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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经营管理委托合同

常熟世茂·世纪中心项目

商业经营管理委托合同

甲方: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电话:

传真:

 

 

2007年月日,甲方与(公司)就常熟世茂·世纪中心商业项目(以下简称“商业物业”),签署了《常熟世茂·世纪中心商业项目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名称)对甲方开发的该商业物业提供物业服务。

在此基础上,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下,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对该商业物业进行商业经营管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双方共识

1、甲方委托乙方作为该商业物业的?

(整体)经营管理及商品结构调整招商。

乙方是有资格接受甲方委托并承受本合同权利义务的公司。

2、乙方在对甲方负责的总原则下,竭诚为甲方提供商业规划、商业经营管理、商业规划调整、委托代理招商等服务。

第二条

商业物业概况

1、商业物业名称:

常熟世茂·世纪中心商业项目4#地-1地块(以甲方书面确认的物业区域范围为准,详见附件);

2、座落地址:

江苏省常熟市路号;

3、建筑面积(暂测面积):

,实际面积以政府主管部门实测建筑面积为准。

4、国有土地使用权编号为:

5、规划用途:

商业用途;

 

第三条合作目标

实现商业物业内经营的统一经营管理,为甲方、业主、租户或其他物业使用人提供良好的商业经营环境和服务,塑造商业物业形象,促进商业物业的推广工作,实现最佳商业经营组合,保障业主、租户或物业使用人等各方收益的最大化。

 

第四条合作事项

本合同项下的商业物业的商业规划,经营策划及商业物业营运管理等,具体内容见本协议

各条款的约定。

第五条合作期限

2007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十二年。

 

第六条甲方义务

1、负责该商业物业公共区域的装修(业主房屋的装修不包括在内),并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乙方移交该商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区域、商业管理用房及有关资料。

2、甲方在与购房业主签署世茂·世纪中心商业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购房业主应遵守《物业服务合同》、《世茂·世纪中心商业项目业主临时公约》(以下简称“《业主临时公约》”)、《商业经营管理委托合同》,接受乙方的管理。

3、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费用,以确保商业物业经营管理的顺利进行。

4、负责该商业物业开幕前的大型商业活动的推广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广告、软体推广、现场布置、宣传品制作、发布、邮递、模型等。

乙方负责提供该营销推广方案及预算,报甲方审核决定,由甲方负责实施并办理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审批手续。

5、甲方应在与购房业主签署世茂·世纪中心商业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购房业主应遵守《物业服务合同》、《世茂·世纪中心商业项目业主临时公约》(以下简称“《业主临时公约》”)、《商业经营管理委托合同》,接受乙方的管理。

6、合作期内,分二个阶段向乙方支付商业委托经营管理费用,以确保商业物业经营管理的顺利进行。

第一阶段为筹备期(2007年10月至2008年5月),甲方向乙方支付商业前期筹备费用20万元/月;第二阶段为经营管理期(自开幕日起三年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商业经营管理费(标准参看第九条第一款)。

7、甲方依本合约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

第七条乙方义务

1、如甲方与购房业主签署世茂·世纪中心商业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甲方未与租户就该购买房屋签署过《房屋租赁合同》的,乙方应当按经甲方认可的条件与该购房业主签署《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委托代理招商合同〉及其他委托经营的相关授权文件。

并将该协议、授权文件及其他资料的原件一套交由甲方留存备案。

2、如甲方与购房业主签署世茂·世纪中心商业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甲方已与租户就该购买房屋签署过《房屋租赁合同》的,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取代甲方在该租赁合同中的主体地位,继续履行该合同,自2007年5月1日起三年期满后,如租赁合同尚未到期的,乙方不再作为出租方,由业主与租户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

如乙方违反本承诺的,甲方有权收回已支付给乙方的推广费,要求乙方按照支付甲方违约金,并对甲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选择是否解除合同。

3、如甲方与购房业主签署世茂·世纪中心商业项目《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该出售的房屋尚未出租,乙方应当与购房业主签署经甲方认可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房屋租赁合同〉、〈委托代理招商合同〉,并严格按照该协议的要求履行。

3、乙方应严格履行与甲方签署的本合同。

保证与购房业主、租户或其他物业使用人等签署的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不违反上述合同、协议的约定,否则乙方应按照支付甲方违约金,并对甲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选择是否解除合同。

 

4、对该商业物业周边的商业情况和消费水平、消费能力进行有效的勘察和分析,并根据上述勘察和分析制定该物业商业发展规划方案(商业定位规划方案、商业运营管理方案等)并报甲方审核。

5、对该商业物业制定经营管理方案,并负责培训从业人员以及商业经营管理;

6、为甲方提供一份以该商业物业的业态为蓝本,适用于大多数商业物业之相同业态运营管理的标准行业运营手册,对物业经营业态、商业功能定位进行统一规划并报甲方审核,以支持甲方未来可能参与或主持的商业物业提供指南。

