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职工已购住房内部交易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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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油田职工已购住房内部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胜利油田职工已购住房内部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油田职工已购住房(以下称“二手房”)交易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职工的二手房交易活动,促进住房流通,按照国家、山东省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据胜油房改发[xx]2号文件及胜油局发[xx]6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工的二手房,是指职工按照油田政策规定购买的油田公有住房或按自由交易方式购买的职工原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交易,是指职工的二手房在油田内部交易市场进行买卖的行为。

第四条二手房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交易对象、范围、标准、价格

第五条交易对象

(一)油田已婚女职工;

(二)男方为油田职工,女方为户口在油田的家属;

(三)离婚带孩子的职工;

(四)未婚或离婚两年以上且年龄35岁以上的单身职工;

(五)年龄35岁以上与配偶不在同一油区的已婚职工;

(六)未再婚的职工遗属。

第六条交易范围职工二手房交易,在无房户矛盾没有缓解之前,仍限定在同一社区范围内,今后逐步放开。

具体购房范围的界定按照《胜利油田房改经济适用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七条交易标准

(一)职工购买房改经济适用住房后,出售的二手房为房改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80型住房:

向处级干部(含享受处级待遇者)、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的职工或全国劳模出售;

2、70型住房:

向科级干部、具有中级职称(含技师)的职工、省(部)级劳模或3次以上的局级劳模出售;

3、60型住房。

向一般职工或职工遗属出售。

(二)职工出售的二手房为下列情形之一的,打破职级、工龄界限,向所有符合购房条件的职工出售。

1、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出售的二手房为房改经济适用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

2、职工购买房改经济适用住房后,出售的二手房为经济适用住房的。

第八条交易价格

(一)职工购买房改经济适用住房后,出售的二手房为房改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价格实行限价政策,由双方在限价以内协商确定。

交易价格最高限价暂定为在1100元/m2(高层住宅1500元/m2)售房价格基础上,成新折扣后上浮5%。

今后,最高限价政策将随着房改经济适用住房售房政策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二)职工出售的二手房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价格不实行限价政策,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1、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出售的二手房为房改经济适用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

2、职工购买房改经济适用住房后,出售的二手房为经济适用住房的。

第三章出售

第九条职工出售二手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油田政策所购住房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未办理产权证前需具有现住房发票原件或复印件、购房合同)。

(二)职工购买住房后,由于继承或者赠予而改变产权关系,已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

第十条职工二手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出售。

(一)违反油田政策购买的住房;

(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住房;

(三)城市规划拆迁范围内的住房;

(四)油田规定的其它不允许出售的住房。

第十一条职工出售二手房,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售房市场准入证》:

(一)职工到本单位房产管理部门打印《胜利油田换购房住户信息表》或《胜利油田售房住户信息表》,并到相关部门审核盖章。

(二)职工到交易中心提交《胜利油田换购房住户信息表》或《胜利油田售房住户信息表》,交易中心为住户打印《市场准入证办理申请表》。

(三)职工到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办理《售房市场准入证》,准入证中须明确售房区域、房型等内容。

1、《市场准入证办理申请表》;

2、房屋产权证(未办理产权证前提供现住房发票原件或复印件、购房合同);

3、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必须提供还清全部贷款的证明;

4、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提供公积金正常缴存证明;

5、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职工出售二手房程序

(一)交易中心为职工办理《售房市场准入证》。

(二)职工在符合购房条件的职工住户中自由联系购房人。

胜中社区和胜南社区范围内的职工到局交易中心、其他职工到相应社区房产科,凭《售房市场准入证》办理售房信息发布委托手续。

局交易中心和相应社区房产科通过大屏幕、局域网等形式,对职工委托的售房信息予以公布。

(三)职工达成成交意向后,胜中社区和胜南社区范围内的职工凭《售房市场准入证》到局交易中心、其他职工到相应社区房产科签订《二手房交易意向书》。

(四)双方职工凭《二手房交易意向书》到住房所在物业公司交纳押金。

(五)局交易中心或相应社区房产科为职工打印《交费通知单》,双方职工按照《交费通知单》所列项目,交纳相关费用。

(六)购房职工可以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将购房款(支取公积金、贷款、自筹现金)全部存入局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开设的过渡账户内,资金中心在《交费通知单》上盖章,确认房款到位。

(七)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局交易中心为胜中社区和胜南社区范围内的职工、相应社区房产科为本社区范围内的职工打印《二手房交易成交确认书》。

(八)售房职工凭《二手房交易成交确认书》到资金中心提取“售房款”。

(九)职工凭合同到物业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职工出售的二手房为部分产权的住房(指xx年以前按管理局政策购买的,拥有80%产权且未过渡全部产权的住房),按照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后,增值部分由职工和油田按照各自的产权比例分成。

第四章购买

第十四条职工购买二手房,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并按下列程序办理《购房市场准入证》:

