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耶秦简祠律考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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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耶秦简祠律考述
里耶秦简《祠律》考述
曹旅宁
【英文标题】TheCilvUnearthedinLiyeandReligiousPolicyinQinDynasty
【作者简介】曹旅宁,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631
曹旅宁,历史学博士,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里耶秦简/《祠律》/先农/《法律答问》
theinscribedslipsoftheQinfromLiye/cilü/Xiannong/theAnswerstoQuestionsConcerningQinStatutes
里耶秦简中有《祠律》及秦迁陵县祭祀先农等神祇的记载,为了解秦的宗教信仰及宗教管制政策提供了珍贵材料,也反映出当时宗教祭祀仪式已是中央及地方行政的组成部分,是各级官员的法定职责及义务。
据此还可确定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有关宗教祭祀的解释应是对秦《祠律》条文的解释。
Therearedocumentsaboutcilü(rituallaws)andthesacrificialritesforgodssuchasXiannongontheinscribedslipsoftheQinfromLiye.ThesedocumentshavesuppliedtheinformationtostudythereligiouslifeandthereligiouspolicyoftheQin.Theyshowthatthesacrificialriteshadbecomeimportantinlifeoftheofficersandgovernmentsbothofthecentreandlocal.TheyalsoshowthattherearerituallawsintheAnswerstoQuestionsConcerningQinStatutesontheinscribedslipsoftheQinfromShuihudi.
[中图分类号]K233;K877.5 [文献标示码]A[文章编号]0583-0214(2008)08-0037-06
关于对秦代宗教信仰的研究,最早要算司马迁《史记》中的《封禅书》和班固《汉书》中的《郊祀志》,近人马非百先生所著《秦集史》则立有《宗教志》。
但由于资料的限制,对于秦代宗教信仰的研究,一直处于停步不前的境地。
直到睡虎地秦简的出土,为研究秦汉宗教信仰提供了新资料,林剑鸣先生在《历史研究》1991年第4期发表了《秦汉政治生活中的神秘主义》一文,认为秦汉社会系一鬼神世界,秦代官吏与掌占卜祭祖的祝、卜、巫、史是一身二任的。
此外,田静、史党社先生在《中国史研究》1996年第3期发表了《论秦人对天或上帝的崇拜》一文,分析了秦人的信仰系统及祭祀仪式。
李零先生则在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出版的《国学研究》第6卷上发表了《秦驷祷病玉版的研究》一文,根据新发现的秦惠王向华山祈求自己病体痊愈的玉版祷文,分析了秦人曾有的山川崇拜。
而里耶秦简祠先农简的公布更是表明,秦存在管理宗教祭祀事务的法律《祠律》;秦国家对社会宗教信仰的统治,奠定了以后历代政权管理宗教政策的基础。
里耶秦简祠先农简还表明,秦地方政府及官吏具有的宗教祭祀职能,也同样被历代政权所继承。
这对我们加深认识秦汉宗教史及法制史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一
“里耶秦简”的发掘整理人张春龙先生在2006年11月武汉大学“中国简帛学国际论坛”上,宣读了《里耶秦简校券和户籍简》一文,公布了秦迁陵县所有祠先农、祠穴、祠隄、售卖祭品和库祠、祠律、泰牢及祭器记载的简文①。
