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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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名称:
劳务队: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方:
劳务分包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分)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劳务分包范围及具体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保范围:
合同造价:
提供分包劳务内容:
2、分包工程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
年月日
结束工作日期:
年月日
3、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
遵循“诚实务实精益求精”的质量方针、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各专业技术规定,本工程必须达到质量评定等级。
4、图纸
工程承包方应劳务分包工作开工天前,向劳务分包方提供图纸套,以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套。
5、项目经理
5.1工程承包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职务:
,职称:
。
5.2劳务分包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职务:
,职称;。
6、工程承包方义务
6.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6.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承包方完成劳务分包方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在年月日前向劳务分包方教父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在年月日前完成水、电、热、、电讯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讯及施工道路通畅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3)在年月日前向劳务分包方提供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6.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6.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归档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6.5统筹安排、协调解决劳务非劳务分包方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6.6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6.7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支付劳务报酬。
6.8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7、劳务分包方义务
7.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方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包方授权年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7.2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底前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方要求提供旬、周施工计划,以及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7.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返款。
7.4自觉接受工期承包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随时接受工程承包方对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极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7.5按工程承包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标准化工地要求设施标牌,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7.6妥善保管、合同使用工程承包方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方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7.7劳务分包方须服从工程承包方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7.8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方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方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8、安全施工与检查
8.1劳务分包方应严格按照体系文件中关于“职业健康安全”的要求,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为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劳务分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方承担。
8.2工程承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和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工程承包方不得要求劳务分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工程承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承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9、安全防护
劳务分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承包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承包方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工程承包方承担。
10、事故处理
10.1劳务队队长是劳务分包方驻工地的代表对所属劳务队的安全生产全权负责。
故而劳务队要抓好劳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严格遵守操作规范,特殊工种须持证上岗。
如发生安全事故,要做好职工的稳定工作,确保生产的顺利进行,及时调整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妥善处理。
10.2劳务队长要配合好工程承包方做好各项工作,同时必须经常性的教育全体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当作各项工作的头等大事,做到班前班后向所有职工讲安全,利用各种会议或其它方式讲安全。
同时要教育广大职工学法、守法、不得从事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非法活动。
10.3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分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报告工程承包方,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0.4劳务分包方和工程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11.材料、设备供应
11.1劳务分包方应在接到图纸后天内,向工程承包方提供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经确认后,工程承包方应按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交付;需要劳务分包方运输、卸车的,劳务分包方必须及时进行,费用另行约定。
如质量、品种、规格、型号不符合要求,劳务分包方应在验收时提出,工程承包方负责处理。
