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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处理方案

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变我镇建筑垃圾简单粗放的处理方式,鼓励企业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避免建筑垃圾简易处置造成的土地占用、环境污染、土壤结构破坏、地表沉降等问题,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结合我镇城中村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宜居健康城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清运、中转、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拆迁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包括建筑废弃物和工程弃土,根据用途分类如下:

(一)以废混凝土、废砖、废沙灰为主的建筑垃圾称为建筑废弃物。

(二)以弃土、为主的建筑垃圾称为工程弃土。

建筑废弃物以资源化处理为主,工程弃土以回填、道路施工、三七灰土、复垦、覆土绿化为主。

第四条建筑垃圾管理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参与的运行模式;坚持规范化,产业化的有序发展方向,大力促进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的发展。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逐步提高资源化利用率是建筑垃圾处理的发展方向。

建筑垃圾减量化是在拆迁、建设等过程中尽量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排放。

建筑垃圾资源化是以建筑废弃物为原料进行再生产品制造。

建筑垃圾无害化是对不适合资源化利用的部分进行科学合理的处置,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有偿服务,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镇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和具体办法。

第七条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确保全镇建筑垃圾管理、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有序和协调开展;负责建筑垃圾相关的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属地化原则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负责建筑垃圾排放、清运、中转、处置的管理和监督,监督建设单位按规定采取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措施,查处违规排放、清运、中转、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市、镇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遇到的技术问题,负责组织编制相关标准、规范,负责落实职责范围内建筑垃圾再生资源产品的优惠政策。

规划、国土、发展和改革、环保、公安、交通、防震减灾、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做好建筑垃圾处理、相关企业和项目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运营

第八条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规划与布点以不占用耕地、林地为原则,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第九条根据郑州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及分布状态,兼顾现实与长远,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规划与布点分规范性和过渡性两种。

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建设和运营应当坚持企业投资、政府出台政策扶持、试点和示范先行的原则。

第十条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发展和改革、环保、公安、交通、防震减灾等部门负责落实规范性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选址。

第十一条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工程,示范工程运行期为5年。

示范工程必须坚持规模化、规范化的建设与运营模式。

通过示范工程的建设与运营,积累经验,带动全镇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工作的开展。

示范工程运行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

第十二条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以招投标的形式确定规范性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的投资人,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授予其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的特许经营权。

第十三条规范性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应当同时配备固定式、半移动式和移动式处理设备和手段,满足不同性质、规模和区域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需求。

第十四条各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区镇规划、国土、发展和改革、环保、公安、交通、防震减灾等部门提出本辖区过渡性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选址意见,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核准,核准期限为1年。

核准期限满后需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重新申请和核准。

第十五条过渡性建筑垃圾处置场所主要以回填、道路施工、三七灰土、复垦、覆土绿化形式消纳弃土,覆土深度不小于两米,绿化达到园林部门要求。

申请过渡性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取得环境及规划许可文件。

(二)有处置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规范性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应当承担建筑废弃物的调剂和中转职能,过渡性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应当承担工程弃土的调剂和中转职能。

第十七条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会同市规划、国土、发展和改革、环保、公安、交通、防震减灾等部门,对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规划与布点进行调整。

第三章排放与清运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拆迁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5个工作日以上向所在辖区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报,申报内容包括:

有关批准文件、处置计划、建筑垃圾产生量和性质等内容。

第十九条建筑垃圾清理运输实行联单制度,运输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装载要求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指定的处置场所,同时取得处置场所的核销凭证。

建筑垃圾运到指定地点的运输费和装卸费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拆迁单位承担。

建筑垃圾排放与运输管理具体办法由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拆迁单位建筑垃圾的申报产生量按以下计量方法计算:

(一)建筑废弃物申报产生量(吨)=拆迁建筑面积(平方米)X1,2(吨/平方米)。

(二)工程弃土申报产生量(方)=开挖面积(平方米)X开挖深度

(米)x1.4(方/立方米)。

(三)新建项目垃圾产生量二建筑面积(平方米)x0.2吨每平方米。

计价标准按河南省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计取费用,并有当地物价部门核准后统一备案执行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拆迁单位应当根据减量化原则首先满足自身工程建设的回用需求,尽量减少建筑垃圾的排放和外运。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临时消纳场受纳建筑垃圾,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将根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拆迁单位申报的建筑垃圾性质、数量指定处置点。