为研究方便,先誊录简文如下(序号为整理后编号,括号中表示层位,括号后为原始编号)。
(一) 卅二年三月祭祀先农准备和发售祭品的记录
第1类 祭品准备的记录
1.(14)•4:
□盐四分升一以祠先农。
2.(15)•451:
□□狗出盐四分升一以祠□。
3.(14)•62:
□祠先农是手。
4.(14)•629,762:
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仓是佐狗出牂
以祠先农。
5.(14)•286:
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仓是佐狗出牂一以祠□。
6.(14)•651:
□以祠先农。
7.(14)•656,(15)•434:
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仓是佐狗出黍米四斗以祠先农。
8.(13)•598:
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仓是佐狗出出黍米四斗祠□
9.(15)•493:
黍米四斗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
10.(14)•693:
□祠先农。
11.(14)•748:
□先农。
12.(9)•1545:
□以祠先农, 监 唐手。
第2类 售买祭品的记录。
13.(14)•300,764:
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仓是佐狗出祠先农余彻羊头一、足四卖于城旦赫,所取钱四□。
14.(14)•641:
□头一、足四卖于城旦赫,所取钱四,率之,头一二钱;四足□钱。
令史尚视平。
15.(14)•675:
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仓是佐狗出祠先农余彻肉二斗卖□。
16.(15)•490:
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仓是佐狗出祠先农余彻肉二斗卖于大□。
17.(14)•654:
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仓是佐狗出祠[先]农余肉汁二斗卖于城旦□所□。
18.(15)•480:
卅二年三月丙申,仓是佐狗杂出祠先农余彻肉汁二斗□。
19.(14)•66:
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仓是佐狗出祠先农余彻食七斗卖□。
20.(14)•719:
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仓是佐狗杂出祠先农余彻食七□。
21.(14)•650、652:
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仓是佐狗出祠[先]农余彻酒一斗半斗卖于城旦冣所取钱一率之一斗半斗一钱。
令史尚视平,狗手。
22.(14)•698,(15)•595,(14)•743:
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仓是佐狗杂出祠先农余彻酒一斗半斗卖于城旦冣所取钱一率之斗半斗一钱。
令史尚视平,狗手。
23.(14)•649,679:
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仓是佐狗出祠[先]农余彻豚肉一斗半斗卖于城旦赫所取钱四。
令史尚视平。
24.(14)•21:
□取钱四率之斗二钱令史尚视平, 狗手。
25.(14)•23:
□
城旦文所取钱四率之斗二钱令史尚视平,狗手。
26.(14)•685:
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仓是佐狗杂出祠先农余□
(14)•375:
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仓是佐狗杂出祠
□。
第3类 祭祀活动所用物品的总计(未见整简,详细内容不明)
27.(13)•597:
计卅二年祠先农□。
第4类 习字简