11.2劳务分包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劳务分包方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2、劳务报酬
12.1本工程劳务报酬的计算方式:
(1)采用预算定额加取费:
执行山西省建筑工程(安装)预算定额规定的人工费。
取费标准为%,里工单价为元/工日。
(2)采用不同劳动成果的计件单价为元,单价为元,单价为元,单价为元。
(3)以上价格均包含%劳务管理费。
13、工程量的确认
由劳务分包方按月(或旬、日)将完成的工程量包工程承包方,由工程承包方确认。
对劳务分包方未经承包方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劳务分包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方不予计量。
14、劳务报酬支付
14.1劳务分包方与工程承包方约定按下列方法支付:
(1)合同生效即支付预付款元;
(2)中间支付:
月劳动报酬的支付,月末已每月的《劳务结算汇总表》为结算依据,按%支付劳务费。
(3)全部工作完成或年终时,付至%,剩余%作为质保金,一年内付清。
15.工伤管理
15.1工伤费用按以下条执行
(1)保险费由劳务队承担,发生工伤事故按保险公司相关条款处理,超出保额以外的部分由项目部负担%,劳务队承担%。
(2)保险费已包含在劳务单价以内的,发生工伤事故后保险公司相关条款处理,超出部分由劳务队负担%,项目部承担%。
16.工资管理
16.1劳务队的工资管理由项目部和劳务公司共同管理。
16.2劳务队必须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工资方面的规章制度,将工资分配表,工资发放表经职工本人签字后向劳务公司和项目部各报一份作为备查。
17、施工验收
17.1劳务分包方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劳务分包方施工完毕,应向工程承包方提供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承包方验收;工程承包方应当在收到劳务分包方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劳务分包方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工程承包方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劳务分包方已经完成了本合同约定工作。
但工程承包方与发报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分包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方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承包方的相关损失。
17.2全部工程竣工(包括劳务分包方完成工作在内)一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劳务分包方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不再承担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工程承包方承担。
18、施工机具、周转计划供应
工程承包方提供给劳务分包方劳务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的要求,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良好后交付劳务分包方使用。
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由工程承包方依据本合同委托劳务分包方采购的除外)应按时运入现场交付劳务分包方,保证施工需要。
如需要劳务分包方运输、卸车、安拆调试时,费用另行约定。
19、施工变更
19.1施工中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承包方项目经理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劳务分包方按照工程承包方(项目经理)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该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的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9.2图纸变更在元以内的劳务费不予调整,仍按原合同单价执行;超过元以上双方依据定额予以调整,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工程承包方与劳务队协商后及时签订补充合同,并调整单价。
19.3由于工程承包方原因造成工人停窝工,连续停窝工在天以内所发生费用由劳务队自理;超过天以上天以内的工程承包方按劳务分包方现场实有人数,每人每天补偿职工生活费元,连续或累计停窝工在天及以上的工程承包方按劳务分包方现场实有人数每人每天支付劳务队生活费和误工费元,同时原合同双方约定的工期相应顺延。
19.4施工中劳务分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劳务分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方的直接损失,由劳务分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9.5因劳务分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分包方无权要求追加报酬。
20、施工配合
20.1劳务分包方应配合工程承包方对其工作进行的初步验收、以及工程承包方按发包人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劳务分包方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承包方或施工场地第三方的工作必须劳务分包方配合时,劳务分包方应按工程承包方的指令予以配合。
除上述初步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之外,劳务分包方因提供上述配合而发生的工期损失和费用由工程承包方承担。
20.2劳务分包方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工程承包方或施工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工程承包方应配合劳务分包方工作或确保劳务分包方获得该第三方进行配合时,且工程承包方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21、违约责任
21.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工程承包方违反本合同或14条的约定,不按时向劳务分包方支付劳务报酬;
(2)工程承包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21.2工程承包方不按约定核实劳务分包方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或劳务报酬尾款时,应按劳务分包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向劳务分包方支付拖欠劳务报酬的利息,并按拖欠金额向劳务分包方支付每日‰的违约金。
21.3工程承包方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劳务分包方支付违约金元,工程承包方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劳务分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劳务分包方工作时间。
21.4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劳务分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劳务分包方因自身原因延误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工程承包方支付元的违约金;
(2)劳务分包方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能够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时,劳务分包人应向工程承包方支付元的违约金;
(3)劳务分包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应向工程承包方支付违约金元,劳务分包方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工程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劳务分包方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21.5一方违约后,量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2、争议
