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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财经类串讲笔记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

1、企业:

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2、企业的特征:

1)企业是经济组织

2)企业是营利性的经营组织

3)企业是持续经营的经济组织

4)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4、企业的分类:

按所有制对企业进行分类: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5、全民所有制企业:

指企业财产为全民所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企业,法律规范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如:

军工厂

6、集体所有制企业:

指企业财产是一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集体所有,由集体成员投资或社员入股集资设立的企业,其法律规范有《乡集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

如:

农村生产合作社

7、私营企业:

指企业资本或财产属于私人所有、由私人投资经营的企业,其法律规范有〈个人独资企业法〉等。

8、外商投资企业:

指全部或部分由境外投资者投资,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其法律规范有《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

9、在市场经济下,企业分类依所企业的组织形式,即企业的出资方式、责任承担方式和企业主体地位可分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10、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最高法律效力。

它对企业的基本类型、管理制度有规定,是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

11、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制定,前者是基本法,后者是一般法律,二者效力没区别。

调整企业法律关系的法律有:

《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12、行政法规:

它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由国务院制定,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13、部门规章:

指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发布的命令、指示、规章,它对企业具有效力。

14、个人独资企业法:

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15、个人独资企业经批准可设立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经营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16、转让:

整体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应按规定通知其债权人并经其同意,而后办理投资人变理登记。

17、继承:

继承人应承担该企业的债务和税款,继承人不愿从商或企业资不抵债的,继承人可放弃继承。

18、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原因有4个:

1、投资人决定;

2、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

3、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19、个人独资企业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由投资人自行或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

自行清算的,投资人应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予以公告。

债权人在接到通知日起30天内(未接到的60天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20、注意:

企业解散后,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企业解散后5年内未提出偿债的,原投资人责任消灭。

21、合伙企业:

指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2、合伙企业特征:

①由2-50人共同投资兴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②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

③合伙企业属于人合企业。

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23、普通合伙企业:

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24、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5、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颁发日期为合伙成立日期。

26、合伙人的出资形式:

按协议出资,除了货币、实物、土地使有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外,普通合伙人还可以以个人劳务出资

27、合伙企业的财产:

一般认定为合伙人共有。

28、在存续期间:

财务所有权的行使受协议和法律法规的限制,财产共有不得擅自使用。

其间合伙人可依法转让财产份额,合伙人之间转让应通知其他合伙人,向以外的人转让,应经其他人同意,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但协议规定的除外。

29、企业解散前:

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企业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0、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共同执行,也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为外代表执行事务,不执行的合伙人享有监督权。

合伙执行人应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收益与亏损企业承担。

31、事务的决定:

一般按协议约定处理,未约定的一人一票过半数表决通过。

32、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伙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33、合伙企业损益的分配和承担:

一般按协议规定处理,规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确定;不能协商的,由合伙人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明确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但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34、入伙:

吸收合伙人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35、继承人:

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消合伙人资格。

 

36、但有下列情形的,合伙企业应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①继承人不愿成为合伙人;

②法律规定或协议规定的必须具备的资格,该继承人没该资格的;

③合伙协议规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37、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能力人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分割后退还继承人。

38、退伙:

退伙的三种情况,自愿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

39、自愿退伙:

指基于合伙人自身的意愿而发生的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期限的,在不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40、如约定了期限,有下列情况的可以退伙:

1、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全体合伙人同意;发生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3、合伙人违反协议约定的义务。

4、另,合伙人违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赔偿为企业造成的损失

41、当然退伙:

指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出现时,自动引发的退伙,

42、当然退伙的特定事由包括:

1、合伙人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宣告破产;

4、丧失约定的资格;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

5、另,上述事由发生之日为退伙的生效日。

43、除名退伙,除名条件: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44、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

应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的数额,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一般只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同时应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46、它具有普通合伙企业的一般要求外,其最大的特殊性在于合伙责任的承担:

一个合伙人或多个故意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人以合伙财产份额为限承担。

若是非故意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47、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应由普通合伙人执行,但法律赋予了有限合伙人一些特殊权利:

①可与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②可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③可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48、有限合伙企业事务决定:

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

49、有限合伙企业退伙:

①有限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不能作为当然退伙的法定事由;

②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能力,不能要求其退伙;

③有限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依法取得其资格;

④有限合伙人退伙后,之前的债务以其从有限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50、有限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有限合伙人可按协议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限制。