28.(15)•511:
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仓□。
29.(14)•57:
隶妾窅先辳先辳辳辳辳辳□
(二)三十五年六月祠穴校券(仅见出卖祭品的记录,集中在第八层)
1.(8)•994:
卅五年六月戊午朔己巳,库律佐般出卖祠宀□
令史 欠监□。
2.(8)•1093:
卅五年六月戊午朔己巳,库律佐般出卖祠宀□
令史 欠监□。
3.(8)•1286:
卅五年六月戊午朔己巳,库律佐般出卖祠。
4.(8)•1588:
卅五年六月戊午朔己巳,库律佐般出卖祠宀余彻脯一于□
令史 欠监□。
5.(8)•845:
卅五年六月戊午朔己巳,库律佐般出卖
□
之斗二钱。
6.(8)•924:
卅五年六月戊午朔己巳,库律佐般出卖祠
率之斗□。
7.(8)•848:
□己巳,库律佐般出卖祠□
□ 令史 □。
8.(8)•906:
□卖祠宀余彻酒二斗八升于□□。
9.(8)•1716:
□□四斗半于隶臣徐所取钱
10.(8)•1166:
□般出卖祠余彻食□。
11.(7)•39:
□余彻酒二斗八升卖于隶臣□□
□□令史□监□。
(三) 关于祠隄的记载(仅二条残简,极简略;具体情况不明)
1.(12)•1021□□已事旁书及祠隄余彻□。
2.(8)•211□□□令史除佐朝杂隄迁陵欧前
□□□十七斗:
斗五钱
□□□
□□□
□□□等买
□□□
□□□。
(四) 库祠、祠律、泰牢及祠器记载等残简
1.(10)•74:
诸有祠□□□□。
2.(10)•988:
□□律曰祠□□。
3.(10)•1336:
□
牢祠二。
4.(16)•库祠卖彻钱九。
5.(9)•729:
□二尺一环:
(环)去栈高尺以绀缯为盖缦裹□
祠器物、漆车以木为栈广四尺□。
(五) 祠祷神祇不明的祭品售买记录
1.(11)•236:
□二年庚子朔乙巳仓守□。
□ 买
彘贾钱付□□□。
2.(14)•506:
□……祠……□。
3.(15)•450:
□令史信视平
手。
4.(10)•646:
□升泰半升以
□□□。
5.(9)•1010:
□余彻三斗□。
二
以上公布的这批里耶秦简校券,有秦始皇三十二年三月迁陵县祭祠先农准备和发售祭品的记录,有三十五年六月祠穴准备和发售祭品的记录,有不明年份祭祠陧准备和发售祭品的记录,有不明年份祭祠不明神祇准备和发售祭品的记录,经手人分别是仓是佐狗、库律佐般,监督人则为令史。
张春龙先生指出:
“券的形制为两面的,削成中间高的两面坡状,长37厘米、宽1.3~1.7厘米,与其他简牍明显不同,制作时应当是书写并刻齿后在两面对半剖开。
”我们知道,刻齿及剖符的作用相当于现在的骑缝章、双联单或三联单,防止有人篡改校券上的文字记载。
在“居延汉简”及“悬泉汉简”中也有类似的实物例证。
更为重要的是根据里耶秦简祭祠校券的记载,反映出祭祠是地方政府的官方行为,是法律规定的官吏职务行为。
其中特别重要的是(四)中的5条简文。
我们注意到:
“诸”为秦汉律条的发语词,此为律条无疑;其下又有“律曰祠律”的话语。
由此可知秦王朝有专门处理宗教祭祀事务的法律,称为《祠律》,这是我们以前所不知道的。
将其与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关于祠祭的条文结合起来,不但为秦律在已知律名的基础上新添一种律名,也为研究秦王朝宗教信仰的实况及相关政策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其学术意义可能是公布者也始料不及的。
至于这批里耶秦简校券祠祭的神祇名称,也很值得我们注意。
秦以三月祠先农,秦以十月为岁首,祠先农当即在春耕前。
先农是古代传说中始教民耕种的农神,又称先啬,或指神农炎帝,或指后稷。
《礼记•郊特牲》云:
“蜡之祭也,主先啬而祭司啬也。
”注:
“先啬若神农者。
”王充《论衡•谢短》云:
“社稷、先农、灵星何祠?
”《风俗通义》卷八“祀典”有“先农”、“稷神”、“灵星”三神,均与农事相关②。
其“先农”条云:
谨按《春秋左氏传》曰:
“夏四月,三卜郊不从,乃免牲。
”孟献子曰:
“吾乃今而知有卜筮。
夫郊,祀后稷以启农事也。
是故启蛰而郊,郊而后耕。
今既耕而卜郊,宜其不从也。
”(哀七年)周四月,今二月也,先农之时也。
孝文帝二年正月诏曰:
“农者,天下之本,其开藉田,朕躬帅耕,以供宗庙粢盛。
”今民间名日官田。
古者使民如借,故曰藉田。