22.1工程承包方和劳务分包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争议;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2.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3、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23.1劳务分包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
否则,劳务分包方将依法承担责任。
24、合同解除
24.1如果工程承包方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方可以停止工作。
停止工作超过28天,工程承包方仍不知福劳务报酬,劳务分包方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24.2,如在劳务分包方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终止,工程承包方应通知劳务分包方终止本合同。
劳务分包方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承包方应支付劳务分包方已完工程的劳务报酬,并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4.3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乙方违约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工程承包方和劳务分包方可以解除合同。
24.4合同解除后,劳务分包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工程承包方要求撤出施工场地。
工程承包方应为劳务分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报酬。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5、其他
25.1三钢工具由工程承包方负责管理,并配备相应的人员。
劳务分包方按工程承包方要求正常使用,如劳务分包方人员发生偷盗和非正常损坏的,工程承包方有权重罚。
25.2回型销、扣件由工程承包方提供,劳务分包方领用并负责保管,除正常损耗以外发生的丢失、损坏由劳务分包方负责赔偿。
25.3小型机具、手头机具、安全帽等由劳务分包方自备。
工程承包方提供的,按规定办理调拨手续。
26、合同终止
26.1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劳务分包方向工程承包方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工程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7、合同份数
27.1本合同正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工程承包方和劳务分包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副本份,工程承包方执份,劳务分包方执份。
28、补充条款
29、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工程承包方(公章)劳务分包方(公章)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经理:
经理:
附件一
职业健康安全责任书
我公司已根据GB/T28001-2001标准建立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我们的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方针是“人为本、安全文明、防污染、洁净生产;守法规、持续改进。
”我公司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是“杜绝死亡、重伤事故,年轻伤负伤频率不大于12‰”为遵守国家和地方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保证项目施工生产符合职业健康安全体系标准,特制定如下贵任书:
1、工程承包方承建的工程项目经理部负责提出有关职业健康安全要求,制定职业健康安全措施,使双方在施工中达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目的。
2、劳务分包方在施工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工地食堂应配置防蚊、蝇、鼠设施,保持翠炊具、案板、灶台的清洁卫生。
2、炊事人员经卫生防疫部门体检合格,并持有“健康证”。
3、职工宿舍应空气通畅,整洁卫生,条例有序,炎热季节有消暑和防蚊虫叮咬的措施,冬季有保暖和防煤气中毒措施。
4、工地生活应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生活垃圾定点存放,及时清运。
5、夏季在施工现场设置饮水点,保持作业人呢员喝到白开水。
6、合理安排职工加班,严禁超时间连续加班作业。
7、特种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领取上岗证作业。
8、其它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附件二:
环境保护责任书
我公司已根据GB/T24001=2004idtISO14001:
2004标准建立了环境管理体系。
我们的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方针是“人为本、安全文明;防污染、洁净生产、守法规、持续改进”。
我公司的环境目标是“预防施工污染,实现达标排放、杜绝环境事故,节能降耗、固废回收”。
为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保证项目施工生产符合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双方协议如下:
1、工程承包方承建的工程项目经理部负责提出有关环保要求、环保措施,使双方在施工过程中达到预防污染、节能降耗的目的,共同关注环保事业。
2、劳务分包方在施工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执行发包方关于节约能源方面的规定。
2、废弃物应分类放置,统一处置、减少污染。
3、按发包方规定,有效控制废水排放,与防水体污染。
4、施工噪声排放按发包方的有关要求进行有效控制。
5、施工作业面应做到活完底清,及时清理,减少粉尘、烟尘排放。
6、加强施工现场简易炉灶的管理,减少空气污染。
7、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使用应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和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和环境污染。
8、其他环保要求:
附件三:
劳务队治安管理责任书
根据2004年9月27日(国务院令第421号)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加强劳务人员管理,预防刑事、治安案件的发生,由公司保卫部、劳务分公司对劳务队进行监督、检查,并制定劳务队治安管理责任书。
1、劳务队要提供劳务队负责人、带班负责人、炊事员、劳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原籍详细住所、现住所、有无不良记录等证明材料。
2、劳务队入场后由公司保卫部、劳务分公司对其进行法律法规、消防知识培训。
3、劳务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争议应协商处理,严禁围攻和群体闹事。
4、劳务人员进入工地应遵守工地各项规章制度,指派专人负责保卫、消防工作,服从项目工地保卫、消防人员的管理。
5、劳务人员若有治安肇事、围攻闹事、打架斗殴、寻滋事、扰乱施工现场工作秩序;有调戏妇女,进行流氓活动;有少数偷窃、诈骗、敲诈勒索;毁坏公司财务等情节严重的移交当地派出所,一般行为者罚款200至1000元。
6、劳务人员严禁赌博、酗酒,传播淫秽物品、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
一经发现移交当地派出所。
7、严禁劳务队人员家属和小孩进入施工现场或在施工现场居住,劳务队人员带家属由项目部安排单另居住、严禁带家属人员与其他单身职工混住。
8、劳务队宿舍内严禁私自乱接乱拉电线、使用电炉、电褥子、碘钨灯;室内不准使用超过100w的灯泡,不准使用床头灯,灯与易燃物的间距大于100㎝,违规者罚款100至300元;采用明火取暖的应防止发生煤气中毒。
9、对于信用度差、挑衅滋事,围攻闹事、上访登报损坏我公司形象的劳务队,坚决不得使用。
10、本规定由公司保卫部、劳务分公司负责执行实施,发现有违反本规定内容的,视情节轻重对劳务队进行经济处罚,构成刑事,触犯法律的移交当地派出所。
1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施工现场吸烟、违规使用明火的;损坏消防设施或消防器材、设备的;情节轻微的,除警告处并处罚款200至1000元,构成刑事拘留的移交当地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