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015大宗用户邮资总付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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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015大宗用户邮资总付协议书

客户:

合同编号:

 

大宗用户

邮资总付协议书

 

**市**有限公司

年月日

大宗用户邮资总付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市**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发展邮政**专递业务,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宗旨,经平等、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甲方作为其**专递业务的大宗用户,核定用户代码为:

二、对甲方交寄的国际、国内、同城**专递邮件,乙方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同意实行总付邮资,按月结算邮件资费。

三、月结对账单投递方式选择(可单选或同时选择以下两种方式)

□电子邮箱对账单发送邮箱地址:

@(由乙方提供)

对账单接收邮箱地址:

@(由甲方提供)

□快递甲方地址:

□营业地址

□其他地址

甲方对账人员姓名:

对账人联系电话/手机:

乙方对账人员姓名:

对账人联系电话/手机:

四、按照总付邮件资费的有关规定,甲方同意先预付邮件资费人民币元,预付的邮件资费在本协议终止且双方结清资费后返还。

五、资费标准(见附件)

六、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如实申报托寄物内容、数量、声明价值等托寄物资料,并根据邮政**专递的有关处理要求,准确、真实、完整填写详情单、报税单、报关单等单据;甲方应妥善包装托寄物,并满足运输要求,对于易碎品更应加强内外包装,采取一切措施保障托寄物安全运输。

2.甲方交寄邮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通过寄递渠道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甲方承诺在自行封装的物品中不含以下物品:

(1)各类武器,弹药,如枪支、子弹、炮弹、手榴弹等;

(2)各类爆炸性物品,如雷管、炸弹等;

(3)各类燃烧性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如汽油、酒精、生漆、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等;

(4)各类腐蚀性物品,如硫酸、盐酸、硝酸、危险化学品等;

(5)各类烈性毒药,如砒霜;

(6)各类麻醉药物,如鸦片、大麻、冰毒等;

(7)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

(8)各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印制品;

(9)各类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10)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

(11)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物品等;

(12)其他禁止寄递的物品。

4.甲方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寄递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邮件详情单的书写、邮件尺寸、重量限度及包装应符合邮政**专递有关处理规则的要求。

5.甲方同意未按邮政**专递业务规定要求交寄禁限寄易燃、易爆、强腐蚀化工等其他物品,造成邮件延误损毁或致使其他邮件受污染等导致的邮件损失由甲方承担(包括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6.甲方违反规定寄递国家规定的禁寄物品,违法邮寄国家禁止出境或限制出境的物品,被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对乙方或者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由甲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其公开承诺的服务内容及标准向甲方提供快递服务,负责将甲方的托寄的邮件及时、安全的送给收件人。

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及邮政**专递业务相关规定要求、或出于安全的需要,乙方有权对甲方托寄的邮件开封、检查、核实。

如发现托寄邮件属不予托寄范围,乙方有权拒收或退回,并有权收取所发生费用。

3.乙方有权要求当面验视甲方交寄的物品,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并核对寄件人和收件人的信息,准确注明邮件的重量和资费。

依照国家规定需甲方提供有关书面凭证的,甲方有义务提供凭证原件,乙方核对无误后,予以收寄。

甲方拒绝验视,不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不提供书面凭证的,乙方可以拒绝收寄。

4.乙方在已经收寄的邮件中发现有上述物品的,依据《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处理,可以停止转发和投递,对其中依法需要没收或者销毁的物品,有权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处理。

5.对已经收寄的不需要没收、销毁的禁寄物品,乙方联系甲方妥善处理。

八、特殊规定

甲方的员工为甲方托寄物品或者接收物品的,该行为视为甲方行为,对甲方有法律约束力。

甲方不能以未经公司盖章或指定代表签字为由,否认甲方员工代为托寄物品或者接收物品之行为。

甲方应明确告知员工有关本协议的各项内容,以促使其员工利用工作之便托寄、接收甲方物品时,了解本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

九、费用与结算方式

1.乙方每月5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收寄邮件的结账清单、发票等供甲方审核,月结费用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及甲方实际发生的票件量计算。

甲方如对该月结算清单持有异议,应自乙方送达月结账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如逾期不提出异议,则视为认同。

如甲方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乙方应在甲方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与甲方共同完成对当月邮费的核对和确认。

甲方承诺在每月15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邮费以及相关费用。

2.甲方同意因甲方每逾期支付邮件资费一天,支付该月邮件资费总额1‰的违约金。

3.甲方可采取银行转账、支票或现金的形式支付月结邮费。

甲方支付邮费时应按财务制度规范操作。

现金结算的,需保留乙方收款人的规范签收记录。

甲方承诺的支付方式若发生银行空头退票,乙方除按第九条第2款核收违约金外,乙方有权中止本协议并向甲方追索违约金和相关邮件资费。

双方发生争议,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4.甲方选定该款项由下列方式(只可选一项)支付邮件资费给乙方

【】1.转帐支票

【】2.银行转账

【】3.现金

5.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经办人:

开户银行帐号:

乙方:

委托收寄网点名称:

委托收寄网点地址:

联系电话:

经办人:

开户银行帐号: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同时乙方保留向甲方追索邮费及相关费用的权利:

(1)当甲方无法定事由拖欠乙方全部或部分邮费超过十五日;

