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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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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原因

  篇一:

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要」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顾客心理安全需求等问题。

为完善保险业诚信体系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保险诚信法制建设、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加大诚信宣传教育、改革保险公司营销体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考评工作。

  「关键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社会信用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

但这一原则的理论阐述和现实的实践活动存在差异。

分析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背景

  1、最大诚信原则的落实已成为时代难题

  随着中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改革力度的加大,社会不和谐问题也日益显现。

不和谐的原因是风险的存在,风险存在的原因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导致风险是因为竞争。

竞争有良性竞争和恶性竞争,良性竞争本身不是把对手击败,而是比对手领先。

但当前保险竞争主体越来越多,却没有一家是又快又好稳健经营的领跑者,几乎全都成为恶性竞争的追随者。

恶性竞争就好像一个险恶的漩涡,大家都往里跳,谁都迷失了方向。

这是因为产品同质化和费率市场化,导致可供竞争主体选择的空间非常有限。

恶性竞争的结果是行业内相互抵毁,违背价值规律高抬手续费、降低费率。

  保监会从今年四月开始在广东、湖南试点打击三高:

高回扣、高返还、高手续费,以维护市场有序和行业形象。

同此,“诚信危机”已成为道德伦理之外的商业景观,“失信”已经是中国社会中很普遍的现象、很危险的事实、很可怕的后果。

人们惊呼保险不保险。

  2、失信惩戒已成为热门话题

  对于诚信危机的出现,尽管已到了一个相当严重的程度,但终究不能被道德伦理所接受、不能被人们良知所接受。

从法制建设的角度、从风险机制建设和行政方面的态度也非常重视这个问题,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在今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为了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为实现保险业做大做强,保险监管已发生深刻变化,形成了以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为三大支柱的监管体系框架[1].其中之一就是市场行为监管,其核心内容就是诚信有为、失信惩戒。

  3、诚信建设已成为共同主题

  商品经济是契约经济,契约品质问题要求当事人能否按照最大诚信原则在法制建设机框架下自控、在伦理价值下自主、在风险机制下自省,否则导致契约品质问题出现。

尤其是保险业,由于契约的附合性和射幸性,更容易诱发这问题的出现。

诚信体系建设已成当务之急,诚信建设评价标准已纳入监管的常规检查内容。

人们普遍认识到:

今天的诚信、明天的市场、后天的品牌。

  二、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目的

  1、解决保险经营中信息不对称问题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当事一方对自己的认知远远高于另一方对他的了解。

保险经营尤其如此,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与如何承保。

然而保险标的是广泛且复杂的,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却远离保险标的,而且有些标的难以实地勘查,而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却最为清楚;因此,保险人主要也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

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

对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难以理解与掌控,对保险人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难以了解。

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于是也要求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履行其应尽的此项义务[2].

  2、解决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

  由于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险人应履行其对保险条款的告知与说明义务。

另外保险合同又是典型的射幸合同。

由于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标的的风险事故是不确定的,而投保人购买保险仅支付较少的保费,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人所能获得的赔偿或给付标准是保费支出的数十倍甚至数百倍。

因此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已远远高于其所收的保费,倘若投保人不诚实、不守信,将引发保险事故陡然增加保险赔款,使保险人无法承担而无法永续经营,最后将严重损害广大投保人或被保人利益[2].

  3、基于保险产品特殊性的需要

  尤其是寿险产品它是无形产品,是将无生命的产品赋予生命的意义。

永续经营永续服务是其特有的职能,诚信便是其生命意义的组成部份。

  4、满足客户购买的心理安全需求

  保险是客户不需要时购买为需要时使用,寿险购买的还是一份期望、一份尊严、一份生活品质。

特别需要保险人用诚信满足客户的心理安全需要,以减少客户的心理成本。

  三、最大诚信原则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最大诚信原则产生初期主要是约束投保人的工具,保险人往往以投保人破坏此原则而拒绝履行赔偿义务。

为了平等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现代立法已予修订,即最大诚信原则同时适用投保人和保险人。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增加第五条规定: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3].所以,保险诚信原则运用的主体应当同时是保险活动当事人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同时涉及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代理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目前,虽然《保险法》对当事人双方的诚信行为提出了法律要求,但保险理论的阐述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较为全面,对保险公司和保险关系人的要求则不够,而在现实中保险公司存在的诚信问题较多,它产生的负面影响辐射较广。

