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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材料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材料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需提供户口本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提供残疾证,患疾病的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历和相关医药费单据、收入证明、学生入学通知及就读学校出具的在校学习证明、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2、宁津县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委托书;

3、关于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授权书;

4、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

5、低保备案表;

6、协助调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的委托书;

7、宁津县居民家庭收入评估参考数据、宁津县低保申请对象入户调查表及入户调查照片;

8、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记录表及现场照片;

9、新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公示单及照片;

10、拟批准低保对象公示表及照片;

1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告知书;

12、城乡低保对象长期公示表及照片;

13、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停发)告知书。

 

1、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者其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需提供户口本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提供残疾证,患疾病的提供医院出具的病历和相关医药费单据、收入证明、学生入学通知及就读学校出具的在校学习证明、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本人姓名_______,性别(男/女),民族_____,生于____年____月,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_,户籍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居住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为_________本人现有共同生活家庭人口_____人,非共同生活赡/抚/扶养人口人,家庭年收入约________元,目前家庭主要开支为(医药费支出/学费支出/其他支出_________),

(申请原因),现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本人授权、委托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机关及其指定的收入核对机构对本家庭成员(含法定赡、抚、扶养关系成员)的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包括但不限于入户调查和到公安、人社、住建、交通、工商、税务、公积金中心、银行、保监、证券等部门进行核查和信息比对。

授权有效期从本人提出申请之日起至终止享受申请的社会救助之日止。

本人代表家庭确认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保证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等基本情况真实。

保证所提供的家庭人均收入及有关证明材料真实可靠,愿意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同意将有关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如虚报、隐瞒、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已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但不主动申报,本人愿意接受所领取金额1—3倍以内的罚款,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银行

存款

有价

证券

债权

现有房产及机动车船等情况

房屋地址

建筑面积(㎡)

房屋

性质

房屋

来源

购(建)房时间

 

 

 

 

 

 

 

 

 

 

 

 

车(船)主

姓名

车(船)型

车(船)牌号

排气量

购买

时间

购买

金额

 

 

 

 

 

 

 

 

 

 

 

 

其他财产

缴纳住房公积金元,余额元;缴纳养老保险元,领取养老保险元;个人/企业工商登记名称,注册资本万元;其他

(所有信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备注

(1)住房性质:

自有私房、租用公房、租用私房、违章搭建房、借住房等。

(2)房屋来源:

购置商品房、购置经济适用房、购房改房、自建房、承租公房(本家庭无产权房及承租公房的不填此项)。

(3)私有住房建筑面积:

按房屋产权证填报(无产权证的自行填报)。

(4)自有私房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购置商品房附购置发票复印件;承租公房附公有住房承租证复印件;租用私房附租房合约复印件。

(5)申请家庭(含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所有财产情况)

授权人(申请家庭成员和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抚、扶)养人逐一签字):

序号

姓名

与申请人

关系

身份证号

签名(捺印)

1

2

3

4

5

6

注:

1.无书写能力者或申请人不在申请地可由其他成年家庭成员代签或由其本人捺印。

2.当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发生变化时请及时告知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其中家庭人口发生变化要于一个月内告知,家庭收入、财产发生变化要于三个月内告知,未按规定告知的,可以减发或暂时停发低保金,减发和停发的低保金不予补发。

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虚假提供材料的,可以暂缓或不予受理低保申请。

3.定期复核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出现疑点数据时,请积极配合当地县、乡工作人员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按规定的时间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拒绝配合相关人员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暂缓或不予受理低保申请。

4.审批为低保对象后,低保金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户主的银行账户中,除个人行动不便或无行为能力,可以协议委托他人代领外,不允许任何人扣留低保存折(卡)。

5.在保对象名单及低保金享受金额可到村(居)公示栏查看,有异议的可以拨打公示栏留下的县乡监督电话。

6.依照最低生保障动态管理原则,当家庭收入、财产超出低保标准,即取消低保待遇,停发低保金;当家庭收入减少,可以增加低保金。

增发、减发、停发低保金都要下发书面告知书(每年低保标准调整,普涨低保金时不再下发告知书)。

2、委托申请应当填写《宁津县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委托书》。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委托书

我因,自愿全权委托给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村(居)委会、单位代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委托人签字:

(手印)

受托单位:

(盖章)

受托单位经办人员签字:

(手印)

年月日

基本信息

委托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3、提交申请时,低保申请人家庭成员全部签订《关于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授权书》,明确授权低保经办机构可以对其全部家庭成员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进行核查。

关于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授权书

本人及家庭成员同意授权并自愿接受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县市委托聘请的专门评估机构和德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指导中心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查实、核对,包括核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房管、人社、公积金管理中心、工商、交通运管、民政、公安、国土、农机、农业、税务、金融、证券、商业保险等相关部门涉及的收入和财产信息。

姓名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签字、指模

经确认,该家庭成员人数无遗漏,审核人(签字):

注:

