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科技金融服务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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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科技金融服务二
涉农科技金融服务:
黄冈实践与一般分析
王国强
2012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强调,“依靠科技创新驱动,引领支撑现代农业建设”。
近年来,黄冈市银行业机构积极加大对涉农科技的信贷投入,但涉农科技贷款供求矛盾也较为突出,涉农科技金融服务水平仍需综合改进。
一、基本情况
本文所指涉农科技金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支持农业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农业产业化发展而提供的包括贷款在内的金融服务,对象主要包括三类:
一是涉农科技型企业,如省以上产业化龙头企业、省内纳入国家100个农业科技园、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等;二是年销售收入5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科技型农户;三是年商品销售收入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科技型专业合作社等。
近年来,在监管部门的引领下,黄冈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金融“润商”行动,涉农科技金融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一是农村金融改革不断深化。
农发行商业化改革推进,信贷范围逐步扩大;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改革全面铺开;邮储银行开展小额贷款及商户贷款,资产业务规模稳步增长;黄冈市辖内10家联社消化历史包袱35.9亿元,各联社主要指标达到组建农商行标准,目前已实现1家农合行挂牌开业,2家农商行筹建工作获银监会正式批准,即将挂牌开业,支农实力不断增强;新设蕲春中银富登、麻城汇丰2家村镇银行,支农主体增加。
二是农村金融服务方式和产品更加丰富。
为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及便捷性,各银行机构积极开展金融创新,推出了电话银行、农民工卡、惠农工等支付结算工具,电话银行乡村一级全覆盖进展迅速,覆盖率达到80%以上。
三是农业科技信贷投入快速增长。
2011年末,全市涉农业科技信贷投入总额达48.08亿元,近3年以30%左右的速度递增,涉农业科技贷款增幅远超过涉农贷款和全部贷款增幅,有力推动了黄冈市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现代化发展(见表一)。
但全市农业科技主体“贷款难”问题仍未得到根本缓解,具体表现为“四个不匹配”。
表一:
黄冈市银行业涉农科技贷款情况表
单位:
亿元
年用途
份
农业科技研发
农业科技推广
农业科技应用及产业化
企业户数
贷款金额
企业户数
贷款金额
企业户数
贷款金额
2009
0
2
0.6
241
25.5
2010
0
2
0.6
423
37.93
2011
0
2
0.6
769
48.08
注:
农业科技应用及产业化企业户数不含农户数,但贷款金额包含科技型农户金额。
(一)从贷款总量看,信贷投入不足与农业在全市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不匹配。
近几年黄冈市涉农银行业机构农业科技贷款增速较快,但总量不足。
2009年至2011年黄冈市农业生产总值分别为215.38亿元、364.79亿元、463.82亿元,分别占当年GDP的30.75%、42.3%、44.38%。
而同期,涉农银行机构农业科技贷款余额分别为21.02亿元、33.43亿元、41.81亿元,分别占当年贷款总额的8.04%、9.67%、9.48%,农业科技贷款投入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不相适应。
(二)从贷款结构看,信贷投向覆盖面窄与农业科技产业链需求不匹配。
农业科技主体从最初研发到最终产业化,每个环节都需要各方面大量的资金投入,而我市涉农银行业机构对农业科技信贷只限于应用和产业化环节,对产品研发和推广领域贷款很少。
以2011年末为例,全市农业科技贷款总额48.08亿元,其中:
投向于应用和产业化环节的涉农科技型企业、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科技型农户贷款47.48亿元,占98.75%;农业科技推广环节0.6亿元,占比1.25%;农科院等农业科技研发机构的贷款为零,这不利于整个农业科技产业链的协调发展,不利于农业科技的基础研究与科技成果的推广。
(三)从贷款品种看,信贷产品单一与农业科技发展多元化需求不匹配。
按照贷款属性分类,涉农科技贷款中信用贷款占比低,担保贷款占比高,以2011年末为例,全市农业科技贷款总额48.08亿元,其中:
各种方式担保贷款28.6亿元,占比59.48%;信用贷款19.48亿元,占比40.52%,银行发放贷款时对抵押担保要求高,客观上将一些有效抵押不足而又需要贷款支持的客户排斥在外,与农业科技贷款主体发展现状不适应。
按信贷产品品种分类,农行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小企业简式贷款、惠农卡农户小额贷款为主;农信社以固定资产抵押贷款、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商业性抵押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为主;邮储银行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商户贷款为主;农发行以农业科技贷款为主。
