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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2010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省新课改高考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选拔模式

1.实行在全科会考基础上的分类测试、分批选拔、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选拔模式。

二、招生计划

2.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须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信息标准,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浙江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省教育考试院。

3.同一高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并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同学费标准,如确有必要,经批准可以将同一高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

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应与本校在浙江省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

4.除按计划管理办法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高校统一考试录取的招生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由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未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不得安排招生。

5.高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软件在网上进行。

三、报名

6.报名工作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执行。

考生在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四、考试

(一)考试类别及科目

7.实行分类考试。

文理科考试科目分三类设置。

一类考试科目为:

语文、数学(文/理)、外语、综合(文/理)、自选模块;

二类考试科目为:

语文、数学(文/理)、外语、综合(文/理);

三类考试科目为:

语文、数学(文/理)、外语、技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

艺术、体育类考试科目分本、专科两类。

本科考试科目为:

语文、数学(文/理)、外语、综合(文/理)、艺术专业/体育术科。

专科考试科目为:

语文、数学(文/理)、外语、艺术专业/体育术科。

8.自选模块有语文、数学、英语、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9门学科的18个选修模块(每门课2个选修模块)共18题(每个模块1道试题),由考生任意选答6题。

9.外语考试分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

英语听力测试实行全省统考,具体按“三项考试”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他语种的听力测试根据教育部统一安排进行。

听力残疾考生的外语听力成绩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听力残疾考生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免外语听力测试的通知》规定执行。

听力残疾考生信息记入考生电子档案。

10.报考文科类(含选考文科类的艺术、体育类)所有专业以及理科类中有外语面试要求专业的考生,英语面试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普通高校招生英语听力测试问题的通知》中关于面试工作的规定执行。

其他外语语种暂不进行面试。

(二)分值

11.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满分各为150分,其中英语笔试满分120分,英语听力测试满分30分;综合(文/理)满分300分;自选模块满分60分;技术满分100分。

12.考生成绩总分按报考(含兼报)的不同考试类别分别合成。

文理科一类为“3+综合+自选模块”的总分,满分为810分,二类为“3+综合”的总分,满分为750分,三类为“3+技术”的总分,满分为550分。

(三)考试时间

  13.考试日期:

6月7日上午:

语文,下午:

数学(文/理);

  6月8日上午:

综合(文/理),下午:

外语;

6月9日上午:

自选模块。

具体考试时间按教育部发布的执行。

英语听力和技术考试于每年的3月、9月举行。

(四)命题

14.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以及英语听力由教育部统一命题,其他各科均由我省自主命题;自主命题的各科考试性质均属全国统考。

15.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省级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16.各市、县(市、区)高校招生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学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用现代技术手段进行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

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省教育考试院,并同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扩大。

17.考务管理工作按《浙江省高校招生统一考试考务规程》执行。

五、综合素质评价

18.对参加高中新课改的应届毕业生需进行综合素质评价。

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包括品质与素养、学习与能力、审美与艺术、运动与健康、探究与实践、劳动与技能等六方面。

综合素质评价采用全省统一标准的“写实性评价+等第评价”的方式,评价过程公开,评价结果经考生所在学校公示后,形成《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基本信息表》。

其中审美与艺术、运动与健康、探究与实践、劳动与技能四个方面采用等第评价,分A、P、E(分别表示好、合格、需努力)三等;学习能力主要通过会考等第(A、B、C、E,即优、良、合格、不合格)反映。

19.对往届生和未参加新课改的应届生需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由考生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真实的鉴定。

鉴定内容须完整、准确地反映在《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中。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0.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21.高校自主确定是否对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相关内容(如相应学科会考等第)提出具体要求,如有要求须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六、考生电子档案

22.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

23.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纸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学校应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校验、确认,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

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24.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和综合素质评价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信息等。

七、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25.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既往病史。

26.省卫生厅、省教育考试院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制定《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

具体体检工作要求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0年全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执行。

27.各县应成立招生体检组,设立招生体检站,具体负责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

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

考生体检须在指定的招生体检站进行。

主检医师须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且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省、市建立中心体检组,负责对疑难问题的处理和复查;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指定一所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28.高校可在《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的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八、招生章程

29.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30.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其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发布前须经本校主要领导审查,并报省教育考试院会省教育厅高教处、计财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

招生章程经审核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

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高校按教育部规定时间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4月15日前完成对高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

31.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

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在浙江省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投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它须知等。