1、家庭成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办理,签字栏签代理人姓名。

2、家庭成员人数审核人为:

村(社区)负责人、乡镇(街道)包村脱产干部或入户调查等了解其家庭情况的工作人员。

3、本授权书在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期间且家庭成员无变化的情况下始终有效。

4、本授权书一式二份,一份放入申报资料中,一份作为核对中心核对家庭经济状况的依据。

 

经办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

4、共同生活(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的家庭成员需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第1页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保障人口数

 

照片粘贴处

户籍地

 

出生

年月

 

居住地

 

联系

电话

 

主要致

贫原因

家庭月总

收入(元)

 

家庭月人均

收入(元)

保障类别

城市低保□农村低保□

所在单位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性别

婚姻

状况

健康状况(残疾类别、等级)

职业状况

是否保障对象

月收入(元)

身份证号码

 

 

 

 

非共同生活法定赡

抚扶

养人信息

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性别

婚姻

状况

健康状况(残疾类别、等级)

职业状况

是否保障对象

月收入(元)

身份证号码

 

 

 

 

 

 

 

 

 

 

 

 

家庭经济状况

 

调查人签字(两人):

年月日

近亲属

关系声明

 

 

年月日

是否为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的近亲属:

1、县级;2、乡镇级;3、村级

镇/街道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经审核、评议、公示无异议:

村(居)家庭,人,拟同意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人均补助金额元/月,家庭补助金额元/月。

镇政府(盖章)

年月日

经办人签名

(两人)

民政办负责人签名

分管领导签名

县民政局审批意见

同意你乡镇或单位对家庭审核意见,从年月起执行上述救助标准。

盖章

年月日

审核人

签名(两人)

分管领导

签名

主要领导

签名

填表说明:

1.职业状况填写以下分类:

(1)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

(2)在职职工(3)灵活就业人员(4)登记失业人员(5)未登记失业人员(6)在校生(18周岁以下)(7)农业从业人员(8)其他人员(18周岁以下);2.家庭经济状况填写住房情况、车辆情况、收入情况、刚性支出等情况;3.家庭成员较多的可以附表填写。

5、申请低保家庭成员与县、乡镇民政干部及低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村(居)两委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申请时应当如实申明并填写《低保备案表》。

低保备案表

乡镇(街道)、村(居)单位填表日期:

年月日

低保申请人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申请人签字:

低保备案人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与职务

与低保申请人关系

县乡经办人员签字:

年月日

低保备案人员签字:

年月日

 

6、乡镇(街道)通过县民政局,对低保申请人家庭及其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县民政局填写《协助调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的委托书》。

协助调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的委托书

德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指导中心:

我们已收到救助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对其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财产进行调查的授权书,审核并归档。

根据救助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授权,为调查、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具体情况,确保精准救助,特委托贵单位对其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本次核对共____个家庭,_____人次。

 

委托单位:

(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

年月日

 

7、经济状况核对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在10日内组织人员依据《宁津县居民家庭收入评估参考数据》,到申请人家中对申请人的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等进行实地核查,并填写《宁津县低保申请对象入户调查表》。

宁津县居民家庭收入评估参考数据

项目

年纯收入(元)

备注

种植业

粮食

作物

小麦

700--800元/亩

 

玉米

700--800元/亩

 

大豆

600--700元/亩

 

地瓜

600--700元/亩

 

花生

800--1000元/亩

 

蔬菜

瓜果

白菜

2000--3000元/亩

 

萝卜

2000--3000元/亩

 

黄瓜

2400--3000元/亩

 

西红柿

2400--3000元/亩

 

西葫芦

2400--3000元/亩

 

辣椒

3000--3500元/亩

 

大蒜

2000--3000元/亩

 

西瓜

2000--3000元/亩

 

苹果(桃)

2000--3000元/年

 

经济作物

棉花

1000--1300元/亩

 

养殖业

150--200元/头

 

150--200元/只

 

1000--1500元/头

 

10元/只

不足5只不计入收入

15元/只

不足5只不计入收入

20元/只

不足5只不计入收入

鸽子

10元/只

不足10只不计入收入

劳务

外出打工(无技术的)

2000元/月/人

 

木匠、漆匠、泥瓦匠

80--120元/天/人

 

临时零工

50--80元/天/人

 

其他项目收入

小卖部

8000--12000元/年

 

修理部

10000--14000元/年

 

小饭店

10000--14000元/年

 

出租田地

按实际计算

 

出租房屋

按实际计算

 

集体福利

按实际计算

 

储蓄收入

按实际计算

利息分红等

各种补贴

按实际计算

 

赡扶(抚)养费

赡养费

按供养协议和低保条例要求计算

原则上有赡养能力的子女,年赡养费农村不低于700元/人,城市不低于1200元。

抚养费

说明

1、以上项目没有列入的,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收入情况进行评估。

2、上述数据每年修改一次,各乡镇、街道可结合实际,对参考数据予以上调或下浮,但原则上下浮不能超过10%

 

