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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登记表

一、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

宁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股室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城乡建设和住房和、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研究政策和办法,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宣传。

法规股

住房保障、房产管理等规范性文件。

房产股、住房保障股

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执法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股

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的听证工作。

法规股

2

编制全县城市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编制全县城市建设、市政公用设施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建设股

编制村镇建设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村镇建设股

编制建筑业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管股

3

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指导全县建筑活动。

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招标办

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审批股

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和指导实施;

建管股

拟订勘察设计、建设机械和材料装备的行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

建管股

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

建管股

4

研究拟订县城市建设的政策并指导实施。

负责组织县政府投资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

城市建设股

负责城区防汛工作。

市政维护处

指导县城市供热、供气工作。

燃热办

5

承担和实施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

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和省定标准以及工程建设国家和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

建管股

监督实施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

建管股

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建管股

6

承担规范,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

拟订村庄和小村镇建设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

村镇建设股

指导农村住房建设。

村镇建设股

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村镇建设股

7

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

质监站

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质监站

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质监站

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质监站

8

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建管股

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建管股

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建管股

9

负责并协调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

负责编制县城市建设资金使用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县城市建设利用外资、融资工作。

城市建设股

10

负责县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审核及接收长期、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并做好城建档案的保管、利用和开发工作。

建管股

对全县城建档案实施行政监督、指导与管理。

建管股

11

负责编制全县住房建设规划。

拟订相关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12

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

住房保障股

拟订廉租住房保障及政策。

住房保障股

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住房保障股

负责县住房保障资格核准。

住房保障中心

13

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责任。

拟订适合我县的住房政策。

房产股

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房产股

14

承担规范房地长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

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办法并监督执行。

房产股

15

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

负责全县房地产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房产股

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房产股

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房产交易所、稽查办

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

房产交易所

负责房产纠纷仲裁工作

房产股

16

负责房屋产权及管理工作

制定房屋交易、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评估经纪管理的规划制度并监督执行。

房产交易所

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初审工作

房产交易所

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复审及发证工作

审批股

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工作

稽查办

负责组织危旧房的检查、鉴定。

房产股

17

按规负责全县公房行政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接收政府公产、法院判决公产、绝产及撤销单位的房产。

房产股

代管无主房产。

房产股

负责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管理。

房产股

18

承担物业监督管理职责。

编制全县物业管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物业股

负责物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和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管理。

物业股

培育大物业服务市场、提高、改善小区物业居住环境。

物业股

负责专项维修基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工作

物业股

监督、指导住宅小区选举成业主委员会,并指导业主委员会工作。

物业股

19

负责燃气和供热管理工作

编制县域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燃热办

负责管道燃气管理及特许经营审批。

燃热办

负责瓶装燃气经营许可年检的初审工作

燃热办

负责燃气经营和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

燃热办

负责集中供热管理

燃热办

二、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

宁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

人社局

负责组织协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接受涉及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举报投诉,对查实拖欠工资且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14]42号)

住建局

负责做好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做好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到、支付和管理工作。

公安局

负责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涉嫌犯罪案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人社部门移交的恶意欠薪和恶意讨薪案件依法查处。

2

住房保障申请家庭联审联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社会保险信息进行认定。

关于印发《邢台市住房保障申请家庭联审联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房产管理部门

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及购置住房信息进行认定。

3

不动产统一登记

住建局

负责房屋转移登记、抵押登记、面积确认、租赁管理和产权产籍档案管理工作

住建部、国土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

国土局

负责除与住建局配合办理的房屋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以外的所有涉及房屋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并发放不动产权证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

宁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备注

1

住房保障资格审查

审查保障房申请家庭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住房保障中心

5890648

2

房屋权属管理

房屋确权发证

房产股

5890616

取消(移交不动产)

3

房产交易管理

房屋转移登记管理

房地产交易所

5890609

房屋抵押登记、抵押注销登记和租赁管理

审批股

5689021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1、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守法情况的监督

2、建筑行业各类企业资质监管

3、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

4、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6、建设工程质量监管

7、建筑节能工作检查

8、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和合同履约行为管理

9、城市燃气、供热经营企业监管

10、挖掘城市道路事项监管

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守法情况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管理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根据工作要求,组织、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通过专项检查、联合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查处违法案件。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健全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完善相关机制;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重点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检查、抽查、联合检查;落实岗位责任,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建立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加大工作力度。

2.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电话、传真等举报渠道,依法受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违法行为举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行政处罚程序和处罚文书格式;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公正、文明、严格执法。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工作要求确定监督检查内容;制定监督检查方案;下发监督检查通知;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的结果进行梳理总结;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整改落实。

2.受理投诉举报。

建筑行业各类企业资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已取得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资格、许可证书的各类企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2.企业资质条件及资质标准执行情况。

3.企业的市场行为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4.从业人员资格及从业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不定期检查。

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定期实施检查。

2.专项检查。

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组织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方案。

对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及具体细则形成工作方案,统一进行部署;

