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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备验收管理规定

XXX上市集团公司

工程设备验收管理规定

第一节、工程设备验收一般规定

1、如多次提出申请,多次发现问题不能验收通过的,将对项目负责人、项目监理单位予以经济处罚。

2、移交验收过程中,工程设备安装管理部门未按照约定期限督促整改完成的,使用部门可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设备科)。

3、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有义务按甲方要求配合进行竣工备案验收,甲方(设备科)、工程设备安装及相关部门须在招标阶段及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节、工程设备到货验收规定

一、工程设备到、收货检验管理程序

1、工程设备到货后,由设备供应部门通知相关部门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到场参加设备到货检验接收。

相关单位、部门包括:

库管员、设备科、机电车间、使用部门、设备安装单位或设备供应单位、质检科等。

2、工程设备到货检验前,供应科应提供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和技术协议,参检人员根据设备合同和技术协议对设备进行详细清点,同时供货单位应随工程设备一道提供产品合格证、图纸、安装、运行及设备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3、设备检验合格后,由设备科填写《工程设备到、收货检验表》,各参检人员签字。

然后将设备移交安装单位,库房办理移交手续,同时办理出入库手续。

随机备品备件应入库建档保管,专用工器具移交机电车间建档管理。

工程设备所有技术资料移交设备科建档管理。

其它单位部门所需用技术资料由设备科供复印件资料。

工程施工完毕将资料整理交资料室存档。

4、到货后不具备检验条件的设备,供货单位负责保管或委托相关单位代管。

5、设备检验不合格,应作好详细记录,并由供应部门及时与供货单位协调,同时按合同及技术要求处理相关事宜。

6、工程设备到货检验合格后,库房管理及使用部门根据设备清单分类建档建账。

二、工程设备到、收货检验内容

工程设备到货检验接收应按照国家和行业规范标准执行,结合该工程设备合同及技术协议要求进行检验。

1、外观检查:

按照合同及技术协议对到货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箱号、数量等进行逐一核对相符,检查设备外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碰伤、浸湿、受潮、变形、锈蚀等现象。

名称标识应清晰,并作好记录,必要时拍照留存。

2、重量检查:

对于有重量要求的设备,先安排过磅核查,并保存好过磅清单资料。

3、开箱检查:

在外观检查合格后,在进行开相检查,根据设备装箱清单,清点技术资料、设备使用说明书、设备安装图纸,随机附件及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是否与清单相符。

并核对是否与技术协议要求一致。

随机附件和备件、专用工器具、易损件、型号、图纸及安装使用说明书资料是否有错发或不全。

并由甲方提出要求,责成供货单位限期补齐。

4、填写工程设备检验记录,检验完成后,由参加单位责任人共同签署设备开箱检验单。

(见附表)

5、设备性能检验:

设备性能检验应在设备安装完毕后作单体调试、联动调试、带负荷调试中进行。

第三节、工程设备安装过程及安装完毕验收规定

一、安装工程竣工后,应按工程设备安装规范和各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工程验收。

二、工程设备验收应具备下列资料:

1、竣工图或按实际完成情况注明修改部分的施工图;

2、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

3、主要材料和用于重要部位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和检验记录或试验资料;

4、重要焊接工作的焊接试验记录及检验记录;

5、隐蔽工程记录;

6、各重要工序的自检和交接记录;

7、重要灌浆所用混凝土的配合比和强度试验记录;

8、试运转记录;

9、重大问题及其处理的文件;

10、特种设备检验验收资料及环保设备设施验收资料等相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检验验收使用登记证办理;

11、其他有关资料。

12、此阶段的检验由设备科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并填写《工程设备安装过程及安装完毕检验》

第四节、工程设备调试验收应具备条件及要求

一、试运转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设备及其附属装置、管路等均应全部施工完毕,施工记录及资料应齐全。

其中,设备的精平度和几何精度经检验合格;润滑、液压、冷却、水、气(汽)、电气(仪器)控制等附属装置均应按系统检验完毕,并应符合试运转要求。

2、需要的能源、介质、材料、工机具、检测仪器、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具等,均应符合试运转的要求。