宁津县低保申请对象入户调查表

镇/乡村(镇政府盖章)入户调查时间:

年月日

户主姓名

户主身份证号码

家庭人口数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致贫原因

联系电话

种植地

种植年收入

养殖年收入

家庭财产情况

家庭详细情况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基本情况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

与申请人关系

性别

健康状况(残疾类别、等级

职业状况及工作单位

月收入(元)

联系方式

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基本情况信息

姓名

身份证号

与申请人关系

性别

健康状况(残疾类别、等级

职业状况及工作单位

月收入(元)

联系方式

是否与申请材料一致:

是☐否☐说明情况:

综上,核算出其家庭年总收入元,人均年收入元,人均月收入元。

 

以上入户调查填写情况是否属实:

被调查人签字(按手印):

入户调查人员信息(两人及以上)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签字

 

8、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完成后,乡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以村(居)单位为单位组织代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实际生活状况、核查信息的真实性、入户调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乡镇(街道)工作人员作好《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记录表》。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记录表

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

申请人姓名

年龄

家庭人口

保障人口

评议时间

评议要求

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

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村(居)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必须参加。

评议内容

就申请人家庭户籍、收入、财产等家庭基本经济状况以及困难原因和相关证明材料等真实性进行评议。

评议结果

总票数:

(其中情况属实票数:

票不属实票数:

票)

参加评议人员共人,其中党员代表人,村(居)民代表人,全体会议人员对评议内容无异议,可以进入审核程序,进行审核、公示、上报。

对评议内容有异议的人,质疑内容为

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结合情况决定是否进入审核环节。

评议代表签字:

评议记录人签字:

 

注:

参加评议人员按照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村(居)党组织其他成员、村(居)委会其他成员、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的顺序逐一签字,代签无效。

9、乡镇(街道)应当在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审核意见。

审核通过的,乡镇(街道)应即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新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公示单》,公示时间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

有异议的,乡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重新公示。

新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公示单

你村(居)下列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现将其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结果等有关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如有异议,请尽可能提供事实依据,可直接向镇(街道)反映。

公示时间:

年月日至年月日(公示期为7天)

镇(街道)民政办举报电话:

乡镇/街道民政办(所)(盖章)年月日

序号

保障对象

姓名

申请人姓名

家庭住址

家庭

人口数

拟保障

人口数

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是否符合规定

家庭财产状况是否符合规定

民主评议

结果

审核机关

意见

 

 

 

 

 

 

 

 

 

 

 

 

 

 

 

 

 

 

 

 

 

 

 

 

 

 

 

 

 

 

 

 

 

 

 

 

注:

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本次所有申请对象的信息都要公示。

10、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乡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拟批准的,通知乡镇(街道)在申请地的村、社区公示《拟批准低保对象公示表》,公示时间为7天。

拟批准低保对象公示表

经审核、评议和初审公示,批准以下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现进行公示。

申请人

姓名

家庭人口数

保障人口数

拟补助金额(元/月)

家庭所在村(居)

乡镇(街道)监督电话:

县民政局监督电话:

(盖章)

年月日

11、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民政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准决定,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补助金。

有异议的,县民政局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人重新公布。

对不予批准的,县民政局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街道)或行业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送达《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告知书》。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告知书

乡镇(街道办)村(居委会)同志:

您于年月日提交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经依法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公示等环节,根据《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您家庭因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为_____元,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家庭财产状况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具体表现为:

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不予批准。

若不服本决定书,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复查申请。

送达人:

______

被送达人:

______

_________乡镇政府(盖章)

年月日

(本决定书一式三份,县民政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留存一份,送达人留存一份)

12、县、乡或行业主管部门、村或单位三级分别建立低保长期公示制度,对辖区范围内的全部低保对象信息进行长期公示。

城乡低保对象长期公示表

乡镇村第季度农村低保公示

乡镇

户主姓名

保障人口数

月保障金额(元)

单位:

公示时间:

年月日

监督举报电话:

镇政府盖章:

 

13、县民政局、乡镇、街道应当对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复核,核查人员和低保对象应当分别对核查结果签字确认。

对经复核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每月5日前乡镇、街道将汇总名单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应当及时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增发、减发或停发的,由乡镇(街道)向低保对象送达《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停发)告知书》。

最低生活保障金调整(停发)告知书

乡镇(街道办)村(居委会)同志:

因您□家庭人均月收入□家庭财产状况□家庭人口数发生变化,根据《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经过重新核算认定,决定对您家庭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如下调整:

□增(减):

家庭保障金额由原元/月调整为元/月;月人均保障金额由元/月调整为元/月。

调整原因:

□停发:

从年月起,对您家庭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予以停发。

停发原因:

若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县级人民法院起诉。

送达人(两人以上):

被送达人:

(镇政府盖章)

年月日(本决定书一式三份,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各留存一份,被送达人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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