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责任制实施方案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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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责任制实施方案最新
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专题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大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督促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切实履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推动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X办函〔X〕471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牵头单位负责统筹安排、监督、指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完成、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牵头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化方案,把配合单位、具体落实单位列入细化方案中,明确工作、任务要求,并协助、指导、督促各有关单位落实具体工作。
二、措施及责任分工
(一)工业源治理。
1.依法取缔“小散乱污”企业。
对辖区内所有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用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齐全的“小散乱污”企业进行重点摸查和整治,于X年9月底前列出企业清单,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分类施治,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责任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2.加强高排放行业环境监管。
(1)市“环保警察”与环保行政执法力量联合执法办案,加大高排放涉气企业打击力度,11月前立案查处环境犯罪案件8宗以上。
责任单位:
市公安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配合。
(2)强化对陶瓷、水泥、钢铁、玻璃等高排放行业企业的执法监管,各地环保与公安部门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查处违法违规企业,打击偷排、超标排污等行为。
责任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3)对钢铁、水泥、陶瓷、玻璃等高排放行业和国控、省控等重点企业实行24小时在线监控,对陶瓷、水泥熟料企业实施在线监控系统第三方运维,X年完成X区陶瓷企业在线监控系统政府购买第三方运维试点工作;X区的陶瓷、水泥熟料企业,X市的水泥熟料企业以及X县的陶瓷企业在X年6月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4)大力推进陶瓷、玻璃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提标减排,进一步推动企业升级改造。
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5)严格落实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措施,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环境违法企业违法失信信息,并在媒体曝光。
责任单位:
市工商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3.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1)大力推进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表面涂装、印刷、鞋业、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电子元件制造、纺织印染、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生活服务业等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整治,X年底前全面完成60%(即27家)省重点挥发性有机物监管企业的综合治理。
对其他行业涉及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工序实施限期整治,推进挥发性有机物与氮氧化物协同减排。
责任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2)强化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日常监管,对不正常使用或闲置油气回收装置的,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实施停业整治。
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4.强力推进重点区域污染整治。
(1)加大日常监管和执法力度,对禁燃区内未完成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或改燃清洁燃料的企业,依法立案查处。
X年底前,淘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全部的高污染燃料设施。
责任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质监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2)全市20蒸吨及以上蒸汽锅炉和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增设烟粉尘因子,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责任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3)严厉查处禁燃区内违法销售、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取缔禁燃区内所有固定场所的高污染燃料销售网点。
工商、质监等依法对生产、存储、经营、使用劣质煤炭及煤制品的单位进行查处,并适时开展联动执法行动。
禁止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
责任单位:
市工商局牵头,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质监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4)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建(含扩建、技改)以石油焦为燃料的项目;禁止新建陶瓷厂(新型特种陶瓷项目除外),现有陶瓷厂要推广使用天然气。
X市X花都(X)产业转移工业园陶瓷企业分阶段完成“煤改气”改造工作,X年底前改造60%的生产线,X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改造。
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5)对辖区内化工、陶瓷、玻璃、造纸等重污染行业和挥发性有机物行业开展全面清查,制订并实施淘汰退出方案,开展城市交界处工业集聚区、村级工业园的环境连片综合整治。
责任单位: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6)在城市规划、城市基础设施新建和改造项目规划、设计、审批时充分考虑城市通风廊道规划、气候变化中长期影响,预留城市通风廊道并禁止在城市通风廊道上新建高层建筑群。
责任单位:
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二)面源治理。
5.全面加强扬尘污染控制。
(1)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以及城市建成区施工工地应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确保落实施工现场围蔽、砂土覆盖、路面硬化、洒水压尘、车辆冲净、场地绿化六个100%防尘措施,暂未施工裸露土地应由业主落实覆盖,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应当进行绿化。