高校有特殊要求的,必须在招生章程中明确,不得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性质、层次的简称。

高校法定代表人需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2.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及考生提供有关高校招生链接网址。

九、录取

33.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省高校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录取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须集体研究决定。

34.分类分批划定并公布分数线、分批填报志愿、分批录取。

(一)录取批次

35.文理科录取工作分三批进行,分别对应三个考试类别科目组。

第一批为重点高校、“211”高校和经批准列入该批的本科高校专业,对应一类考试科目;

第二批为其他一般本科高校(包括独立学院、民办高校)的本科专业,对应二类考试科目;

第三批为高职(专科)院校专业,对应三类考试科目。

36.提前录取的学校按重点高校、一般本科高校、高职(专科)院校分别安排到各批提前录取。

37.艺术类录取分三批进行。

第一批为31所独立设置的艺术类院校、清华等13所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其他专业校考和进入“211工程”建设院校及经批准列入该批录取的艺术类本科专业。

第二批为专业省统考的艺术类本科专业。

第三批为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

体育类录取分本、专科(高职)两批进行。

(二)分数线

38.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根据当年高校在我省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成绩,分类分批按一定比例划定并公布最低控制分数线,其中艺术类按美术、广电及其它类分别划定文化最低控制分数线。

39.第一次划定文理科第一批、艺术和体育类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并确定其他各批最低控制分数线划线比例;后续其他各批最低控制分数线按照最接近确定比例的分数划定。

不划组档线。

(三)志愿设置

40.文理科第一至三批均设置平行志愿,各批的提前录取院校为传统志愿。

41.艺术类第一批为传统志愿,艺术类第二、三批和体育类的本、专科批均为平行志愿。

42.根据平行志愿录取情况,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校、专业,进行征求志愿。

43.对平行志愿和征求志愿投档录取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校、专业,视情进行降分征求志愿。

44.各批平行志愿(即平行一志愿,下同)、征求志愿(即平行二志愿,下同)以及降分征求志愿(即平行三志愿,下同)均设置A、B、C、D、E五个高校志愿(降分征求志愿另再增设院校服从志愿);文理科每所高校均设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艺术、体育类每所高校均设3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

45.文理科各批提前录取院校设5个院校传统志愿和院校服从志愿,艺术第一批设3个院校传统志愿,每所高校设3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志愿。

(四)志愿填报

46.志愿实行网上填报,“浙江教育考试”网为唯一填报志愿的网站,网址为:

47.文理科第一批及第一批的提前录取院校,艺术、体育类本科,高职单考单招的院校同时填报志愿,网上填报时间为6月26日至6月27日。

今年开始,网上志愿填报后不再进行现场确认。

48.文理科第二批和艺术、体育类专科批同时填报志愿,文理科第三批单独填报,具体网上填报时间由省教育考试院公布。

49.各批视情征求志愿与降分征求志愿的填报时间由省教育考试院公布。

50.普通高校自主选拔合格考生及艺术特长合格生,须单独于5月15日前到报名确认地招生考试机构填报志愿,志愿信息由省教育考试院反馈给有关高校确认。

51.已填报自主选拔、艺术特长生院校志愿但又放弃的考生,该批只能通过填报征求志愿参加录取。

52.考生应熟悉网上填报志愿有关规定,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了解高校奖贷学金等有关助学规定,参考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慎重选报学校、专业等志愿。

凡填报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本、专科专业志愿的考生,应充分考虑经济承受能力。

53.平行志愿、征求志愿和降分征求志愿网上填报时间截止后一律不得改动。

因考生本人填报志愿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考生填报志愿的指导工作。

网上填报志愿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五)录取

54.录取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55.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各高校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

录取期间,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要保证相互通讯联络的畅通。

56.实行“院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

高校应按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的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综合素质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并符合高校投档要求的考生,由学校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对已投档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由高校负责。

57.录取工作于7月上旬开始。

58.平行志愿投档办法。

首先根据科类及考试类别按考生总分(文化总分加政策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再按排序对考生所填报的平行志愿从A院校到E院校的顺序逐个检索,被检索的志愿中一旦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即向该院校投档。

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文化总分排序,文化总分仍相同时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

单科顺序排列:

一类考试科目文科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自选模块;理科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自选模块。

二类考试科目排序,剔除自选模块,其他科目排列与一类相同。

三类考试科目文科为语文、数学、外语、技术;理科为数学、语文、外语、技术。

同一学校并列名次的考生全部投档。

各批平行志愿及征求志愿分别实行一轮投档。

对高校自主选拔、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特殊类考生,按有关政策规定,分别单独提前投档。

