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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责任编辑:

   日期:

2012-01-16

文章有效性:

有效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购销活动频繁,印花税应税凭证使用范围不断扩大,为了规范我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印花税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等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义务人,对书立、领受《印花税条例》所列各类合同、账册、证照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下简称“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应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附件1),集中于财会部门登记。

应税凭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 纳税申报,印花税实行三自纳税(即自行计税、购买和贴花)、申报纳税和委托代征的缴纳办法:

(一)申报纳税指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两种。

(二)委托代征指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理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应税合同或权利许可证照的印花税。

(三)印花税采取何种缴纳办法,需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指县<市>级局及以上)核准后确定。

缴纳办法一经确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不得自行变通(实行双定征收的纳税人,亦按此办理)。

(四)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1.纳税人采用三自纳税办法的,须按《印花税条例》及《印花税细则》的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使用贴花方式或缴款书、完税证方式缴纳税款。

2.纳税人采用申报纳税办法的,须按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和内容办理申报,报送《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申报表》(附件2)及《征管法》和《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纳税资料,使用贴花方式或缴款书、完税证方式缴纳税款。

第四条 纳税期限

(一)纳税人采用三自纳税办法的,应在合同的签订、书据的立据、帐簿的启用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在国外签订使用于国内的合同,则在使用时贴花。

(二)纳税人采用纳税申报办法的,可按月、季或年进行汇总申报缴纳;汇总申报的期限,由各市具体规定。

纳税人应在确定的纳税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并缴纳印花税款。

第五条 代征管理

(一)根据强化印花税源泉控管、方便纳税的原则,主管税务机关可以:

1.委托金融、保险、建筑安装等单位负责代售印花税票、代征签约另一方的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印花税;

2.委托工商、房管、土地管理等部门代售印花税票、代征应税权利许可证的印花税;

3.委托科技局、公证处、房地产交易中心等单位代售印花税票、代征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委托代征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受托相关部门的委托代征工作制度:

1.主管税务机关应与代售、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费)款协议书》,明确税款结报期限、存票的最高限额、代售或代征手续费支付比例和其他代售责任;

2.代售、代征单位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印花税票销售结报单》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详细提供领售印花税票和代征税款的情况;

3.代售单位领存的印花税票及所售印花税票的税款,如有损失,应负责赔偿。

第六条 核定征收的缴纳方式

(一)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并予以征收: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凡订立了应税合同或合同性质的协议,而未载明数量金额的;或者虽载有数量金额但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3.纳税人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期限申报,或申报不实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或拒不提供应税凭证的;

4.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大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5.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以及企业集团内部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质时使用各种形式的凭证(表、证、单、书、卡等)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未按规定申报的,采用核定征收印花税。

(二)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附件3),并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三)对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性质的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按下列固定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1.购销合同:

工业、商业物资批发行业、商品批零兼营行业按购销额80%的比例核定;

商品零售分别以下情况核定:

一般商品的购进部分按购进额的50%进行核定,销售部分按销售额的30%进行核定。

单件单价在1万元及以上的大宗商品(汽车、摩托车、大型工程机械等)部分,按购销额的80%进行核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商品房购销额100%的比例核定;

其他购销合同,按购销额80%的比例核定。

2.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80%的比例核定。

3.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80%的比例核定。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比例核定。

5.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00%比例核定。

6.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勘察、设计收取费用100%的比例核定。

7.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100%的比例核定。

8.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9.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10.技术转让合同按转让、咨询、服务费100%的比例核定。

11.产权转移书据按书据转让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四)核定征收合同印花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五)上述固定比例为暂行比例。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实际执行时,可根据当地合同的签订及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和测算税收负担情况,以便在一定时期后做进一步的修订。

(六)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纳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和分户纳税资料等等,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和合理。

第七条 处罚

对纳税人违反印花税有关规定的,应依照《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第11号令

1988-08-06国务院

全文有效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以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

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九条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份应当补贴印花税票。

第十条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印花税票由国家税务局监制。

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二条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十三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十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国务院

一九八八年八月六日

 

附件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范围税率纳税义务人说明

l、购销合同包括供应、按购销金额立合同人

预购、采购、万分之三贴

购销结合及花

协作、调剂、

补偿、易货等合同

2、加工承揽包括加工、按加工或承立合同人

合同定作、修缮、揽收入万分

修理、印刷、之五贴花

广告、测绘、

测试等合同

3、建设工程包括勘察、按收取费用立合同人

勘察设计设计合同万分之五贴

合同花

4、建筑安装包括建筑、按承包金额立合同人

工程承包安装工程承万分之三贴

合同包合同花

5、财产租赁包括租赁房按租赁金额立合同人

合同屋、船舶、飞千分之一贴

机、机动车花。

税额不

辆,机械,器足一元的按

具、设备一元贴花立合同人

等合同

6、货物运输包括民用航按运输费用立合同人单据作

合同空、铁路运万分之五贴为合同

输,海上运花使用

输;内河运的,按

输、公路运合同贴

输和联运合花

7、仓储保管包括仓储、按仓储保管立合同人仓单或

合同保管合同费用千分之栈单作

一贴花为合同

使用

的,按

合同贴

花:

8、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按借款金额立合同人单据作

金融组织和万分之零点为合同

借款人(不五贴花使用

包括银行同的,按

业拆借)所合同贴

签订的借款花

合同

9、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按投保金额立合同人单据作

合同责任,保证、万分之零点为合同

信用等保险三贴花使用

合同的,按

合同贴

税目范围税率纳税义务人说明

10、技术合包括技术按所载金额立合同人

同开发、转让、万分之三贴

咨询,服务花

等合同

11、产权转包括财产按所载金额立据人

移书据所有权和版万分之五贴

权、商标专花

用权、专利

权、专有技

术使用权等

转移书据

12、营业帐生产经营用记载资金的立帐簿人

簿帐册帐簿,按固

定资产原值

与自有流动

资金总额万

分之五贴花。

其他帐簿按

件贴花五元

13、权利、包括政府部按件贴花五领受人

许可证门发给的房元

照屋产权证、

工商营业执

照、商标注

册证、专利

证、土地使

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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