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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自然灾害救援预案

菏泽市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地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成立健全应付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标准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保护灾区社会稳固,依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制定本预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山东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和国家、省、市有关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第三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旱灾害,暴雨、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和其它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第四条 自然灾害救助遵循以下工作原那么:

  

(一)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爱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平安;

  

(二)管委会统一领导,分级治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三)部门紧密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四)依托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集体的作用。

第二章 启动条件

  第五条 显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启动本预案。

  

(一)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暴雨、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进程显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1﹒因灾死亡人口1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00人以上;

  3﹒损坏及倒塌衡宇500间以上。

  

(二)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三)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平安事件等其它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形启动本预案。

  (四)区管委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第六条 成立开发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社发局,由分管副主任任组长,社发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别离兼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成员单位有:

党群工作部、纪委、武装部、政研室、信访办、建设局、经发局、社发局、财政局、对外贸易局、检察室、审计局、计生局、消防大队、招商一局、招商二局、招商三局、安监分局、公安分局、质监分局、环保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公路分局、工商分局、计划分局、地税分局、国税分局、丹阳办事处、岳城办事处、佃户屯办事处。

  第七条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救灾工作相关规定和具体实施细那么,和谐开展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安置、灾民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紧职责:

  

(一)转达、贯彻上级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并组织实施;

  

(二)召开会商会议,对灾区形势进行会商和评估,研究提出计谋;及时汇总并编辑灾情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三)配合上级工作组开展工作,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维持联系;

  (四)承办灾区紧急救援、灾民转移安置等有关方面的和谐事宜;协助上级开展灾区恢复重建工作;

  (五)负责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武部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军队参加抢险救灾,保护救灾秩序,协助灾区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政研室负责进行抗灾救灾工作的宣传报导。

  财政局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和谐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社发局负责搜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形;帮忙受灾学校转移被困师生,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社发局负责协助上级地震部门进行地震预报和现场监视、监测工作,组织地震趋势判定、地震现场调查、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计划;协助安排重大救灾科研项目。

  公安分局参与灾区紧急救援;负责灾区治安治理,预防和冲击违法犯法,保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灾区党政机关、机要部门、金融机构、救灾物资等平安。

  社发局负责搜集、汇总、核实、评估和报告灾情;指导灾区实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组织灾区开展因灾毁损衡宇的恢复重建;负责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派和治理;组织救灾捐赠;储蓄救灾物资;指导基层制定、修订救灾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检查、催促灾区各项救灾方法的落实。

  财政局负责区级自然灾害救济支出预算,会同区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拨付救灾资金;对救灾资金的利用进行监督、检查。

  党群工作部负责对在救灾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建设局、社发局负责组织实施受灾地域被损坏的道路、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指导灾区制定和实施重建计划。

  社发局负责对农作物灾害进行预测、预报;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参与相关灾害评估;指导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丛林火灾的治理。

  社发局负责组织卫生医疗队伍进驻灾区,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置方法,预防和操纵疫情发生、传播和蔓延;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

  经发局负责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信访办负责协助做好紧急疏散群众,提供避难场所等工作。

  社发局负责协助上级部门治理应急物资储蓄;会同区有关部门负责重要物资及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应急储蓄和供给工作。

  社发局局负责和谐做好被毁的农村公路及桥梁等基础设施的修复工作;协助相关部门输送抢险、救灾、防疫人员和有关物资和设备。

  其他单位和部门视灾情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 应急预备

  第九条 依照全区进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科学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合理利用救灾资金。

  慢慢成立救灾资金自然增加机制,将救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救灾资金实行专户贮存、专户治理,保证救灾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第十条 切实做好物资及救灾装备预备工作。

慢慢成立救灾物资储蓄制度,储蓄灾民生活所必需的救灾帐篷、衣被等救灾应急物资,并结合实际情形做好救灾应急物资的补充、更新;慢慢完善救灾必需的装备和设备,包括救灾车辆、移动通信设备、电脑设备、高分辨率数码相机、摄像设备等。

  第十一条 大力抓好人力资源预备工作。

加速全区民政系统灾害治理人员队伍建设,增强人员培训;成立由民兵、预备役军队和消防官兵等参加的救灾应急快速反映队伍和由专业医护人员组成的应急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并成立救灾和谐机制。

