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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水城县阿戛凉水沟煤矿

 

二零一六年六月

第一节外源火灾及消防

第一条 地面必须设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地面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水量。

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消防系统管路与洒水系统管路合并布置时,还必须满足洒水防尘用水,消防系统管路应每100米设置支管和阀门,大巷消防出水口沿巷道中间附设。

第二条 矿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做到:

1、严禁携带烟草、打火机、火柴及明火入井,严禁井下吸烟;

2、各井口20米内严禁明火;

3、井下严禁使用电炉、灯泡取暖;

4、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有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

5、井下电焊、气焊、喷灯焊工作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

6、严格火工产品的规范管理;

7、井下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破器材和爆破工艺;

8、井下严禁拆卸矿灯;

9、凡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自救器,且会使用自救器。

10、井下电器设备防爆性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严禁防爆性能不合格的机电设备下井。

第三条 井下易燃物管理必须切实做到:

1、严格限制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确属井下需要者,必须符合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矿安检部门审定的安全措施执行。

2、必须制定井下油品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井下严禁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等易燃油类。

井下使用的棉纱、布头、纸和润滑油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严禁丢弃在井下,严禁将剩油、废油在井巷及硐室泼洒。

3、井下清洗风动工具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4、严格限制可燃性材料支护使用范围。

井筒、各水平的井底车场及连接处,主要绞车道同主要运输巷道、回风巷道连接处,井下机电硐室,主要巷道内皮带运输机和使用油介质液力偶合器的驱动部前后两端各5米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5、井下皮带运输机应用阻燃皮带,各类井下电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阻燃要求。

第四条 凡井下存在可燃材料、可燃气体和可能产生明火的地点,都是严重的外源火灾隐患地点,均应在《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制定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1、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

2、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米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

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4、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且作业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经瓦斯检查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5、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留守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否则,不得撤离现场。

第六条必须在井下机电硐室、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的出口安装向外开启的防火门。

第七条井底车场、机电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等火灾隐患严重的地点,必须配备灭火器,使用胶带输送机和配有油质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也应配备灭火器材,其数量在每年《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确定并落实。

第八条必须建立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库存物品的种类和数量在《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中确定,并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九条凡涉及到消防工作的所有下井工作人员都必须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熟知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放置地点。

每季度应由矿长组织有关人员对矿井消防供水系统、灌浆系统、注氮系统、防火门密闭、消防器材、消防材料库等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

第二节煤层自燃火灾的防治

第是条必须对新延深水平各煤层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

鉴定必须交国家授权单位完成,其鉴定结果应按隶关系,报集团公司。

  第十一条 矿井某一区域出现如下预兆之一时,必须按自燃火灾隐患进行管理:

1、风流中出现C0,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

2、风流中出现CO2,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

3、煤岩空气和水温升高,并超过正常温度;

4、风流中氧气浓度降低,其消耗量呈上升趋势。

第十二条 矿井某一区域出现如下现象之一时,必须按发生自燃火灾进行管理。

1、出现火炭、火焰、烟雾、煤油味等现象;

2、出现空气、煤炭、围岩及其它介质温度升高,并超过70℃;

3、在采空区或风流中出现CO,其浓度已超过临界值指标,并有上升趋势。

第十三条所有采掘工作面都必须认真仔细地统计煤层的自燃发火期。

第十四条必须建立自然发火预测及预报制度.矿井内凡可能发生煤炭自燃隐患的地点,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煤壁温度和气温的变化情况,分析火灾隐患,合理安排每月防灭火作业计划,及时消灭30℃以上高温点及CO超限等火灾隐患,确保矿井正常生产。

第十五条回采工作面回采过程中,防灭火措施必须同步进行。

工作面回采结束后,要及时封闭采空区,对于井下盲巷或通风不良的巷道内积存的浮煤及其它可燃物要及时清理。

对采空区、冒顶区、塌陷区和废弃巷道的处理,必须符合规定,不得用浮煤充填。

第十六条对有发火危险的采空区、报废巷道要定期检查温度,气样及有害气体浓度,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十七要有完善的黄泥灌浆系统。

开采时还必须配套注氮系统。

第十八条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防灭火专门措施。

在开采过程中应充分运用预防煤炭自燃的采矿技术措施。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封闭。

第十九条密闭施工必须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密闭位置:

应选在围岩完整,支架完好的地点,封闭报废井巷的密闭应设在距巷道口不超过2米、围岩完整、支架完好的地点;

2、掏槽要求:

岩层内掏槽深度不少于0.3米,煤层内掏槽深度不少于0.5米,且须实帮实底与煤岩接实。

一律采用砖体水泥砂浆砌筑,砂浆必须饱满无重缝、空缝,做到严实不漏风。

永久密闭厚度不小于0.5米,灌浆脱水密闭厚度不小于1米,对于分层开采工作面,灌浆脱水密闭位置还要求不影响下一分层巷道布置。

采空区密闭要设观测孔,孔口封堵严实,内侧砂浆抹面;