3、对大型、复杂和精密设备,应编制试运转方案或试运转操作规程。

4、参加试运转的人员,应熟悉设备的构造、性能、设备技术文件,并应掌握操作规程及试运转操作。

5、设备及周围环境应清扫干净,设备附近不得进行有粉尘的或噪音较大的作业。

二、设备试运转应包括下列内容和步骤:

1、电气(仪器)操纵控制执行机构及仪表的调整试验。

2、润滑、液压、气(汽)动、冷却和加热系统的检查和调整试验。

3、机械主、辅助设备系统联合试运的调整试验。

4、安全保护装置系统联动检查和调整试验。

5、空负荷试运转,应在上述一~三项调整试验合格后进行。

三、电气及其操作控制系统调整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电气原理图和安装接线图进行,设备内部接线和外部接线应正确无误。

2、按电源的类型、等级和容量,检查或调试其断流容量、熔断器容量、过压、欠压、过流、过热保护等,检查或调试内容均应符合其规定值。

3、按设备使用说明书有关电气系统调整方法和调试要求,用模拟操作检查其工艺动作、指示、讯号和联锁装置应正确、灵敏和可靠。

4、经上述一~三项检查或调整合格后,方可进行机械与各系统的联合调整试验。

四、润滑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清洗后,其清洁度经检查应符合设计规范规定。

2、按润滑油(剂)性质及供给方式,对需要润滑的部位加注润滑剂;油(剂)性能、规格和数量均应符合设备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3、干油集中润滑装置各部位的运动应均匀、平稳、无卡滞和不正常声响;给油量在5个工作循环中,每个给油孔、每次最大给油量的平均值,不得低于说明书规定的调定值。

4、稀油集中润滑系统,应按说明书检查和调整下列各项目:

①油压过载保护;

②油压与主机启动和停机的联锁;

③油压低压报警停机讯号;

④油过滤器的差压讯号;

⑤油冷却器工作和停止的油温整定值的调整;

⑥油温过高报警信号。

系统在公称压力下应无渗漏现象。

五、液压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系统在充液前,其清洁度应符合设计规范规定。

2、所充液压油(液)的规格、品种及特性等均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充液时应多次开启排气口,把空气排除干净。

3、系统应进行试验。

系统的油(液)马达、伺服阀、比例阀、压力传感器、压力继电器和蓄能器等,均不得参与试压。

试压时应先缓慢升压到设备设计的试压规定值,保持10min的稳定压力.然后降至额定压力,检查焊缝、接口和密封处等均不得有渗漏现象。

4、启动液压泵,进油(液)压力应符合说明书的规定;泵进口油温不得大于60℃,且不得低于15℃;过滤器不得吸入空气,调整溢流阀(或调压阀)应使压力逐渐升高到工作压力为止。

升压中应多次开启系统放气口将空气排除。

5、应按说明书规定调整安全阀、保压阀、压力继电器、控制阀、蓄能器和溢流阀等液压元件,其工作性能应符合设计规范规定,且动作正确、灵敏和可靠。

6、液压系统的活塞(柱塞)、滑块、移动工作台等驱动件(装置),在规定的行程和速度范围内,不应有振动、爬行和停滞现象;换向和卸压不得有不正常的冲击现象。

7、系统的油(液)管路应通畅。

经上述调试后方可进行空负荷试运转。

六、气(汽)动、冷却或加热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设备系统的通路应畅通并无堵塞现象;

2、系统应进行放气和排污;

3、系统的阀件和控制执行机构等的动作,应进行数次试验,达到正确、灵敏和可靠;

4、各系统的工作介质供给不得间断和泄漏,并应保持规定的数量、压力和温度。

七、机械和各系统联合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及其润滑、液压、气(汽)动、冷却、加热和电气及控制等系统,均应单独调试检查并符合要求。

2、联合调试应按要求进行;不宜用模拟方法代替。

3、联合调试应由部件开始至组件、至单机、直至整机(成套设备),按说明书和生产操作程序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各转动和移动部分,用手(或其他方式)盘动,应灵活,无卡滞现象。