(一)职工到本单位房产管理部门打印《胜利油田换购房住户信息表》或《胜利油田无房住户信息表》,并到相关部门审核盖章。

(二)职工到交易中心提交《胜利油田换购房住户信息表》或《胜利油田无房住户信息表》,交易中心为住户打印《市场准入证办理申请表》。

(三)职工到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材料办理《购房市场准入证》,准入证中须明确购房区域、房型等内容。

1、《市场准入证办理申请表》;

2、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

3、应建立住房公积

金账户的,提供公积金正常缴存证明。

换购房职工还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未办理产权证前提供现住房发票原件或复印件、购房合同);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要提供还贷证明。

第十五条职工购买二手房程序

(一)交易中心为职工办理《购房市场准入证》。

(二)职工在符合售房条件的职工住户中自由联系售房人。

胜中社区和胜南社区范围内的职工到局交易中心、其他职工到相应社区房产科,凭《购房市场准入证》办理购房信息发布委托手续。

局交易中心和相应社区房产科通过大屏幕、局域网等形式,对职工委托的购房信息予以公布。

(三)职工达成成交意向后,胜中社区和胜南社区范围内的职工凭《购房市场准入证》到局交易中心、其他职工到相应社区房产科签订《二手房交易意向书》。

(四)双方职工凭《二手房交易意向书》到住房所在物业公司交纳押金。

(五)局交易中心或相应社区房产科为职工打印《交费通知单》,双方职工按照通知单所列项目,交纳相关费用。

(六)购房职工可以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将购房款(支取公积金、贷款、自筹现金)全部存入资金中心开设的过渡账户内,资金中心在《交费通知单》上盖章,确认房款到位。

(七)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局交易中心为胜中社区和胜南社区范围内的职工、相应社区房产科为本社区范围内的职工打印《二手房交易成交确认书》。

(八)售房职工凭《二手房交易成交确认书》到资金中心提取“售房款”。

(九)职工凭合同到物业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xx]121号)精神,参照东营市二手房交易收费标准,油田职工二手房交易收费标准为:

项目缴纳额缴纳人手续费6元/平方米双方均摊准入证工本费5元/本办证方

第六章其它规定

第十七条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油田在职职工对待,享受协解之前的职称、职务资格待遇,工龄计算到协解年月。

第十八条夫妻双方一方为地方职工的,需县级以上(含县级)房改部门出具在地方无房的证明。

第十九条职工购买住房后,其二手房必须在3个月内售出,售不出去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职工购买房改经济适用住房的,其二手房由管理局回购。

(二)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二手房在

一、二类区域的必须由管理局回购;在

三、四类区域的可以自己留用,不留用的由管理局按政策规定处理。

回购价按710元/m2的价格成新折扣(每年2%)计算。

已领取新房钥匙的,自回购之日起2个月内,将其二手房腾空;未领取新房钥匙的,自领取新房钥匙起2个月内,将其二手房腾空。

逾期未腾空的按每月10元/m2的标准收取租金,直至其二手房腾空为止。

第二十条市场准入证只可使用一次,有效期限2年,住房成交后,办理住房成交确认手续时准入证收回。

跨社区购房职工的市场准入证,统一到局住房交易中心办理。

第二十一条职工出售的二手房为房改经济适用住房的,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售不出去时,经社区房产科审核并报局交易中心批准后,扩大范围交易。

第二十二条职工单独出售二手房的,在住房所在社区范围内其售房价格、标准放开,原则上以后不允许再回油田购房,但确因工作需要,以后再回油田购房的,须经社区房产科审核并报局交易中心批准后,按届时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职工住房的地下室、阁楼在二手房交易时,原属赠送的不能出售,原属购买的可以出售。

第二十四条职工出售的二手房,其建筑面积按国家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计算标准核定。

第二十五条购房职工将购房款存入资金中心开设的过渡账户后,交易双方放弃交易的,经交易中心审核确认后,到资金中心办理退款手续。

第二十六条职工购买房改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同区域同型号住房不能交易,但现住在四层楼以上的顶层且年龄在55岁以上的职工除外。

第二十七条职工购买的二手房产权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八条职工按管理局xx年1月1日前有关政策购买的住房均视为房改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擅自扩大交易对象、范围、标准的,局交易中心或相应社区房产科不予办理成交确认手续,取消双方的市场准入资格。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职工出售的二手房属于限价出售的,交易价格超过限价时,局交易中心或相应社区房产科不予办理成交确认手续。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将不准出售的二手房出售的,交易无效,局交易中心或相应社区房产科不予办理成交确认手续。

第三十二条局交易中心或各社区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遵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凡胜利油田范围内的职工二手房交易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胜利石油管理局住房交易中心是职工二手房交易的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胜利石油管理局住房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

甘肃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甘房改组发[xx]4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扩大居民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城市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xx]2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xx]72号)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6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的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地区行署和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房改房),是指城市居民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及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二程住房、解困房和集资合作建房)。

