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教育局行政执法梳理材料.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3814593 上传时间:2022-11-25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23.1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梅州市梅江区教育局行政执法梳理材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梅州市梅江区教育局行政执法梳理材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梅州市梅江区教育局行政执法梳理材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梅州市梅江区教育局行政执法梳理材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梅州市梅江区教育局行政执法梳理材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梅州市梅江区教育局行政执法梳理材料.docx

《梅州市梅江区教育局行政执法梳理材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梅州市梅江区教育局行政执法梳理材料.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梅州市梅江区教育局行政执法梳理材料.docx

梅州市梅江区教育局行政执法梳理材料

梅州市梅江区教育局行政执法梳理材料

目录

1、行政执法主体……………………………………1

2、行政执法依据……………………………………3

3、行政执法行为

(1)行政处罚………………………………………6

(2)行政许可………………………………………17

(3)其他具体行政行为……………………………20

 

梅江区教育局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执法的行政机关

机关名称:

梅江区教育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五条第三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三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5、《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6、《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7、《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第十一条

8、《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六条

9、《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

10、《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11、《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十五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

1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

(二)条

14、《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四款

15、《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第七条

“三定规定”文号:

梅区办[2002]12号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梅江区教育局计财股

法律依据: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本地区教育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所属企事业实行审计监督。

(二)梅江区教育局督导室

法律依据:

《广东省普通教育督导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省、市、县(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督导室。

各级督导室是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普通教育各类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指导的职能机构。

(三)梅江区教育局勤工股

法律依据:

《广东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勤工俭学办公室工作条例》第二条“勤工俭学办公室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职能部门,主管教育系统的勤工俭学工作。

 

梅江区教育局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全国人大

1995.3.18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3.10.3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9.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1.9.4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

教育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6.5.15

6

残疾人教育条例

国务院

1994.8.23

7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国务院

1997.7.31

8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

暂行规定

国务院

1986.4.28

9

教师资格条例

国务院

1995.12.12

10

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

暂行工作条例

国务院

1983.2.20

11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国务院

1993.8.1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常委会

2004.2.25

13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1998.12.2

14

幼儿园管理条例

国家教育委员会

1989.9.11

15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

工作规程

国家教委、文化部、国家体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颁发

1995.6.21

16

小学管理规程

 

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6.3.9

17

幼儿园工作规程

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6.6.1

18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

 

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8.3.16

19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1990.3.12

20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

1990.6.4

21

实行全国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制度的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7.12.31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22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

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2.6.10

23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

工作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0.5.3

24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

实施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8.3.6

25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

教育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6.9.28

26

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1999.2.1

27

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1994.6.13

28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1.4.26

29

广东省普通教育督导工作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1989.9.1

30

广东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勤工俭学办公室工作条例

广东省教育厅

1992.7.11

 

梅江区教育局行政执法行为

梅江区教育局行政处罚(共24项)

一、违规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

处罚种类:

予以撤消、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1、《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金额两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2、《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违规招收学员的

处罚种类:

责令退回、退还,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处罚种类:

责令退回、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规收费的

处罚种类:

责令退还、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教育机构超过经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滥收费用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退还多收的费用,并由财政部门、价格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

处罚种类:

宣布无效、作废,给予行政处分,责令退回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并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三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七、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

处罚种类:

宣布无效、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八、违规颁发证书的

处罚种类:

宣布无效,责令收回、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取消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九、教师违法违规的

处罚种类:

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撤消资格、收缴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

(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消教师资格、自撤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

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3、《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4、《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十、民办学校违法违规的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仿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仿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2、《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的办学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或《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的,依照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一、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的

处罚种类:

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八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工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十二、在幼儿园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违法违规的

处罚种类:

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给予警告、罚款、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十三、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予以接管

法律依据:

1、《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五十四条“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予以接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 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十四、在残疾人教育中违法违规的

处罚种类:

责令招收、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招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招收的残疾人入学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残疾学生的;(三)侵占、克扣、挪用残疾人教育款项的。

有前款所列第一项行为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该学校招收残疾人入学。

十五、校外教育机构违法违规的

处罚种类:

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整顿,停办,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第三十一条“校外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整顿,以至停办等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的;

(二)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损害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三)校外教育机构开展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

对主要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在学校体育工作中违法违规的

处罚种类: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责令限期清退和修复、赔偿或修复

法律依据:

1、《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2、《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十七、在学校卫生工作中违法违规的

处罚种类: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行政处分、罚款

法律依据:

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

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罚种类:

限期整顿、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予以接管

法律依据:

1、《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五十五条“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机关限期整顿,并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予以接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十九、违规集资或变相集资,不让学生入学的

处罚种类:

予以制止、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征收教育费附加以后,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准以任何名目向学生家长和单位集资,或者变相集资,不准以任何借口不让学生入学。

对违反前款规定者,其上级教育部门要予以制止,直接责任人要给予行政处分。

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

二十、违反《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

责令退还,没收,罚款,吊销办学许可证,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

《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物价检查机构责令其将额外收取的费用退还缴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处以非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教育收费许可证》,并由物价、教育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二十一、在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

处罚种类:

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物价、教育、财政等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

处罚种类:

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二条“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在全国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制度实施中违规的

处罚种类:

收回、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实行全国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制度的规定》六“加强对证书的管理工作。

(二)对乱发证书者,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回其已发培训合格证,并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收回其培训合格证: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2、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培训合格证的。

二十四、违反《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

处罚种类:

限期改正,进行批评教育,追究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应依具体情况,按以下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属学校行政管理不当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令其限期改正;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一定影响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校长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后果者,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后果严重的,提请政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梅江区教育局行政许可(共12项)

一、举办民办学校、其他教育机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3、《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十五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举办其他教育机构,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核同意后,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学校将校舍、场地出租、转让或改作他用;因特殊需要改作他用

法律依据: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学校不得将校舍、场地出租、转让或改作他用;因特殊需要改作他用的,须经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三、教师抽调借调

法律依据: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教师统一由市(地)、自治州、县(市、市辖区)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管理,未经批准,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抽调或借调教师担任其他工作。

四、城市幼儿园举办、停办

法律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休学、转学、借读

法律依据:

1、《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十一条“特殊教育学校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须具备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在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其休学。

2、《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应接纳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适合继续在普通学校就读申请转学的残疾儿童、少年,并根据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级。

学校对因户籍变更申请转入,并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应及时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拒收。

学校对招生范围以外的申请就学的残疾儿童、少年,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六、特殊教育学校教材使用

法律依据: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第十九条“实验教材、乡土教材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七、设立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

法律依据:

《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第八条“设立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应报当地主管行政部门批准。

当地主管行政部门应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入党转正申请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