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试点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将建土地交易市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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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试点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将建土地交易市场
序号
主要任务
工作要求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完成时限
1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力争到2015年,试点县(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面积占承包耕地的50%以上。
省农委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
2015年
2
培育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
支持农村实用人才、农村致富带头人和外出务工返乡农民扩大生产规模,实行规模经营。
鼓励具备条件的农户成立家庭农场。
制定家庭农场认定登记办法,支持符合登记条件的家庭农场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
省农委
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
3
发展提升农民合作社
依托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组建各类合作社。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合作社章程,建立财务管理等制度。
组织开展示范社创建活动。
积极开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试点。
省农委
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
2014年
4
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
探索将土(林)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创建土地股份合作社。
省国土资源厅
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工商局
2015年
制定和完善土地股份合作社章程、经营管理制度、股权利益分配制度,建立完善法人治理机制等。
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登记管理制度。
省农委
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
2015年
5
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支持龙头企业组建大型企业集团。
推动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户更多分享加工销售利益。
支持合作社和农户入股或兴办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企业领办农民合作社。
支持龙头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加强品牌建设。
省农委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
2014年
6
强化政策扶持
认真落实支持“三农”各项金融政策,积极开发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金融产品。
积极稳妥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
省政府金融办
省农委、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等
2014年
探索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险(行情专区)模式。
省财政厅
省农委、安徽保监局等
2014年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按农业用地给予安排。
省国土资源厅
省农委
2014年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非大工业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
省物价局
省农委、省电力(行情专区)公司
2014年
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对象,统筹实施阳光工程等教育培训。
支持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
省农委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4年
7
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实现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农村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
省国土资源厅
省农委、省林业厅
2015年
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2015年底前完成确权登记发证任务。
巩固完善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
省农委
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水利
2015年
8
探索土地流转新机制
探索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制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要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
允许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出让等方式依法进行流转。
省国土资源厅
省农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林业厅、省公安厅
2014年
引导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
建立土地流转准入、风险评估和监督保障制度。
建立完善流转农户保障制度。
省农委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林业厅、省公安厅
2014年
9
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
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建立农民通过流转方式使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的制度。
实施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按有关规定有偿调剂使用;探索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储备制度,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省国土资源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
2014年
10
建立完善土地市场交易规则
制定和完善土地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明确交易范围,健全交易规则和操作流程,建立价格评估、信息披露、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省国土资源厅
省农委、省林业厅
2015年
11
建立完善土地交易平台
依托国有建设用地交易市场,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
推进门户网站和电子交易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全程在线交易。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林地使用权、森林和林木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逐步纳入城乡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
省国土资源厅
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政府金融办
2015年
12
进一步清理核实农村集体“三资”
清理核实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摸清村(组)集体所有的“三资”存量、结构、分布和使用效益等情况。
对清理核实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及时张榜公示。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
2014年
13
构建农村集体“三资”新型经营实体
创新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主体,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经营管理,发展新型集体经济。
选择有条件的村,成立经济实体(公司),按照集体“三资”“集体所有、股权量化、统一经营、民主管理、规范运行、利益共享”的原则,经营集体资产。
建立完善“三资”经营收益分配办法。
省财政厅
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
2015年
14
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登记报告、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农村集体财务预决算、收入管理、开支审批、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等制度。
严格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处置和资源开发利用的民主管理程序。
落实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制度,推进阳光村务工程。
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
省农委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审计厅
2014年
15
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
科学规划农村公共基础设施。
加强城镇与农村基础设施的对接,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
按照“阵地共建、资源共享”要求,整合相关资金和项目,统筹建设功能完善的村级公共服务设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商务厅
2015年
16
创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体制
逐步推进村民自选、自建、自管、自用和政府监管服务改革。
在村集体所有所管、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农民使用受益的公共设施建设领域,全面推行村民自主建设,加强政府服务和监管。
对村民自建以外的项目,强化主管单位和项目主体的责任,认真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建立质量责任终身制。
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等
2014年
17
创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机制
制定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后管护办法。
对纯公益性项目,由各级财政安排一定管护经费,确保正常运行。
对村民自建项目,由村委会负责建立健全工程运行和管护长效机制。
对村民自建以外的项目,明确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