创新型贷款品种少,没有针对农业科技产业不同客户,以及同一贷款主体不同发展阶段特点,开发适时适用的信贷产品。
(四)从贷款定价看,贷款利率定价高与农业低收益不匹配。
涉农银行机构对农业科技贷款利率定价普遍较高,除了农发行贷款执行国家基准利率以外,其他涉农银行机构一般都有不同幅度的上浮。
如农业银行一般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20-30%;农信社一般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40%;邮储银行涉农贷款利率一般为14.4%。
农业科技贷款执行利率定价高,给农业科技主体增加了更大的成本负担,影响了农业科技主体更好更快的发展。
二、原因分析
(一)涉农科技金融服务存在“三个不足”,导致有效供给不够。
1、对农业科技认识不足。
农业科技是一门综合性的大学科,包括农业生物技术、农业安全生产技术、农产品储运及深加工技术、农业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技术、农业工程与装备技术、农业信息技术等,可以说是从生物到工程、从地头到餐桌。
当前农村金融工作者对农业科技知识较为匮乏,对农业科技的适用性、经济性、市场前景还无法做出科学的评估,潜意识里认为农业科技贷款期限长、成本高、风险高,投入产出不匹配,在贷款营销上存在畏难情绪,势必影响涉农科技金融服务。
2、农业科技信贷管理机制创新不足。
当前各银行机构对涉农科技金融服务并没有制订明确的战略规划和推进方案,也缺乏专门的科技金融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人员培训机制等,如某商业银行在内部经济资本管理中,“三农”个人贷款正常类与不良类经济资本占用系数8%、12%;剩余期在1年之内的信用评级为A-级、BBB-级的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经济资本占用系数10.47%、19.09%;剩余期在1年之内的良好型及一般型“三农”零售小企业贷款经济资本占用系数为9.53%、15.87%;剩余期在1年之内无评级的客户正常贷款经济资本占用系数26.61%,远高于个人住房贷款等其他信贷品种,这势必影响对涉农科技贷款的投放。
各银行对农业科技信贷业务管理权限集中,基层银行缺乏动力;准入门槛较高,部分客户条件难满足。
如农业发展银行于2006年起开始发放农业科技贷款,在会计核算上也专门单设科目,但在管理上采用了商业贷款管理办法,贷款必须满足抵押条件,评审必须上报二级以上分行,同时要经过银行及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双重审批,科技创新主体还需要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20%的资本金等。
3、涉农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不足。
农业科技主体多元,每一个主体在不同发展阶段又存在不同的融资服务需求,迫切需要银行为其提供个性化、定制化、多层次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传统农业的金融创新比重仍然偏大,主打产品仍然是农户联保贷款、农户信用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等“老三样”,没有针对农业科技主体、结合地方特定产业等实际情况开发的新产品,涉农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严重不足。
另外,涉农科技企业融资方式单一,主要依赖于贷款渠道等间接融资方式,上市或在债券市场直接融资极少。
(二)农业科技贷款主体存在“三个不适应”,导致有效需求不足。
1、部分贷款主体不适应银行信贷准入要求。
一是部分贷款主体属性不符合要求。
目前,黄冈市农业科技研发和推广主要由市农科院和市、县、乡镇三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这些单位皆为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除农发行等政策性银行可对其贷款外,商业银行不能对其提供信贷支持。
二是部分贷款主体不能满足银行信贷准入条件。
黄冈市大部分农业产业化企业、粮棉油生产、加工和流通企业尚处于成长阶段,以中小企业为主,规模小、产品科技含量低、市场竞争力弱,截止2011年末,黄冈市省级以上产业化龙头企业47家,但没有国家级产业化龙头企业及省级以上农业科技型企业却一家没有。
许多涉农企业公司法人治理架构不完善,优秀管理人员缺乏,管理手段落后,会计核算不规范,导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如我市去年末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1756家,仅有101家获得银行贷款,年末贷款余额0.37亿元。
调查中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大部分是松散型组织,普遍存在运作不规范、管理水平低,不能满足银行信贷管理的要求。
2、农业科技企业风险特征不适应银行风险控制要求。
农业科技企业具有农业弱质性与科技金融风险高风险性的双重特性,农业科技创新一般要经过研发-推广-应用-产业化等发展阶段,具有周期长、投入大、风险高的特点。
正常情况下,一个农业新品种从研发到广泛推广需要6-8年完成,一项新技术需要3-4年完成。
而且,农业科技创新过程经常伴随着自然灾害风险、技术风险、应用风险以及市场风险,这些特征决定了其融资需求具有规模大、占用时间长、风险高的特点,农业科技企业在其创业期可能更适合于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或申请政府创新基金等形式获取资金,而成长型与成熟型的农业科技企业则可利用银行贷款、发行债券、上市融资等多渠道获取资金。
