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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栗城区街长制管理工作

上栗县城区“街长制”管理工作

考核方案

为切实做好县城区“街长制”管理工作,加强县城区常态管理,进一步提高县城区管理水平,根据《中共萍乡市委办公室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城市管理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萍办发〔2016〕10号)、《中共上栗县委办公室上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栗县城市管理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栗办发〔2016〕30号)和《上栗县关于在城区主次干道实施”街长制”管理的方案》文件有关规定,结合“街长制”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机构

为推动“街长制”管理工作开展,形成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决定成立上栗县“街长制”督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

郭树萍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吴建忠县城市管理局局长

王均礼金山镇政府镇长

欧阳钰明上栗镇政府镇长

成员:

黎飞龙县城管局副局长

李阳县城管局副局长

张雪萍县城管局副科级干部

秦建军县城管大队大队长

朱文祯县环卫所所长

叶贤顶金山镇副镇长

彭李上栗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县城管委办公室,由李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考核标准

各“街长”、各管理员按《上栗县“街长制”管理责任划分表》划分责任区域,按照《上栗县城区“街长制”管理考核评分细则表》(见附件)标准执行。

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街长百分考核组成为:

日常考核90分,总街长评分10分;管理员百分考核组成为:

日常考核80分,总街长评分10分,街长评分10分。

凡每月考评得分95分以上(含95分)的为合格。

三、考核方式

(一)日常考核: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每月采取定期考核、不定期抽查和省、市检查考核结果挂钩等方式,进行日常考核评分。

(二)街长评分:

每月总街长对各街长、管理员,街长对各管理员,对完成落实“街长制”工作情况的总体情况考核评分。

(三)年终总评:

结合每月督查考核情况以及相关领导评议,年中进行总评。

四、考核结果运用

(一)结果通报

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惩罚措施

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每月评定):

1、给予通报批评。

2、给予经济处罚。

凡考核得分低于95分,每少1分将扣除个人绩效工资100元。

3、作出整改承诺。

应向督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限期整改方案。

(三)奖励措施

考核评定为优秀的(年终评定):

1、给予通报表彰。

2、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附:

上栗县城区“街长制”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

上栗县城区“街长制”管理工作考核评分表

表一:

街长考核评分表

姓名:

街区:

工作职责

扣分标准

扣除分数

得分

日常工作考核

(90分)

组织管理员定期巡查责任街区,

对巡查出的问题调度处置

(每星期最少一次)

1.未定期巡查责任街区的;

2.未对巡查出的问题进行书面督办的;

3.未及时整改到位的;

均一次扣1分。

所辖街道的各项扣分。

按50%对应扣除街长考评分数。

总街长评分

(10分)

合计得分

表二:

城管执法员考核评分表

姓名:

街区:

工作职责

扣分标准

扣除分数

得分

日常工作考核

(80分)

1.摊点入市场经营,无占道经营、沿街叫卖、看相算命、擦鞋卖艺等现象;商业宣传、促销占道管理严格,无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商业占道宣传、促销现象。

有占道经营的,每处扣0.2分;

有沿街叫卖、看相算命、擦鞋卖艺等现象的,每人(处)扣0.2分;

商业宣传、促销占道有未经审批的,每次扣0.5分。

2.门店经营规范,无店外经营、店外堆放、店外施工、店外作业(含洗车、修车等)现象,无油渍污迹和污物等。

有店外经营、店外放置杂物及其它有碍市容物品的,每处扣0.2分;有店外施工、店外作业的,每处扣0.5分。

3.施工场地要设置围挡,工地清洁,物料堆放整齐,无余土撒漏情况。

无围档施工或围挡不符合标准的,每处扣0.5分;施工进出口带泥上路和余土撒漏的,扣0.5分。

4.人行道上非机动车、机动车划线定点停放、摆放整齐。

机动车在人行道违规停放的,每台扣0.2分;非机动车未按规定入线摆放的,每台扣0.1分。

5.加强道路交通护栏执法管理,护栏上无晾晒拖把、衣物被褥等不文明行为。

道路交通护栏上有晾晒拖把、衣物被褥等不文明行为的,每处每项扣0.5分。

6.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和绿化树上无乱拉绳索、管线,无乱挂衣服、毛巾、拖把等现象。

有乱拉乱挂的,每处扣0.2分。

7.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整洁美观,无乱写乱画乱贴现象。

有乱写乱画乱贴现象的,每处(张)扣0.2分。

8.无乱摆乱设灯箱、广告牌、标牌、指示牌、乱拉乱挂等现象。

乱摆乱设灯箱、广告牌、标牌、指示牌、乱拉乱挂等现象的,每处扣0.2分。

9.街长交办任务完成情况。

未及时完成街长书面通报督办任务的每次按所督办内容标准双倍扣分。

10.确保省、市检合格。

在省检和市检中被扣分的项目双倍扣分。

总街长评分

(10分)

街长评分

(10分)

合计得分

表三:

环境卫生督查员考核评分表

姓名:

街区:

工作职责

扣分标准

扣除分数

得分

日常工作考核

(80分)