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民政厅等
2014年
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管护机制。
省水利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民政厅
2014年
18
建设统一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加快建设省级农村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以及电子政务、农产品(行情股吧买卖点)电子商务、农机社会化服务、“三农”呼叫中心等专业信息平台,为“三农”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电子商务、教育培训、农机服务等信息服务。
省科技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委组织部、省农委、省气象局、省农机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厅
2015年
19
加强农村信息化网络体系建设
建设村级公共信息综合服务站。
依托现有政务中心(为民服务中心),建立健全便民服务、电子政务服务系统,实现行政许可网上申报、审核。
建立涉农“一卡通”服务平台。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文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政务公开办
2015年
20
推进农村信息资源整合和应用
逐步整合涉农公共服务信息资源,实现农业公共信息资源的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互联、互通、共享。
健全农业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
有序开展大田作物和设施农业物联网应用,建立农业生产过程的监测与管理系统。
省科技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
2015年
21
加强农村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
成立农村信息化专家组。
组建信息员队伍,引导、帮助农民掌握信息化技术、利用信息化资源。
加强农村信息化人员教育培训。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科技厅、省农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5年
22
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推进农村金融创新,加强服务支撑体系建设,加快构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力争2015年各试点县(区)金融组织体系基本完善、社会融资总量显著增加、现代金融服务实现乡村全覆盖,力争“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水平。
省政府金融办
省财政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保监局
2015年
23
推进农村金融创新
推进金融组织创新、机制创新和产品创新。
推进服务方式创新,在县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金融服务窗口,加快设立行政村金融服务室。
省政府金融办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农信社等
2015年
24
建立健全金融服务支撑体系
建立健全征信体系、现代支付服务体系、农村保险服务体系、金融政策支持体系、财税政策支持体系、风险防控体系、考评奖励体系、金融知识教育培训体系。
省政府金融办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2015年
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主要工作任务分解表综合改革示范试点主要
工作任务分解表】
安徽试点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将建土地交易市场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
近年来,我省农村改革不断深化,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
随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加速推进,农业和农村发展也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矛盾亟待解决。
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更好地适应“三农”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新变化,省政府决定在全省20个县(区)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首创精神,按照统筹推进、重点突破,试点先行、分类指导,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原则,重点围绕市场主体培育、土地市场建设、集体“三资”管理、公共基础设施建管、信息和金融服务等6个方面开展改革试点,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农业和农村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12〕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步形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力争到2015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面积占承包耕地50%以上,农业生产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程度明显提高。
2。
着力培育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
支持农村实用人才、农村致富带头人和外出务工返乡农民,通过土地流转等多种方式,扩大生产规模,逐步发展成专业大户。
鼓励具备条件的农户成立家庭农场,支持引导大学毕业生、个体工商户、农村经纪人等从事现代农业开发,以技术和资金入股家庭农场。
制定家庭农场认定登记办法,支持符合登记条件的家庭农场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
3。
发展提升农民合作社。
依托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推进生产、加工、采购、销售、服务等各环节合作,组建各类合作社。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合作社章程,建立财务管理、盈余分配、教育培训等制度。
以“建设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服务信息化、产品安全化”为主要内容,组织开展示范社创建活动。
积极开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试点,鼓励农民合作社以法人身份按产业链、产品、品牌等组建联合社,着力打造一批大社强社。
4。
积极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
探索将土(林)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创建土地股份合作社。
制定和完善土地股份合作社章程、经营管理制度、股权利益分配制度,建立完善法人治理机制等。
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登记管理制度。
5。
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
推动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使农户更多分享加工销售利益。
支持合作社和农户入股或兴办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企业领办农民合作社,实现龙头企业与合作社深度融合。
支持龙头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加强品牌建设。
6。
强化政策扶持。
将增量财政性扶持资金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
认真落实支持“三农”各项金融政策,积极开发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金融产品。
积极稳妥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
加强农业保险服务,探索建立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保险模式。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按农业用地给予安排。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非大工业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
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对象,统筹实施阳光工程等教育培训。
支持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
二、建立多元统一的农村土地市场
7。
深化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定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2015年底前实现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农村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
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群众意愿、务实管用节约的原则,结合实际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2015年底前完成确权登记发证任务。
巩固完善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
8。
探索土地流转新机制。
探索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制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
允许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出租等方式依法进行流转,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和农民住宅小区建设等。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激励机制,引导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对土地流转面积大、期限较长的项目各地可结合实际给予奖励,优先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农田基本建设、土地整治等项目。
建立土地流转准入、风险评估和监督保障制度。
鼓励农民以林权为资本与龙头企业合作经营。
9。
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
坚持自愿、有偿原则,探索建立符合农民合理需求的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
建立农民通过流转方式使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的制度。
实施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可按有关规定有偿调剂使用;探索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储备制度,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10。
建立完善土地市场交易规则。
