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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安全员培训讲稿

海洋渔业船舶安全员培训

关爱生命关注安全

生命不能再来安全才能回家

生产为了生活好安全为了活到老

第一部分渔船船东(船长)安全生产责任

第一节渔船船东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责任

渔船船东(包括渔业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渔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渔船和船员的安全负有全面责任,是第一责任人,依法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国家和渔业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国际公约、协定,自觉接受主管机关安全监管和群众监督。

二、依法开展渔船生产经营,严格遵守渔船登记、建造、更新改造、购置、过户及转籍等各项管理规定。

三、认真学习掌握渔业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管理能力,接受主管部门的职业安全培训,具备法定的渔船生产经营安全资质。

四、建立健全渔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层次生产安全管理责任,实施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

五、遵守国家有关近海、远洋、涉外生产各项作业安全和外事纪律等,制定渔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抓好贯彻落实和督促检查。

六、确保渔船安全适航,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及时实施渔船检验,落实渔船消防救生、通信导航、号灯号型、声号器具、应急报警等安全设备配备,按规定配备船员,标写船名船号,提供符合产品质量、食品质量规定要求的生产、生活物资,落实渔船进出港签证。

七、教育船员认真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规、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避碰规则,落实船员法定安全培训,依法签订用工合同,落实船员劳动保护,教育和监督船员守法作业,不违反捕捞、生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海事纠纷和渔业作业纠纷。

八、坚持开展航次安全评议,对渔船进行航次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航次安全检查,解决渔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整改安全隐患,保证渔船航行及生产作业安全。

九、依法交纳从业人员人身保险费、工伤保险和有关法定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积极参加船舶财产保险,履行对从业人员人身伤害赔偿法律责任。

十、落实渔船编队生产和转港生产渔船安全管理制度,随时保持通信联络,严格遵守船舶使用性质、用途规定和渔船作业定员、抗风等级、作业航区、船舶配载等各项规定。

十一、依法接受渔业安全主管机关行政执法检查,执行安全指令和行政处罚决定。

十二、依法执行安全事故报告规定,自觉接受、配合安全主管机关开展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事故出具事故证据,执行事故处理决定。

十三、制定应急预案,组织落实防御自然灾害和各项应急措施,定期组织渔船进行应急演练。

接到渔船险情报告,应当及时报警,并全力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服从海上搜救指挥机构统一救援指挥,教育船员积极配合救援,坚决杜绝各种干扰救援措施实施的行为。

第二节渔船船长(安全员)职责

船长是渔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渔船和船员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是直接责任人,依法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国际公约、协定,自觉接受主管机关的安全监管和船员监督。

二、依法持证上岗,具备与所驾驶船舶相应的法定驾驶安全资质条件。

三、做好各项备航工作,根据渔场安排制定可靠的航行计划,出航前要落实渔船出海自主检查制度、进出港签证制度,准备离码头时,应当持自主检查的表单及有关证件、证书向渔港管理机构报告。

(目前我县规定还应当向渔船安全管理服务组织及编组组长船进行报告)

四、负责航海资料、助渔助航仪器、通信设备和应急报警设备、信号的管理、使用(设专职话务员的船舶,通信设备可指定由话务员管理、使用),做好《航海日志》、《渔船安全检查记录簿》等相关记录。

五、负责对船舶及渔捞设备修理和保养项目的修理、保养完工后的安全验收。

六、负责教育和督促检查船员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抓好各安全职责和落实。

七、安全驾驶,严格执行《避碰规则》和作业避让规定,参加并带领船员加强了望、按章操作,确保航行和作业安全。

航经狭水道、船只密集区、危险水域、恶劣天气、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海难救助和遇险应急以及作业复杂船舶操纵,船长必须直接驾驶操作。

八、制定和落实船舶安全值班制度,参加并督促船员严格执行锚泊、停泊、作业安全值班规定,认真观察船舶周边他船迹象,及时、正确使用有关声响信号,避免被他船碰撞。

大风浪中和雾中锚泊、停泊值班,船长必须直接上岗带班。

九、布置航次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

坚持开展开航、返航前的船舶航次综合安全检查和下网前、上网前的每日网次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事故隐患。

十、认真遵守生产作业各项安全规定,自觉做到不越超风级、不超航区不超载运输、不违章搭客、不违法捕捞、不越界生产,依法正确解决海事和作业纠纷,确保不发生暴力事件和涉外事件。

