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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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武建[2008]142号:
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办,各有关建设、监理、施工、设备安装、租赁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质量和使用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武汉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武建[2006]第238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 则
一、为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等规定,加强和规范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质量和使用安全,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办法。
二、全市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监理、建设单位及其监督管理部门,应遵守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程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四、武汉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对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实施监督管理。
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安全站)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使用登记及其信息数据库建立、向行业提供信息查询等工作;负责市管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
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市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资料的审查及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是各自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部门。
可委托所属的建管站(安全站)具体负责实施区管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备案
五、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实行统一备案管理,备案由产权单位向市安全站申请办理。
凡未经市安全站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的,一律不得安装、使用。
六、产权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
(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四)产品合格证;
(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2006年10月1日以前出厂的建筑起重机械,不能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的,应提供由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据的设备安全性能技术鉴定报告);
(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以上所提交资料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印章)。
七、本市以外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武汉市建设工地安装前,产权单位必须持原备案证明与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资料,到市安全站办理登记。
符合国家、湖北省相关标准的,市安全站应予登记,核发登记证;未取得登记证的不得安装、使用。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予备案和登记,并通知产权单位:
(一)属国家和地方规定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40T.M以下的塔式起重机;
(五)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九、市安全站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申报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并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分别为备案牌和备案证。
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应持备案证明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到市安全站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到市安全站办理备案证明注销手续:
(一)超过备案证明核准年限的;
(二)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经鉴定达不到原设备性能的;
(三)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设备技术缺陷,经检验鉴定达不到技术标准的。
第三章安装(拆卸)告知
十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责令使用单位编制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
(一)多台塔式起重机交叉作业的;
(二)邻近的构筑物在工作半径内的;
(三)外输电线路达不到安全距离的;
(四)城市主要通道在工作半径范围内通过的。
十三、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一)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
(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装单位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六)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七)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辅助建筑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十)标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位置和作业半径的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十一)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四、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工程所属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未告知工程所属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不得实施安装(拆卸)作业。
十五、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安装单位的告知书后,应对提交资料的齐全性、程序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到施工现场查看。
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告知书上签字,并做好台帐登记。
第四章使用登记
十六、建筑起重机械检验由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窗口集中受理、统一实施。
由安装单位申请办理,申报检验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申请表;
(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三)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书;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的自检合格报告。
十七、建筑起重机械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安装单位进行联合验收。
十八、使用单位应在联合验收合格后,向市安全站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取得使用登记证明后方可使用,同时应报告工程所属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十九、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使用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书;
(四)检验机构出据的检验检测合格报告;
(五)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使用、安装单位联合验收合格报告。
二十、市安全站应当在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当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使用登记证明。
使用登记证明包括使用登记牌和使用登记证。
二十一、使用登记牌应与备案牌并列附着于该设备显著位置,固定牢固。
二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予办理使用登记并由工程所属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一)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二)未经安装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三)监督管理部门对该设备违规使用正在进行处理的。
二十三、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后,应在7日内到市安全站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未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的,不得进行安装和使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二十四、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使用、拆卸的监督检查。
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暂时停止施工。
二十五、监督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在用建筑起重机械办理备案登记、使用登记、安装(拆卸)告知情况;
(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履行安全职责情况;
(三)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审查及落实情况。
二十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能上岗作业。
二十七、市安全站应对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和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通报公示;对严重违规、造成事故的安装单位、租赁单位应纳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范围。
二十八、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使用、拆卸过程中,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二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武汉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武建[2006]第23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
附件二:
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牌(式样)
附件三:
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式样)
附件四:
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申请表
附件五:
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
附件六:
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附件七:
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式样)
附件八:
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式样)
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
产权单位(章)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手机
单位电话
联系人
手机
电子邮箱
设备类型
设备型号
出厂编号
制造单位
出厂日期
塔式起重机
主要性能参数
起重力矩(kN.m)
最大幅度时额定起重量(t)
最大起重量(t)
最大重量时允许最大幅度(m)
施工升降机
主要性能参数
最大提升高度(m)
额定提升速度(m/min)
额定载重量(kg)
限载人员(人)
物料提升机
主要性能参数
额定载重量(kg)
额定提升速度(m/min)
最大安装高度(m)
最大提升高度(m)
购置时间
已使用年限
申请时间
注:
以上由申请单位填写
备案编号
核准使用年限
资料审查人意见
审查员:
年月日
备案部门意见
负责人:
年月日
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牌(式样)
尺寸:
同原登记牌,白底黑字
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牌
鄂AA-T00000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式样)
尺寸:
A5纸大小,棕钯皮面
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
备案证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备案证(附页1)
附件7
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式样)
附件8
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式样)
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
使
用
登
记
证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
工程名称
联系人
项目地址
联系电话
安装单位
设备名称
备案编号
规格型号
安装时间
拆卸时间
安装单位申报意见(公章)
负责人:
年月日
使用单位审查意见(公章)
负责人:
年月日
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查意见(公章)
负责人:
年月日
监理单位审查意见(公章)
负责人:
年月日
监管部门签收人:
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总承包单位与监理单位审查资料内容
1、设备备案证明(副本);
2、安装单位资质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3、设备安装方案和技术措施;
4、安装作业应急措施;
5、安装作业人员资质证书;