有限合伙人XX以企业名义与人交易,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人无权执行合伙事务,但有限合伙人不能因此来对抗第三人,同普通合伙人承担同样责任

51、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的转化:

除协议另有约定的,他们之间的互化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52、有限合伙企业清算:

清算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经过半数同意自解散后15天内指定第三清算人,15天内不指定的可委托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53、清算偿费顺序:

①所欠职工工资及保险费用;

②法定补偿金;

③所欠税款;④债务。

54、最后,清算人签名盖章,在15天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企业注销手续。

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中国法人,受中国管辖,

5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1、中外合营者共同举办;

2、各方共同投资,外方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3、双方共同管理;

4、双方按出资比例共担风险,

5、共负盈亏,按比例为限承担责任。

57、但有两种情况下一务的国务院相关位可直接审批,但最后要报商务部备案:

A、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内,中方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落实;

B、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运输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58、合营企业合同:

是最关键的文件,一切以其为基础原则依据,若合营双方同意,可直接订立合同和章程,不定协议。

(合同效力高于章程效力)

59、出资:

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其他物资作价出资,作价出资应协商确定,或聘请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60、关于外国合营者的出资:

机器设备,应是生产必需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工业产权,必能显著提升和改善产品的性能和质量。

(外国合营出资应报审批机构批准)

6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

为最高权力机构,不得少于3人,名额按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62、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职通过方可做出决议: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2、。

中止、解散

3.。

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

合并、分立

6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管理机构:

负责日常工作,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分高管。

6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

①期满;

②一方不履行义务;

③亏损严重无力经营;

④可抗力遭受的严重损失,无力经营;

⑤未达到经营目的,无发展前途;

⑥出现规定的事由。

(2出现由一方报审批机关批准,3456出现由董事会报审。

6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清算:

董事会提出,负责主体:

清算委员会,并确定清算委会员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清算后,清算报告报董事会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吊销营业执照,合营企业终止。

6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法依照我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通过在合营企业中

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

的方法及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而设立的一种企业形式

67、外资企业法:

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

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68、外资企业法的特征:

1、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中国企业,具有中国国国籍。

2、全部投资由外国投资者承担,可以是单一投资,也可以是联合投资。

3、不是分支机构也可以采用公司或其他形式。

69、外资企业设立:

审批机关是商务部

70、外资企业终止:

与合资、合作企业相同。

但有特殊规定:

清算结束前不得将资金汇出或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财产;清算处理时,中国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71、按股东承担的责任形式:

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72、按公司信用基础分类:

人合公司,人资兼合公司,资合公司。

73、按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

母公司、子公司(独立的企业法人)。

74、按公司的组织系统:

总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75、按公司所属国籍分类:

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76、按公司股票能否公开转让:

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

77、我国公司法的分类: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78、公司法的特征:

1、公司法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

2、强行法与任意法的结合;

3、兼具程序法律内容的实体法。

79、公司的成立:

指公司设立后产生的法律效果。

成立日期是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我国公司法将登记主义作为公司成立的原则。

80、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分为:

1绝对必要事项,即基本事项,缺少任何一项或某项违法,该章程无效,而导致公司设立无效。

2相对必要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

81、公司的合并:

合并形式:

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原公司消灭、形成新公司)。

合并程序:

1、合并各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股东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出席股东2/3以上通过。

3、通知:

作出合并决议起10天内通知债仅人,30天内公告。

债仅人接到通知书起30天内(未接到45天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4、注册登记:

吸收合并存续公司应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

新设合并办设立登记和注销登记。

82、合并的法律效果:

原公司的股东可继续成为合并后的公司股东,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概括承受。

83、公司的分立:

1)分立的形式:

派生分立(部分分割出去)、新设分立(全部分割,原公司消灭。

2)分立的程序:

股东会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天内通知债权人,30天内公告。

3)分立的法律效果: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公司分立前的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84、公司资产:

是公司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拥有的物权、无形财产权、债权。

85、公司资本:

指实缴资本、注册资本、授权资本、发行资本。

86、公司资本的三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

又称法定资本制,是公司设立的财产基础,应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并认足缴足。

资本维持原则:

指公司成立后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产,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资本不变原则:

指公司资本总额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以维护投东和债仅人的利益。

87、公司债:

又称公司债券,指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88、按债券上是否记载持有人的姓名为标准分:

