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合作协议书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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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合作协议书2篇
中小企业合作协议书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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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合作协议书2篇
前言:
协议书是社会生活中协作的双方或数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双方或数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书面材料。
协议书是契约文书的一种,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为了解决或预防纠纷,或确立某种法律关系,实现一定的共同利益、愿望,经过协商而达成一致后,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记录性应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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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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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章1:
中小企业合作协议书
2、篇章2:
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书
篇章1:
中小企业合作协议书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项目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顾问方):
签订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
____年____月____日
鉴于甲方正在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以下简称“目标项目”)进行(股权/债权)中小企业融资,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中小企业融资外包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作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就目标项目进行全程中小企业融资操作。
第二条甲方对项目中小企业融资的最低要求和承诺:
1、中小企业融资额度:
________万________(币种)。
2、中小企业融资期限:
________年
3、投资方可控股(是/否),可占股权比例不超过___________%。
4、若是固定回报(或贷款)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甲方愿意支付的年回报利率不超过___________%。
5、甲方承诺并保证可用自己或他人的如下资产或权证对本次中小企业融资做抵押或质押。
(1)
(2)
(3)
6、按照甲方公司章程的规定,甲方应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就中小企业融资一事作出同意的书面决议,并给予现法人代表以相应授权,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正本应交乙方一份留存。
股东会或董事会应在正式投资(中小企业融资或合作)协议签订后三日内批准该项协议。
若甲方法人代表不能亲自负责与项目中小企业融资相关的事宜,请公司给有关人员授权,明确授权范围,发给授权委托书,以方便该人士的谈判和有关活动。
该授权书正本给予乙方一份留存。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在甲方的要求范围内自主与投资商沟通和谈判;
2、乙方有权按双方协议约定收取顾问服务报酬;
3、原则上,乙方不能逾越甲方的要求,若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投资商或中小企业融资对象提出了与甲方要求相违背的事项,则乙方不能擅作主张,应书面征求甲方意见,待甲方正式回复后,乙方再向投资方作出相应答复。
4、乙方的主要工作:
(1)暂驻甲方项目地以负责该项目的中小企业融资前期基础工作,包括下面
(2)—(5)环节;
(2)对项目方进行考察,并进行审慎调查;对企业所在行业前景、企业的价值以及企业的经济状况、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及管理团队等进行详尽的调研,通过专业化的分析,进而对企业得出客观、全面的判断;
(3)根据审慎调查情况,制定该项目的中小企业融资策略与中小企业融资实施进度计划;通过对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对比分析,选择与企业实际相匹配的渠道群体;基于企业评估及渠道选择,进一步明确企业中小企业融资活动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最佳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及中小企业融资活动成功的关键要素,最终制定企业最优中小企业融资规划方案;
(4)制作或修缮已有的符合国际/国内惯例的企业可行性分析、商业计划书、行业分析、财务计划等相关资料;
(5)精心挑选切合的投资商并争得甲方认可;
(6)与投资商进行初步沟通和答疑;
(7)组织重点投资商到项目方实地考察;
(8)协助甲方与投资商等的谈判;
(9)负责起草相关的投资协议(草案),公司章程(草案),股东会决议(草案),董事会决议(草案)。
(10)协助甲方安排签约仪式。
(11)对新公司的组织安排提供建议。
5、乙方应每周就目标项目中小企业融资进展书面向甲方进行汇报。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获得按协议约定的相应高质量服务;
(2)甲方有权询问并监督乙方在目标项目上的工作进展,乙方应如实详细回答。
(3)甲方应如实向乙方告知本协议附件事项,不得隐瞒或虚报;
(4)甲方应按乙方要求熟练准备有关针对投资者的提问,不得有误;
(5)甲方应对乙方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在2日内作出书面正式回复;
(6)甲方应配合乙方与投资者的谈判,不得无故推迟或拒绝;
(7)甲方应友好、周到地接待重点投资商的考察事宜,不必铺张,在分寸上不卑不亢即可,可按乙方的指示决定是否要求当地政府部门有关领导参加接见事宜。
(8)甲方应按协议要求向乙方支付相应服务费用并安排乙方暂驻期间的住宿与办公条件。
第五条协议期限:
自双方签订中小企业融资外包合作协议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因甲方原因导致时间的耽误则相应期限顺延。
若在时间到期后,中小企业融资工作已进入实质性关键阶段,则经甲方同意,期限可延长,具体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明确。
第六条费用支付
1、该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费用总额按实际中小企业融资额的2%,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费用支付方式:
乙方完成中小企业融资前期基础工作后甲方支付0.1%的首笔费用,在首批中小企业融资资金到达有关帐户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结算剩余费用,甲方必须使用自有资金支付此费用,不得私自动用中小企业融资资金。
2、甲方按乙方要将费用划至乙方指定帐户:
帐户名:
帐户号:
第七条双方承诺
(1)乙方应本着诚信、专业、高效的职业精神为甲方提供优质的服务;
(2)甲方为所提供的一切资料负责,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3)甲方不应要求乙方做出有违强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的事情。
第八条违约条款
(1)若乙方收了费用后,无故不履行中小企业融资相关义务,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已经支付金额的双倍返还。
(2)若在协议期限内,甲方按协议支付了相关费用,但中小企业融资仍没有成功,甲方也提出终止协议,乙方应无条件答应协议终止。
因甲方原因造成中小企业融资工作合理推迟,则协议期限应相应顺延。
若甲方要求推迟的时间过长,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3)若甲方不履行诚信义务,向乙方和投资者隐瞒、虚报相关资料和数据,则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服务协议。
(4)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中小企业融资工作不能继续进行、投资商资金不能到位,如甲方破产清算;因种种原因甲方中途放弃本协议(如其它资金到位,被收购等)等,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协议,若甲方拒绝继续履行,则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同时保留要求赔偿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因甲方违约造成乙方在投资商领域失信于人的信誉损失等)。
(5)若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相关款项,则自应支付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未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罚金。
第九条甲方和乙方的选择权
在签约后的一个月时间内:
(1)甲方的选择权:
甲方可以终止本协议,并以书面的方式通知乙方,甲方已经向乙方支付的费用不能再要回,乙方也不能要求甲方赔偿因合同终止导致的前期投入等相关损失。
本协议提前终止。
(2)乙方的选择权:
若乙方通过一定时间的工作后,发现感兴趣的投资商较少,则乙方有权终止服务,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亦不应向乙方索赔。
本协议提前终止。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濮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均可生效,若距离较远,也可传真签字,
第十二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程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电话: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章):
主要负责人:
电话: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篇章2:
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书【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甲方:
证券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乙方股东大会如对上述内容作出修改,应当得到乙方所有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
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
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
第八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九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
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股票上市初费为30,000元。
上市月费的收取以总股本为收费依据,总股本不超过5,000万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5,000万的,每增加1,000万,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500元。
可转换债券上市初费按可转换债券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上市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债券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2,000万元,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其他衍生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甲方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
上市月费自上市后第二个月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在每月五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预交。
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每日按应交纳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第十一条乙方证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证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日之后的三十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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