X区、X区未严格落实上述六个100%和使用冒黑烟的打桩机、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施工工地,立即停工整顿,未经验收合格不得开工建设。
在不利气象条件下,X街道、东城街道、X街道、X街道四个街道办范围内的施工工地需停止土石方开挖等产生扬尘较大的施工工艺。
责任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交通、水利、供电、公路、管线等专业工程和采砂施工作业扬尘治理工作由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施工工地落实现场围蔽、砂土覆盖、路面硬化、洒水压尘、车辆冲净、场地绿化六个100%防尘措施和不使用冒黑烟的打桩机、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责任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供电局、市公路局、管线相关主管部门各自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市代建局负责代建的市政及房屋建筑工程扬尘治理工作,按照施工工地落实现场围蔽、砂土覆盖、路面硬化、洒水压尘、车辆冲净、场地绿化六个100%防尘措施和不使用冒黑烟的打桩机、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责任单位:
市代建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闲置土地应落实覆盖或者绿化,采石场应定期洒水降尘、场内道路要铺设砂石路面,在不利气象条件下,每日洒水次数不少于3次,尽可能降低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储备局各自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余泥土方受纳场、未办理施工报建的“三通一平”工程,落实现场围蔽、砂土覆盖、路面硬化、洒水压尘、车辆冲净、场地绿化六个100%防尘措施和不使用冒黑烟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城市建成区内主、次干道每天清扫、冲洗次数不少于4次,确保道路无积尘,城市道路机扫率达到85%以上,并使用雾炮车对主要街道除尘,进行有效常态化雾化降尘,在不利气象条件下,加大雾炮车的使用频次。
责任单位:
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抓好道路扬尘治理。
扬尘问题突出的道路,在晴好天气时,每天6:
00-23:
00洒水次数不少于8次。
在应急预警发出时,雾炮车在上述道路不间断使用。
责任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牵头,X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国道、省道、尤其是穿过城市建成区的路段做到每日清扫及洒水,确保道路无积尘,车过无扬尘。
责任单位:
市公路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中心城区到X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15%以上,各县(市、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10%以上。
责任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全面加强饮食油烟治理。
清查城市建成区无牌无证烧烤档,依法取缔所有露天烧烤。
X年底前,城市建成区所有饮食服务业炉灶应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大型餐饮业户加装油烟在线监控监测设备,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7.全面禁止露天焚烧。
(1)全面禁止秸秆焚烧。
建立县(市、区)和乡镇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将秸秆焚烧的监管职责下放到各街办,做到“有烟必查,有火必纠”,坚决查处每一把火。
大力推行秸秆还田或谋划秸秆新出路。
责任单位:
市农业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开展垃圾焚烧巡查。
建立县(市、区)和乡镇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开展垃圾焚烧巡查工作,一旦发现违法焚烧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
责任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倡导“文明、绿色、环保”的生活模式,节日和宗教活动时,引导公众自觉、主动减少烟花爆竹的燃放,推动文明敬香,建设生态寺院。
责任单位:
市民族宗教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禁止在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严厉查处烟花爆竹禁燃区内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责任单位:
市公安局牵头,市安监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移动源治理。
8.强化渣土运输车管理。
(1)工地渣土和封装物料应实现封闭运输并配备卫星定位装置,开展泥头车、渣土运输车辆专项整治行动,规定运输时间、规范运输路线,严格落实车轮、车身冲洗和车厢全封闭等环保措施,减少道路扬尘,实施源头治理。
责任单位:
市住房和建设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公安部门联合交通部门上路执法,在主要路段每天设置执勤点,对各类运输车辆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或遗洒、飘散载运物等行为进行严查严处,并将案件抄送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按顶格处罚原则,实施追溯执法,根据违法车辆倒查施工源头,依法追溯建筑、施工单位责任,责任到人。
责任单位:
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建设管理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大力打击机动车环境违法行为。
(1)全面推行“黄标车”闯限行区和跨地区电子执法处罚,在各监控路段,增加电子警察卡口,确保所有进入限行区车辆均纳入监控范围,对进入限行区未领取环保标志的车辆或“黄标车”进行抓拍并依法处罚,全面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开展全市已淘汰“黄标车”专项清查行动,严禁其继续上路行驶。
开展重型柴油车专项整治行动,通过上路抽检或视频抓拍等措施加强对黑烟车的执法力度。
责任单位:
市公安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2)开展机动车尾气上路抽检工作,每季度抽检率不得低于全市机动车保有量的千分之一。
责任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3)加快落实机动车排放智能监管系统建设。
以控制在用机动车污染为目的,在重点区域路段建设黑烟车智能监控识别系统和机动车尾气排放遥测系统,对尾气超标排放的车辆依法查处。
责任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配合,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落实。
10.实施重点路段交通疏导。
(1)全市范围内主要道路做好上下班高峰期道路疏导工作,减少车辆滞留时间。
责任单位:
市公安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11.提前实施机动车国Ⅵ排放标准。
加快车用成品油品质升级,比国家要求时间提前供应国Ⅵ车用汽、柴油,明确车用汽油蒸气压全年不得超过60千帕。
责任单位: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12.大力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新生产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严格执行污染物阶段性排放标准;全面规范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须加装或更换颗粒物捕捉器等污染控制装置;施工单位应向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提供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清单,环保部门应建立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数据库;划定低排放控制区,禁止驶入高排放车辆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源;加大对使用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单位的处罚力度。