记名债券、无记名债券。

89、按有无担保为标准分:

担保公司债、无担保公司债。

90、以债权能否转化为股权为标准分:

可转换公司债、非转换公司债。

91、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任职资格:

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和高级不得兼任监事,有下列情况不得任职: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因贪污等行为,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③担任破产清算公司负责人,对该公司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日起未逾3年;

④担任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法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受罚起未逾3年;

4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92、公司职工权益保障及其参与民主管理的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

93、公司的解散:

指因法定原因丧失营业能力,停止业务活动,开始处理未结业务。

解散原因有:

1、期限届满,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公司合并或分立解散;

4、被吊销营业执照;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又无法解决的,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法院予以解散。

94、清算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的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的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定成员。

逾期不成立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95、清算组的职权:

1、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事务;

4、清缴欠税;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清偿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96、清算的程序:

确定成员,当自成立日起10天内将名单向登记机关备案——通知公告债仅人,10天通知,60天内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清偿债务——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清算终结(清算结束日起30天申请注销)

97、有限责任公司:

指由50位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8、关于自然人股东: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99、关于法人和其他机构股东:

可以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资产限额:

①出资数额:

注册资本最低限为3万,一人有限公司为最低10万。

②出资方式:

可以是货币、实物、产权,也可以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③出资缴纳期限:

股东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同时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2年内缴足。

投资公司5年内缴足。

但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需一次性缴足。

101、股东的权利:

主要表现为自益权、共益权。

我国的法定权利有:

①出席股东会的权利,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

②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③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的权利;

④按比例获取红利的权利;

⑤公司新增出资时,享有优先认购的权利;

⑥对其他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认购权。

⑦为公司及股东利益起诉董事、高管的权利等。

102股东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遵守公司章程;

3、以其缴纳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5、对公司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等。

103、股东会:

1、股东会的性质:

是最高权力机构,但它不对外代表公司,对内不执行业务,也不是公司常设机构。

2、股东会的召集:

分为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举行一两次)。

有权召集的人是: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确定召开后,应于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

104、股东会决议分为:

普通决议:

只需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特别决议:

修改章程,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不低于2/3以上股东通过

105、董事会:

1、董事会的性质:

是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外代表公司,对内执行业务。

2、董事会的组成:

董事,向股东负责,董事会由3-13名奇数董事构成。

董事可以是自然人和法人。

3、董事的产生方式:

股东选举;章程规定;法律规定。

董事任期不得超过3年,可连任。

106、监事会:

1、监事会的性质:

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不是常设机构,小规模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而只设1-2名监事。

2、监事会的设置:

成员不得少于3人,包括股东代表、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不得低于1/3)。

监事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的任期每届3年,可连选可任。

3、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规则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107、注册资本规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限额为10万,有限责任公司为3万

108、出资期限规制:

一人责任公司应一次足额缴纳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有限公司两年后缴足。

109、设立公司的规制: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10、国有独资公司股东会:

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111、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

成员由国资监管机构委派,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

其董事长等高管人员,未经国资监管委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组织兼职。

112、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

监管机构委派,属于外部监事会,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不低于1/3。

11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1、对内转让:

双方达成合意即可,其他股东无权干涉。

2、对外转让: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人数,非表决权过半数);

转让通知书接收30天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114、强制抚育行的股权转让:

人民法院应通知全体股东和公司,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日起满20天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115、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

请求情形有: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116、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应符合法定人数:

2-200人,其中过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一般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为500万

外商投资的为3000万

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

公司采用发起设立的,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5年)。

117、以募集设方的:

公发起人应在自股款募足之日起2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结束后30天内,申请设立登记。

如发行股票,应向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的核准文件。

118、股份的特征:

平等性;可转让性;权利性;证券性。

119、股票特征:

有价证券、流通证券、要式证券。

120、股份发行的原则:

公平公正,即同股同权、同股同价。

121、记名股票的转让:

实物券式股票:

以背书的方式转让,不需要受让人签名。

簿记式股票: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计算机系统交易。

122、据是否在股票上记载股东姓名分:

记名股、无记名股

123、根据票面上是否载明金额分:

额面股、无额面股。

(国人内未发行)

124、根据股东享有股权内容的不同分:

普通股权、优先股。

125、股份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上市交易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高管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期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从上市交易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5、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

126、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形: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的2/3;公司未弥补的亏损额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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