(2)甲方在协议生效后连续三个月每月资费总额未达到元。

十、邮件的赔偿

1.国内**专递的赔偿责任,分为保价邮件和非保价邮件。

2.国内**专递邮件是否保价由客户自愿选择,按保价邮件交寄时:

(1)国内标准快递保价金额每件最多以人民币50,000元为限,保价费按保价金额的0.5%收取,每件最低收取人民币1.00元。

(2)国内经济快递保价金额每件最多以人民币20,000元为限,保价费按保价金额的1%收取,每件最低收取人民币1.00元。

(3)鉴于以上保价金额限制,如邮件价值超过限额,请甲方将邮件自行拆分至限额下并分别寄递,以分散邮件全部毁损、遗失的风险。

3.国内**专递邮件的赔偿标准:

(1)保价邮件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该邮件所申报的保价金额。

(2)保价邮件若因乙方过失造成丢失或全部损毁按保价金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按实际损失的价值予以赔偿,但赔偿额不得超过保价金额。

(3)如保价邮件价值高于最高保价限额,发生部分损毁或短少,且损毁或短少的价值又不低于保价金额,亦应按实际保价金额予以赔偿。

(4)未保价邮件若因乙方过失造成丢失、损毁、短少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二倍。

(5)凡因邮件丢失或全部损毁而进行赔偿后,应退回已收取的各项费用(保价费和通关费除外)。

(6)因非客户责任致使**专递邮件时限承诺逾限(以对外公布的全程时限为标准)造成寄件人申告时,应退回所收邮费。

(7)双方就邮件的声明价值与实际价值达成如下共识:

①乙方收取的保价费用依照甲方对邮件的声明价值为准。

保价邮件应提供内件价值凭证,甲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邮件的实际价值来申报声明价值。

对于高价值或非常贵重的物品,乙方提示甲方采取随身携带运送等更为安全的方式。

②保价邮件的赔偿遵循“就低不就高”的原则。

即:

如甲方邮件的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乙方不对超过其实际价值的部分承担责任;如果甲方邮件的声明价值低于实际价值,则乙方不对实际价值超过声明价值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8)如甲方已按邮件的实际价值或声明价值获得赔偿的,邮件的所有权及其相应的索赔权利即按比例转移至乙方所有。

4.出口国际特快邮件补偿标准:

(1)通过查询证实相关邮件确已延误且寄件人要求补偿时,应退回所收取邮费的50%作为延误补偿(卡哈拉国家退回所收取邮费的100%作为延误补偿)。

(2)对丢失、损毁邮件的补偿标准:

①对丢失、损毁的信函、文件资料邮件,每件的补偿金为人民币400元。

②对丢失、损毁的物品邮件应按详情单上申报的实际价值补偿(未申报价值的按每件400元人民币予以补偿),但最高补偿金额不得超过下述公式计算出的数额:

500元/件+60元/千克×W

公式中的W表示特快邮件的重量,计算时一律采用千克整数,小数点后面的零数应进为1千克。

③对于内件部分丢失、损坏的物品邮件,应按实际损失补偿,但最高不超过第二项2款所规定的最高补偿限额。

(3)对寄往港澳台地区邮件的补偿标准:

对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特快邮件的延误、丢失、损毁的补偿也按本条第4款第

(1)、

(2)项的约定办理。

十一、免责条款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邮件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由于不可抗力事故造成邮件的丢失、损毁、延误,或由于不可抗力事故造成档案损毁,无法进行追查,而又没有其它证据确定责任的(保价邮件除外)。

2.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3.邮件被寄达国按其国内法令扣留、没收或销毁的。

4.寄递的物品违反禁寄和限寄规定的,经主管机关没收或依照有关法规处理的。

5.由于寄件人的过失或者所寄物品的特性以及邮件封装不妥等原因造成损毁的。

6.由于寄件人或收件人的原因(如收件人名址书写有误、欠详或收件人未及时办理报关手续等),致使邮件延误的。

7.投交时邮件封装完好,无拆动痕迹,且按规定手续已妥投,事后收件人发现内件短少或损毁的。

8.客户自交寄邮件之日起至查询期满未查询又未提出赔偿要求的。

十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条款

1.如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甲方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按乙方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甲方必须保证提供的“一般纳税人”信息、资质证明材料真实准确详尽,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负责。

2.对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向乙方申请审核同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法的6%税率(收派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开具的业务范围不包括国际及港澳台**专递和国际及港澳台包裹出口业务。

3.乙方所提供的报价以及合同签订的价格为含税价格。

十三、协议生效与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期满前三十日内任一方均未要求终止本协议的,协议自动续期,每次续展一年,依此类推。

2.除按本协议第九条第六款之规定乙方单方解除本协议外,在协议执行期间,任何一方如提出修改或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影响双方于协议终止前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3.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在此前所签订的关于本合同项下结算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书的效力即告终止。

十四、其他

1.如甲方经营场所、名称及主体发生变更,甲方应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如甲方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不在乙方服务区域内,则乙方不再为甲方提供月结服务,甲方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结清全部邮费。

费用结清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2)如甲方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仍处于乙方的同一业务区域,由乙方对甲方相关资料进行更新后,可继续履行本协议。

(3)甲方如变更名称,应向乙方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具的证明文件,并于本协议到期后,以更名后的主体与乙方重新签订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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