  第十二条 做好社会动员预备工作,弄好救灾宣传、培训和演习。

  成立并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运行和监管机制,标准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抓好常常性社会捐助站点和爱心慈善超市、救灾物资储蓄仓库等载体建设,畅通捐助物资的流通渠道。

加大社会救助表彰力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气氛。

  普遍深切地宣传灾害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加大灾害治理人员培训力度,提高相关从业人员业务水平。

依照本地域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模拟演习,检查并提高应急预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第五章 预警预报和信息治理

  第十三条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域实际情形,在分析评估后,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要挟的地域采取应急防灾方法。

  第十四条 自然灾害按其危害程度,划分为特大灾、大灾、中灾和轻灾四个品级。

  

(一)一次灾害进程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

  因灾死亡人口30人以上;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万人以上;

  因灾损坏及倒塌衡宇2万间以上;

  区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减产八成以上,下同)占播种面积30%以上;

  区级行政区域内直接经济损失3亿元以上。

  

(二)一次灾害进程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为大灾:

  因灾死亡人口10人以上,30人以下;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因灾损坏及倒塌衡宇万间以上,2万间以下;

  区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20%以上,30%以下;

  区级行政区域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

  (三)一次灾害进程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为中灾:

  因灾死亡人口3人以上,10人以下;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万人以上,万人以下;

  因灾损坏及倒塌衡宇万间以上,万间以下;

  区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10%以上,20%以下;

  区级行政区域内直接经济损失亿元以上,1亿元以下。

  (四)一次灾害进程造成损失未达到中灾标准的均为轻灾。

  第十五条 做好灾情信息报告工作。

灾情信息报告的要紧内容是灾害发生时刻、地址、背景、范围、程度,灾害后果(包括人员受灾情形、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形、衡宇倒塌和损坏情形、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取的救灾方法和灾区的需求。

  第十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办事处要迅速组织调查核实,在第一时刻了解把握灾情,及时向管委会及社发局报告。

社发局应在第一时刻了解把握灾情,并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情形。

报告灾情必需实事求是,不得瞒报、虚报。

  第十七条 灾情发生后,社发局应踊跃和谐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实灾情。

  第十八条 灾情信息以社发局与有关部门一起确信的统计数据为准。

灾情发布需经社发局报管委会批准。

灾情对外发布,由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发布。

第六章 应急响应

  第十九条 依照“条块结合,以块以主,分级治理,各司其职”的原那么,在灾害发生后,各办事处及区有关部门要依照灾害情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生活安排和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本预案启动后,依照突发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三个响应品级。

  

(一)三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境

  

(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暴雨、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进程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

  死亡1-2人;

  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损坏及倒塌衡宇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2)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平安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形启动本预案。

  (3)依照灾情预警,某一地域的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严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4)管委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2﹒预警及灾害发生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第一时刻向领导小组组长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决定进入三级响应。

  3﹒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组织和谐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当即开展以下工作:

  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当即向管委会及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形;

  在管委会统一指挥下,组织区有关部门紧急行动,帮忙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请求民兵、预备役军队支援;

  通知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职责和本部门预案迅速开展工作;

  视情形向受灾办事处派出工作组或成立现场指挥部。

  

(2)灾情发生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当即进入紧急应付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随时与上级领导小组维持联系。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当即派人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形,了解受灾办事处的救助能力和需求,指导办事处开展救灾工作。

  (4)依照受灾办事处申请,社发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会商区财政局,依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救灾款物到办事处。

假设灾情严峻,社发局会同区财政局,向市民政局、财政局申请应急资金。

  (5)搜集、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办事处维持联系,把握灾情动态信息;

  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

  灾情发生后当即将受灾情形报送管委会,同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4﹒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固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并报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后,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确信响应终止。

  

(二)二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境

  

(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暴雨、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进程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

  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万人以上,万人以下;

  损坏及倒塌衡宇万间以上,万间以下。

  

(2)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平安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形启动本预案。

  (3)依照灾情预警,某一地域的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严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4)管委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2﹒预警及灾害发生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刻向区长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由管委会主任决定进入二级响应。

  3﹒由管委会主任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组织和谐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当即开展以下工作:

  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当即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

  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现场工作组维持联系,踊跃配合;

  在市政府统一处置下,组织区有关部门紧急行动,帮忙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请求民兵、预备役军队支援;