2.实施检查。

(1)资料核查。

被检查企业、单位自查,按检查内容按时报送材料,组织审阅、核查。

(2)实地检查。

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随机确定企业或项目,通过听取汇报、核查资料、现场查验等形式组织实地查看。

3.研究分析或检查结果汇总,形成检查结果。

4.通报检查结果。

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相关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5.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企业、单位有违反资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

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

(一)监督对象

全县各类房地产企业、机构等房地产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

(二)监督内容

1.经营主体的合法性;

2.房地产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

3.行业标准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4.具体经营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5.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三)监督管理方式

以专项检查、执法检查、跟踪督办、案卷审查、投诉处理、年度报表审查、备案审查等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对市场责任主体经营行为不定期进行检查。

2.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增强从业人员守法经营意识,增强企业守法经营自觉性。

3.对举报、投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工作计划安排、检查程序。

采取现场检查、查阅案卷等形式开展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监理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检测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责任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2.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

是否存在围标串标、人证分离、超资质施工等违法行为。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为。

是否存在未履行施工手续及以会议纪要等代替施工手续等情况。

4.依法招标的建筑施工合同履约情况。

5.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落实情况。

6.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图审各方责任主体市场行为和工作质量。

7.预拌混凝土企业基本条件、人员设备、标准化生产、绿色生产、信息化建设、新技术新产品应用、诚信经营、混凝土试块抽样送检等及从业人员资格及从业行为情况。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检查。

按照法规法规规定和上级要求,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适时开展日常检查,加强动态监管。

2.专项检查。

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自查和检查相结合。

企业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做好自查自纠和及时整改工作;县住房城和乡建设局依据职责,开展检查。

2.落实责任齐抓共管。

安排好监督检查的工作计划,提出监督检查的参与部门或股室,细化督查内容,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序进度,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3.依法整改与从严处理相结合。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企业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切实整改到位。

对认定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方案。

对检查范围、内容、安排、工作要求等进行部署;

2.实施检查。

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确定检查项目,查阅相关资料、组织实地检查;

3.检查结果汇总。

汇总各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结果;

4.通报检查结果。

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相关情况记入信用平台和企业诚信档案;

5.整改后处理。

被检查单位或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严格按照《建筑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2.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4.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5.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作为重点抽查内容。

监督人员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

3.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4.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5.将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记入动态记分管理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五)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程序:

1.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2.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4.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5.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单位及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法纳入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及人员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方案。

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部署。

2.实施检查。

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3.检查结果汇总。

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汇总、分析。

4.通报检查结果。

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检测、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及人员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给予处理。

建筑节能工作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建筑节能工作涉及的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设计、审图、施工、监理、建材生产等企业,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

2.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情况;

3.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及节能改造情况;

4.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情况;

5.绿色建筑标准执行和绿色建筑创建情况;

6.建筑节能执法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全面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组织专家查看项目现场、查阅相关资料和实施相关检测。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县住建局印发监督检查通知;

2.各企业组织自查,报送自查报告;

3.县住建局组织检查;

4.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导问题整改到位。

2.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和合同履约行为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负责依法招标建筑工程合同履约行为的管理。

2.负责省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3.监督招标代理机构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活动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实施招标过程监督管理。

2.实施建设项目合同履约行为管理,不定期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落实责任齐抓共管。

安排好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2.依法整改与从严查处相结合。

针对招投标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各相关主体进行整改、明确整改内容、监督整改到位。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项目招投标监管方面。

(1)根据招标人的招标计划安排,依照《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进行招投标监督管理。

(2)接受招标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备案。

(3)依法对招标人开标、评标、定标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4)依法监督招标人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

(5)接受中标人施工合同备案。

2.省管项目合同履约跟踪管理方面。

(1)每季度制定项目合同履约跟踪管理计划,明确检查范围、检查内容。

(2)依法对项目施工现场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发放评价表单。

(3)按照评价表单将评价结果记入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将合同履约行为的检查结果纳入信用平台数据库。

城市燃气、供热经营企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内燃气经营企业和供热经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符合燃气、供热企业经营许可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和标准,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罐、站等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是否存在经营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燃气、供热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及规章制度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监督检查;

2.重点时段专项检查;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燃气经营企业、供热经营企业监督监察时,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对燃气经营企业、供热经营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2.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燃气经营企业、供热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3.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问题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1.限期改正。

2.处以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吊销或者注销许可证。

 

挖掘城市道路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规范道路挖掘行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挖掘城市道路的有关事项,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城区内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管检查内容

行政相对人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未按已审批的地点、时间或者超出审批许可面积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施工过程中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进行围挡作业行为;

(四)是否存在审批期限到期后,未及时恢复的行为;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巡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审批件办结后由审批方将已审批信息发给城管大队并由当事人自批准之日起两日内将审批件交给所在辖区中队备案;

(二)已获得审批许可的事件,由辖区中队纳入日常监管;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不按审批许可规定的行为,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不按许可规定的时间、地点或超出审批挖掘面积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被检查人逾期不整改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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