《后汉书•礼仪上》云:
正月始耕。
昼漏上水初纳,执事告祠先农,已享。
耕时,有司请行事,就耕位,天子、三公、九卿、诸侯、百官以次耕。
力田种各有耰讫,有司告事毕。
是月令曰:
“郡国守相皆劝民始耕,如仪。
诸行出入皆鸣钟、皆作乐。
其有灾害、有他故,若请雨、止雨,皆不鸣钟、不作乐。
”《后汉书•礼仪志》刘昭注引《汉旧仪》曰:
“春始东耕于藉田,官祠先农,先农即神农炎帝也。
”又引贺循《藉田仪》云:
“汉耕曰,以太牢祭先农于田所。
”历代封建王朝沿袭此制。
《北史•刘芳传》引《晋令》曰:
“郡县国祠社稷先农,县又祠灵星。
”据《宋书•礼志一》,南朝宋元熹二十五年始立先农坛。
元朝郡县祭祀有社稷、宣圣、三皇以及风雨雷师。
③今北京先农坛即明、清两代祭祀先农的所在。
关于里耶秦简校券中的六月所祠神祇“穴”的含义,史无明文。
我们推测可能是猎神。
古职官有穴氏,《周礼•秋官•穴氏》云:
“掌攻蛰兽,各以其物火之。
”注:
“蛰兽,熊罴之属,冬藏者也。
将攻之,必先烧其所食之物于其外,以诱出之,乃可得也。
”至于另一神祇“隄”的含义则不明,不知是否与水神相关。
秦迁陵祭祀先农及其他神祇的祭品主要有酒、盐、黍米、牂(母羊)、彘(公猪)、豚(小猪)。
这与居延汉简中祭祀社神所用酒、鸡、盐、黍米相类似。
《居延汉简》(10.39)有文:
“对祠具,鸡一、黍米一斗、稷米一斗、酒二斗、盐少半斗。
”④售卖的祭品往往称“余彻食”。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相关条文有“未彻”,“彻”的意思当为“撤下”,即售卖的祭品当为祭祀完毕以后撤下的祭品,品种有酒、羊头一、足四、肉汁(有的则简写为肉,但用斗计量,估计也是肉汁)、脯(干肉)等。
买者往往为隶臣妾、城旦等人,可见此间隶臣妾、城旦颇有“刺配沧州的林冲”的意味,有私有财产权,有一定的消费能力[1](p17)。
由于官府售卖祭品所得收入也要上交公家,因此也就被写入校券。
简文中的“泰牢“即太牢,应当是祭祀高规格神祇的祭品。
《史记•孔子世家》云:
“鲁世世相传以岁时奉祠孔子冢,高皇帝(刘邦)过鲁,以太牢祠焉。
诸侯卿相至,常先谒然后从政。
”这是古代帝王第一次以太牢祭祀孔子。
原来,盛牲的食器叫牢,大的叫太牢。
太牢盛三牲,因此也把宴会或祭祀时并用牛、羊、豕三牲,叫太牢。
《吕氏春秋•仲春纪》云:
“以太牢祀于高禖。
”注云:
“三牲具曰太牢。
”后专指牛为太牢,羊为少牢。
《大戴礼记•曾子天圆》曰:
“诸侯之祭,牲牛,曰太牢。
大夫之祭,牲羊,曰少牢。
士之祭特牲。
豕,曰馈食。
”
简文中有“□二尺一环:
(环)去栈高尺以绀缯为盖缦裹□祠器”和“漆櫺车以木为栈广四尺□”。
前者为祠器祭祀时盛放祭品的器皿。
《汉书•张释之传》曰:
“其后有人盗高庙坐前玉环,得。
文帝怒,下廷尉治。
案盗宗庙服御物者为奏,当弃市。
”后者则应当是祭祀所用明器车辆。
至于祭祀的神祇是什么?
简文残缺,不得而知。
《史记•封禅书》载秦祭祀雍四畴和陈宝祠,“春夏用驿,秋冬用駵,畴驹四匹,木禺龙栾车一驷,木禺车马一驷,各如其帝色,黄犊羔各四,珪币各有数,皆生瘗埋,无俎豆之具。
”新出土的秦玉牍系秦惠王时物,反映的是秦惠王希图借祭秦国之望——华山以便使病体痊愈之事,其中有“请□祠用牛羲(牺)贰,其齿七,□□□及羊豢,路车四马,三人一家,壹璧先之”的文句,即以玉璧、牺牲、车马以至活人为牺牲祭祀山神⑤。
新出甘肃礼县大葆子山秦墓、礼县圆顶山秦墓、张家川秦墓等都有数量不等的殉人、殉狗等现象,还有大型车马坑,后来的明器车马即可能由此演变而来。
如圆顶山秦墓则有制作精美的青铜模型小四轮车,上攀附有栩栩如生的老虎、鸟等动物造型⑥。
这都说明,秦王朝具有悠久而且浓厚的宗教信仰和宗教祭祀传统。
三
春秋战国时期,国君诸侯都兼有教主的职务,负着以己身替民众向天神祈免灾患的责任。
但各国有各国的神祇,谁也不能越界去祭神⑧。
但是,秦统一中国以后,就试图以秦的神祇来统一全国的神祇,这是秦《祠律》所起的作用之一。
秦时严禁私人的非法祭祠活动。
《韩非子•外储说右下》云:
秦昭王有病,百姓里买牛而家为王祷……王曰:
“赀之人二甲,夫非令而擅祷……”一曰:
秦襄王病,百姓为之祷;病愈,杀牛塞祷……王因使人问之,何里为之,赀其里正与伍老屯二甲……秦昭王病重,百姓私宰牛以为祷,被赀罚以甲盾。
秦简《法律答问》又有:
“‘擅兴奇祠,赀二甲。
’何(可)如为‘奇’?