制定和完善土地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明确土地交易范围,健全土地交易规则和操作流程,规范交易信息披露,建立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机制。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林地使用权、森林和林木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上市交易的,应当在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并在土地交易市场门户网站公开交易信息。
11。
建立完善土地交易平台。
按照依法、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托国有建设用地交易市场,建立统一的城乡土地交易市场,为土地交易提供场所、发布信息、组织交易等服务。
推进城乡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门户网站和交易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申请、竞价报名、网上挂牌、在线竞拍、中标公示等全流程在线交易。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林地使用权、森林和林木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逐步纳入城乡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
三、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运营新机制
12。
进一步清理核实农村集体“三资”。
清理核实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以下简称“三资”),摸清村(组)集体所有的“三资”存量、结构、分布和使用效益等情况,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对清理核实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及时张榜公示。
13。
构建农村集体“三资”新型经营实体。
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创新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主体,强化经营管理,发展新型集体经济。
选择有条件的村,以经确权评估的集体资产资源、集体经营收益、各级政府美好乡村建设资金、整村推进的土地收益等作为资本金的主要来源,成立经济实体(公司),按照“集体所有、股权量化、统一经营、民主管理、规范运行、利益共享”的原则,经营农村集体资产。
经济实体(公司)股东为全体村民,村“两委”为董事会,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村委会主任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可公开选聘,村务监督委员会为监事会。
建立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经营收益分配办法,保障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
14。
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登记报告、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农村集体财务预决算、收入管理、开支审批、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等制度,严格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处置和资源开发利用的民主管理程序。
全面落实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制度,大力推进阳光村务工程。
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集体“三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的财务监督;定期对农村集体“三资”进行审计、对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四、建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管新机制
15。
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
按照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要求,结合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村庄布点规划、县域农田水利规划、县域交通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等,科学规划农村公共基础设施。
加强城镇与农村道路、水利、供电、供气、通讯(行情专区)、环保、商贸流通等基础设施的对接,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
按照“阵地共建、资源共享”要求,整合相关资金和项目,统筹建设功能完善的村级公共服务设施。
16。
创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体制。
逐步推进村民自选、自建、自管、自用和政府监管服务改革。
以事权划分村民自建范围,在村集体所有所管、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农民使用受益的公共设施建设领域,全面推行村民自主建设,加强政府服务和监管。
对村民自建以外的项目,强化主管单位和项目主体的责任,认真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建立质量责任终身制,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17。
创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机制。
制定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后管护办法,规范管护农村公共基础设施。
对纯公益性项目,由各级财政安排一定管护经费。
对村民自建项目,由村委会负责建立健全工程运行和管护长效机制,通过分摊、公约或竞拍等方式,把管护责任落实到户。
对村民自建以外的项目,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
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坚持明确事权、改革产权、多元投入、建管结合的原则,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人,健全管护制度,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委托管理等方式由当地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市场主体经营,建立完善小型水利工程投资建设管护长效机制,着力解决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问题。
五、建立农村综合信息服务体系
18。
建设统一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依托安徽农网等现有信息平台,加快建设省级农村公共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依托电子政务、农产品(7.65,-0.21,-2.67%)电子商务、农机社会化服务、“三农”呼叫中心等专业信息平台,为“三农”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电子商务、教育培训、农机服务等信息服务。
19。
加强农村信息化网络体系建设。
依托党员远程教育和文化信息资源工程村级站点,建设村级公共信息综合服务站。
依托现有政务中心(为民服务中心),建立健全便民服务、电子政务服务系统,实现行政许可网上申报、审核。
建立涉农“一卡通”服务平台,实现财政专网互联互通。
20。
推进涉农信息资源整合和应用。
逐步整合农业生产、防灾减灾、党务村务、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涉农公共服务信息资源,实现农业公共信息资源的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互联、互通、共享。
健全农业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
有序开展大田作物和设施农业物联网应用,建立农业生产过程的监测与管理系统。
21。
加强农村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
遴选经验丰富的信息化专家,成立农村信息化专家组,指导和服务农村信息化体系建设。
以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大学生、农村党员远程教育管理员为主体,兼顾种养大户、合作经济组织法人代表和农村经纪人,组建信息员队伍,引导、帮助农民掌握信息化技术、利用信息化资源。
加强农村信息化人员教育培训。
六、加快推进农村金融综合改革
22。
着力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坚持把农村金融改革与促进农业现代化相结合,大力推进农村金融创新,加强服务支撑体系建设,加快构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多层次、广覆盖、低成本、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努力形成金融组织体系基本完善、社会融资总量显著增加、现代金融服务实现乡村全覆盖、金融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的良好发展格局,确保“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水平。
23。
持续推进农村金融创新。
推进金融组织创新,加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革,做大做强农村商业银行(行情专区),加快发展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具有金融服务功能的机构。
推进机制创新,扩大农业银行(行情股吧买卖点)(2.52,-0.03,-1.18%)“三农”事业部试点,引导国有控股银行设立小企业专营机构,扩大县域银行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
推进产品创新,扩大抵(质)押物范围,支持金融机构开发符合“三农”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推进服务方式创新,在县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金融服务窗口,加快设立行政村金融服务室。
24。
加快建立健全金融服务支撑体系。
建立健全征信体系,建立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信用信息采集与更新维护机制、信用信息评价发布机制、信用成果运用机制。
建立完善现代支付服务体系,加快农村支付基础设施建设,推广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
建立完善农村保险服务体系,全面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积极拓展农村商业保险业务。
建立完善金融政策支持体系,金融监管部门对涉农贷款发放实行差别化监管政策。
建立完善财税政策支持体系,对按规定发放的涉农信用贷款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建立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金融安全。
建立考评奖励体系,健全政府性资金存放与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挂钩机制。
建立完善金融知识教育培训体系。
七、强化改革工作保障
25。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细化措施,精心组织实施,扎实有效推进改革。
要强化落实试点工作责任,各试点县(区)政府负主体责任,各市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系统协调,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协调调度,强化对试点工作的督查指导。
26。
科学有序推进。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先行在涡阳县、颍泉区、临泉县、烈山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