  一般理论认为,最大诚信原则由三条重要的法理组成,一是告知,二是保证,三是弃权与禁止反言[4][5].最大诚信原则主要针对投保人或被保人而言,为了保持合同的公平原则,后来才产生了对保险人具有约束力的自动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4].这一内容明显与社会现状相违背。

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投保行为规范是保险活动的开始。

新《保险法》对投保人这一主体在该环节的诚信要求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就是告知。

实践证明,保险人危险负担的有无或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保人能否恪守诚信原则。

因此,为避免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就首先要求投保人在合同订立之前,如实、准确、无保留地向保险人告知其投保标的的一切重要情况。

其次,投保人必须履行通知的义务。

《保险法》第22条规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另外《保险法》有关投保人应按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规定也体现出法律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

诚信原则对保险人也有明确规范要求。

《保险法》第106条、第131条规定:

“保险公司及工作人员、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应自觉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归纳起来,《保险法》对保险人的诚信要求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一是对客户如实告知义务,二是对保险合同内容如实说明、解释的义务。

  1、诚信原则的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对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

一是造假问题屡禁不止。

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

保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将打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20XX年甚至开展专项打假活动。

尽管如此,造假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

二是惜赔现象

  时有发生。

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

三是误导问题并未根治。

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营销员误导问题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轻,实质上并未得到解决。

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投资意识较差的客户中,误导、欺瞒现象并不罕见。

  

(2)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

道德风险防范困难。

近年来,我国保险知识的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险后竟打起了骗保骗赔的主意,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现象屡见不鲜,骗赔手段更是五花八门。

  2、不诚信行为的原因分析

  

(1)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影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在刚刚起步阶段,信息数据采集困难,数据开放没有明确规定,信息资料数据库建立滞后,信用法规缺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

薄弱的社会信用基础势必影响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阻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现实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及不完善,高速发展的保险业带来许许多多新现象、新问题,有些问题是直指诚信的,比如回佣,为了争夺客户资源造成遵纪守法遭受了损失,违规失信却增加了收益的局面。

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

  (3)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约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现为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

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诚信的制约机制。

人性弱点是天然存在的,商务领域仅仅靠道德良心是不够的。

如果没有刚性的信用管理机制,管理者就不得不为人的素质及品质伤脑筋,如营销员挪用保费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营销员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对于保险人来说,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

对于投保人来说,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无法掌握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只能道听途说地片面了解保险。

  (4)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陈旧落后不利于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目前国内一些保险公司的经营思想仍停留在盲目扩大保费规模上,上级公司对下级的考核体系突出强调保费收入、完成保费收入指标。

为达目的,在竞争中任意抬高手续费、降低费率,弱化对营销员的诚信教育等,无暇顾及公司的社会形象、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

  (5)保险营销机制不完善困扰着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我国保险营销员的数量占从业人员总数的绝大多数,这支销售大军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尤其是寿险业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然而,现行的营销机制随着市场的扩大,其弊端也日益暴露,主要表现为缺乏对营销员的保障制度,缺乏长效激励制度,对营销员的考核以业绩为主,佣金提取不合理等等。

这些问题诱发营销员产生背信弃义、误导欺瞒客户行为[6].

  四、贯彻最大诚信原则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保险业的顺利发展,需要加强保险活动当事人的诚信教育与体系建设。

现实中,人们感到社会缺少诚信,并不是诚信内容和法律规定不存在,而是缺少对诚信行为的激励和保护。

尽管国家在加强法制保障、加大诚信宣传、加大失信惩戒、考核保险诚信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并没有对诚信行为起到有效的保护和推动作用。

为此,必须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1、把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契机,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的发展,更离不开社会的进步。

建设保险业诚信体系,必须结合现代化社会信用意识,改善社会信用环境。

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展开。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

国家六部委曾于20XX年9月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

党的十

  六届六中全会又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因此,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恰逢其时,应把握契机,一方面不断完善自身的诚信体系建设,一方面为全社会的信用建设做出贡献。

  2、加强保险诚信法制建设,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建设在诚信方面已经加强,对失信惩戒的力度也在加大,已经出台《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行业自律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度也在加大。

但在如何站在维护行业的整体诚信形象方面、政府机关职能部门如何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加大惩戒方面的具体措施尚未出台,应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并加大惩戒尺度。

  3、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条件

  4、结合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大诚信宣传教育(:

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原因)

  保险行业应按照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诚信友爱”的要求,联系客户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对员工进行诚信有为教育。

