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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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

教诲部人才培养模式

改革和开放教诲试点

 

刑法学

(1)形成性考核册

 

学校名称:

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

班级:

 

姓名:

刑法学

(1) 作业1学号:

得分:

教师签名:

 第一题:

 

山本××,女,42岁,日本国籍。

 马××,男,35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

 11月25日,山本××乘坐×××次航班入境,过海关时选走是绿色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但旅检现场关员在对山本××时行例行检查时,却从其携带硬质行李箱夹层中发现了可疑粉状物9包,经化验证明该批粉状物为毒品“可卡因”,共计4512克,纯度为70%。

 要审查,山本××交代,这批货是她从巴西带来,有人会在广州××路××酒店接货。

海关缉私局立即在该酒店周边布控,接货人马××携款前来酒店找山本交接时被当场抓获。

 

【问题】 

1.依照国内刑法规定来判断,山本××和马××行为与否构成犯罪?

2.对于山本××和马××行为与否应当合用国内刑法管辖和解决?

应当如何认定和解决(解决原则)?

 

答:

1.依照国内刑法关于规定,走私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予以刑事惩罚。

本案中可卡因属于毒品一种。

山本××违背国内出入境管理制度,携带毒品进入国内境内,不向海关申报而选取绿色通道,意图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构成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马××携款接货行为属于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

 2.依照国内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处,都合用国内刑法;只要犯罪行为或成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就以为是在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山本××和马××走私行为开始于国内境外,但完毕于国内境内,属于在国内境内犯罪。

同步,山本××虽然是外国国籍,但并非是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外国人,而马××虽然是国内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但其行为并不是发生在香港区域内,因而二人行为均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形,因而合用国内刑法管辖。

对山本××和马××行为应合用国内刑法关于走私毒品罪规定予以惩罚,毒品数量应以查证属实数量计算,不进行纯度考虑。

并以此作为刑事定罪量刑根据 

第二题:

习某,男,20岁,某县农民。

习某与王某(女,16岁,该县某中学学生)与10月相识后经常在一起玩耍,徐徐两人由情谊产生了恋情。

20 5月4日下午王某、习某和几种朋友在本地一山上玩耍,喝了不少酒,习某让王某回家,王某说:

太迟了,今晚回去也是被父母殴打,明天回去也是打,干脆不回去了,习某规定与王某发生关系,王某起初不乐意。

日后看到习某很气愤,便不再坚持,与习某发生了关系。

次日回家遭父母痛斥,被迫说出了自己与习某关系。

王父遂将习某带至家中盘问,并规定习某父母前来谈判,未果,王父报警,警方以习某涉嫌强奸将其刑事拘留。

习某行为与否构成犯罪?

能否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什么 ?

答:

习某不构成奸淫幼女(14岁如下),更不构成强奸罪,由于强奸罪主观故意内容,行为人必要具备奸淫目,并且只有具备奸淫目,才干构成强奸罪,否则,就不构成此罪。

客观方面,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从她手段,致使妇女不敢抗拒、不能抗拒、无法抗拒和不知抗拒,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行为。

依照所述习某主客观都不符合强奸罪

 

姓名:

刑法学

(1) 作业2学号:

得分:

教师签名:

  第一题:

案情 赵某,男,1989年3月生,××学校初一学生。

 

2月7日晚上7点至11点短短四个小时之内,××市××镇××村先后有5户村民房屋旁草堆发生火情。

幸亏发现扑救及时,村民房屋都安然无恙,但由于天干物燥,草堆均被烧毁。

此后几天,又有几种村民家草堆被烧。

损失折合人民币共计6000余元。

经××市公安局侦查,这些起火事件都是本村赵某一人所为,由于她觉得放火烧草堆较好玩。

 

【问题】 赵某行为是什么性质行为?

与否构成犯罪?

为什么?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她危险办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错犯前款罪处三年以上七年如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处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四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惩罚责令她家长或者监护 2 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上述案例中行为人赵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但由于赵1989年3月出生案发时2月赵未满14岁属未成年人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但如果赵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放火罪依照《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负刑事责任。

  

第二题

案情:

 李某,男,45岁,农民。

 李×小,男,15岁,李某之子。

 某日,李某见一群农民在她家自留山坡上挖树蔸作柴烧,遂对李×故事:

“咱俩从背面爬上去,往下面滚石头,砸死她几种,看她们后来谁还敢来挖!

”于是,父子俩悄悄爬到山顶,并不断地往下滚石头。

一时间,乱石飞舞,有石头差一点就砸着人,挖树蔸人见状到处躲避。

李×小见状有些胆怯,便停了下来,对其爸爸说:

“别砸了,真要砸着了就麻烦了!

”李某边说“怕什么?

谁让她们来挖!

”边继续往下滚石头。

就在这时,一块石头在往下滚动途中由于撞到一块巨石而横着飞向一挖树蔸农民,将其击倒,致使其滚落山脚死亡。

 

【问题】 

1.李某行为与否构成犯罪?

为什么?

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其行为时心理态度应当如何认定?

 

2.李×小行为与否构成犯罪?

为什么?