王室所当祠固也,擅有鬼位也,为‘奇’,它不为。
”其中的赀罚规定可能是根据秦《祠律》而来。
又《史记•秦始皇本纪》载:
“三十三年,禁不得祠。
”这说明国家禁止不合法的祭祀,可能即后世所谓“淫祀”。
有学者认为,秦人的鬼神系统是由上帝、自然神、祖先神三位一体构成⑧,这在《史记•封禅书》、《汉书•郊祀志》、《后汉书•礼仪上》确有显明的反映。
我们看《史记•秦始皇本纪》的记载:
二十八年,始皇东行郡县,上邹峄山、立石,与鲁诸儒生议,刻石颂秦德,议封禅望祭山川之事。
乃遂上泰山,立石,封,祠祀。
始皇还,过彭城,斋戒祷祠。
欲出周鼎泗水。
乃西南渡淮水,之衡山、南郡,浮江,至湘山祠。
三十三年,禁不得祠。
三十七年十月癸丑,始皇出游。
十一月,行至云梦,望祀虞舜于九嶷山。
上会稽,祭大禹。
这反映了秦始皇东巡过程中的宗教活动。
又如《史记•蒙恬列传》所记:
始皇三十七年冬,行出游会稽,并海上,北走琅玡。
道病,使蒙毅还祷山川,未反。
这显然反映的是秦人的山川崇拜。
至于东方六国的祠祭在秦保留下来的也不少,如《史记•陈涉世家》记陈胜令“吴广之次所旁丛祠中,夜篝火,狐鸣乎‘大楚兴,陈胜王’”。
《集解》张晏曰:
“次,戍人所止处也。
丛,鬼所凭焉。
”丛祠即神祠。
《索隐》曰:
“次,师所次舍处也。
墨子云:
‘建国必择木之修茂者以为丛位。
’高诱注《战国策》云:
‘丛祠,神祠也。
丛,树也。
’”又《史记•高祖本纪》说刘邦占领沛县后“祠黄帝,祭蚩尤于沛廷”。
黄帝、蚩尤当为战神。
《集解》引应劭曰:
“《左传》曰黄帝战于阪泉,以定天下。
蚩尤好五兵,故祠祭以求福祥也。
”由此可见秦时祠祭的大致情形,其神祇种类是相当繁杂而非纯一。
秦《祠律》所产生的作用之二是对官员行政的指导。
原来秦人最为迷信,秦汉之际为一鬼神世界,当时的官吏行政与卜筮密切相关。
成书距秦不远的《急就章》是一种与《千字文》相仿佛的蒙学课本,其编排次序正是把有关官吏行政的“人事”内容排列在宗教卜筮、祭祀的“鬼事”内容之后。
如第二十四章为“卜梦谴祟父母恐”、“祠祀社稷丛腊奉”、“行殇塞祷鬼神宠”、“棺椁槥椟遣送踊”、“丧吊悲哀面目肿”、“哭泣醊祭坟墓冢”等与占卜、祭祀有关的文字;后面的第二十五章才是与官吏行政有关的文字,如“春秋尚书律令文”、“治礼掌故砥厉身”、“积行上究为贵人,丞相御史阆中君”、“进近公卿傅仆勋,前后常侍诸将军”等等。
秦汉中央由“太常”负责宗教祭祀事务,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又见有长信詹事“祠祀长”一职,地方郡国官员“户曹”及“时曹”负责相关祭祀事务。
户曹主管此事是由于“古者每有所得,必先告神,故主赋之吏兼主祠祭耳”;时曹则由于“《续志》:
‘州有月令师,主时节祭祀;盖汉人重阴阳,忌时节,以为违时节则政教失和故也。
”[2](p131)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十六载有高祖六年淮阳属县地方官主持祈雨仪式,如:
“五月中天旱不雨,令民“
”。
“
”即“
”字。
《说文》:
“夏祭乐于赤帝,以祈甘雨也。
”王充《论衡•祭意》:
“灵星之祭,祭水旱也,于礼旧名曰雩。
雩之礼,为民祈谷雨祈谷实也。
”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史律》中有关“祝”考试录用的规定。
2004年湖南郴州苏仙桥出土的西晋简牍中有“三月祠先农祝文”及“祠福于帝,敢谒少吴黄土”的内容⑨。
估计秦时祠先农的仪式除献祭品外,还应由祝史宣读祝文。
此外,睡虎地秦墓竹简出土以后,对于《日书》与秦律同出于官吏“喜”的墓中这种现象,有学者分析说:
“编年简内有‘喜’之名字,其人尝官安陆及鄢之令史,如墓主即喜,岂其人亦兼通日者之术欤!
”[3](p1)有学者还指出:
“从现有不多的考古资料考察:
凡出土《日书》的墓中,多伴有律令之类的简牍出现,而以律令简牍做陪葬品的墓主,其生前定为官吏无疑。
《日书》与律令共存与其说是偶然现象,毋宁说是一条规律。
”“古代的官吏与掌占卜祭祖的卜、巫、师、史是一身二任的,《日书》与律令同陪葬于生前为官吏的墓主身边,则说明通《日书》者与执法的官吏在秦汉时代往往集于一身。
”“从秦人的历史考察,在秦国的政治生活中,卜筮视日、占梦等迷信活动具有很大的影响。
此后凡有重大决策,均需求神问卜,或观天视日。
”“秦汉时代‘乃一鬼神术数之世界’。
在这种文化氛围中培养成的官吏,术数常与儒学一样成为必备的基础知识。
”[4]
秦《祠律》产生的作用之三是秦试图对宗教祠祭活动加以控制监管,以利用来巩固统一帝国,并且这一政策也被后世历代王朝所继承:
“从中国历史的早期开始,向天帝或其他超自然的力量献祭就一直是政府的一项神圣工作。
上自天子,下至最基层官吏,各级官吏都要按照官存‘祀典’上的规定参加祭祀仪式。
一旦皇帝登基或官员上任,这些仪式就变成了他们日常工作的一部分。
”[5](p276)此外,由于里耶秦简《祠律》的发现,使我们重新注意到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的三条法律解释:
“公祠未
,盗其具,当赀以下耐为隶臣。
”今或益(盗)一肾,益(盗)一肾臧(赃)不盈一钱,可(何)论?