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形式包括买卖、租赁、交换、赠与、抵押等。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均可以开放房改房交易市场:

(一)凡已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的程序,对购房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清房登记、建立了住房档案,并经清房验收合格;

(二)已制定了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具体实施办法;

(三)建立固定的房地产交易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房改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改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已购公有住房超过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部分(不含公摊面积)未按规定以市场价补足差价的;

(二)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三)住房面积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四)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五)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六)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出售的;

(七)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八)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九)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出售的。

第七条房屋产权发证面积按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计算。

房屋面积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为准。

房改房计价面积按房屋实得建筑面积计算,当实得建筑面积与购房面积不符的,以实得面积为准。

实得建筑面积大于购房建筑面积的,既可向原产权单位补足购房款(在该购房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范围内的部分,按购房当年房改成本价,超过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当年市场价)后上市出售,也可直接上市出售,按差额面积所取得纯收入的50%向原产权单位交纳。

第八条房改房上市出售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工本人《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省直副厅级、地区(州、市)副处级、县(市、区)正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在职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公司)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董事长、经理、厂长、党委书记)同时附监察部门备案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财政售房款专用发票;

(四)房屋产权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五)己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应有抵押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上市应提交材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准予上市交易的。

第十条房改房上市交易应遵循自愿、公平、平等、合法的原则。

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议定,并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如买申报成交价,当成交价明显偏低的,应经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第十一条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房改房需要上市出售的,房屋产权人可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三十日内由受让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除土地变更登记费、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居民出售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所得售房款,在扣除已缴纳的有关税费和装修费用后,余额由个人和原产权单位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房改房出售应按规定交纳下列税费:

(一)契税。

按交易金额的0.75%计征,由买方缴纳。

(二)印花税。

按交易金额的0.5‰由买卖双方各自缴纳。

(三)个人所得税。

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适应20%的比例税率。

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去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的价款、原已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装修费用、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和集资合作建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减去出售时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已支付装修费用、向财税部门缴纳的税费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对个人出售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出售居住超过一年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免缴营业税;居住不足一年的,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数;普通住宅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土地出让金。

按标定地价的5%(不高于成交额的1%)收取土地出让金。

由买受人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缴纳。

有关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及返还的规定按省财政厅、省土地管理局、省建委[xx]甘财综29号文件执行。

土地出让金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代征,专项用于住房补贴。

(五)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权属登记费、产权证工本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的项目及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鼓励城镇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房改房上市出售换购住房。

己购公有住房出售前后各一年内,该户庭又购进住房的(含异地购房),可视同住房交换。

个人出售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部门缴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开具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储存。

个人出售现住房一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

个人出售现住房后一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购买期房在原住房出售后一年内不能竣工的,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申请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房改房上市出售后,原个人交缴的维修基金和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基金一并转移到新的房屋产权人名下,继续用于该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

第十六条房改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及其他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第十七条房改房按照本办法规定上市交易后再次进入市场交易的,按照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房改房出租,必须依法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证。

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其租金收入按产权比例分配。

原产权单位收取的与其所占产权比例相应的租金收益全部纳入单位住房基金。

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其租金收入全部归属产权人所有。

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出租,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及其职工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九条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交换或者赠与,应缴纳有关税费。

交换或赠与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应按照房改政策规定补交成本价与标准价的差额后,方可按照本条前款规定进行交换或赠与。

第二十条房改房上市出售、交换或赠与,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

第二十一条房改房设定抵押时,抵押额应依照有关规定扣除各项税费后设定,并按规定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设定抵押权时,抵押人应当出具原产权单位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抵押额不能超过所占产权的比例。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房改、土地、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房地产交易管理应当按照简政便民、分工协作的原则,在当地房地产交易市场现场办公。

一般应在1个月内办完全部交易手续。

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宙查住房上市交易的条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组织协调现场办公工作;

(二)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三)财政、税务部门分别负责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和税收工作。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完善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内部功能,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严肃资质管理,严查私下交易和无资质而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并组织好已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进场为交易人提供房地产价格评估,供求信息和优质的代理服务。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弄虚作假、私下交易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追究当事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房屋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退回所购房屋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可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上市交易的具体实施办法。

本办法出台前经批准已开放市场的试点县(市、区),即可以按原试点办法进行,亦可按本办法进行规范。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篇:

咸阳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咸阳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咸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为规范我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进入市场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流通,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进入市场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流通,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区范围内,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交易。

以后发生的再交易行为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包括。

买卖、赠与、交换、租赁、抵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我市职工根据房改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政府指导价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五条咸阳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我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已按标准价讨清房款的已购公有住房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可以买卖;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可以买卖、赠与、交换、抵押、出租。

第七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由房改部门发给准入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交易: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六)上市交易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八)机关单位办公区内未经原产权单位同意,学校教学区内未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

(九)纪检、监察部门认为违反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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