  

答:

1李某构成犯罪由于李某行为完全符合犯罪构成所有要件具备严重社会危害性。

 2李某当时心理是一种间接故意即李某明知自己行为也许发生危害社会成果仍放任成果发生。

3、李X小行为也构成犯罪,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她行为也符合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

虽然李X故事别砸了,但危害成果已经发上她行为也不也许构成犯罪中断,而是犯罪既遂。

据此李小行为已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李某父子犯罪是共同犯罪。

  

姓名:

刑法学

(1) 作业3学号:

得分:

教师签名:

分析案例(每小题50分)

  第一题:

 

王某,女,33岁。

 

王某经人简介与汤某相识结婚。

婚后,两人常为家庭琐事争执,加之家境贫困,王某对汤某渐生厌心。

一日上午,两人又因家中所养鸡发生瘟疫互相抱怨,继而发生争执。

汤某动手打了王某两巴掌,王某遂产生杀害汤某之意。

 

当天午饭前,王某将灭鼠药放入汤某准备要吃稀饭中。

汤某吃过后即浮现恶心、呕吐症状,随之倒在地上痛苦呻吟。

王某见状十分恐慌,后悔不该投毒杀夫,于是忙向邻居呼救。

在邻居协助下,王某将汤某送到医院。

经急救,汤某脱险。

 

【问题】 1. 王某行为是什么性质行为?

与否构成犯罪?

为什么?

 

2. 对于王某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解决(解决原则)?

  

答:

1王某行为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成果发生犯罪中断。

 依照国内刑法规定在某些犯罪某些特殊状况下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也许导致但未导致犯罪既遂所规定犯罪成果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成果发生犯罪中断。

.这种特殊类型犯罪中断需要具备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和有效性四个特性缺少其中一种特性都不能成立此类型犯罪中断。

 王某行为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成果发生犯罪中断。

王某出于杀害汤某目实行完毕了投放毒药故意杀人行为因而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其不久就基于自己意志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急救脱险有效地制止了既遂成果发生因而其行为符合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成果发生犯罪中断成立条件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中断。

 

2依照刑法规定对于中断犯没有导致损害应当免除惩罚导致损害应当减轻惩罚。

王某故意杀人罪已经给被害人导致了相称限度身体伤害。

因而对王某故意杀人罪惩罚原则是应当减轻惩罚而不是免除惩罚。

  

 

第二题:

案情

刘某,男,17岁,某中学学生。

 安某,男,16岁,某中学学生。

 周某,男,15岁,某中学学生。

 张某,男,15岁,某中学学生。

 

刘某,安某,周某,张某4人在假期里无所事事,为了谋求刺激,刘某建议玩一次”绑架“游戏,4人商量后,与8月21日上午10时许,在某学院门口,将一名初中学生金某拦截并带至谋取某大厦附近一处树林内,从金某身上搜走其随身携带400余元钞票及一部手机。

刘某觉得东西太少,变异手机短信方式向其家人索要10万元。

随后,安某、周某、张某看住金某,刘某到商定地点去收取赎金,成果被当场抓获,安某,周某,张某3人随后也被抓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以勒索财物为目绑架她人,或者绑架她人作为人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惩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上十年如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

” 

 【问题】刘某、安某、周某、张某行为与否构成犯罪?

对于她们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解决(解决原则)?

  

答:

刘某、安某行为构成犯罪;周某、张某未满16周岁,她们行为不构成犯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此年龄阶段具备辨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能力,即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具备一定辨认和控制能力。

刑法规定她们对法定8种社会危害性较大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刘某、安某行为构成绑架,她们二人属于共犯,应加重惩罚。

其中,刘某属主犯,安某属从犯。

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以勒索财物为目绑架她人,或者绑架她人作为人质,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惩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周某、张某行为不构成犯罪。

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人,如果仅参加了绑架行为,但未参加杀害、伤害被绑架人,没有实行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规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该未成年人对这种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但应责令她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姓名:

刑法学

(1) 作业4学号:

得分:

教师签名:

第一题:

案情

李某,男,36岁,无业。

 

1998年11月,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6月,李某再次因故意伤害她人被抓获,依法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李某在被羁押期间积极交代出其在1997年12月曾盗窃她人财物(价值1000余元人民币)事实,经查属实。

 

【问题】 1.李某与否属于累犯?

为什么?

 2.对于李某后一次故意伤害行为和盗窃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解决(解决原则)?

为什么?

 

答:

1)李某不构成累犯由于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来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犯罪分子。

而本案中缓刑是暂缓执行刑罚考验期满后刑罚就不再执行而不是刑罚已执行完毕故不属于累犯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2) 对于李某后一次故意伤害和盗窃罪应当分别定罪量刑根据刑法第69条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由于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布缓刑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布此前过其她犯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罪或者新发现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规定决定执行刑罚。

 

第二题

【案情】 

肖某,男,36岁。

11月13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肖某没有上诉。

12月13日,肖某被送往某监狱服刑。

 

11月15日晚,肖某违规在监区小组厕所内洗澡,被同室罪犯温某告知值班警察,值班警察对肖某进行了批评教诲并规定其写出检讨。

肖某回到小组后与温某发生激烈争执。

11月21日,肖某趁人不备将一根铁制条形支架偷偷带回监舍。

22日凌晨1时许,肖某趁温某熟睡之机,手持铁制支架猛击温某头部数下,经法医鉴定,温某伤情为轻伤。

检方对肖某故意伤害行为提起公诉,经监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肖某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依法判处其两年有期徒刑。

【问题】对于肖某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解决(解决原则)?

为什么?

答:

一方面,肖某死缓考验期是.12.11——.12.10,.11.15日处在这一时期当中,第二,肖某经事先预谋,后持铁棍将温某头部砸成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且法院也已故意伤害罪进行了判决。

依照刑法第五十条《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在死缓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后减为无期徒刑,如确有重大立功体现,两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肖某在死缓期间故意犯罪且查证属实,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后,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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