祠固用心肾及它支(肢)体,皆各为一具,一具之臧(赃)不盈一钱,盗之当耐。
或直(值)廿钱,而柀盗之,不尽一具,及盗不(置)者,以律论。
可(何)谓“祠未
”?
置豆俎鬼前未彻乃为“未
”。
未置及不直(置)者不为“具”,必已置乃为“具”。
可(何)谓“盗埱
”?
王室祠。
貍(薶)其具,是谓“座”。
我们认为这可能是对秦《祠律》的解释说明,其内容有以下三方面。
第一讲公室祭祀尚未完毕,将供品盗去,即使是赀罚以下的罪均应耐为隶臣,并具体规定分别盗取作为供品的牲畜的心、肾、肢体,即使赃物价值不值一钱,也应耐为隶臣。
如果只盗取供品的一部分或其他东西,则按一般法律论处。
第二是讲“祠未
”的含义。
规定将豆俎陈放在鬼神位前,没有撤下,就是“未
”;还没有陈放以及不准备陈放的东西不算“具”,一定要陈放的东西才算“具”。
这显然是为了区别供品及别的东西以便处罚时适用不同的标准。
第三是讲什么叫“盗掘祭祀的厓”。
王室祭祀,埋其祭品,叫做座。
估计秦《祠律》有对此种行为的罚则,《唐律》中也有对盗窃祭品者加以惩罚的条文,显然与此有继承关系。
从前把上述解释看作是对秦《盗律》的解说,而新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的《盗律》并无此项内容,现在据里耶秦简推测可能是对秦《祠律》的解释。
这对正确理解秦简《法律答问》的内涵、秦律的律名篇目以及秦《祠律》本身无疑有重大帮助。
我们还注意到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的上述条文中已有“公祠”、“王室祠”的祀典名目。
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认为公祠即王室祠,不过因其在秦称王以前形成,故称公祠。
彭浩先生对此有不同看法。
他认为公祠是王室祠中“为民所立,与众供之”的“五祀”及“社”,“公祠”之“公”应训为“共”。
[6](p243)
睡虎地秦简《语书》一开头便记载了秦南郡(原楚国属地)守腾要求当地百姓“除其恶俗”,并在法律上加以确定。
《汉书•地理志》说当地“信巫鬼,重淫祀”,这自然包括改造当地人民的宗教精神生活以统一于秦俗。
但是这种强制性的做法并不能维持长久,很快随着秦帝国的崩溃而告终结。
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
“在生活习俗方面,秦朝曾要求六国遗民服从秦人规矩。
如在随葬品方面,六国本沿周礼传统,秦代则改用日用器皿。
但一到汉代,各地无论是贵族或平民,都重新以成组的礼器随葬,鼎、盛(盒形,即敦)、壶、钫是最基本的组合,六国遗风一下子就恢复了。
只有一些秦人遗民,还用曲肢葬和少量日用陶器,保持着原传统。
”[7](p193)里耶秦简校券有关《祠律》及相关内容的发现,为我们了解秦的宗教生活及秦对社会宗教的法律管制提供了新的第一手例证,其学术价值不容低估。
(本文得到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7BZS009《秦汉魏晋法律的演变与律令体系的形成》课题资助)
注释:
①张春龙:
《里耶秦简校券和户籍简》,载《中国简帛学国际论坛论文集》,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2006年11月,第512~521页。
此前张春龙先生于2006年1月向台湾第三届简帛学术讨论会提交《里耶秦简中的祠先农简》一文,首次公布了22枚相关的简文。
《里耶秦简校券和户籍简》一文除包括已公布的22枚简文,又公布了8条相关简文。
2007年3月28日笔者承张春龙先生接待,在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得以目睹上述秦简实物,并核对关键条目的原文,在此谨对张春龙先生的指教表示谢意。
2007年1月岳麓书社版《里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