  通知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职责和本部门预案迅速开展工作;

  向受灾办事处派出工作组或成立现场指挥部。

  

(2)灾情发生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当即进入紧急应付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随时与上级领导小组维持联系。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当即派人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形,了解受灾办事处的救助能力和需求,指导办事处开展救灾工作。

  (4)依照受灾办事处申请,社发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会商区财政局,依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救灾款物到办事处。

同时,社发局当即会商区财政局,依照灾害损失情形,向市民政局、财政局申请应急资金,必要时由管委会向市政府申请重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支持。

  (5)搜集、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办事处维持联系,把握灾情动态信息;

  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

  灾情发生后当即将受灾情形报送管委会,同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4﹒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固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并报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后,由管委会主任确信响应终止。

  (三)一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境

  

(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暴雨、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丛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进程造成以下后果之一的:

  死亡10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万人以上;

  损坏及倒塌衡宇万间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显现以下情形之一:

  死亡5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万人以上;

  倒塌和严峻损坏衡宇万间以上。

  (3)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平安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形启动本预案。

  (4)依照灾情预警,某一地域的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严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5)区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2﹒预警及灾害发生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刻向区长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管委会主任决定进入一级响应。

  3﹒由管委会主任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组织和谐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当即开展以下工作:

  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当即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

  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现场工作组维持联系,踊跃配合;

  在市政府统一处置下,组织区有关部门紧急行动,帮忙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请求民兵、预备役军队支援;

  通知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职责和本部门预案迅速开展工作;

  向受灾办事处派出工作组或成立现场指挥部。

  

(2)灾情发生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当即进入紧急应付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随时与上级领导小组维持联系。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当即派人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形,了解受灾办事处的救助能力和需求,指导办事处开展救灾工作。

  (4)依照受灾办事处申请,社发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会商区财政局,依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救灾款物到办事处。

同时,社发局当即会商区财政局,依照灾害损失情形,向市民政局、财政局申请应急资金;管委会依照灾情向市政府申请重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支持。

  (5)搜集、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办事处维持联系,把握灾情动态信息;

  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

  灾情发生后当即将受灾情形报送管委会,同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4﹒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固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并报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后,由管委会主任确信响应终止。

  第二十条 做好抗灾、救灾的新闻报导工作。

  新闻报导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的原那么,以正面宣传为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为抗灾救灾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气氛。

凡公布报导的稿件必需送有关部门审核。

  新闻报导的内容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抗灾救灾的高度重视、对抗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和对灾区人民的深切关切;

  

(二)通过核实后自然灾害损失情形;

  (三)依照上级党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干部群众投入抗灾救灾工作情形;

  (四)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军队官兵、公安干警、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广大灾区群众在抗灾救灾中表现的英勇精神和动人事迹;

  (五)有关防灾、抗灾、救灾的知识和灾后卫生防疫常识。

第七章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第二十一条 应急响应终止后,采取相应方法进行灾后救助:

 

(一)社发局每年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管委会救济人口台帐;

 

(二)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工作组到灾区查看灾民生活状况,核实相关情况;

 (三)制订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四)社发局根据基层请款报告,结合灾区实情,会同区财政局下拨相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冬春灾民吃、穿及治疗疾病等基本生活困难;

 (五)灾民救助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款;

 (六)采取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过冬衣被问题。

 第二十二条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托群众,依托集体,生产自救,合作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工作方针。

灾民倒房恢复重建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

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社会合作、邻里帮工帮料、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途径解决。

衡宇计划和设计要充分考虑抗灾性能等因素,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计划。

(一)灾情稳固后,社发局当即组织灾情评估、核定,成立因灾倒塌衡宇台帐,并向市民政局上报衡宇损毁情形。

(二)依照灾情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三)由社发局会同区财政局对灾情进行核查、评估,视灾情严峻情形,由管委会依照灾情最终核实结果向市政府申请救灾资金。

  (四)社发局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切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效劳,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弄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物卫生监督,切实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力争大灾以后无大疫。

  (五)相关成员单位要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第二十三条 社发局应针对灾害救助工作方方面面进行总结、分析、评估,总结体会,查找问题,修订、完善预案。

  第八章 附那么

 第二十四条 随着灾害救助工作的不断发展和有关政策法规的逐步确立,本预案将不断完善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之内”、“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党群工作部、社发局联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申请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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