以建筑废弃物为主的建筑垃圾,应当指定到规范性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处置;以工程弃土为主的建筑垃圾,应当指定到过渡性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处置。

第二十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在核准期限内,不能擅自停止接收建筑垃圾。

第四章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五条在规范性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立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承担全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主要任务。

第二十六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特许经营的相关规定对规范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监管。

特许经营期限不超过

20年,特许经营期满后重新进行招标。

第二十七条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优先保障规范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对建筑垃圾的需求。

第二十八条规范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采取基地化处理方式和就地处理方式满足服务区域的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需求。

第二十九条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应以附加值高、节能环保的道路材料、墙体材料及相关制品为主。

第三十条规范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确保入场建筑废弃物处置率达100%,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95%,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部分,依据相关规定合理处置。

第三十一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所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的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确保生产活动污染物达标排放。

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

第三十二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积极落实好国家、省、市对规范性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规范性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企业依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再生节能建筑材料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获得财政补助、产品、税收减免、土地、信贷、供水、供电价格等方面的优惠。

市、镇住建部门对于利用建筑垃圾生产的新型建材,纳入新型墙体材料范畴,执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政策。

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的产品,可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扶持等优惠政策。

设计部门应在建设工程的设计中,优先采用建筑垃圾资源化材料及其产品,特别是在市政道路各结构层的设计中;建设业主及招标单位应在标书中明确提出采用建筑垃圾资源化材料及其产品的要求、数量和价格。

社会各界在建设工程中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

由政府投融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替代产品,其替代使用量不得少于30%;由社会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替代产品,其替代使用量不得少于10%。

市、镇发展和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对规范性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企业以“立项资助”、“以奖代补”、“政府贴息”等方式进行扶持。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市、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督建筑垃圾处置企业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标准、行业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市、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特许经营的有关规

定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处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进行监管。

第三十五条市、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协调和管理本区域建筑垃圾的调剂与中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协调跨区域建筑垃圾的调剂与中转。

第三十六条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

国土、住建、环保等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监管,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应罚则,加大对违规设点、违规消纳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三十七条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处罚规定

(一)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混入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1、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及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6、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

元以下罚款:

7、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报告申请

建筑垃圾处理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参与的运行模式;坚持规范化,产业化的有序发展方向,大力促进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的发展,投资方式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出资,独立核算、独立经营的原则。

根据目前实际情况特向乔楼镇政府提出建筑垃圾处理申请

本公司(荥阳市乔楼镇礼誉农业产业园)所在地为郑州市西四环以西,陇海路即将施工打通路段,所在村庄为乔楼镇张村庙村,本公司现有承包租赁荒沟约40亩地、沟深约20米。

根据以上郑州市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立的条件,我公司所租赁的此荒沟选址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建立建筑垃圾处理场的的要求,并且此场所兼顾现实与长远,因为此村庄为陇海路打通需拆迁的中心村,因此涉及约300户村民及房屋的拆迁工作,由此会产生约拆迁建筑面积400(平方米)X1,2(吨/平方米)=6000(吨)的建筑垃圾,如此这么多的建筑垃圾如不能及时的处理将对环境和人民的生活带来如下危害:

1、占用土地,降低土壤质量

随着城镇建筑垃圾量的增加,垃圾堆放点也在增加,而垃圾堆放场的面积也在逐渐扩大。

此外,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在种种外力作用下,较小的碎石块也进入附近的土壤,改变土壤的物质组成,破坏土壤的结构,降低土壤的生产力。

2、影响空气质量

建筑垃圾在堆放过程中,在温度、水分等作用下,某些有机物质发生分解,产生有害气体;一些腐败的垃圾散发出阵阵腥臭味,垃圾中的细菌、粉尘随风飘散,造成对空气的污染;少量可燃建筑垃圾在焚烧过程中会产生有毒的致癌物质,对空气造成二次污染。

3、对水域的污染

建筑垃圾在堆放和填埋过程中,由于发酵和雨水的淋溶、冲刷,以及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浸泡而渗滤出的污水,会造成周围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严重污染。