6、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7、安装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8、安装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9、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11、标定安装位置和作业半径及周边环境的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12、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登记编号:
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申请单位:
(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备案编号
工程地址
设备型号
施工单位
联系人
监理单位
联系电话
安装单位
登记有效时间
资料审查内容
审查情况
1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2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
3
检验机械的验收检验合格报告
4
联合验收合格报告
资料审查意见:
签名:
年月日
登记部门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式样)
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样式)
武城安字[2008]23号:
关于贯彻落实《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建管站(安全站),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安装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市建委下发了《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贯彻执行《实施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实施办法》学习宣传和贯彻。
各区要组织安全监督人员认真学习掌握上述文件规定,正确履行监管职责。
要加强对企业、施工现场的宣传贯彻,将《实施办法》及相关手续的办理程序下发到每个企业、工地,采取培训、集训等形式,确保《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
二、认真实施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工作。
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从2008年7月22日开始,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窗口正式受理。
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2008年8月31日前必须完成备案登记;新开工项目在用建筑起重机械必须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后,方可安装。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建筑起重机械一律不得使用。
违规使用的,将对其产权单位和相关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装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三、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
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中,加大对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落实《实施办法》。
重点要加强对新实施的备案制度、安装告(拆卸)告知制度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实施办法》要求的,要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和整改,并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处罚;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坚决予以拆除。
四、进一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持证情况的检查。
特种作业人员所持证件必须是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对无证或持有其他部门所发证件的,要下达整改通知,停止上岗作业,直至取得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在建筑起重机械操作室,要悬挂本机操作人员证书或清晰的复印件,实行一机一岗,严禁一人多机和无证操作。
五、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企业的管理。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安装企业资质、安装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的监督检查,发现未取得备案证明、安装单位无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装资质、安装(拆卸)人员证书或持其它部门所发证件施工的,应立即责令其停止违规作业,按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设备技术档案和使用档案,其档案的建立和记录情况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考核内容中。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随机调阅、抽查技术档案和使用档案;档案缺乏的,责令产权单位限期补齐相关资料;对整改不力或管理混乱致使档案缺失严重或提供虚假文件的,按有关法规实施处罚。
对多次存在重大隐患,以及发生事故降低设备安全指标、擅自减少安全设施、改装设备的,除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外,要在全市施工现场停止使用该产权单位所有的建筑起重机械。
六、充分利用备案登记信息数据库和公示平台,加强统计和信息上报工作。
各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内业资料管理。
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档案和监督台帐,按安全信息统计上报规定定期上报相关信息。
市安全站将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公示栏中对严重违规租赁、安装、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相关单位予以公示。
各监督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这一平台,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处罚。
各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台帐的建立、登记和统计上报工作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附件一: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程序
附件二: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注销程序
附件三: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程序
附件四: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申报程序
附件五: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程序
附件六: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注销程序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一: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程序
一、依据
(一)《建筑起重机械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二、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三、程序
(一)备案登记由设备产权单位逐台办理
(二)提供相应资料:
1、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
2、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4、产品合格证;
5、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6、购销合同、发票及相应有效凭证。
※属于市政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提交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审批手续。
四、工作时限
提供资料齐全、有效,在五个工作日内编号发证
五、办理机关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六、办事地点
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起重机械登记窗口
七、联系电话:
65680115
附件二: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注销程序
一、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二、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三、程序
(一)由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办理;
(二)备案证明注销条件
1.超过备案证明核准年限的;
2.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经鉴定达不到原设备性能的;
3.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重大设备技术缺陷,经检验鉴定达不到技术标准的。
(三)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备案牌和备案证)。
四、工作时限
当即办理。
五、办理机关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六、办理地点
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起重机械登记窗口
七、联系电话:
65680115
附件三: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程序
一、依据
(一)《建筑起重机械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二、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三、程序
(一)由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办理;
(二)提供相应资料;
1.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3.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装单位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4.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6.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7.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8.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辅助建筑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10.标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位置和作业半径的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11.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资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查;资料审查合格并签署意见后,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报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四、工作时限
资料齐全,程序相符的,安全管理部门应予签收;必要时到现场查看。
五、办理部门
市、区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附件四: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申报程序
一、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二、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三、程序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办理
(二)办理时提供的资料:
1、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申请表;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3、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书;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的自检合格报告。
四、工作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要求,当即受理,7个工作日内实施现场检验,检验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出据验收检验报告,需复检的时限按整改后回复之日起重新计算。
五、办理机构
武汉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六、办事地点
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起重机械登记窗口
七、联系电话:
65680132
附件五: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程序
一、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二、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三、程序
(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办理
(二)办理时提供的资料:
1、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3、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书;
4、检验机构出据的验收检验合格报告;
5、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使用、安装单位联合验收合格报告。
四、工作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要求,当即办理。
五、办理机关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六、办事地点
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起重机械登记窗口
七、联系电话:
65680115
附件六: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注销程序
一、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
二、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
三、程序
(一)使用单位办理
(二)办理时提供的资料:
1、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书;
2、使用登记证明(登记牌与登记证)。
四、工作时限
当即办理。
五、办理机关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六、办理地点
武汉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起重机械登记窗口
七、联系电话:
6568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