

雇员对中国四达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将成为中国四达在经营管理决策过程中的参考依据。

中国四达虽不能承诺对每一项意见的改进,但会给雇员相应的答复。

第四十六条为达到充分沟通之目的,中国四达定期和不定期地采用《四达雇员内刊》、中国四达网页、邮件、公告板、会议等渠道向雇员通报中国四达近期的信息,这些信息不仅有助于雇员对中国四达的进一步了解,同时能帮助雇员提高自我。

第四十七条当雇员认为个人利益受到侵犯、对中国四达的经营管理措施有不同意见、发现中国四达员工有违反中国四达规章制度行为时,可按申诉程序选择适当的申诉渠道向中国四达客户部提出申诉。

申述方式可选用面谈和书面两种形式。

选用书面方式的,申述书应当署名,否则有关申述有可能难以得到解决。

第四十八条中国四达客户部在接到雇员申诉后,将在申诉事件涉及的相关当事人中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尽快进行协调并做出相应处理。

处理结果将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通报给申诉者和用工单位。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手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相悖的,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手册规定与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冲突的,以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为准。

第五十一条本手册将根据实践的发展不断充实和修订,欢迎雇员和用工单位提出修改意见。

第五十二条本手册由中国四达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手册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公司

 

雇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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