1.垃圾桶及时掏垃圾,无积存,保持外观整洁,无抛撒垃圾。

垃圾池、垃圾桶或果壳箱满溢的,每处扣0.1分。

2.绿化带内无垃圾死角。

绿化带内有垃圾死角的,每处扣0.2分。

3.灰尘清扫到位。

灰尘清扫不到位,需用铲子清理的地段,每处扣0.2分。

4.保洁到位。

保洁严重不到位,并且保洁员在岗率低于50%的,扣0.5分。

5.加强城区主次街道冲洒水,保证街道无扬尘。

有扬尘每10米扣0.5分,有污泥、泥沙、积尘每10米扣0.2分。

6.街长交办任务完成情况。

未及时完成街长书面通报督办任务的每次按所督办内容标准双倍扣分。

7.确保省、市检合格。

在省检和市检中被扣分的项目双倍扣分。

总街长评分

(10分)

街长评分

(10分)

合计得分

表四:

市政设施巡查员考核评分表

姓名:

街区:

工作职责

扣分标准

扣除分数

得分

日常工作考核

(80分)

1.园林绿化设施无破损。

园林绿化设施有破损未及时修复的,每处扣0.2分。

2.管辖街区城市路面、跨河桥、水域护栏、排水设施、挡车石墩(杆)、沟盖板、雨水井、污水井、雨水篦子、燃气井、检查井(含无主井盖)、道路平整侧石完好无缺损,路面、桥面、涵洞通畅无障碍、塌陷、坑洼等现象。

城市路面、侧石破损每处扣0.1分,人行道板缺损、松动每处扣0.1分,以上两项缺损超过1平方米每处扣0.5分;挡车石墩(杆)每缺损一个扣0.1分;各类井盖、沟盖板每缺损一处扣0.1分;各类桥梁、通道、涵洞排水不通畅、灯具损坏、梯道、盲道、坡道、扶手、通行标志、桥面砖、踏步板等)破损每处扣0.2分;路面坍塌每处扣1分,路面(桥面)大面积积水每处扣0.5分;在桥梁空间范围内搭设临时建筑的每处扣2分。

背街小巷有以上情况的,按主次街道扣分标准减半进行扣分。

3.严禁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加强对许可项目的跟踪监管。

未经许可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每处扣1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每处扣0.5分,超许可范围破路、占道的每处扣0.2分。

4.绿化设施完号;有损坏绿化现象的,每处扣0.1分。

有损坏绿化现象的,每处扣0.1分。

5.所辖公园和小游园管理:

园容园貌保持良好园内游路铺设平整,无明显破损。

破损失修的,每处(块)扣0.2分。

6.加强城市道路公用设施维护,确保直管路灯,亮灯率达98%以上,完好无损。

城区道路路灯有破损的,每盏扣0.1分;路灯未亮每盏扣0.1分,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每处扣2分,私自接用路灯电源每处扣1分。

7.建筑物屋顶整洁,无违章搭建、乱堆杂物、乱挂物品等现象。

有乱搭窝棚的,每处扣0.5分;有乱堆杂物、乱挂物品的,每处扣0.2分。

8.街长交办任务完成情况。

未及时完成街长书面通报督办任务的每次按所督办内容标准双倍扣分。

9.管辖地段路灯、景观灯等设施完好无损、无污染、亮灯率达98%以上。

路灯、地灯、景观灯有破损的,每盏扣0.1分;路灯、景观灯未亮每盏扣0.1分,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每处扣2分,私自接用路灯电源每处扣1分。

注:

因为全县范围路灯管理员仅一名,故暂不列入考核。

10.确保省、市检合格。

在省检和市检中被扣分的项目双倍扣分。

总街长评分

(10分)

街长评分

(10分)

合计得分

表五:

交通巡查劝导员考核评分表

姓名:

街区:

工作职责

扣分标准

评分

得分

日常工作考核

(80分)

1.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外观整洁、无破损。

交通设施有破损的的每处扣0.1分;

2.不得在未经许可设置停车位的道路(不含人行道)停放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车辆停放应规范有序;不得影响交通秩序和行人通行;不得在未经许可的路面堆放物料。

道路(不含人行道)有违章占道停放车辆的每台次扣0.1分,未按序停放的每台次扣0.1分;擅自在路面堆放物料的每处扣0.1分。

3.禁止废弃车辆、无人使用的车辆三个工作日占用机动车道停放,货运车辆按指定位置停放,禁止机动车辆占道摆放,等货或出租,临时停放上下货物不得妨碍交通。

有废弃车辆、无人使用的车辆三个工作日占用机动车道停放的,每辆扣0.1分;货运车辆未按指定停车场停放候货的,每辆(次)扣0.1分;有临时停放上下货物或车辆占道经营摆卖妨碍交通的,每起扣0.2分。

4.加强城区道路交通护栏日常管护,确保道路交通护栏完好。

未及时修复道路交通护栏的,每10米扣0.1分。

5.街长交办任务完成情况

未及时完成街长书面通报督办任务的每次按所督办内容双倍扣分

6.确保省、市检合格。

在省检和市检中被扣分的项目双倍扣分。

总街长评分

(10分)

街长评分

(10分)

合计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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