  5、改革保险公司营销体制,为保险业诚信体系的建设注入活力

  目前,各保险竞争主体的营销体制普遍采用保险代理人制。

保险营销员处于“城市边缘人”的尴尬地位,无法在社会中树立诚信形象。

同时由于首期高佣回报的利益冲击,使一些营销员没有将诚信植根于保险职业的生命之中,见利忘义。

如果采取职员制营销,改变营销员身份,将会大大提高诚信水平。

  6、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考评工作

  目前保监部门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针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行为考评体系,也没有建立一套科学的与之相对应的考评指标,更没有形成一套常规的考评考核工作程序。

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一系列严格的考评体系与科学的考评指标。

在这方面,广西保险行业协会进行了两年的诚信考评工作,考评体系按3大类36项量化成100分制的考评指标,以80分以上作为合格标准,对达不到合格要求的保险公司将上报中国保监会和相应的总公司,已经取得了非常可喜的成效。

  「参考文献」

  [1]吴定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建设创新性行业,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

  [Z]20XX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文件,中国保监会办公厅,20XX5

  [2]吴定富保险基础知识[m]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XX:

84-85

  [3]穆圣庭,徐亮关于保险合同主体中的最大诚信原则问题[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XX,(3):

287-290

  [4]朱应芬,王瑞兰,王时芬等保险学教程[m]上海:

立信会计出版社,20XX:

55115

  [5]许谨良保险学原理[m]上海: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XX:

106

  [6]盛清才诚信原则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J]保险研究,20XX,(7):

51-53

  [7]姜华论我国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J]保险研究,20XX,(3):

  篇二:

保险学对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思考

  对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思考

  班级:

20XX级国贸3班姓名:

学号:

  【摘要】:

诚信就事诚实、守信。

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

进入二十一世纪,随着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我国保险业也开始飞速发展。

然而在现实中保险公司存在的诚信问题较多,它产生的负面影响辐射较广。

总体来看,最大诚信原则的实施要求加强建设保险业诚信体系和相关保险法制建设。

  【关键词】:

保险学;最大诚信原则;诚信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大潮不断向前推进,在这个大趋势下,保险业在我国有了长足的发展。

在深度和广度上,保险市场的潜力也得到了有效的挖掘。

风险的存在是保险业最大的特征,诚实信用便成了保险业的“立业之石”。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最大诚信原则,该原则要求保险活动公平、公正、和一种利益的平衡,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个体现。

我国保险业正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但一些保险公司不信守合同承诺、信誉声誉下降的问题也日益显现。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现代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

在早期的海上保险中,投保人投保时作为保险标的的船舶或者货物经常已在海上或在其他港口,真实情况如何,在当时的条件下,只能依赖于投保人的告知;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告知决定是否承保及估算保险风险、确定保险费率。

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的真实性对保险人来说有重大的影响,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要求较一般的民事合同要求就更高、更具体,即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该原则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首先得到确定,该法第17条规定:

“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契约无效。

”①总得来说最大诚信原则即为:

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

最大诚信原则主要由三条重要的法理组成,一是告知,二是保证,三是弃权与禁止反言。

  二、强调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影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此外,保险营销机制不完善也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现行的营销机制缺乏对营销员的保障制度和长效激励制度,诱发营销员产生背信弃义、误导欺瞒客

  户行为。

之所以强调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双方都非常重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1.对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

一是造假问题屡禁不止。

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

二是惜赔现象时有发生。

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

三是误导问题并未根治。

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营销员误导问题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轻,实质上并未得到解决。

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投资意识较差的客户中,误导、欺瞒现象并不罕见。

  2.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道德风险防范困难。

实践证明,保险人危险负担的有无或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保人能否恪守诚信原则。

近年来,我国保险知识的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险后竟打起了骗保骗赔的主意,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现象屡见不鲜,骗赔手段更是五花八门。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

  

(一)对保险欺诈的规制

  伴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欺诈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多个城市统计数据显示保险理赔欺诈现象严重,各保险公司经济损失严重。

我国保险市场尽管尚未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但保险欺诈的数量和金额却在不断上升,手段日益多样化。

保险欺诈活动即影响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又导致诚实保户支付额外的保险费。

这样持续下去,保险双方赖以维系的最大诚信原则将彻底崩溃,保险机制也将随之消失。

在这种情况下,最大诚信原则成了防范逆向选择和道德危险的主要举措。

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欺诈规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②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

同时,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保险人告知其所知道的可能影响到承保的所有情况,不能故意隐瞒,更不能编造虚假情况欺骗保险人,这样从源头上防范保险欺诈的发生。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通知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及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通知义务。