②安全装置(安全联锁)、紧急停机和制动(大型关键设备无法进行此项试验者,可用模拟试验代替)、报警讯号等经试验均应正确、灵敏、可靠。

③各种手柄操作位置、按扭、控制显示和讯号等,应与实际动作及其运动方向相符;压力、温度、流量等仪表、仪器指示均应正确、灵敏、可靠。

④应按有关规定调整往复运动部件的行程、变速和限位;在整个行程上其运动应平稳,不应有振动、爬行和停滞现象;换向不得有不正常的声响。

⑤主运动和进给运动机构均应进行各级速度(低、中、高)的运转试验。

其启动、运转、停止和制动,在手控、半自动化控制和自动控制下,均应正确、可靠、无异常现象。

八、设备空、带负荷试运转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按设备设计规定机械与各系统联合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空、带负荷试运转。

2、应按说明书规定的空、带负荷试验的工作规范和操作程序,试验各运动机构的启动,其中对大功率机组,不得频繁启动,启动时间间隔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变速、换向、停机、制动和安全连锁等动作,均应正确、平稳、灵敏、可靠。

其中连续运转时间和断续运转时间无规定时,应按各类工程设备安装验收规范的规定执行。

3、空、带负荷试运转中,应进行下列各项检查,并应作实测记录:

①技术文件要求测量的轴承振动和轴的窜动不应超过规定。

②齿轮副,链条与链轮啮合应平稳,无不正常的噪声和磨损。

③传动皮带不应打滑,平皮带跑偏量不应超过规定。

④一般滑动轴承温升不应超过35℃,最高温度不应超过70℃;滚动轴承温升不应超过40℃,最高温度不应超过80℃;导轨温升不应超过15℃,最高温度不应超过100℃。

⑤油箱油温最高不得超过60℃。

⑥润滑、液压、气(汽)动等各主、辅助设备系统的工作应正常,各运行参数应达到设备设计规定,各系统设备无渗漏现象。

⑦各种仪表应指示准确,工作正常。

⑧有必要和有条件时,可进行噪音测量,并应符合规定。

九、空、带负荷试运转结束后,应立即作下列各项工作:

1、切断电源和其他动力来源。

2、进行必要的放气、排水或排污及必要的防锈涂油。

3、对蓄能器和设备内有余压的部分进行卸压。

4、按各类设备安装规范的规定,对设备几何精度进行必要的复查;各紧固部分进行复紧。

5、设备空负荷(或带负荷)试运转后,应对润滑剂的清洁度进行检查,清洗过滤器;需要时可更换新油(剂)。

6、拆除调试中临时的装置;装好试运转中临时拆卸的部件或附属装置。

7、清理现场及整理试运转的各项数据资料记录。

第五节、工程设备的调试检验规定

1、设备安装完后,经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后,方可通知使用部门,使用部门通知设备科组织调试检验。

2、设备空载与负荷均要检查调试,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

3、设备在甲方调试检验中,提出超出图纸设计原理的、工程量比较大的、与设备安装之外的要求,安装负责人要及时与公司领导沟通。

4、设备在甲方试车过程中确实发现的问题,经整改后,应进行再次空载与负荷试车,直至符合规定的要求,再通知甲方负责人检查验收。

5、设备负荷试车合格后,安装负责人应要求甲方填写《设备安装移交报告记录》,并培训告知设备安全使用规定及注意事项,设备使用单位认可后,方可竣工。

第六节、工程设备调试中的管理规定

1、在工程设备调试前,车间必须对设备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有特种作业上岗证。

2、车间在设备调试前要建立《设备调试方案》、《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记录》、《设备运行记录》、《设备巡检记录》和《设备检修记录》。

3、对调试中的设备,应严格按照《设备调试方案》进行。

4、设备在调试中发现有质量问题,车间以书面形式通知设备科,注明设备名称、规格型号、试运行时间,由设备科负责联系供应商进行处理。

5、设备调试要有调试记录,填写《设备调试记录表》。

6、设备安装验收结果无论是否合格,均要填写《设备安装调试检验单》及验收结论,参与人员在检验单上签字确认。

第七节、各专业检验、审签管理规定

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试运计划对本专业各项试运条件的检查和完善,实施和完成本专业检验、审签工作。

2、研究和解决本专业在检验、审签中发现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方案,上报设备科审查批准。

