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进展与改革局.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3864925 上传时间:2022-11-26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19.5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青州市进展与改革局.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青州市进展与改革局.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青州市进展与改革局.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青州市进展与改革局.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青州市进展与改革局.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青州市进展与改革局.docx

《青州市进展与改革局.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青州市进展与改革局.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青州市进展与改革局.docx

青州市进展与改革局

青州市进展和改革局

青州市地址税务局

青州市国家税务局

青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青州市人民法院

青州市公安局

青州市财政局

文件

青州市国土资源局

青州市公路局

青州市商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州支行

青州市市场监督治理局

青州市平安生产监督治理局

青州市城市治理行政执法局

青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治理办公室

青州市总工会

青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潍坊市出入境查验检疫局青州办事处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州市供电公司

青发改字〔2017〕71号

关于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

方法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切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会议精神,落实《社会信誉体系建设计划纲要(2021—2020年)》、国家21部门和机构联合出台的《关于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方法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21〕3062号文)、潍坊市《关于成立失信联合奖惩制度加速推动社会诚信建设的意见》(潍发〔2016〕30号)、青州市《关于成立守信联合鼓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速推动社会诚信建设的意见》(青发〔2017〕30号),成立健全守信鼓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形成“表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合力,加速推动诚信青州建设,健全完善社会信誉体系,加速构建以信誉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市进展和改革局、市地址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路局、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州支行、市市场监督治理局、市平安生产监督治理局、市城市治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总工会、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潍坊出入境查验检疫局青州办事处、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州市供电公司联合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方法的合作备忘录》。

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方法的合作备忘录

 

青州市进展和改革局青州市地址税务局青州市国家税务局

 

青州市精神文明建设青州市人民法院青州市公安局

委员会办公室

 

青州市财政局青州市国土资源局青州市公路局

 

青州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州市市场监督治理局

青州支行

 

青州市平安生产青州市城市治理青州市公共资源

监督治理局行政执法局交易管理办公室

 

青州市总工会青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潍坊出入境查验检疫局青州办事处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青州市供电公司

 

2017年12月6日

 

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方法的合作备忘录

 

为深切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会议精神,落实《社会信誉体系建设计划纲要(2021—2020年)》、国家21部门和机构联合出台的《关于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方法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21〕3062号文)、潍坊市《关于成立失信联合奖惩制度加速推动社会诚信建设的意见》(潍发〔2016〕30号)、青州市《关于成立守信联合鼓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速推动社会诚信建设的意见》(青发〔2017〕30号),成立健全守信鼓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形成“表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合力,加速推动诚信青州建设,健全完善社会信誉体系,加速构建以信誉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市进展和改革局、市地址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路局、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州支行、市市场监督治理局、市平安生产监督治理局、市城市治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总工会、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潍坊出入境查验检疫局青州办事处、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州市供电公司等部门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方法达到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税务部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发布方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等有关规定,发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相关从业人员。

二、惩戒方法及操作程序

(一)强化税务治理,通报有关部门

一、惩戒方法:

纳税信誉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誉治理方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治理方法,具体为:

(1)公布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记录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誉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样纳税人政策办理,一般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给;

(3)出口退税从严审核;

(4)缩短纳税评估周期,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类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觉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惩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誉评判结果通报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给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取得荣誉、平安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判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誉不得评判为A级;

(8)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方法,和结合实际情形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治理方法。

二、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誉治理方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十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发布方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第八条第一款。

3、实施部门:

青州市国家税务局、青州市地址税务局。

(二)阻止出境

一、惩戒方法:

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依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部门能够通知出入境治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二、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实施细那么》第七十四条。

3、配合部门:

青州市公安局。

4、操作程序:

对未办理有效出入境证件的,税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填写公安机关制式表格,经税务部门负责人签批意见,加盖税务部门公章,附税务部门《限制出境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治理部门办理。

对已持有有效出入境证件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临时限制出境的,由县级(含县级)税务部门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审核批准,由审批部门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函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区指定的边检部门办理边控手续。

(三)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一、惩戒方法:

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由市场监督治理等部门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领导。

二、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二)项;

(2)《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记录治理规定》第四条第(四)项。

3、配合部门:

青州市人民法院、青州市市场监督治理局。

4、操作程序:

税务部门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通过信函或公共信誉信息平台等形式推送给青州市人民法院、青州市市场监管局,参与联合惩戒的单位收到市公共信誉信息平台发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以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在日常行政审批和治理效劳工作中依法依规限制其部份经济社会活动。