十一、遵守渔船编队生产和转港生产渔船安全管理规定,始终保持与同编队渔船统一行动,及时向船籍港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转港生产计划安排,主动接受转港生产所在地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十二、做好证件证书的保管工作,携带和及时提供船舶和船员证书证件,服从、配合渔业安全主管机关的执法检查。

十三、严格遵守事故报告规定,如实报告事故和提供事故证据,依法接受主管机关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十四、落实船舶各项应急部署和24小时通信,按时报告船舶安全动态,定期开展船舶应急演。

发现其他渔船遇险遇难,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安全情况下,应当及时提供互救并服从海上搜救机构的统一指挥,积极配合开展救援。

本船发生险情应及时报警,并积极开展自救。

十五、需要弃船时,应当检查清点船员人数,确认船员全部离船后,携带航海资料、重要文件和应急通信设备及有关报警信号最后离船。

第二部分:

2011年上半年东海区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与分析

据统计,2011年东海区上半年共发生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包括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和自然灾害)52起,死亡(含失踪)87人,沉(毁)渔船21艘,直接经济损失2076万元。

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死亡(含失踪)人数、沉(毁)船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指标分别下降38.10%、41.67%、50%、9.67%。

其中,较大事故7起,重大事故2起。

一、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资料引用)

东海区上半年共发生37起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生产事故,死亡44人,沉船12艘,损失1301.2万元,分别占上半年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相关指标的71.15%、50.57%、57.14%和62.68%。

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死亡(含失踪)人数和沉(毁)船数指标分别下降了42.19%、40.54%、42.86%,直接经济损失指标上升了11.47%。

其中,较大事故2起,重大事故1起。

较大事故为:

浙普渔30079于2011年3月1日在1732海区2小区锚泊时尾部大量进水沉没,造成4人死亡,28万元损失;闽东渔61985于2011年3月10日凌晨1时左右在117°39′79″E、23°33′15″N触碰礁石沉没,造成4人死亡,经济损失100万元。

重大事故为:

浙路渔2403于2011年2月28日在返港避风途中,因海上大雾能见度极差,发生触礁沉没事故,造成6人死亡,5人失踪,经济损失215万元。

二、交通事故(资料引用)

东海区上半年共发生交通事故12起,死亡(含失踪)23人,沉船6艘,经济损失544.8万元,分别占上半年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相关指标的23.08%、26.44%、28.57%和26.24%。

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死亡(含失踪)人数、沉(毁)船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分别下降了20%、66.67%、40%和40.59%。

其中包括2起较大事故和1起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为:

2011年4月8日3时,浙象渔XXX船在东经123度05分、北纬29度11分海域作业时,被一不明大轮撞沉,浙象渔XXXX船船员3人获救,死亡6人,经济损失50万元;2011年5月11日0时45分,闽福鼎渔XXXX船被商船撞沉,死亡3人,经济损失35万元。

重大事故为:

浙岭渔运XXX船于2011年3月6日在航行时,与外轮发生碰撞,造成船舶沉没,船上11名船员失踪,经济损失165万元。

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渔船在商船习惯航线附近海域生产,渔船在锚泊、作业等过程中疏忽值班了望。

建议加强对渔民进行宣传教育,指导渔民正确使用AIS防碰撞系统,合理使用东海区渔船防碰撞警示图,尽量避免在商船习惯航线附近生产、锚泊。

三、自然灾害

东海区上半年共发生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3起,死亡(含失踪)20人,沉船3艘,经济损失230万元,分别占上半年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相关指标的5.77%、22.99%、14.29%和11.08%。

与去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死亡(含失踪)人数和沉船数指标分别下降了40%、40%、32.26%,直接经济损失指标上升了19.79%。

自然灾害事故都为较大事故,分别为:

2010年12月28日,苏赣渔XXXX在东经124°28′、北纬33°56′(134海区)失去联系,船上7人失踪,经济损失140万元;浙象渔XXXX于2011年1月4日1时在东经125°32′E、29°28′N海域作业时,因突然遭遇大风和海浪沉没,船上6名船员失踪,经济损失40万元;闽霞渔XXX于2011年3月18日在嵛山岛失踪,船上7人失踪,经济损失50万元。