59.高校录取新生要按规定程序、规定时间,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或不按规定进行录取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按照教育部文件规定代为预录取,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60.高校在录取新生时,要正确处理志愿与分数的关系,正确对待平行志愿及征求志愿的考生。

61.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62.肢体残疾考生的录取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残疾考生录取工作的规定执行。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下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

①省赛区竞赛

(a)全国高中数学联赛;

(b)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省级赛区);

(c)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省级赛区);

(d)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

(e)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

②全国决赛

(a)中国数学奥林匹克;

(b)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

(c)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

(d)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

(e)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除“三模三电”和定向比赛外,在高中教育阶段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选拔赛获前6名以及参加上述比赛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通过全省统一认定者;

除“三模三电”和定向比赛外,高中教育阶段在其他全国性体育比赛中获得前6名及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通过全省统一测试者。

65.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在高中教育阶段参加“三模三电”和定向比赛获奖证者,按《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体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三模三电”和定向比赛高考加分项目的通知》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010年1月6日(含)前,在“三模三电”和定向比赛中获奖获证,按第64条的相应要求通过认定或测试者(含去年已通过认定测试的今年应届考生);

2010年1月6日后,获一级运动员称号,或参加亚太区无线电测向锦标赛、世界无线电测向锦标赛、世界航海模型锦标赛、世界体育大会等获得前6名,参加全国中学生运动会获得前3名,通过全省统一认定者;

2010年1月6日后,参加“三模三电”和定向比赛其他规定项目和赛事获得规定名次,通过全省统一测试者。

6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67.根据省人大审议批准的《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有关规定,对户籍在景宁畲族自治县,且在当地完整完成高中阶段教育的考生,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68.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69.经县、市和省招生考试机构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和测试认定通过的符合第63条、第64条、第65条、第66条、第67条、第68条有关情形的考生,须分别在考生所在单位、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网站和“浙江教育考试”网公示。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执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政策加分工作逐级审核与公示的具体规定,审查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将加分值加入考生总分。

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项目加分。

同时符合上述各条中有关情形的考生,只能取其中最高的一项分值加分,不得累加。

体育项目的认定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会同省体育局进行,测试工作由省体育局会同省教育考试院组织进行;所有申请体育加分的考生均须参加认定测试,认定测试未通过的考生不予加分。

报考体育类专业考生不享受第64、65条加分政策。

70.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1.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申请政策加分,并在现场办理报名信息确认时,向报名确认地招生考试机构提供加分项目的有关证件或材料。

考生提供加分证书或材料的最后截止时间为6月6日。

此后获得的证书不再享受政策加分。

72.各批经征求志愿后仍未完成计划的高校,由其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在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下10分以内,根据缺额计划及生源情况,确定具体降分分值并进行降分征求志愿。

其中各批提前录取院校经各志愿投档录取后仍未完成计划的,可降10分投档。

艺术类专业根据录取生源的实际情况,决定文化降分幅度。

73.海洋运输、地质勘探、农林渔等毕业后工作、生活条件较艰苦的专业以及监狱管理类专业按其隶属关系面向监狱、劳教单位招生的,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未完成招生计划时,在各批提前录取的,可降20分投档;在各批平行志愿录取的,可在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降分征求志愿。

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经征求志愿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时,在规定的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下降分范围内(其中少数民族预科班本科为80分、专科为60分,民族班为40分),进行降分征求志愿。

74.对空军飞行学员早期培训基地班复检合格而未被空军飞行学院录取的考生,可在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上适当降分投档,由当地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审查录取。

75.农村社区医生定向招生录取工作按《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0年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工作的通知》执行。

76.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等)报省教育考试院。

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对民办高校已录取考生还需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须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3日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册和民办高校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给有关高校。

77.高校根据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高校公章后,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民办高校还须附省教育考试院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直接寄被录取考生。

78.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4月10日前,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管理平台。

省教育考试院于4月20日前审核确认后办理录取审批手续,4月30日前将录取名册寄至相关高校。

单独招生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前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79.已被保送录取的考生,其他高校不再录取。

复旦大学面向上海与我省试点自主选拔招生,须在6月25日前完成录取工作。

未纳入统招的香港高校的招生工作,须在7月7日前完成。

凡被复旦大学和香港各高校录取的考生,其他高校不再录取。

80.考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

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81.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在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报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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