(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一、惩戒方法:

对发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税务部门能够通报青州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青州支行征信中心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供金融机构对当事人融资授信参考利用,进行必要限制。

二、法律及政策依据:

(1)《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

(2)《流动资金贷款治理暂行方法》第五条和第三十条、《个人贷款治理暂行方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固定资产贷款治理暂行方法》第五条和第三十条;

(3)《征信业治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一条。

3、配合部门:

青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青州支行、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

4、操作程序:

税务部门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通过信函或公共信誉信息平台等形式推送给青州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青州市支行,参与联合惩戒的单位收到市公共信誉信息平台发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以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对当事人融资授信参考利用,进行必要限制。

其他依法成立的社会征信机构能够通过税务部门门户网站查阅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相关信息。

(五)禁止部份高消费行为

一、惩戒方法:

对税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惩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和动车等高消费惩戒方法。

二、法律及政策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假设干规定》第三条。

3、配合部门:

青州市人民法院等。

4、操作程序:

税务部门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通过信函或公共信誉信息平台等形式推送给青州市人民法院,青州市人民法院收到市公共信誉信息平台发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以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将当事人信息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推送至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六)通过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惩戒方法:

税务部门通过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二、法律及政策依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七条。

3、配合部门:

青州市市场监督治理局。

4、操作程序:

税务部门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通过信函或公共信誉信息平台等形式推送给青州市市场监管局,青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市公共信誉信息平台发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以后,通过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七)限制取得政府供给土地

一、惩戒方法:

由国土资源治理部门依照税务部门发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当事人在确信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予以参考,进行必要限制。

二、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增进市场公平竞争保护市场正常秩序的假设干意见》(国发〔2021〕20号)第四条第(十五)项;

(2)《社会信誉体系建设计划纲要(2021—2020年)》第五部份第

(一)条。

3、配合部门:

青州市国土资源局。

4、操作程序:

税务部门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通过信函或公共信誉信息平台等形式推送给青州市国土资源局,青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到市公共信誉信息平台发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以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在日常行政审批和治理效劳工作中依法依规限制其部份经济社会活动。

(八)强化查验检疫监督治理

一、惩戒方法:

对发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直接列为出入境查验检疫信誉D级,实行限制性治理方法。

二、法律及政策依据:

《出入境查验检疫企业信誉治理方法》。

3、配合部门:

潍坊出入境查验检疫局青州办事处。

4、操作程序:

税务部门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通过信函或公共信誉信息平台等形式推送给潍坊出入境查验检疫局青州办事处,潍坊出入境查验检疫局青州办事处收到市公共信誉信息平台发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以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进入进出口企业信誉治理系统,并依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依法进行失信惩戒。

(九)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惩戒方法:

对发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按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

(3)《社会信誉体系建设计划纲要(2021-2020年)》第二部份第

(一)条。

3、配合部门:

青州市财政局、青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治理办公室。

4、操作程序:

税务部门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通过信函或公共信誉信息平台等形式推送给青州市财政局、青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治理办公室,参与联合惩戒的单位收到市公共信誉信息平台发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以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由其依据税务部门发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誉惩戒。

(十)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份经营行为

一、惩戒方法:

证券监督治理部门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1)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期货公司设立;

(2)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期货公司持股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许可审批;

(3)企业第一次公布发行新股或借壳上市;

(4)上市公司再融资。

二、法律及政策依据:

(1)《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期货交易治理条例》第十六条;

(2)《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证券投资基金治理公司治理方法》第七条、第八条,《期货公司监督治理方法》第七条、《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

(3)《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次公布发行股票并上市治理方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次公布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治理暂行方法》第二十一条;

(4)《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治理方法》第九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治理暂行方法》第十条。

3、配合部门:

青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4、操作程序:

税务部门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通过信函或公共信誉信息平台等形式推送给青州市金融办,青州市金融办收到市公共信誉信息平台发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以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由其依据税务部门发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誉惩戒。

(十一)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一、惩戒方法:

对发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得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二、法律及政策依据: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方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3、配合部门:

青州市公路局。

4、操作程序:

税务部门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通过信函或公共信誉信息平台等形式推送给青州市公路局,青州市公路局收到市公共信誉信息平台发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以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由其依据税务部门发布的信息依法进行有效信誉惩戒。