3、农业科研机制不适应产业化发展的需要。
一是在农业科技体系中,科研和产业脱节问题尤为突出。
当前我国农业科研存在成果转化率低、转化时间长的问题。
“十一五”期间农业科研机构成果转化率为42%,农业高效转化率为37%,这与发达国家70%至80%的水平相差甚远。
二是农业科技推广应用基础薄弱。
尽管建立了县乡两农技推广机构,但贴近农村市场的乡镇农技站只有2-3人,农技队伍人员不足,年龄结构老化,更新不足,难以胜任新技术、新品种、新农艺的推广。
(三)涉农科技金融服务配套政策“三个不到位”,导致信贷环境不优。
1、农业生产要素流转交易改革不到位。
近几年,黄冈市开始开展农业生产要素流转。
据统计,去年末全市土地流转面积达到61万亩,土地流转面积占全市耕地面积约11.58%,无论是流转要素范围和要素流转量都不能满足农业现代化、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需要。
土地、林权等资产的确权登记制度不完善,中介评估机构收费高,如黄冈市农行发放了6笔1300万元的林权抵押贷款,其评估机构为挂靠林业局的林业评估事务所,每个县市只有一家,完全属于垄断式经营,评估收费为评估价的3‰,福建等地区为0.5‰,无形增加了贷款成本。
农业生产要素流转交易改革不到位,导致农企、农民在寻求银行贷款时“坐拥金山空叹贫”。
一方面,农业企业和农户拥有大量的土地、房产、农机、养殖水面、山林等优质资产;另一方面,农民拥有大量的各类生产资源、生产要素却不能流转,不能进入市场,已经成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瓶颈”。
2、农业科技优惠政策和奖励补贴政策落实不到位。
农业科技具有公共性及外部性特点,需要政府加大财政投入,以带动银行业机构和社会资本跟进投入,形成农业科技投入整体合力。
根据有关研究,政府对农业科技每增加1元投入,可使农牧业产值增加高达11.87元,回报率最高。
我国目前公共部门对农业科研的投资强度仅占农业GDP的0.35%左右,远比发达国家的2%低,也比世界平均的0.5%水平低。
对农户实施奖励补贴政策,也可以大大提高农民收入,降低农业风险。
世界各国随着工业化进程,都不同程度地对农业给予补贴。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长期存在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征收农业税等因素的存在,对农业实际上是取多予少,进入21世纪以来,中央制订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基本方针,实施了粮食最低收购价、粮食直补政策、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一系列强农惠农的政策措施,但相对发达国家而言,目前中国农业补贴支持还比较低。
如2007-2009年,OECD国家的平均农业补贴率为22%,其中韩国达52%,日本47%,加拿大26%,欧盟23%,而中国只有9.1%。
韩国、日本的农业支持总量相当于本国农业生产总值的64%,美国为36%,欧盟、加拿大分别为32%和26%,中国却只有13%。
(见表二)。
从产品支持结构特征来看,食粮(45%)、棉花(37.2%)、
油菜籽(16.9%)、小麦(17.2%)等产品的补贴率已分别超过OECD国家的平均水平,但中国的大米(-34.5%)、牛奶(-6%)与禽蛋(-0.7%)仍然是负保护,OECD国家大米的补贴率却高达55.6%。
这对南方以水稻为主的产区来说,不利于水稻种植及良种的推广,当前南方地区水田不断减少,黄冈等地区将双季稻变为单季稻,水稻种植面积持续下降,水稻的机械作业化水平低,恢复和稳定生产的难度较大。
表二:
2007-2009年主要国家农业补贴水平
OECD
欧盟
美国
日本
韩国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
农业产值(亿美元)
4594
3046
812
349
350
364
6564
农业支持总量估计TSE(亿美元)
3751
1478
1092
519
224
20
94
878
占GDP比重(%)
0.9
0.9
0.8
1.1
2.4
0.2
0.7
2.1
占农业产值比重(%)
32
36
64
64
6
26
13
生产者支持估计PSE(亿美元)
2568
1283
303
414
193
14
68
642
占农场收入比重(9%)
22
23
9
47
52
4
17
9.1
注:
表格扩数据来自《中国农业补贴制度设计与政策选择》P79、169页,中国发展出版社2011年。
3、农业风险分散和保障机制建设不到位。
产量风险和价格风险是农户面临的最大风险,规避产量风险主要依靠保险等金融工具,而化解价格风险则可以借助于期货市场。
一是农业保险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新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跌宕起伏,到20世纪90年代持续萎缩,从1994-2003年只有中国人保和中华联合保险2家公司还经营农业保险业务,险种由最多时的近百个下降至不足30个。
从2004年开始,在中央政策的推动下,各地开展了农业保险试点,2007年中央财政开始实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有力地推动了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