自然灾害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渔民不注意收听天气预报,贪图经济利益,回港避风不及时,超抗风能力作业,在大雾、天黑或气候恶劣等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船员掉以轻心,操作不慎所致。

第三部分:

我县今年以来的渔船安全生产事故分析

一、事故案例分析(不作为任何证据,仅作为课堂资料)

事故一:

苏如渔18xxx号船单人出海事故。

事故二:

苏如渔04xxx渔船倾覆事故。

事故三:

苏如渔养1xx号船倾覆事故。

事故四:

苏如渔18xxx号船倾覆事故。

事故五:

苏如渔07xxx号船倾倒事故。

二、事故根本原因分析:

一是对异常性灾害天气缺乏警惕。

二是渔民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

(十种表现:

船员安全意识淡薄的“十种表现”:

渔船超载,装载不合理;超航区作业;渔船不适航,冒险作业;出海作业不穿戴救生衣;生产值班制度不落实;生产组织化程度低,编组作业制度执行不力;普通船员驾船,有无证驾驶现象;大风天气不进港避风,超抗风等级作业,抗拒管理;擅自改变作业方式;在海上疲劳作业,劳动强度提高。

)目前倡导的渔船编组出海生产、定人联船制度、公司化生产管理模式,渔船安装的卫星电话及防碰撞系统(AIS)等工作落实不到位,极少数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不服从安全生产管理、渔船通讯设备不开启、管理部门呼叫不理会等问题时有发生。

三是渔船私下买卖频繁,套牌船、异地作业渔船、涉渔“三无”船舶问题仍然存在。

(十种形式)使用套牌渔船、大机小标渔船,严重扰乱了渔船检验管理的正常秩序;异地作业渔船存在着船籍港、作业地监管部门管理不到位的现象;渔船私下交易频繁,不依法和不及时办理船舶过户登记,渔船挂靠、涉渔“三无”船舶等造成渔业安全生产责任难以落实。

四是渔业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渔船整体质量下降。

根据2010年4月统计数据,我省海洋捕捞渔船中,船龄在10年以上的有8888艘,占渔船总数的92.6%;船龄在15年以上的有4639艘,占渔船总数的48.7%;船龄在20年以上的有605艘,占渔船总数的6%。

这些数字,还不包括目前在海上从事渔业作业的“三无”船舶。

近年来,各级政府对渔业安全经费投入严重不足,致使渔港基础建设、渔船安全设施、渔民公共服务、安全监管手段等相对滞后。

五是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乏力。

面对新形势下如何解决存在的渔船组织化程度低、渔业安全基础设施薄弱和渔船质量下降等问题缺少办法;渔业安全检查深度不够,渔船私下买卖、套牌渔船、涉渔“三无”船舶冒险出海作业等违法行为监督整治乏力;事故发生后,对渔船船东的主体责任、船长的直接责任、基层的领导责任和部门的监管责任,追究力度不够(如去年发生的小渔船与敞口舢舨撞船事件,造成一人死亡,事船逃逸)。

事故发生根本原因是安全责任没有落实到位,渔船本质安全度不足,直接原因是船籍管理存在问题,人员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海上作业经验整体下降。

三、希望渔民做到四个“进一步”

一是进一步加强学习,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安全意识、操作技能、管理水平。

二是进一步加大投入,努力提高渔船安全生产的本质安全度和安全保障能力。

三是进一步严格要求,努力提高船员安全生产、规范操作的能力和水平。

四是进一步落实措施,努力提高海上生产防灾减灾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四部分:

全省标准化渔船改造(万船改造工程)

根据2011年1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我省将通过全面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等措施,增强安全生产和远洋捕捞能力.

我省海洋捕捞渔船老、旧、差是造成渔业安全事故频发的重要因素。

为此,我省将启动海洋捕捞渔船“万船改造”工程,逐步淘汰老旧渔船,推广大马力钢质和玻璃钢渔船,提高渔船抗风浪等级。

同时,还将坚决打击涉渔“三无”船舶,遏制和有效防范渔业生产安全事故。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加强渔船安全生产与救助体系建设,对海洋渔船安装具有定位功能的通信设备,给予财政补贴。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需完善渔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海洋气象观测预报预警体系、强化渔业生产者职业、安全技能培训。

我省将加强财政、金融等政策扶持,鼓励、支持海洋捕捞渔船所有人更新大功率海洋捕捞渔船,提高渔船安全性能和装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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