保险标的掌握在被保险人的手中,因而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或事故发生时,该方享有更多的信息,更容易利用信息的不对称实施保险欺诈行为。

上述规定大大减少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实施保险欺诈的

  机会,这也是最大诚原则对保险欺诈规制的一个方面。

  3.投保人、被保险人之保证义务。

这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做出的一种做或不做某事的承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可能性息息相关,是保险人决定承保的一个先决条件。

该规定能够有效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同时将风险分配给以最低成本避免它的人,以实现最有效的分散风险,从而达到法律的效率目标。

  

(二)对保险经营行为和竞争手段的规范化

  保险人的经营行为和竞争手段的不规范,不仅能够损害被保险人的正当权益,更有甚者会导致市场良好竞争秩序的破坏。

保险人经营行为和竞争手段的不规范,最根本的是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结果。

鉴于这个因素,加强对被保险人正当权益的维护,改良我国保险市场的竞争秩序势必要建立诚信约束机制来对保险人的经营行为和竞争手段进行有效规制。

这种规制机制的建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建立和完善保险人内部诚信约束机制。

保险产品作为一种相对特殊的无形产品,只有保险人在开展业务时诚实、办理赔付时守信才能争得客户的信任。

从这点上看,坚守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来说更显重要。

  2.建立和完善对保险代理人的诚信约束机制。

③现阶段我国的保险代理以个人代理为主,而对于机构的代理是处于从属和次要的地位的。

个人代理人随意扩大保险保障范围,采用夸大投资产品的投资回报等方式引诱潜在客户投保。

个人代理人受直接管理和指导的是保险公司,他们是否诚实守信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社会形象。

这就需要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代理方面的机制构件上发挥比较有效的作用。

  3.建立和完善保险人之间的诚信约束机制。

市场的竞争实际上就是利益的竞争,为了利益势必会有些保险人违背诚信原则经营,从而损害到其它同类保险业务人的利益。

保险监管虽然在这方面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实际效果却并不是很明显,保险人之间建立最大诚信的行业自律机制才是硬道理。

两者共同集体发挥作用,保证保险人之间的有效竞争。

  四、最大诚信原则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现实中,人们感到社会缺少诚信,并不是诚信内容和法律规定不存在,而是缺少对诚信行为的激励和保护,保险业的顺利发展,需要加强保险活动当事人的诚信教育与体系建设。

  1.把握契机,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基础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的发展,更离不开社会的进步。

建设保险业诚信体系,必须

  结合现代化社会信用意识,改善社会信用环境。

因此,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恰逢其时,应把握契机,一方面不断完善自身的诚信体系建设,一方面为全社会的信用建设做出贡献。

  2.建立诚信制度,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条件。

一是要建立刚性的诚信管理制度。

对经营管理过程的各个环节都要有制约制衡机制,用制度保证诚信得以实现。

二是要建立信息采集及披露制度。

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个人诚信数据的管理制度,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道德风险无法规避,各保险公司之间应建立与社会公众沟通交流平台,如公众网站,现场常设咨询台等。

  3.改革营销体制,为保险业诚信体系的建设注入活力。

目前,各保险竞争主体的营销体制普遍采用保险代理人制。

保险营销员处于“城市边缘人”的尴尬地位,无法在社会中树立诚信形象。

④同时由于首期高佣回报的利益冲击,使一些营销员没有将诚信植根于保险职业的生命之中,见利忘义。

如果采取职员制营销,改变营销员身份,将会大大提高诚信水平。

  4.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考评工作。

目前保监部门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针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行为考评体系,也没有建立一套科学的与之相对应的考评指标,更没有形成一套常规的考评考核工作程序。

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一系列严格的考评体系与科学的考评指标。

  五、结束语

  最大诚信原则贯穿于保险合同的始终,是约束保险当事人的一项原则,是保险合同建的基础。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逐步深入和保险市场的开发,国内外保险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我国保险存在的问题将更为突出。

以最大诚信原则来指导和规范我国保险业将显得更为重要,从保险经营的各个环节上贯彻和完善最大诚信原则,对我国保险业健康快速的发展,对现实社会的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吴定富保险基础知识[m]北京: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XX,第85页

  [2]朱应芬保险学教程[m]上海:

立信会计出版社,20XX,第55-115页

  [3]许谨良保险学原理[m]上海: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XX,第106页

  [4]盛清才诚信原则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J]保险研究,20XX,第51页

  篇三:

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中的体现[1]

  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合同中的体现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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