(十二)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一、惩戒方法:

对发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二、法律及政策依据:

《社会信誉体系建设计划纲要(2021—2020年)》第二部份第

(一)条。

3、配合部门:

青州市进展和改革局、青州市财政局。

4、操作程序:

税务部门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通过信函或公共信誉信息平台等形式推送给青州市进展和改革局、青州市财政局,参与联合惩戒的单位收到市公共信誉信息平台发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以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在日常行政审批和治理效劳工作中依法依规限制其部份经济社会活动。

(十三)限制企业债券发行

一、惩戒方法:

对发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按期限内限制其发行企业债券。

二、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家进展改革委关于推动企业债券市场进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20〕7号)第二条第(七)项;

(2)《国家进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治理事项中利用信誉记录和信誉报告的假设干意见》(发改财金〔2021〕920号)第二部份、第三部份。

3、配合部门:

青州市进展和改革局。

4、操作程序:

税务部门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通过信函或公共信誉信息平台等形式推送给青州市进展和改革局,青州市进展和改革局收到市公共信誉信息平台发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以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在日常行政审批和治理效劳工作中依法依规限制其部份经济社会活动。

(十四)限制入口关税配额分派

一、惩戒方法:

对发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有关商品入口关税配额分派中予以限制。

二、法律及政策依据:

《化肥入口关税配额治理暂行方法》(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令2002年第27号)、《农产品入口关税配额治理暂行方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令2003年第4号)、和农产品、化肥入口关税配额分派、再分派公告,关于存在不良信誉记录、诚信状况较差的企业,在关税配额治理中予以限制。

3、配合部门:

青州市商务局、青州市进展和改革局。

4、操作程序:

税务部门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通过信函或公共信誉信息平台等形式推送给青州市商务局、青州市进展和改革局,参与联合惩戒的单位收到市公共信誉信息平台发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以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由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作为有关商品入口关税配额分派的申报等治理环节审核参考。

(十五)通过要紧新闻网站向社会发布

一、惩戒方法:

税务部门在门户网站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同时,通过要紧新闻网站向社会发布。

二、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布条例》第九条;

(2)《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治理规定》第三条。

3、配合部门:

青州市相关新闻媒体。

4、操作程序:

税务部门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报通过信函或公共信誉信息平台等形式推送给青州市相关新闻媒体,参与联合惩戒的单位收到市公共信誉信息平台发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以后,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提供给青州相关新闻媒体,青州市相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十六)其他

一、惩戒方法:

对发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当事人,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在行政许可、生产经营行为、行业准入和任职资格、强制性产品认证、授予荣誉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禁止。

二、法律及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增进市场公平竞争保护市场正常秩序的假设干意见》(国发〔2021〕20号)第四条第(十五)项;

(2)《社会信誉体系建设计划纲要(2021—2020年)》(国发〔2021〕21号)第五部份第一条。

3、配合部门:

青州市平安生产监督治理局、青州市城市治理行政执法局、潍坊出入境检疫查验局青州办事处、青州市市场监督治理局、青州市总工会、青州市精神文明委员会办公室、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州市供电公司等单位。

4、操作程序:

税务部门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通过信函或公共信誉信息平台等形式推送给青州市平安生产监督治理局、青州市城市治理行政执法局、潍坊出入境检疫查验局青州办事处、青州市市场监督治理局、青州市总工会、青州市精神文明委员会办公室、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州市供电公司等单位,参与联合惩戒的单位收到市公共信誉信息平台发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以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在日常行政审批和治理效劳工作中依法依规限制其部份经济社会活动。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税务部门从签定之日起,实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示制度,每季度30日内在通过门户网站发布的同时,向参与联合惩戒的单位通过信函或公共信誉信息平台等形式传递案件及当事人信息。

参与联合惩戒的单位将税务部门传送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及时推送给具体执行惩戒方法的单位,督导其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发布案件的当事人实施有效惩戒。

四、联合惩戒的动态治理

依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发布方法(试行)》的规定,当事人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解除惩戒。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踊跃落实本合作备忘录,确保实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信息的接收,并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本合作备忘录实施进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由相关各部门另行协商明确。

 

青州市关于推送等

联合惩戒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函

青税推字〔〕号

依照《关于印发〈青州市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方法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将起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推送你局(单位),请按文件要求落实惩戒方法并按期反馈工作落实情形。

附: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清册

联系人:

联系:

 

公章

年月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