3、密闭前其它设施:

根据盲巷长短应设板密闭或全断面栅栏封闭,且必须设置警标、说明牌板和瓦斯检查牌板。

4、防火墙密闭施工时应装简易水柱计。

第二十条在煤层中(含半煤岩)布置的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必须锚喷.或喷浆封闭,施工工艺上要求金属网和喷层紧贴围岩,无离层现象。

煤巷掘进施工,要严防冒顶。

钻爆法施工应积极采用光爆技术.如发生冒顶产生高冒区时,必须对高冒区围岩和顶部做防火处理,采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高冒区位置、长度、冒顶时间应记录上图,定期观测顶部是否有CO和煤体发热迹象.

第二十一条在安排生产作业计划时,必须同时安排防灭火灌浆计划,并做到:

1、采空区、切眼及停采线应加强灌浆,灌浆前要编制灌浆通知书,确定下土量、下浆方式、下浆点和脱水点,制定灌浆期间脱水和防止溃浆透水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2、灌浆地点、灌浆浓度、下土量必须做到班班清楚,每日一报。

3、在灌浆区进行采掘作业前,必须查明泥浆脱水积存情况,如积存浆水必须执行先探后掘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在安排生产作业计划时,必须同时安排综合防灭火计划,并做到:

1、注氮气浓度不低于97%;

2、至少有一套专用输氮管路系统及附属安全设施;

3、有完善的连续监测采空区气体成分变化的监测手段;

4、制氮设备应有氮气浓度连续显示和氮气流量计量显示装置;

5、有专人定期进行监测、分析和整理有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建立矿井防灭火台帐、各采区及工作面的注浆、注水、注气台帐。

将每个工作面或采空区的处理过程、处理措施、处理结果进行详细记录。

第二十四条对矿井内因火灾,在查清地点的基础上,要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处理,以防灾情扩大。

火区的管理要严格执行《规程》和《条例》规定。

第二十五条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灭火救灾

第二十六条处理矿井火灾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l、控制烟雾的蔓延,使不致危及井下人员安全;

2、防止火灾扩大;

3、防止引起瓦斯煤尘爆炸,防止火风压引起风流逆转而造成危害;

4、保证救灾人员的安全并有利于抢救遇险人员;

5、创造有利的灭火条件。

第二十七条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

矿调度室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

撤离人员、控制灾情扩大要及时、科学,杜绝盲目蛮干。

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掘进工作面发生火灾时,不得随意关闭局部通风机,防止瓦斯积聚而产生爆炸事故。

在抢救人员的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温度、其它有害气体、氧含量、风向和风量变化。

第二十八条在实施直接灭火时,要保持火区风流稳定,应做到如下要求:

1、在火源的排风侧设置水幕(倾斜巷道必须设水幕),以降低火焰温度,防止风流逆转,水慕长度不小于10米;

2、可在火源进风侧挂风障,建稳流防火墙、关闭防火门,减少火焰量;

3、主扇工况保持稳定;

4、保证火源回风流畅通;

5、角联巷道中火灾,应改变临近区通风网络使之变为并联巷道。

第二十九条直接挖除火源灭火,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火灾处于初起阶段,火源范围小;

2、火区内无瓦斯聚积,无煤尘爆炸危险;

3、火源位于人员可直接到达的地点;

4、风流稳定无CO中毒危险;

5、挖出的炙热物经灭火惰化后运出,运输中不复燃。

第三十条 进风井口和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进风巷发生火灾时,为抢救井下工作人员,应进行全矿井反风。

指挥部下发命令前,必须将火源进风侧的人员全部撤出,并采取火灾蔓延的措施。

采取风流短路措施时,必须将受影响区域内的人员全面部撤出。

第三十一条 当井下无法直接灭火或直接灭火无效时,必须采取封闭措施灭火。

封闭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缩小封闭范围,特别应缩短进风侧密闭与火源之间的范围;

2、进、回风密闭在施工顺序上采取进、回风侧同时封闭或先进后回的封闭方法。

采取先做进风侧密闭时,应留有通风孔,使其既能控制火势又可防止火源上风侧发生瓦斯超限和积聚。

因约定好时间,使进回风防火墙在同一时间封闭结束。

封闭有爆炸危险的火区必须采用防爆墙;

3、必须指定专人每隔10分钟检查一次进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一氧化碳和氧含量,随时判别爆炸危险性。

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有爆炸危险而无有效防爆措施时必须将人员撤到安全地带,然后排出爆炸危险;

4、火区封闭结束后应进快将人员撤离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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