垃圾渗滤液内不仅含有大量有机污染物,而且还含有大量金属和非金属污染物,水质成分很复杂。

一旦饮用这种受污染的水,将会对人体造成很大的危害。

4、破坏环境,影响市容

建筑垃圾占用空间大,堆放杂乱无章,与城镇整体形象极不协调目前我们荥阳市正在向建设“绿色”健康城发展,工程建设过程中未能及时转移的建筑垃圾往往成为城市的卫生死角。

混有生活垃圾的城市建筑垃圾如不能进行适当的处理,一旦遇雨天,脏水污物四溢,恶臭难闻,往往成为细菌的滋生地。

5、安全隐患

大多数建筑垃圾堆放地的选址在很大程度上具有随意性,留下了不少安全隐患。

施工场地附近多成为建筑垃圾的临时堆放场所,由于只图施工方便和缺乏应有的防护措施,在外界因素的影响下,建筑垃圾堆出现崩塌,阻碍道路甚至冲向其他建筑物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建筑垃圾的可利用性处理方式随着城镇建设的深入发展,各类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也逐渐增多,如何处理和利用这些垃圾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

消除建筑垃圾对环境的影响应着重搞好建筑垃圾的开发和利用。

目前在旧城改造中所拆除的建筑废弃物主要为烧结实心黏土砖、砌筑及抹灰用水泥砂浆、混凝土、钢筋、铸铁管、木门窗、钢门窗、沥青油毡、陶瓷卫生洁具、瓷砖、玻璃等,其量大、品种少而较单一,相对较好处理,由此针对目前乔楼镇旧村改造所产生的建筑垃圾,我们公司提出合理化的处理方案如下:

(1)建筑垃圾近期总体规划

2、建筑垃圾近期采用深沟填埋法,即在我公司租赁的荒沟上,采用底层填埋,上层覆盖2米后的熟土,环境条件成熟后利用我公司的便利条件(育苗及绿化)对填埋后的环境全部进行绿化设计。

1、建设和拆迁过程中灰土对环境的污染尤其严重,建设各标段一般自己存土、存灰,施工单位对此处理环境意思差,造成扬尘、扬灰,环境污染严重。

对此情况,我公司计划投资200万元兴建“灰土稳定碎石”搅拌站一座(不含征地费用,约需土地40亩),年可完成产值2000—3000万元,完成税收(按建筑业税收)100-160万元左右,可解决当地村名就业60—80人左右。

(2)建筑垃圾的中长期规划

1、目前荥阳市乔楼镇几十个自然村都将进行拆迁改造,我们的建筑垃圾储备量达到100万吨左右,这按我们现在健康城建设和拆迁的速度大概需要3—5年(暂时按照年拆迁15个自然村,8万平方米,可产生10万吨左右的建筑垃圾,建设速度按年平均40万平方米*0.2立方米=8万立方米,总合计建筑垃圾量为20万立方米),为尽快减少建筑垃圾对人民生活带来的不便,本公司利用自己的优势计划在2年内建设一个年处理量50—80万吨的建筑垃圾综合处理厂一座,设备投入包括建筑垃圾处理的全套设备及制砖设备,另还有砼搅拌整套设备,约投资1200万元(不含征地费用,约需土地70于亩),完成年产值约4000万元,税收300—500万元,可解决当地村民就业约200人(因郑州市陇海路施工,多数村民土地被占用)。

利用废旧水泥、砖、石、沙、玻璃等经过配制处理,可制作成空心砖、实心砖、广场砖和建筑废渣混凝土多孔砖等,其产品与粘土砖相比,具有抗压强度高、抗压性能强、耐磨、吸水性小、质轻、保温、隔音效果好等优点。

2、建筑渣土处理,集中成立灰土搅拌站,健康城区域内的所有市政道路灰土,碎石稳定层,全部由由我们搅拌站统一供应,我们将采用白灰半封闭式生产,渣土覆盖,严格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作业。

由以上1、2、方案的处理具有以下优势:

①可以把渣土和熟土有效

分离,便于以后需复耕土地表层用土。

2可节约土地(按近期健康城规划道路划分为三个标段,如不统一管理和供应,那将是每个标段自成一个料场和搅拌站,对土地浪费严重)。

3解决村民就业问题,减少群众因耕地被占用失业滋事、闹事的可能性,给政府的人员协调问题带来方便。

4政府的税收增加,财政

收入增加,更好的解决

人民的生产生活问题。

2012年3月30日

荥阳市乔楼镇礼誉农业产业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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