责任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13.大力实施船舶污染治理。
X船舶应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加强对水上加油站及船用燃油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工、运输、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船用油品的违法行为;加快推进码头港口岸电建设。
责任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X海事局、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14.加快推广新能源公交车。
推广使用新能源公交车,开展中心城区、郊区、边远地区非电动公交车梯度淘汰工作,加大加快清洁能源公交车的投放,优先安排投放在西塘总站。
责任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15.构建城市绿色交通管理网络。
提升城市道路交通和停车系统智能化和精细化管理水平,优化交通结构,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实现城市内外交通高效衔接,构筑市区微循环公交系统;规范和引导共享单车健康发展,提升城乡步行系统可达性,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间。
责任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公安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四)污染天气应对。
16.加强空气质量预测研判。
完善监测体系,开展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充分整合各方数据信息和研究资源,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科技手段,提高对不利气象条件预测的准确性,强化省市间、城市间、部门间的会商分析,完善专家指导机制。
在不利扩散气象条件下(应急通知发出时),做到8:
00-22:
00期间每两个小时会商一次,并将会商结果及时上报给市环委会办公室。
责任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气象局配合,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落实。
17.强化污染天气应对措施。
完善污染天气应对方案,对可能发生轻度以上等级污染提前采取强化措施,通过增加洒水频次、车辆限行、集中查处环保违法违规行为、查处露天焚烧行为、查处扬尘污染行为、重点监管不稳定达标企业、重点企业实施污染物限排、对超标排放企业依法实行最严处罚等,实现对污染态势的提前防范和压制。
责任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公路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8.加强污染天气宣传引导工作。
把大气污染防治宣传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等宣传。
协调新闻媒体,在当地电视频道、电台频道、报纸做好环保宣传,引导市民健康出行,对敏感人群发布健康防护指引。
责任单位:
市委宣传部牵头,X市广播电视台、X日报负责落实。
(五)科学溯源及管控。
19.深化与科研院校的合作。
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法,广泛开展与科研院校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委托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对我市开展PM2.5源解析分析工作,与暨南大学签订环境保护科学支撑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责任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
20.依托科技手段实施精准管控。
以先进的科技手段为支撑,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逐步实现从凭经验、粗放式管理向网格化、实时化、精准化治理的转变,尽快建设网格化智能监测系统项目,以科技手段引领大气污染防治精准管控。
责任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1.推进区域联防联控。
推动X、X、X、X、X等城市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共享交界区域重点监控企业在线监控数据,统一监管尺度,开展区域联合交叉执法,统筹协调区域内臭氧、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PM2.5)治理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明确协同控制目标。
责任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保障工作机制
(一)成立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担任组长,由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负责组织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的实施,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各项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
市环保部门组织编制并公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明确达标期限和具体措施,达标期限不迟于X年。
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并分解到县(市、区),以及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
(三)建立日常巡查机制。
各项工作任务牵头单位应定期开展巡查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和企业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巡查情况及问题整改情况每月向市环委会报告。
(四)强化督查督办。
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分管副秘书长带队,每月开展现场检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1次以上,或在启动不良天气应急期间带队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应急措施落实。
市环委会成立督察组,建立常态化督察工作机制,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问题的日常督查,督导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落实情况。
督察组并非替代各地开展工作,而是要紧紧围绕各地党委、政府和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落实的情况开展督察,重点督察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问题,通过督察切实传导压力,带动地方真正把工作抓实。
(五)实施通报机制。
市环委会督察组将督查发现的问题及不良天气应对情况通报到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并抄报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同一问题被再次通报的,同步抄送纪检监察部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六)强化责任追究机制。
全面建立落实责任追究工作机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强化措施的总负责人,对责任落实不力,措施不到位、工作不主动、不尽责的,第一次由分管副市长约谈总负责人,第二次则启动问责,问责情况与干部任用挂钩。
(七)保障资金投入。
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市财政局出台经济激励政策,并将大气污染防治投入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各项大气污染防治任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