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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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处理
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处理
●虚开发票案件,如何定性为善意取得
7.26”黑龙江、天津、河北等地部分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确实有货物购进业务,并且有入库单作为佐证。
2、不知道对方发票是代开的,对方上门推销,自称是发票上的销货单位。
3、看了对方的一般纳税人证书复印件,确信对的票没有错误,并且通过了认证才付款。
4、现金付款?
。
5、对方用汽车送货上门,没有运输单据。
6、对方留了个手机,现在已经联系不上了。
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5.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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