2011年,我国农业保费收入达到173.8亿元,同比增长28.1%,为农业提供风险保障6523亿元。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业保险总体规模较小,2011年农业保费收占全国财险保费收入3.76%,占总保费收入的1.2%,农作物承保面积占全国播种面积的33%,2000年美国已达76%;财政补贴水平不高,如对种植业保险美国、日本等国补贴额普遍占保费的50%以上,我国种植保险补贴规定在省级财政部门补贴25%的保费后,财政部再补贴35%的保费,其余保费由农户承担,或者由农户与龙头企业、地方财政部门等共同承担,具体比例由补贴地区自主确定,在操作方式上现在的财政补贴政策要求农户先交钱,财政给配套补贴;下级财政先补贴,上级财政再配套,这对于财政困难地区来说,地方财政补贴很难到位,有的地区甚至出现以“统保统赔”方式粗放操作,农民并没有参与,而是基层部门违规套取财政补贴及赔款。
从调查走访的情况看,目前在黄冈只有中华财产保险公司开展少量的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其余20多家保险公司均因交易成本高、补偿范围认定难、缺乏重大自然灾害补偿机制而未涉足农业保险领域。
今年初,黄冈市农信联社为了分散涉农贷款风险,提出了“你贷款,我保险”的涉农贷款思路,由农信联社主动为贷款的农户购买农业保险,但相关保险公司因为费率、理赔范围等原因拒绝与农信社合作,暴露了商业保险在农业保险领域的局限性。
二是农产品期货市场尚不发达。
从1990年作为我国第一家期货交易所的郑州商品交易所成立至今,主打小麦、棉花、玉米、大豆等农产品期货品种的郑州商品交易所(简称郑商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简称大商所)为我国农产品期货做出了突出贡献。
我国大部分农民对农产品期货还很陌生,农产品期货意识参与薄弱,据调查,传统意义上的农户基本没有参与期货市场,只有一些种粮大户和农民贸易商直接参与了期货市场,占农户总数的万分之一到十万分之一,由于农村合作组织等中介组织的缺失,中国农户对期货市场也缺乏间接利用。
而美国农场主对期货市场的直接利用率为19-25%,间接利用率为28-35%。
三是农业担保机构缺失。
由于现实中农业科技贷款主体往往不能满足银行抵押担保要求,因此需要引入第三方农业担保公司作为中介担保机构。
在武汉城市圈建设中,武汉市农业担保公司曾提出每个市州出资500万元入股,可在各地设立分公司,专门从事农业担保业务,但由于地方财政困难,黄冈市没有加入。
黄冈目前还没有专业的农业担保机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则因为农业高风险属性而很少涉足农业科技领域。
三、几点建议
卡萝塔.佩蕾丝在《技术革命与金融资本》一书中指出,在过去的200年间,一共发生过五次技术革命;每一次技术革命都形成了与其相适应的技术一经济范式。
在每次技术革命及其扩散的过程中,金融和信用制度起到了关键作用。
而每次技术革命的成功财富化,都必然伴随着金融创新。
因此,必须加大涉农科技金融服务创新力度,以促进农业科技跨越式发展。
(一)积极推进“三个全覆盖”,加快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创新。
组织是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功能载体,有效的组织设计是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高效的重要机构保障。
要以服务“三农”为根本方向,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作用,构建多层次、多样化、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创新农村金融组织的产权制度安排。
农村信用社是支农的“主力军”,要积极推进农信社以股份制为方向的产权制度改革,运用行政和市场化手段化解历史包袱,加快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工作步伐,确保农商行在县域全覆盖,不断提升农信社支农实力。
二是积极引进和设立农村新型金融机构。
超产权理论认为,产权不是充分条件,只有竞争才是实现农村金融的活力和效率的充分条件,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是极其不充分的,因此要不断加快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银行机构组建步伐,确保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县域全覆盖。
三是推动银行网点向县域和县域以下延伸,运用科技创新手段,积极在乡村布放电话银行,解决农村边远乡村金融服务问题。
四是鼓励银行内部组织机制创新。
鉴于涉农科技金融服务具有农村金融与科技金融服务的双重特性,鼓励银行业机构在“三农”事业部或小企业专营机构内部,对涉农科技金融服务实行“六专”管理,即设立专营机构、打造专业人员队伍、建立专门的绩效考核制度、开发专门的涉农科技金融产品、实施专门的涉农科技信贷审批机制、探索专门的信用评级和风险定价体系,以为涉农科技金融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二)推进涉农科技信贷产品创新,加大涉农科技信贷投入。
一是大力推广普及在实践中已经被证明行之有效的金融产品。
如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结合“三农”发展实际,进行开发创新,做到“扩面、延伸”,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覆盖面、满足率和服务效率。
二是根据“三农”发展实际,积极研发和推出创新类金融产品。
要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新品种选育、科技工程、农产品深精加工、动植物防疫、标准化种养、农业生态保护等科技项目予以支持,加快先进技术的普及推广。
金融机构要创新符合农业科技企业特点的抵(质)押担保方式和融资工具,探索以农业科技型企业的股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为质押进行贷款融资,探索集体林权抵押贷款、大型农机具抵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