3、各专业检验、审签工作由设备科全面组织、领导、检查和协调。

设备科通过各专业计划安排、指挥协调、检查核准、质量检查与验收评定、验收交接等工作。

其组成人员由设备科根据工程设备项目确定。

4、根据需要,专业主要有:

机械设备专业、电气设备专业、自动化控制专业。

5、各专业既是技术协议拟定者,又是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的主管责任人,又是验收者,实行全程审签终身负责制。

第八节、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规定

一、竣工验收,是必须经过的法定程序,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

二、工程设备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工程(工艺)设备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设备安装使用的主要材料、配件和设备的试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安装工程运行质量保修书。

6、安装施工现场清理完毕。

三、竣工验收

1、工程设备竣工后,施工单位进行自检,编制《竣工报告》;设备科在接到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会同相关专业人员、监理单位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行业标准,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监理公司及设备科提出交工报告,监理公司及工程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四、工程(工艺)设备移交

1、在工程设备验收合格后,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合同书》。

2、工程设备竣工验收后一周内,设备科应向生产使用部门移交,交接时要把存在问题、处理办法登记造册,形成文字,办理好移交手续。

3、设备科应当在工程设备验收合格后15天内,依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4、设备科负责收集移交施工资料。

5、备案后,设备科要及时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提交工程技术资料和工程管理资料,整理齐全后建立工程设备档案。

6、提交施工资料不全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备科要通知供销科和财务科,不得结算合同尾款或质保金。

五、施工质量保修

1、严格按该工程合同和技术协议相关规定执行。

2、必须保证合法合规,严格按国家有关法规明确规定的内容执行。

3、在工程设备竣工结算时,应按规定扣留保修金,以监督施工单位做好保修工作。

4、在接到使用部门维修联系单后,设备科应立即通知供销科,由供销科通知安装单位进场维修,安装单位接到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人力、物力进行修理,逾期由公司自行维修,费用在质保金中扣除。

六、竣工验收内容

1、工程设备竣工验收是指工程设备设计及安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该工程(工艺)设备合同及技术协议的规定,已经全部完成工程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取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消防、环保、特种设备等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后,由设备科组织监理单位、使用部门、各专业和其它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工程设备验收,对工程实物及技术资料进行全面检查。

2、各专业分包单位在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完成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供完整的一套竣工资料给设备科检查。

七、竣工验收不合格项的处理

竣工验收发现的问题明确提出整改时间,整改完成后由安装施工单位、使用部门共同向设备科提出申请,组织复检。

整改不合格,不予验收。

八、竣工验收原则

按合同和技术协议要求达到满负荷运行条件或时间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1、设备、工艺、装置的使用功能完善,动作到位,达到预定要求。

2、产量指标、能耗指标、质量指标满足合同和技术协议要求。

3、安全防护、环保噪声、污染物排放等满足国家相关要求和标准。

4、设备、工艺、装置、系统运行稳定,没有大的波动或设备故障、事故发生。

5、设备、装置的选材用料及理化性能指标满足合同和协议要求,不得低于国家和行业标准。

6、设备、装置、系统配置完整,工艺合理、控制有效,运行安全稳定。

7、设备、装置、系统及安装的工程和设备,资料(使用说明书、质量证明书、检验报告、施工记录、图纸包括CAD电子档、自动控制系统源程序、操作维护检修手册、合格证等)完整齐全,数据真实,装订规范,满足档案保管要求,资料交付最终以设备科资料清单为准。

第九节、总包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1、是指承包及施工单位负责的“交钥匙工程”,包括项目设计、设备制造、安装调试、竣工交付工作。

2、总包工程设备验收由设备科负责组织相关专业、部门、单位联合进行验收。

3、总包工程设备验收包括设备、生产工艺验收和工程竣工资料验收。

4、总包工程设备验收单内容由设备科组织相关人员共同填写,对验收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要求承包单位专业整改的,应在验收单中说明。

否则视为同意验收。

5、总包工程设备在安装调试中提出的整改内容说明及改后是否达到工艺要求、安全效果的附件说明,在竣工验收前统一组织复检。

第十节、特别说明

1、在工程设备竣工验收前,各阶段的验收审签表上不能出现有“验收”二字。

2、本《工程(工艺)设备验收管理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3、附件《工程设备验收规范》(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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