7、本合同有效期间,按双方于2007年 月 日签署的《委托代理招商协议》(物业租赁)相关规定,遴选符合甲方、该商业物业经营规划及功能定位要求的租户,并对业主、租户或其他使用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管理,保证其遵守《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商业经营管理委托合同》、以及各项物业管理规定,按时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商业管理费、公用事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天然气、排污、通信等费用)等。

8、在该商业物业进行本合同经营管理活动前应办理并取得必须的所有证照、政府批复等。

9、按照甲方约定的开业日期(甲方暂定开业日期为年月日,具体以甲方通知为准)要求业主、租户或其他使用人正常开业经营,对该商业物业进行经营管理,包括:

9.1筹备期内与甲方外包之专业设计、工程公司共同提供商业物业的装修建议、主题方案建议、广告位布置建议、商业标志标识建议、购房业主房屋装修标准建议并经甲方确认。

9.2筹备期内拟订开业前的商业物业广告推广计划提供给甲方。

9.3市场企划:

制定商业物业开业后的推广策划及实施,拟订三年内市场运作策略及促销活动计划,经甲方批准后实施。

9.4租户服务:

为租户提供各种市场服务计划,信息沟通等其他内容。

9.5公共关系处理:

开业后的对外的公共事务策划,包括客户的满意度调查、顾客投诉处理、商业调研、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维护,商业物业的宣传推广,形象维护及提升。

开业后三年内每月日向甲方提供一份相关书面报告。

10、开业后三年内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并按甲方要求于每月日,将经营管理的状况向甲方提供书面报告。

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的经营工作进行审计调查,如发现乙方有不正当经营行为,或者提供虚假经营报告、财务报表等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1、对经营过程中造成甲方、业主、租户、客户或其他物业使用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2、开业后三年内非经甲方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租户收取任何费用;如租户发生中途退租的,乙方应负责及时寻找确定符合甲方要求的新租户,甲方应另行向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佣金),按年租金收入的1/12计算。

13、乙方应当按照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进行经营管理,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利,不经甲方书面认可,不得以甲方名义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并应自行承担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的亏损。

14、承担经营活动中的各项费用、税款以及乙方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税费等。

15、爱护该商业物业的设施设备,对设施设备进行保养维修。

在合作期满时,将该商业物业交还原权利人,并恢复原状(原权利人不要求的除外)。

 

 

 

 

第八条乙方经营管理的目标

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三年内,乙方就该商业物业招商为甲方带来的租金收益归甲方所有。

1、三年内如有租金收入,乙方收取第一年租金收入的1/12做为乙方的招商佣金

 

4、在甲方约定的开业日前,乙方招商引进的租户租赁的建筑面积达到商业物业建筑面积的60%,开业90日后,乙方招商引进的租户的租赁面积应达到商业建筑面积的85%;

 

 

第九条费用标准及支付(是否加期限)

1、(我方提的是经营扶持金)商业推广费:

甲方将该商业物业的每套房屋出售后,在本合同期限内,应按照该套房屋的价格(根据实测面积计算的价格)的24%-0.7元/天/建筑平方米的标准提取推广费存入双方共管银行帐户内,用做乙方三年内对该项目的经营管理费用,乙方支取该推广费时应当提前15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用于甲方核准的用途(详见附件),乙方支取使用该款项应接受甲方的监督,向甲方开具合法的发票。

2、(是否加期限)广告收益:

商业物业所有的广告收益,扣除相关费用成本后,乙方可收取净收益的%,其余归甲方所有;

3、公共区域收益:

乙方利用商业物业公共区域、部位设立柜台、花车、展览或其他营销推广活动,所获的收益双方按照甲方%,乙方%进行分配。

4、?

鉴于甲方为乙方对商业物业的经营提供推广费和必要的经营条件,乙方同意,乙方经商业物业房屋业主或其他权利人的授权或指定,对商业物业内的房屋开展经营(包括但不限于转租、自营、合伙经营或委托他人经营等)取得的租金、滞纳金、违约金或其他收益等,归甲方所有?

第十条合同解除

1、本合同条款已经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

2、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乙方不能达到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乙方不能完成本合同第七条第5款的事项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偿乙方对其造成的损失;

5、业主、租户、物业使用人对乙方的经营管理严重不满的,或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相关规定被处罚的;

6、乙方有严重影响到甲方或该商业物业的声誉等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8、乙方将推广费用于甲方核准范围外的其他用途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全部推广费,按照推广费的%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由此导致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并且甲方有权选择是否解除合同。

9、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该商业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适用中国大陆地区法律。

第十二条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1、本合同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由双方合法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其他

1、乙方承诺具有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的合法资质及能力。

乙方在与甲方签署本协议时,向甲方提供与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资质证明、政府批复等证照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2、双方已透彻了解上述条文。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形成书面意见,作为本合同附件。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甲方: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

                              

签署日期:

                                

乙方: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

签署日期:

 

本协议在江苏省常熟市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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