开发运用“银行+保险”、“银行+担保”、“银行+保险+财政补贴”等多种融资工具相配合的融资模式,支持农业科技企业增信融资。
三是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方式创新。
如推广农村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和信贷员包村服务;推广手机银行、联网互保、农民工银行卡、惠农卡等农村金融服务新方式;积极开展农村金融咨询、代理保险销售和涉农理财业务等。
(三)推进涉农科技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创新,优化农村科技金融服务环境。
完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业科技的投入。
一是要充分运用WTO机制下《农业协定》的许可规则,用足用好“绿箱”和“黄箱”政策,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公共投入,尤其是增加农业科技和教育的投资,积极推广农业科学技术,提高对农民种粮直接补贴,以提高农民收入、降低农产品成本。
二是不断完善涉农领域财政税收支持政策,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通过对重点涉农业务的适当补贴和扶持,引导各金融机构开展涉农信贷业务,增加信贷投放。
通过给予主要涉农信贷机构一定的财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涉农信贷业务奖补、所得税扣除、营业业减免等优惠政策,增强涉农金融机构自身经营覆盖风险能力,在逐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涉农信贷支持力度。
完善农业保险机制。
要尽快出台《农业保险条例》,从立法层面建立统一的农业保险制度框架,明确中央财政、各级地方财政、监管部门、保险公司的职责,使财政补贴更加制度化规范化,以积极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村保险业务。
要争取政府支持,推动巨灾保险立法,将巨灾保险制度纳入国家综合灾害防范体系,争取国家在立法保障、财政税收政策、防灾减灾等方面给予支持。
要扩大农业保险范围,积极探索农业科技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将科技育种、农业机械、农作物及畜牧品种改良、标准化殖等纳入保险范围。
鼓励金融机构采取“保险+信贷”的业务模式,充分发挥保险和信贷的联动作用,降低支农信贷风险。
创新农业担保机制。
要鼓励设立农村担保机构,可采取政府、农业科技企业共同入股的方式,组建农业担保公司;可以整合各政府部门专项开发投资资金,出资建立面向农民服务的涉农部门担保基金;也可探索行业协会担保基金,成立农村互助担保组织。
建立和完善农业生产要素流转交易机制。
要加快农户家庭各项产权如农村集体土地、农民生产和宅基地、林地、水域滩涂法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确认,积极推动在县乡两级建立各种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推动农村集体土地、农民生产和宅基地、林地、水域滩涂等资产自由交易流转,解决农业科技主体抵押物不足的问题。
(四)推进农村金融监管创新,引导涉农银行机构切实改进农业科技金融服务。
完善农村金融法律体系。
美国、日本、印度等国都有比较完善的关于农村金融的法律体系。
如美国的联邦农业法案、印度的《农业中间信贷和开发公司法案》等。
当前,农村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这些法律法规并未对我国农村金融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使得农村金融机构在业务拓展中遇到法律规定不明确的问题。
应尽快出台农业信贷、农业保险等农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限定县域金融机构上存资金比例和利率,规定县域内金融机构吸收的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必须投放当地使用。
要修订完善《担保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解决农村地区的抵押担保物缺乏的问题。
加强银、证、保等监管部门配合。
进一步完善农村地区的信贷市场、保险市场、证券期货市场,形成信贷市场、保险市场和证券期货市场分工配合、相辅相成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
改变目前农村金融市场以银行类信贷为主的间接融资模式,扩展直接融资所占比重,探索中小企业集合发债、集合票据、上市等资本市场融资渠道。
加快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对已上市的农产品期货品种做深做细,完善市场品种结构,充分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作用,分散农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的市场风险。
不断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创新农业保险品种,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
积极探索差别化监管政策。
结合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业务特点适当提高涉农贷款风险容忍度,实行适度宽松的市场准入、弹性存贷比政策,为涉农银行业机构营造宽松的金融监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